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4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 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 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50%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出现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 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五、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一 层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9-078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除托管费、管理费、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调高外,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的日常机构,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完成备案手续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完成备案手续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选择适应经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行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征,结合宏观 政策、产业政策、结构变迁、市场情绪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数据等。具体包括GDP 增速、工业增速、进出口增速、投资增速、消费增速、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全社会融资总 量和利率水平等,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在现实条件约束下,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 和影响。 (2)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3)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比较的相对估值水平, 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深挖符合经济升级 转型、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与公司,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对研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 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领域 在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增速进入中高速、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增长动力切换 等将成为主要特征,符合经济转型升级、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是主要投资方向, 具体则通过观察企业是否涉足新领域、采用新模式、实施新战略来进行筛选。 (2)定量分析 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等,本基金选 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较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DDM模型、DCF模型、FCFF模型等绝对估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 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相对估值法作对比,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 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是否处于生命周期的上升阶段,是否与宏观经济发展大趋势相融合; 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具有领先性,是否有有效配置各种生产要素的管理运行体系,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等; 竞争优势是依赖于经营许可管制,还是品牌、资源、技术、成本控制或营销机制等,竞争 对手是否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等; 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6)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 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 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5)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定价偏差带 来的机会,主要包括新可转换债券套利、增发套利、转债转股套利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配置、个券选 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 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 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 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 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 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 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 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成份股,较好地 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其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趋势。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范围为0%-95%,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分别赋予5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1)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 规定执行。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 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除托管费、管理费、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调高外,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的日常机构,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5、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 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选择适应经济转型升级、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实行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经济格局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分析经济的驱动力和阶段性特征,结合宏观 政策、产业政策、结构变迁、市场情绪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数据等。具体包括GDP 增速、工业增速、进出口增速、投资增速、消费增速、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全社会融资总 量和利率水平等,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在现实条件约束下,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 和影响。 (2)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思路的创新。 (3)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比较的相对估值水平, 成交量、新开户数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深挖符合经济升级 转型、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与公司,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对研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 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1)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新领域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增速进入中高速、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增长动力切换 等将成为主要特征,符合经济转型升级、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是主要投资方向, 具体则通过观察企业是否涉足新领域、采用新模式、实施新战略来进行筛选。 (2)定量分析 参考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等,本基金选 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较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使用DDM模型、DCF模型、FCFF模型等绝对估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 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相对估值法作对比,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 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 (3)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是否处于生命周期的上升阶段,是否与宏观经济发展大趋势相融合; 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具有领先性,是否有有效配置各种生产要素的管理运行体系,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等; 竞争优势是依赖于经营许可管制,还是品牌、资源、技术、成本控制或营销机制等,竞争 对手是否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等; 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4)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 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 产业链的实地调研验证研究逻辑和结论。 (5)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的弱有效性,以较低成本、较高效率、承担较低风险情况下把握市场定价偏差带 来的机会,主要包括新可转换债券套利、增发套利、转债转股套利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配置、个券选 择、套利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 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 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 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 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 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 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成份股,较好地 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 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其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趋势。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范围为0%-95%,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分别赋予5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 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