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9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附件: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109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基金合同 4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 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招财一号大数 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6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7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 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 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36、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开放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基金合同 8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 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长共计5 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 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39、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 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1、开放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 放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开放期申购费 用之和 4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3、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4、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9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8、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 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的《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5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52、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 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基金合同 10 5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开放期申购、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开放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视同为开放期申购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5、预约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提起或取消预约赎回 申请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合同 11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基金合同 1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最长4 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计5 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 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人民币4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合同 13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两年后的对应日止的期间,此后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十、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20 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基金合同 14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合同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基金合同 16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 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 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 1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基金合同 20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21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基金合同 22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合同 23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基金合同 24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预约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提起或取消预约赎回申请,具体预约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设立日期: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26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27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28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基金合同 29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30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31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 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33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7)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基金合同 34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35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基金合同 36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37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合同 38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基金合同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41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42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合同 45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之和。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及开放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两年后的对应日止的期间,此后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基金合同 47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开放期申 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 基金合同 48 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 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 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 计5 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放日仅开 放申购业务。在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选择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 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 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 基金合同 49 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申购 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 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 基金合同 50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 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 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 基金合同 51 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 二、保本的保证 基金合同 52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 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 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 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 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见第10 项“更 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基金合同 53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 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 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54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丧 失担保资质时更换担保人的,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 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 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 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基金合同 55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 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约定的程 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基金合同 56 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4.22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 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 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 基金合同 57 保经验及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 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 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 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 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 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 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 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 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 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 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 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 为226.27 亿元,不超过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4.22 亿元)的25 倍;保 本基金在保余额16 亿元,不超过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倍。 基金合同 58 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 期内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 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利息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2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合同 59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 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 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 信息)并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 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基金合同 60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 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 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 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 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 (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 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 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 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 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由基金管理人从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 支,按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 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基金合同 61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基金合同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 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 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组合保险技术,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目的。 基金合同 63 1、CPPI 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 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 的比例,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 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 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 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 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比 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 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 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 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 保值增值。 2、债券(除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 跟踪,采用组合久期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匹配下的积极投资策略,通过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 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 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 基金合同 64 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 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 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 略: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最好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 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 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 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 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 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 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 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 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 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 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基金合同 65 3、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 可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并 结合博时可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 个券进行投资。 4、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大框架下,充分利用蚂蚁金服电商大数据 因子,包括用户行为,行业成长,价格变化等,结合博时内部量化选股模型, 精选 个股。 使用严格的量化手段进行组合优化,控制组合波动和下行风险,最优匹配预 期收益,风险与安全垫,力争在安全边际下获得较大超额收益,增厚组合业绩。 ① 行业景气程度 采用蚂蚁金服旗下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交易数据的统计趋势特征,加 工为行业投研因子,分别考察行业的价格,供需和成长性,最终确定行业的景气程 度,作为基金行业配置的指标。 ② 估值水平 使用的估值指标包括: A、 公司账面资产:即账面市值比。 该指标主要用于银行,钢铁,房地产 等周期性重资产行业的公司。 B、 营收: 即市销率。 用于前期投入大,利润低甚至暂时亏损的成长型公 司 C、 股息率: 用于考察已经度过快速增长期,业绩稳定的公司。 D、 净利润:即市盈率。 E、 息税前收入与企业价值的比值:即EBITA/EV, 即扣除了税收和财务因 素后的公司估值。 使用以上及其他一些估值指标,分别从相对和绝对,纵向和横向来考察公司的 估值水平是否处于均衡状态。 ③ 成长性 基金合同 66 主要采用分析师的一致预期来作为对未来公司成长性的判断。 具体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ROE 增长率等。通过分别考察按年、按季度等的 增长,再与其行业进行匹配、比较和判断公司的成长水平。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 的权证。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①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 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合同 67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基金合同 68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二年,以二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判断本基 基金合同 69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二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 使用新的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合同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含权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合同 7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 73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基金合同 74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合同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按约定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基金合同 76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基金合同 78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 79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合同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基金合同 83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保本周期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合同 84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合同 85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86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 8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基金合同 8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设立日期: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93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9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合同 95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合同 96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 97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基金合同 98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9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 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100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7)保本周期内,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基金合同 101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基金合同 102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基金合同 103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基金合同 104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基金合同 105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基金合同 106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合同 107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108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09 附件: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利息之和。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2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 基金合同 110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基金合同 111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 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 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 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 基金合同 112 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 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 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 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 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 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 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 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 基金合同 113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 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