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4]82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04年8月11日正式生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成分股停牌风险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7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2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59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八、侧袋机制 ................................................................ 95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9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定的《银华-道琼斯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转换或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 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 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 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 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7个职能部门,并设有 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 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 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代任首席信息官。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 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 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 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3年02月25日起至2015年05月06日担任"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12日起兼任" 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7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9月29日起兼任"银华积极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李旻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 研究员、研究组长、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4月26 日担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2月 1日兼任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月29日起兼任银 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陈梦舒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普天信息技术研究院、TechOpyoins Consulting Inc.、中国电信,2010年9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 业研究员、研究组长、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4月26 日担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1 日兼任银华裕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月31日起兼任银 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小坚先生,自2004年08月11日起至2005年03月1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许翔先生,自2005年03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路志刚先生,自2009年06月08日起至2010年09月20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长清先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01月0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陈秀峰先生,自2010年09月08日起至2017年03月1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刘辉先生,自2017年03月15日起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旻先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04月2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梦舒先生,自2017年12月08日起至2019年04月2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 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 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 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 其受到的损失,应以自身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 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 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 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1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7)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8)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霍学文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2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6)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3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32)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 任思宇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3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3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健 客服电话 400-1623-623 网址 www.xib.com.cn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3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3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49)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5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5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5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6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6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6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6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6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1)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https://www.yongxing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7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7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7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7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7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7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8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8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8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8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8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8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9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9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9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9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9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9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10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10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0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0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10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0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10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11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11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1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1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1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1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11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18)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人 童秋婧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11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12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22)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2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2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 沈如军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 (136)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3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3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3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1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4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4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4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4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1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5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15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5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1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58)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5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6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6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邵文静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2号《关于同意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 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核准日期2004年6月8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8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存续 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书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 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9月13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10月21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4.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4年10月2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5.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和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 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 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 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6、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 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其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基金转换只允许在前端收费基金之间或者后端收费基金之间进行,不允许将前 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也不允许将后端收费基金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当日)到 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转换申请注册登记机构于T+1工作日确认,转入份额于T+2工作日可进行赎 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 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对于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前端申购申请,固定收取1500元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1.5% 100万≤申购金额 1.2% 申购金额 ≥1000万 固定收取1500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两年 0% 一年 <持有期 ≤两年 0.20% 7天≤持有期 ≤一年 0.50% 持有期 < 7天 1.5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Y(日历日) 特定赎回费率 Y< 7天 1.50% 7天≤Y≤一年 0.125% 一年<Y≤两年 0.05% Y>两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不得 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有权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3、投资者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注册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 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 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调整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 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 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 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 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 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 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 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简称道中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 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 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 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 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 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 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如下: 道琼斯中国88指数旨在衡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 大和最具流动性的A股的表现。 1、指数资格 指数股票池包括A股被纳入道琼斯中国宽基市场指数的所有公司。一些公司可 能拥有一个以上类别的已发行普通股。但是,仅A股股票可纳入该指数。 2、成分股选择方式 (1)道琼斯中国宽基市场指数中的公司按A股股票的流通市值降序排列,以确 定选择范畴。 (2)所有现有成分股自动添加到选择范畴中。上文定义的指数股票池中,在 上一季度有10个以上非交易日的股票将被排除在外。流通市值排名靠前的合资格非 成分股股票将加入选择范畴,直至达到176家公司(为指数数量的两倍)。 (3)然后,该等公司按A股流通市值和六个月日均交易价值排列。综合两项排 名,生成一项最终排名。 (4)排名最高的88只股票会被选中纳入指数,先选择现有成分股,然后从非 成分股中选择,受以下缓冲规则规限: a.排名在114或之后的现有成分股被排名靠前的非成分股取代。 b.排名在63或之前的非成分股将取代排名靠后的现有成分股。 3、成分股权重 该指数按流通市值加权。 4、重新调整 该指数每半年重新调整一次,时间分别在3月和9月。半年度调整所用数据的参 考日期为重新调整前一个月的第三个周五。半年度调整产生的成分股变动于3月及9 月的第二个周五收盘后宣布,并于重新调整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之后的周一开市时生 效。 5、新增 在两次半年度重新调整间隔期间不会新增公司到指数中,但分立和大型IPO除 外。若一项IPO截至最近重新调整时的流通市值排名第一,则立即将其加入指数, 以取代排名最后的成分股: 道琼斯中国88指数排名前30 对于道琼斯中国88指数,合资格IPO通常于IPO日期后五天加入指数。 6、剔除 当前成分股每天会受到监控,确定是否有成分股被指定为ST或*ST股。如一只 指数成分股被指定为ST或*ST股,会在提前两到五个营业日发出通知后,从指数中 剔除该成分股。股票摘除ST或*ST标记后,将再次有资格被纳入指数。 7、企业行动 企业行动(例如拆股、股息派发、分立及新股增发)于除息日前一日收盘后采 纳。交换要约导致的股份变动于除息日应用。 8、分立 分立公司按零价格于除息日被纳入指数,且于至少一天的正常交易后从指数中 剔除。 9、基准日期及历史数据 指数 发布日期 首个定价日 基准日 基准值 道琼斯中国88指数 1996/05/28 1993/12/31 1993/12/31 100 10、计算回报类型 标普道琼斯指数对多种回报类型的计算因定期现金股息的处理方法而异。定期 现金股息的分类由标普道琼斯指数确定。 ·价格回报(PR)版本的计算不需要就定期现金股息做出调整。 ·总回报(TR)版本在除息日交易结束时将定期现金股息再投资,而不考虑预扣 税。 ·净总回报(NTR)版本(如有)在扣除适用的预扣税后,于除息日交易结束时 将定期现金股息再投资。 11、指数委员会 此指数系列由亚洲指数—北京指数委员会进行维护。所有委员都是标普道琼斯 指数员工中的全职专业人士。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在每次会议上,指数委员会可 审核可能影响指数成分股的未决企业行动、对比指数构成与市场的统计数据、被视 为加入指数的候选公司以及任何重大的市场事件。此外,指数委员会可以修订涉及 选择公司、处理股息、股份数目或其他事项规则的指数政策。 标普道琼斯指数将有关其指数变动的信息和相关事项视为潜在的市场动向和材 料。因此,指数委员会所有讨论均需要保密。 标普道琼斯指数的指数委员会保留在应用编制方法时做出例外处理(如必要) 的权利。所有与本文件或支持文件所列一般规则做出不一致处理的例外情况,客户 均会收到标普道琼斯尽可能早的提前通知。 除了日常管理指数及维护指数编制方法外,指数委员会至少在任何12个月期间 审查编制方法一次,以确保指数继续达到既定目标,数据和编制方法仍然有效。在 有些情况下,标普道琼斯指数亦会向市场发出征询寻求外部建议。 12、指数政策 (1)公告 每日对所有指数成分股进行评估,以获取计算指数水平和回报所需数据。影响 日常指数计算的所有事件通常通过指数公司事件报告(.SDE)提前公布,并每日发送 给所有客户。非正常处理企业行动或临时通知事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达给客户。 有关详情,请参阅《标普道琼斯指数的股票指数政策与实务编制方法》的“公 告”一节。 (2)备考文件 除企业事件文件(.SDE)外,标普道琼斯指数在每次重新调整期间会提供成分 股备考文件。在重新调整日期之前通常每天提供备考文件,并包含对即将到来的重 新调整有效的所有成分股及其相应权重和指数股份。由于指数份额按重新调整前七 个交易日的价格计算,因此重新调整时每只股票的实际权重将因市场波动而有别于 目标权重。 有关重新调整完整时间表及备考文件交付时间的信息,请浏览 www.spdji.com。 (3)节假日安排 指数在整个日历年内按日计算。仅在指数成分股挂牌的所有交易所正式停业之 日不计算指数。 请浏览网站www.spdji.com参阅完整的节假日安排。 (4)重新调整 指数委员会可能因市场假日与预定重新调整日期重合或临近等原因,而更改预 定的重新调整日期。标普道琼斯会尽早公布任何此类变更。 (5)交易所意外停市 有关交易所意外停市的信息,请参阅《标普道琼斯指数的股票指数政策与实务 编制方法》。 (6)重新计算政策 有关重新计算政策的信息,请参阅《标普道琼斯指数的股票指数政策与实务编 制方法》。 (7)实时计算 在指数的任何主要交易所开盘的任何时间,各指数每15秒执行一次实时盘中指 数计算。实时指数不重述。 有关计算和价格中断、专家判断和数据层次的信息,请参阅《标普道琼斯指数 的股票指数政策与实务编制方法》。 (8)联系信息 有关指数的问题,请联系:index_services@spglobal.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S&P Dow Jones Indices官网(www.spglobal.com)免费查询 指数信息。 (四)标的指数的更换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时, 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者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构承接原 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 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六)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 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 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七)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 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八)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 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 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 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 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 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 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 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 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 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 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 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 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 整。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 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 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 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 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 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A股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分管研究和投资的副总 经理任主席,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组成。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 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 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 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范围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 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 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 事、督察长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 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研究支持 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将得到以下技术/研究支持:本基金的投资核心工具和平 台为银华指数投资管理系统,金融工程小组负责指数投资优化模型的设计,该模型 中包括了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的投资管理、交易成本和价格的市场冲击研究、控制 跟踪误差的风险管理措施、绩效评估和日常个股市场风险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交 易成本的研究和现场控制;投资管理部负责控制个股和个券的基本面风险,对样本 股的可能调整进行事前研究。 (十一)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 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 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 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A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 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二)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已达到本基金合同相 关规定。 (十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向他人贷款;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 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14、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十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十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本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1,266,405.20 79.08 其中:股票 1,191,266,405.20 79.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336,698.63 2.01 其中:债券 30,336,698.63 2.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7,375,734.03 18.41 8 其他资产 7,417,112.22 0.49 9 合计 1,506,395,950.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0,442,716.00 2.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0,648,277.36 28.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12.00 0.00 E 建筑业 53,020,350.00 3.5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81.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22.00 0.00 J 金融业 120,712,405.10 8.08 K 房地产业 2,050.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5,796,958.13 3.7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0,842,573.19 4.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477.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1,481,821.78 50.28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33,807.22 0.09 C 制造业 333,007,015.25 22.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337,846.00 2.1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623,142.45 4.39 J 金融业 7,480,085.50 0.50 K 房地产业 2,687.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9,784,583.42 29.43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72,575 148,415,875.00 9.93 2 600690 海尔智家 4,121,131 113,166,257.26 7.57 3 002049 紫光国微 389,765 73,946,215.80 4.95 4 603259 药明康德 585,081 60,842,573.19 4.07 5 601166 兴业银行 2,907,541 57,860,065.90 3.87 6 601888 中国中免 239,541 55,796,285.13 3.73 7 601668 中国建筑 7,192,500 38,264,100.00 2.56 8 601398 工商银行 6,855,706 32,701,717.62 2.19 9 002714 牧原股份 550,800 30,442,716.00 2.04 10 601328 交通银行 5,793,591 28,852,083.18 1.9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3613 国联股份 739,081 65,482,576.60 4.38 2 002810 山东赫达 1,577,275 57,397,037.25 3.84 3 603486 科沃斯 424,300 51,717,927.00 3.46 4 002960 青鸟消防 1,388,769 38,038,382.91 2.55 5 601975 招商南油 8,022,600 32,331,078.00 2.1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336,698.63 2.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36,698.63 2.0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666 22国债01 300,000 30,336,698.63 2.0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1,758.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616,611.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8,508.86 6 其他应收款 233.25 7 其他 - 8 合计 7,417,112.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年 10.26% 1.08% -13.69% 1.31% 23.95% -0.23% 2006年 142.87% 1.35% 96.96% 1.39% 45.91% -0.04% 2007年 118.86% 2.03% 150.57% 2.29% -31.71% -0.26% 2008年 -54.02% 2.18% -65.36% 3.04% 11.34% -0.86% 2009年 82.46% 1.92% 84.25% 2.01% -1.79% -0.09% 2010年 -18.01% 1.43% -19.18% 1.58% 1.17% -0.15% 2011年 -21.53% 1.33% -20.14% 1.27% -1.39% 0.06% 2012年 5.06% 1.14% 10.93% 1.22% -5.87% -0.08% 2013年 -0.79% 1.26% -12.88% 1.49% 12.09% -0.23% 2014年 34.34% 1.21% 57.50% 1.34% -23.16% -0.13% 2015年 -2.30% 2.23% -3.18% 2.50% 0.88% -0.27% 2016年 -3.75% 1.14% -7.84% 1.27% 4.09% -0.13% 2017年 28.54% 0.62% 28.87% 0.70% -0.33% -0.08% 2018年 -21.25% 1.21% -24.21% 1.40% 2.96% -0.19% 2019年 36.42% 1.22% 38.81% 1.25% -2.39% -0.03% 2020年 54.91% 1.55% 28.55% 1.42% 26.36% 0.13% 2021年 0.85% 1.59% -4.86% 1.30% 5.71% 0.29% 2022.1.1至2022.6.30 -18.33% 1.41% -8.68% 1.52% -9.65%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8.11)至2022.6.30 613.98% 1.49% 231.96% 1.67% 382.02% -0.1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值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股票估值方法(3)、债券估值方法的(7)和权证估值方法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确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 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 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 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报告义务,如遇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 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发布《发售公 告》。 (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 1、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2、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披露该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3、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8、《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0、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1、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2、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4、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 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5. 标的指数的更换; 1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1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8、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20、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 http://chinaindex.dowjones.com,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 HYPERLINK "http://www.yhfund.com.cn" www.yhfund.com.cn. (七)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 化; (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2.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 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 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 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①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②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③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 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 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 险。 (4) 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 风险。 (5) 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增强性投资策略将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的风险特征可能有别于指 数本身。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份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 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计算方法的变更; (2)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3)因缺乏卖空和对冲机制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加大; (4)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资产类别或单个证券超过规定比例 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因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在债券或股票资产净值变动 较大时造成的被动仓位调整; (5)基金持有股票/债券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6)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等突发因素; (7)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冲击成本; (8)申购赎回资金变动带来的跟踪误差增加; (9)基金资产中需扣除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 (10) 标的指数选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6.基金价格变动风险 本基金因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较大,当所追踪之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 跌时,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相应下跌,产生跌破基金发行价的风险。 7.更换标的指数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有权更换标的指数,由此可能 产生风险。 8.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1.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1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 1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将导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14.成份股停牌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 险。 15.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可能因为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再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方面造成影响,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16.其他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自基 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 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 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 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 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 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 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 及资料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 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 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 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过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 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应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 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 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30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应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 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 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 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 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6、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 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公证 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 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 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 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 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 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 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 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计 算得到的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 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自一方 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4年10月22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 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元 (含10元),具体申请金额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 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 告》,本基金自2022年1月28日起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 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等。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 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