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短期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16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国 家或地区风险、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 监管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投资工 具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投资于债券的风险(含资产配置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估 值风险等)、投资于衍生品的风险、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的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等;(4)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5)其他风险,主要包 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开通外币认、申赎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等。 4、本基金为债券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 的特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I 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2年11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1 第二节 释义......................................................2 第三节 风险揭示.....................................................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25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27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39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4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79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85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8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128 I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5、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 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 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国家或地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鉴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 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 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变 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通过金融衍生品对冲外币资产的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 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 基金主要投资美元计价的中短期债券,投资品种计价货币以美元为主,本基金也无法通过持 有多币种资产分散汇率风险。 3、境外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风险 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 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4、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 可能影响证券或资金可用时间;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交易对手方违约导致交收失败或交收 延迟,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5、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 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6、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 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7、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 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 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8、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9、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 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 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中短期美元债,须承受中短期美元债持 仓相对集中带来的风险。此外,尽管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的 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表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交易过程中因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的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剩余资产还可投 资于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属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品种,高收益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取决于 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经营状况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公司治理等,这些都会对企业的盈利特别是现金流产生影响。当债券发行人的上述 经营指标变差,或者市场风险偏好变差,债券的信用利差都会扩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 能导致违约,这些都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估值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本基金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该报价有失公允,可能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如有充 分理由表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2、投资于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 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 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3、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4、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 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 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固定收益类品种或其他资产。两者 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4、开通外币认、申赎的风险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 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此外,外币对人民 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 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 险。 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7、第三方风险 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 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 基金的收益。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美元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 货币型公募基金;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美元债券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美元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含)、以美元计价的债券。 三、投资策略 1、国别或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对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局势、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差额、 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市场风险预期及大宗商品价格趋势和国际 经济周期对经济的影响等的综合分析,进行国别/地区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在深入研究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预测美国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美元债券资产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可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 (3)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 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 散化投资策略,力争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投资级的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本基金所指的信 用评级依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 3、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 置策略。当银行存款或可转让存单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可适当提高银行存款或可转 让存单投资比例。 4、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1)指数基金及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人管理该类基金 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 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于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 还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2)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的选择。 1)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历史回撤等量化指 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 2)定性分析。本基金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定性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历史、基金经理管理经验、风格及业绩稳定性、基金投资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 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降低组合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实现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调整组合久期、降低建仓 或调仓过程中的市场冲击成本等。 7、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美元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存放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9)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1)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1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 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大通1-3年全球投资级美元债总回报指数(J.P. Morgan Global Aggregate US IG 1-3 Total Return Index )(按照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摩根大通1-3年全球投资级美元债总回报指数作为债券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 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 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 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 汇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 况 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 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 交交易部门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九、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交易单元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35,886,306.33 92.07 其中:债券 335,886,306.33 92.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85,686.32 7.92 8 其他资产 62,956.82 0.02 9 合计 364,834,949.4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A+至AAA- 3,451,053.82 1.00 AA+至AA- 15,989,455.81 4.66 A+至A- 87,478,727.91 25.47 BBB+至BBB- 208,404,464.62 60.68 BB+至BB- 17,310,759.67 5.04 B+至B- 0.00 0.00 CCC+至D 0.00 0.00 未评级 3,251,844.50 0.95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债券投 资以全价列示。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XS2049422343 SRENVX 4 1/4 PERP 11,359,680 9,965,137.28 2.90 2 US46647PCZ71 JPM 4.08 04/26/26 7,099,800 7,157,284.73 2.08 3 USH42097CZ86 UBS 4.488 05/12/26 7,099,800 6,984,276.81 2.03 4 XS1933097633 HKCGAS 4 3/4 PERP 7,099,800 6,975,164.99 2.03 5 US95000U2X04 WFC 3.908 04/25/26 7,099,800 6,911,475.46 2.01 注:1.债券代码为ISIN码或当地市场代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瑞银集团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处罚。美国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的处罚。摩根斯坦利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2,956.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2,956.8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6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QDII)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68% 0.14% 2.96% 0.15% 0.72%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70% 0.24% -3.01% 0.22% 1.31%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41% 0.22% -2.23% 0.19% 1.82%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0% 0.22% -2.37% 0.19% 3.87% 0.03% 2、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QDII)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54% 0.14% 2.96% 0.15% 0.58%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9% 0.24% -3.01% 0.22% 1.02%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71% 0.22% -2.23% 0.19% 1.52%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 0.76% 0.22% -2.37% 0.19% 3.13% 0.03% 31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周怡,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 注:(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2)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 编制及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 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助理分析师、交易员、助理 投资经理,申银万国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主管、投资经理。祁 广东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QDII) 2019-06-05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周怡,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收取 不收取 不收取 认/申购/赎回币种 人民币 美元(现汇) 人民币 美元(现汇)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0份 1份 1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0份 1份 1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 0.3% 0.3%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 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 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 2019 年4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短期美 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16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等外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香港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等)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7月8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 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如遇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于每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于每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机构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直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 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特定投 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0.05%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0.02%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笔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0.5%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0.2%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笔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现汇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现汇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89 0.1% 9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 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人民 币,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5%)=99,502.49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502.49/1.0400=95,675.47份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 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0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5%)=99,950.02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0.00-99,950.02=49.98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950.02/1.0400=96,105.79份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5%)=99,502.49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502.49=497.51美元 申购份额=99,502.49/0.1645=604,878.36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05%,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5%)=99,950.02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50.02=49.98美元 申购份额=99,950.02/0.1645=607,598.91 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645=607,902.74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T日赎回1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T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 = 152.40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0 = 10,007.60元人民币 例八: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T 日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1.5% = 24.11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07-24.11 = 1,582.89美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 余额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美 元估值汇率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日C 类基金份额余额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美 元估值汇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 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9年7月8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的境外 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税务顾问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按 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划付至基金 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 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 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估值时间为T+1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 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 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 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 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C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 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 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 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直接终止基 金合同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2 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97,249.9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80%,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4.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个 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2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 《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 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 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 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 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公司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 起历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公司行长助理兼任北京 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公司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公司副行长,2016 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 年8月起任本公司常务副行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公司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 6月15日起任本公司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 导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0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 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21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10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 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4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壮成长及 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194,000 名,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 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除(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 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 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托管人 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汇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直接终止基 金合同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 货币型公募基金;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美元债券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美元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含)、以美元计价的债券。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美元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存放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9)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1)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1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 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托管协议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境内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易方达中短 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 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我公 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 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形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 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 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 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11月2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11-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12-21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1-12-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1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1-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2月21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2-16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2-03-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8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4-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5月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4-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5月30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5-25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6月20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6-15 关于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下半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6-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4日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06-28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9月5日因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31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