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 月29日证监许可【2022】2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4月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若通过港股 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 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如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1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2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 33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11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75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指引(试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撤销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 机构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全球新能源 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0、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基金应收的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 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 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 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7个职能部门,并设有 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 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 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代任首席信息官。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 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 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 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加入 银华基金。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17年12月25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 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2月25日兼 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1月13日兼任" 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9月29日起 兼任"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29日起兼任"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01月05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 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4日起兼 任"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9 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年03月10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5月2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1 日兼任"银华中证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10月2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17日起兼任"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4月07日起兼任"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 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2年07月20日起兼任"银 华专精特新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 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 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 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071.11亿元人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17.1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 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 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5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 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 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 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 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 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 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 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 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 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 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 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 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 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1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 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 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 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 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East60thStreetNorth,Sioux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Shareholder’sEquity):2,016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Capital):1079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4.67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2年3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 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BankofNewYork),成立 于1812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 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 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 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6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 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 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 服务拥有24.67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 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 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 证。 平均而言,我们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人员配置 截至2022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4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7,466名员工为托 管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3,326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工作年限 我们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 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80 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 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 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 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 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 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内没有 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 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4.67万亿美元。作为全 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 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 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 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 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业务历史 我们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我们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1980年 以来,我们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 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 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1980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 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 相关数据。 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我们 的全球托管网络覆盖104个市场,其中63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160多个国 家和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我们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务信息和 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为客 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凭借该等规模、实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 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信用等级(2022年11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A+, 短期为A-1。 Moody’s Standard&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集团(高级) Aa3 A+ A+ 花旗集团(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 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 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AC类基金份额的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1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1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2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3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4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6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6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6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6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联系人 邵文静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7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7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7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7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0)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8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8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朱燕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22】 2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31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共计44,073,391.10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1,345,792.50份,C类基金份额 22,727,598.6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8,290户。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 整实施前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4月7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的公告为准),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包括美国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 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2年5月2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 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 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5,576.7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0/1.0600=5,660.37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660.37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100日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6: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日,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40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400=12400.00元 赎回费用=12400.00×0.50%=62.00元 净赎回金额=12400.00-62.00=12338.0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4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338.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 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2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或接近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 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1、本基金投资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 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12、因外汇额度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本基金投资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22年5月20日起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 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新能源及 智能汽车产业链,在全球市场范围挖掘快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 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 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香港市场 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与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 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 的稳健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 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能源车主题主要包含新能源化、智能化、网联化三个层面。新 能源化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电动化环节以及未来新型清洁能源应用的发展;智能化主 要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 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相关设备发展;网联化主要指通过融 合现代网络通讯技术实现车内、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服务平台的全方位 网络连接。本基金所投资的新能源车主题包括以下细分行业: 1)汽车行业:包括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汽车服务等; 2)机械行业:包括汽车生产设备、电池生产设备等; 3)电力设备行业、化工行业、有色行业:包括动力电池、电池材料、锂钴原 材料、充电设施等; 4)计算机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包括汽车电子、车联网、智能驾驶 等; 5)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是新能源车的下游应用。 本基金所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相关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相关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新能源车主题的范畴; 2)相关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新能源车主题的范畴,但是未来转型方向属于新 能源车主题的范畴。 本基金将对新能源车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及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密切跟踪,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新能源车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 行业、上市公司及相关金融资产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能源车主题的界定标准。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新能源车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界定的主题公司 中,采用主动量化策略进行股票筛选并进行权重的优化,在全球市场范围挖掘快 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为实现上述投资目标,本基金使用多种量化选股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其投资逻 辑如下: 1)价值成长策略:通过量化模型抓取上市公司发布的财务公告数据,按照反 映估值水平的指标和反映成长性的指标,分别对股票进行排序,选出同时在估值和 成长性两方面都表现较好的股票,并构建组合。 2)超跌反转策略:本基金将通过量化模型对在过去一段时间区间内跌幅靠前 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取公司财务基本面指标表现较好的股票,力图选出基本面稳定 但股价超跌的股票进行投资,等待其估值的修复。 3)盈利惊喜策略:通过量化模型关注上市公司最新的财报数据,按照业绩增 速超过过往财报期平均业绩增速的百分比幅度进行排序,选取其中排序靠前的股 票,从而选出业绩增长超预期的股票进行投资。 4)分析师精选策略:优秀的基本面分析师对股票的推荐通常与股票的上涨有 较强相关性,一方面来源于优秀分析师对股票的深入研究和挖掘,另一方面来源于 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本基金通过量化的方式将卖方分析师的长期模拟组合业绩进 行排名,将排名靠前的分析师当前所推荐的股票予以汇总,按照股票当前同时被多 少位分析师推荐进行排序,选取同时被最多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在进行风险调整后 来构建投资组合。 5)事件驱动策略:个股的突发性事件如股权激励、高管增减持、定向增发、 高送转、纳入调出重要指数等都将会带来股票的短期交易性机会。通过对发生重大 事件的股票进行快速扫描分析,找到那些预期被正面事件驱动上涨的股票构建组 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 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 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 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 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 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 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 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 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 取子弹型策略(bullet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 哑铃型策略(barbell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 (4)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 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 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 入。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 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 分发现的个券。 (6)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属性与 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充分利用 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 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通 过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预期、短期题 材特征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合判断内含的 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 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 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 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 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 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6、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基金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绩效指标等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式,精选出有比较优势的基金。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 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 衍生品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 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 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证券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若基金不符合上述4中的(1)-(7)项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及5中的第(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以变 更后的规则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45%+标普500指数(经 估值汇率调整)收益率*4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沪深市场中选取涉及锂电 池、充电桩、新能源整车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沪深市场新能 源汽车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标普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包含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公 司,大约占美国股市总市值的80%,是反映美国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在全 球减少碳排放、能源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替代汽油车已经成为确 定趋势。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股票已经在标普500指数中占据一定比例,未来将 会成为引领标普500指数走势的代表性行业。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 制”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891,912.16 85.23 其中:普通股 31,891,912.16 85.23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70,483.98 12.48 8 其他资产 857,518.08 2.29 9 合计 37,419,914.2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5,632,648.86元,占期末净值比例为15.29%。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2,914,983.60 35.06 中国大陆 12,713,184.44 34.51 中国香港 6,263,744.12 17.00 合计 31,891,912.16 86.58 注: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2.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11,898,830.23 32.30 消费者非必需品 11,049,380.14 30.00 消费者常用品 - - 能源 138,251.80 0.38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3,808,112.00 10.34 信息技术 4,997,337.99 13.57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地产建筑业 - - 合计 31,891,912.16 86.58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存托凭证。 3.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Byd Company Limited 比亚迪股份 1211 HG 港股通联合市场 中国香港 11,500 1,978,5 03.72 5.37 1 Byd Company Limited 比亚迪 002594 SZ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5,400 1,387,6 38.00 3.77 2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o., Limited 宁德时代 300750 SZ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8,400 3,304,7 28.00 8.97 3 ALBEMARLE CORP 雅保 ALB US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10 2,431,6 52.48 6.6 4 Apple 苹果 AAPL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2,430 2,198,9 32.46 5.97 5 QUIMICA Y MINERA CHIL-SP ADR 智力矿业化工 SQM US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870 2,151,9 27.68 5.84 6 QUALCOMM INC/DE 高通 QCOM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940 1,485,4 34.96 4.03 7 Ganfeng Lithium Co., Ltd. 赣锋锂业 01772 HG 港股通联合市场 中国香港 24,920 1,297,7 74.81 3.52 7 Ganfeng Lithium Co., Ltd. 赣锋锂业 002460 SZ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大陆 2,240 155,702 .40 0.42 8 Tesla,Inc. 特斯拉 TSL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00 1,372,6 39.08 3.73 9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290 1,312,9 70.57 3.56 10 Li Auto Inc. 理想汽车-W 2015 HG 港股通联合市场 中国香港 19,000 1,303,4 59.58 3.54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7.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986.1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52,014.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57,518.0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3.09% 1.39% -6.64% 1.19% -6.45% 0.2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效日(2022年4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13.25% 1.39% -6.64% 1.19% -6.61% 0.2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 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 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产生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 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上市开放式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价格数据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摊余成本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9、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 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 美元之间的兑换汇率将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 价格为准。 (3)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 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 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而向 券商支付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税收”)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 管人更换,所导致的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 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 费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费 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基 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再分别 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 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兑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 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2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2个估值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如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境外投资顾问(如有)主要负责人员变动,且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 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40、45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 信息。 (十五)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 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础, 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 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 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是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将投资于主要以美元计价的证券,因此在投 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资产 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 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 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 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 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 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 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 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能对 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8、投资境外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境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 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 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投资境外期权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 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 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期权卖方的价 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 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期权 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10、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 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 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 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 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11、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 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 的下跌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 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受到 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元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 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 股票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内(含第3个港股通交收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 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 通标的股票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 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 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8)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3、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 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 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可能会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来辅助其进行资产定 价、风险评估等,帮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 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不准确、假设条件不全面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 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6、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 值的波动性。 7、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 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 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 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 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 失。 8、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0、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1、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 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 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通过把握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采用较灵活的资产配置策 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 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 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基金投资人可能面临赎回效 率降低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 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款项部 分的再投资收益。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 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暂时无法 获取基金净值信息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净值信息,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 整基金的估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的投资者,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 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 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 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 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 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6)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资产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 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 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符合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香港市场 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与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能源车”主题的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 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一 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 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3)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4)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 券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若基金不符合上述(4)中的1)-7)项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及(5)中的第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以变 更后的规则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 准。 4、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的约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 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 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 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 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拨的认购 款、资金划拨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 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0、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1、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2、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的认购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账户 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 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公司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 以便配合托管人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联网申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 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 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 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 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 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 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并将基金净值信息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3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 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 公告》,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5月18日披露了《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自2022年5月20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文件; 2、《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 3、《银华全球新能源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