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2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严格限定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行业    景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象;并注重对阶段性市场状况的研判,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    组合的进一步优化。行业景气趋势良好是指行业处于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而发展态势良好,即    行业目前的整体运行状况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指行业运作效率以及收入、利润增长情    况)优于宏观经济、其他行业或其自身历史状况。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认购费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1.3%(<100万元),0.9%(≥100万元);后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    1.6%。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   点后第五位舍去。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6%(<100万元),1.10%(≥100万元);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   的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   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赎回费 最高为赎回总额的0.3%   最低认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10万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   最低申购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10万元(直销网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此限)   基金单位净值 T日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销售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公司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硕果。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严格限定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行业景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象;并注重对阶段性市场状况的研判,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行业景气趋势良好是指行业处于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而发展态势良好,即行业目前的整体运行状况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指行业运作效率以及收入、利润增长情况)优于宏观经济、其他行业或其自身历史状况。   投资策略: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股票,把握由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国家政策、行业整合等因素带来的行业性投资机会。公司基本面是行业投资价值的直接反映,将结合行业景气情况选择该行业内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暂定为70%×上证综合指数 + 30%×银行间债券综合指数。如国内权威机构发布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全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产品风险:对行业景气的判断和预期发生偏差,从而给基金投资的行业选择带来风险。入选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不强,以及对上市公司的盈利性和成长性的预期发生偏差,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公司选择带来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使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和购买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绩效评估体系(包括VaR分析、流动性分析和管理、业绩的归因分析、均值-方差分析)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的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本基金: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    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登记过    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给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单位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吕秋梅   电话:(0755)82950532   传真:(0755)82950383   联系人:刘泽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二)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电话:(0755)82950532   传真:(0755)82950383   联系人:刘泽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288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联系人:王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傅洋   联系人:娄爱东 王琪   经办律师:娄爱东 肖钢   联系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10)63863300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发行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3月24日到2004年4月2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项第(一)条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本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五)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1.3%(<100万元),0.9%(≥100万元);后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6%。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行业景气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3%=65元   净认购金额=5000-65=4935元   认购份数=(4935+3)/1.00=4938份   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5,000元,获得4,938份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认购融通行业景气基金5,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5000+3)/1.00=5003份   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5,000元,获得5003份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在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但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3、每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在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可将持有人的基金单位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单位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6%(<100万元),1.10%(≥100万元);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   基金名称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3%   融通行业景气基金 1年≤持有时间<3年 0.15%    持有时间≥3年 0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三: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行业景气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5,000×1.6%=80元   净申购金额=5000-80=4920元   申购份数=4920/1.200=41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元,获得4,100份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申购融通行业景气基金5,000元,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5000/1.200=4,166.67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5,000元,获得4,166.67份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之较小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之较小值)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五: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缴纳了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例六: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满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1.000×0.8%=80元   赎回费用=12,000×0.15%=18元   赎回金额=12,000-80-18=11,902元   例七: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单位,持有期3.5年,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3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47%,则:   赎回总额=10,000×1.20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 = 10,000×1.200×0.47%=56.40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56.4-0=11,943.6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8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文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成立的中国第二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主要设立以下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市场拓展部、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基金交易部、机构理财部、登记结算部、信息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交易部总监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基金管理部和研究策划部所提供的信息与调查研究结论制定基金投资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债券、现金资产的投资比例,最终确定投资组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非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督察员、研究策划部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3、基金管理部   下设若干基金管理组,基金管理组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的投资建议拟订资产配置提案,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4、研究策划部   主要职能是围绕公司的基金资产管理提供研究信息上的支持并提出投资建议,主要包括各类信息的采集、宏观经济的研究、行业、地区经济的研究、上市公司的深入调研、撰写研究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承担新业务的开发与研究等。   5、基金交易部   负责执行基金管理部的投资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部。基金交易部的交易员一般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6、机构理财部   负责公司的机构专项委托投资管理业务。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接受机构客户专项委托,实行单账户投资管理,提供个性化的机构(包括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一般机构)投资理财服务。在基金公司从事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政策出台后,负责一般机构委托投资管理业务。业务内容包括:机构客户开发与维护、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   7、登记结算部   负责基金的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核算,主要职责有:处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与托管行进行业务联系,及时准确地做好基金的基金清算和会计核算工作。   8、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直属总经理领导。其职责是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执行内部的监控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各项控制管理制度,检查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情况;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调查内部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审查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营运情况;进行基金投资风险分析与评价;提出风险控制的方案以供决策部门参考;处理各种风险事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项。   9、市场拓展部   负责基金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管理、客户服务和公司对外交流。主要职责有:市场的调研及基金新品种的研究和设计;基金产品的宣传策划及营销;提供客户服务;公司的国内、国际交流和合作等。   10、信息技术部   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主要职责有:对公司的交易系统、清算系统、资讯系统及公司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建立及维护公司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并确保其安全运行;制订有关技术系统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和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等。   11、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有: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交易清算、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办公电脑软硬件的配置、维护,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人事和劳资管理、文件档案管理、公司后勤保障等。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员工74人,其中57%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孟立坤先生,1962年生,工学博士。1995年起曾就职于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级)。   董事刘承运先生,1947年生,大专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1996年7月至今任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董事李晓良先生,1966年生,经济学硕士,现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湖南省湘银实验银行理事兼总会计师、珊瑚办事处副行长、长沙市商业银行湘银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焦锋先生,1946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总会计师;广东核电集团财务部经理;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曹凤歧先生,194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企业管理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组副组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独立董事马金声先生,1943年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主任兼金银管理司司长、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强力(曾用名强亚利)先生,1961年生,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法学二系(经济法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金融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程燕春先生,1966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具有12年金融从业经验。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监察室案件检查处正科级监察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负责人、监管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董事、总经理吕秋梅女士,1963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督察员吴冶平先生,1962年生,硕士,经济师,具有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证券发行部工作,历任深圳市安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部门经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研究部总监、基金普惠基金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刘小山先生,1970年生,硕士学历,曾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期货部副经理、期货部经理;君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裕华、基金裕元、基金裕隆基金经理,纽约大学访问学者。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盛先生,男,1971年生,金融学博士。十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投资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科长、科长、特级研究员(期间借调参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备和前期工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总部总经理。现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A、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B、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督察员制度   公司设督察员一人,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督察员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会议,对公司的各项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4、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负责公司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监察稽核部的监察稽核权限: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国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5、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财务与公司财务在管理内容、办法、岗位设置与人员安排上进行严格的区分。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益,增加公司的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提高基金运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基金资产和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主要内容:编制财务计划;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和营运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积金、公益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基金费用的提取和支付;管理税金解缴、基金收益分配和公司利润分配;制定完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分析、编制财务决算。   6、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是为建立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收录用,劳动合同,职位设置与职务任免,岗位聘任制度,人事考核,考勤制度,薪资福利,教育与培训,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和档案管理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至2002 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7668.74 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额为15.55 亿元。   (二) 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委托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部和客户服务部,现有员工46 人。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 年10 月至2000 年6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 年6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 年6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常务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 年5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五) 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交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银行总行的7 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交通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交通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交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 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基金持有人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6、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2)修改基金契约;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终止基金;   (7)与其它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款第7项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三、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交易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3160288,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公司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硕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严格限定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行业景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象,行业景气趋势良好是指行业处于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而发展态势良好,即行业目前的整体运行状况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指行业运作效率以及收入、利润增长情况)优于宏观经济、其他行业或其自身历史状况。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对阶段性市场状况的研判,以不超过基金股票投资20%的部分对价值被低估或成长性良好的非景气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适度投资,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具备行业代表性的个股。追求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1、资产配置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运行周期确定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将维持不低于基金净值20%的国债投资比例。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30-80%;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0%,现金留存比例:5%左右。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5%。   2、行业/风格资产配置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完成行业资产配置。主要是对行业所处周期、发展前景、相关结构性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   行业研究员通过研究各行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特别是关注各行业的关键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行业的景气趋势作出定性判断。例如,我们使用产量(轿车行业)、开工率或价格(石化行业)、吞吐量(港口行业)等指标来评判行业的景气程度。同时,根据本公司所开发的行业景气监测系统,利用行业本身的效率指标(例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盈利指标(例如毛利率等)的时间序列数据等判别行业的景气趋势。   对于同时处于景气上升期的拟入选行业群,将考虑各相关上市公司受所属行业景气上升因素影响而带来的业绩增长情况、行业估值水平确定配置对象。   在公司代表性不强或景气趋势平缓或下降的行业中,我们将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控制投资比重来补充资产配置,并视市场情况定期评估投资绩效及适度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股票选择   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股票,把握由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国家政策、行业整合等因素带来的行业性投资机会。公司基本面是行业投资价值的直接反映,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恢复或者上升阶段中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从盈利性、成长性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   (1)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2)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4)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5)企业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架构;   (6)针对不同行业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在优势企业中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以下基本策略:   (1)充分研判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具体经营情况,以业绩成长和股价低估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重要标准。   (2)以现代投资理论为指导,在组合投资中致力于引进金融工程方法构建备选组合、优化组合与实时评价组合的系统。   (3)重视对趋势的把握,强调资产战术性配置的时点选择,顺势而为,灵活操作,根据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成立后,建仓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六个月。   十五、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1、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分析完成行业配置。主要是对行业所处景气阶段、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可能存在对行业景气的预期发生偏差,从而给基金投资的行业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与理财优势,正确预期行业发展趋势,平衡调整行业资产配置比例,将这一风险最小化。   2、本基金对行业景气的定义及选择是建立在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稳定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的不均衡性基础之上的,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内,这一预期发生了不稳定偏差,可能造成入选股票的代表性不强、包容性不足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宏观经济研究与预测能力,平衡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3、品种选择风险。本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将结合行业景气周期情况选择该行业内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以及行业背景变化较大,因此处于这一特定阶段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上市公司本身对行业的代表性也会存在差异,从而给基金投资的品种选择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数理统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提高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轨迹及可能的经营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原则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估值增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8)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分红再投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人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单位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三、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本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程序   1、本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