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简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钱慧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19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因交易需要而产生的能明确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第三方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5%,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并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精选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定性的行业分析和定量的公司特质分析来精选个股。  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结合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主业、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前景,一方面对股票价值水平、成长能力进行研究筛选,把可持续成长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选择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本基金也会考虑公司未来盈利空间和发展潜力,不仅仅拘泥于现有的盈利表现,更注重选择符合上述个股选择和行业配置的策略,选择切实受益于改革红利、或者确有新商业模式、新产品、新市场等符合国家改革和经济转型方向的个股,着眼于长期发展,积极提前配置。  本基金的案头研究工作集中于收集如下方面的信息:  1)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政策的变化趋势;  2)公司和行业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壁垒的高低,技术成熟度,以及技术演变的趋势,是否会出现颠覆性的新技术;  3)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市场供给情况,供需格局和竞争结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以及是否会出现行业外的跨产业竞争者;  4)公司所采用的核心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行业中各种不同商业模式方面的竞争和演化。  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围绕上述内容收集信息,与案头资料互相验证,同时研究团队将通过结合多种信息渠道进行信息的搜集比较,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多个部门、行业专家、政策制定机构、行业协会、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等。  定量的分析方面,本基金将考察股票的市值、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态市盈率(PEG)、净资产收益率(ROE)、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自由现金流(DCF)等指标,并在相对估值(P/B、P/E、PEG、EV/EBITDA等)和绝对估值(DCF、DDM、NAV等)中灵活选取合适的估值视角进行评估。  (3)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配置。本基金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对利率走势进行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比较、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在进行投资时,将采取分散投资、锁定收益策略。在遴选债券时,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面来考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投资标的,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久期较短的品种,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4、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从过往历史数据看,“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绝大部分时间都能战胜通货膨胀,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三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或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公布该基准利率,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估值。  4)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5)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