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62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9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 12月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 同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 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 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因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对招募说明书涉及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信息等进行更新,除本次更新内容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4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7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6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9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1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安货币市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和/或机构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主依照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所设立的诺安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 金募集、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发 售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 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 度、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资产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发 售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托管协议 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诺安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诺安货币市 场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并获得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 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份 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限制等不同。三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 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 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 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 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 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 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 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 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诺安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一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稽核法 律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 务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 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 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 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 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 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 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 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英国渣打银 行私人银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助理研 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 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风险法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首席风控官,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 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部门主管,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 组副总监、指数组负责人,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 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 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 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 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岳帅,男,中国国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分析师助理;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平安利顺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任债券交易员。2013年4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17年8月 至2018年8月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 月起任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起任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起任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赵永健先生,曾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曾于2006年2月至2006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曾于2006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曾于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波先生,曾于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曾于2016年2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 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固定收 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 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 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 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 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 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 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 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9)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 务稳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 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 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 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 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 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 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 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 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 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 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 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 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 模式。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 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 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 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 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 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 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 资指令的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 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 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 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 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 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 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 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 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 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 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 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 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962699(上海)、0577-966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wzbank.com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5537、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5)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2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全国)、96198(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27)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55号华侨银行大厦 B101,B103,B106,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 206-208,301-308,401-408,501-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40089(国内);(86755)25833688(海外) 网址:www.ocbc.com.cn (2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000、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9)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 (3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33)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34)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吗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新疆克拉吗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79 网址:www.klb.cn (35)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 办公地址: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滕秀兰 客户服务电话:96336(福建省内)、0591-96336(福建省外) 网址:www.fjnx.com.cn (36)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7)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38)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4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49号中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客户服务电话:96655 网址:www.bgzchina.com (3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p.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021-23219000 网址:www.htsce.com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5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热线:95386、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热线: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32、36、 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热线: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www.shzq.com (6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叶顺德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6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7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7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7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7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7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11层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95385 网址:www.grzq.com (8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95368(甘肃) 网址:www.hlzqgs.com (8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8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8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9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92)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9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9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zq.com (9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9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9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0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10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0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10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0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10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8)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达德 客户服务电话:95383 网址: www.manulife-sinochem.com (10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1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2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2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12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03单元;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2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2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层 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30)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9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3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www.dkhs.com (1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3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3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3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3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8)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9)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乐贤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4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2)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4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520fund.com.cn (14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45)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安联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4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4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5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15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52)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5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7)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5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59)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 金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16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6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6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6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二)C类基金份额 1. 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7楼D 负责人:胡蓉晖 电话:0755-25870808 传真:0755-25847000 经办律师:赖继红、胡晓海、冯江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高鹤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 黄拥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进行传真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在内的各项基金业务。 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直销中心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持有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置限制。 (四)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每一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为人民币一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 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诺安货 币A,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诺安货币B,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诺安货币C,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 元确定,保留至0.01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 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至少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根据“确定价”原则,本基金申购、赎回每一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为人民币一元。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零;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A类申 购份额为: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 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申购份额 1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按照相关约定强制征收1%赎回费时: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即1%)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A类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 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前一 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确认失败。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已收取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认定: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处理: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十四)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 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 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六)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转化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开通转换业务的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 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已 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详见各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 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货币50000份转换为诺安成长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货币,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成 长混合。 T日,诺安货币的净值为1.0000,赎回费率为0,适用申购费率为0;诺安成长混 合的净值为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成长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货币的净值× (1-诺安货币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日诺安成长混合的净值=50000 ×1.0000×(1-0.00%)÷(1+1.50%)÷1.2000=41050.90份 例2:诺安增利债券A 5万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增利债券A,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一年,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日,诺安增利债券A的净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1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 用申购费率为0.8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0.8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 费补差费率为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增利债券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增利债券A 的净值×(1-诺安增利债券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货币 的净值=50000×1.20×(1-0.10%)÷(1+0)÷1=59940.00份 (3)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费率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八)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 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 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 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循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升降 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份额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 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二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 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 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 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 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 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 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 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 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 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 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 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二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安 全性和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四) 投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后)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五) 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及短期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短期利率的走势, 进行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策略配置和资产组合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在 个别回购品种、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本基金的资产策略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 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资产组合配 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 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债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利 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流动性高,风险低并且收益稳定。 (七)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 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 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作出决议。 (2) 研究部对债券市场的债券或票据进行评级和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 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基金事务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供基金经理参 考。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和依据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资产配置、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 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 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 负责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 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 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1)、2)项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 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上述规定。 (九) 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78,063,848.15 77.65 其中:债券 378,063,848.15 77.6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3,772,755.67 21.3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5,251.57 0.48 4 其他资产 2,725,963.96 0.56 5 合计 486,877,819.3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0,075,769.96 14.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报告期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3.72 14.1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4.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9.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9.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7.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3.75 14.1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49,205.89 4.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021,849.91 46.9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58,092,792.35 37.14 8 其他 - - 9 合计 378,063,848.15 88.8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04023 21中国银行CD023 500,000 49,317,755.36 11.59 2 112121138 21渤海银行CD138 300,000 29,561,051.03 6.95 3 012101871 21山东铁发SCP001 200,000 20,016,369.98 4.70 4 012101561 21鲁招金SCP001 200,000 20,012,433.00 4.70 5 012102220 21首旅酒店SCP003 200,000 20,005,988.05 4.70 6 012102415 21中电路桥SCP010 200,000 20,004,394.69 4.70 7 012101515 21京汽股SCP002 200,000 20,002,974.74 4.70 8 012101934 21广晟SCP003 200,000 20,001,622.07 4.70 9 072100124 21渤海证券CP006 200,000 20,000,074.96 4.70 10 012102862 21海通恒信SCP011 200,000 19,986,916.13 4.7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43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7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6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02,418.44 4 应收申购款 1,223,545.52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725,963.96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如下表所示: 诺安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1)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1.1~2005.12.31 2.4113% 0.0039% 0.5760% 0.0000% 1.8353% 0.0039% 2006.1.1~2006.12.31 1.9956% 0.0029% 0.5760% 0.0000% 1.4196% 0.0029% 2007.1.1~2007.12.31 2.7918% 0.0041% 0.6520% 0.0002% 2.1398% 0.0039% 2008.1.1~2008.12.31 3.3966% 0.0088% 0.6596% 0.0003% 2.7370% 0.0085% 2009.1.1~2009.12.31 1.1953% 0.0026% 0.3600% 0.0000% 0.8353% 0.0026% 2010.1.1~2010.12.31 1.8279% 0.0047% 0.3600% 0.0000% 1.4679% 0.0047% 2011.1.1~2011.12.31 3.7540% 0.0035% 0.4732% 0.0001% 3.2808% 0.0034% 2012.1.1~2012.12.31 3.7967% 0.0036% 0.4260% 0.0002% 3.3707% 0.0034% 2013.1.1~2013.12.31 3.6676% 0.0041% 0.3549% 0.0000% 3.3127% 0.0041% 2014.1.1~2014.12.31 4.3351% 0.0057% 0.3549% 0.0000% 3.9802% 0.0057% 2015.1.1~2015.12.31 3.3317% 0.0060% 0.3549% 0.0000% 2.9768% 0.0060% 2016.1.1~2016.12.31 2.4550% 0.0023% 0.3558% 0.0000% 2.0992% 0.0023% 2017.1.1~2017.12.31 3.6982% 0.0037% 0.3549% 0.0000% 3.3433% 0.0037% 2018.1.1~2018.12.31 3.2065% 0.0023% 0.3549% 0.0000% 2.8516% 0.0023% 2019.1.1~2019.12.31 2.2259% 0.0035% 0.3549% 0.0000% 1.8710% 0.0035% 2020.1.1~2020.12.31 1.6206% 0.0038% 0.3558% 0.0000% 1.2648% 0.0038% 2021.1.1~2021.9.30 1.5315% 0.0039% 0.2654% 0.0000% 1.2661% 0.0039% 2004.12.6~2021.9.30 59.5252% 0.0050% 7.2301% 0.0003% 52.2951% 0.0047% 诺安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1)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2.21~2012.12.31 3.3479% 0.0036% 0.3551% 0.0002% 2.9928% 0.0034% 2013.1.1~2013.12.31 3.9152% 0.0041% 0.3549% 0.0000% 3.5603% 0.0041% 2014.1.1~2014.12.31 4.5861% 0.0057% 0.3549% 0.0000% 4.2312% 0.0057% 2015.1.1~2015.12.31 3.5804% 0.0060% 0.3549% 0.0000% 3.2255% 0.0060% 2016.1.1~2016.12.31 2.7012% 0.0023% 0.3558% 0.0000% 2.3454% 0.0023% 2017.1.1~2017.12.31 3.9461% 0.0037% 0.3549% 0.0000% 3.5912% 0.0037% 2018.1.1~2018.12.31 3.4557% 0.0023% 0.3549% 0.0000% 3.1008% 0.0023% 2019.1.1~2019.12.31 2.4752% 0.0035% 0.3549% 0.0000% 2.1203% 0.0035% 2020.1.1~2020.12.31 1.8646% 0.0038% 0.3558% 0.0000% 1.5088% 0.0038% 2021.1.1~2021.9.30 1.7134% 0.0039% 0.2654% 0.0000% 1.4480% 0.0039% 2012.2.21~2021.9.30 36.4215% 0.0046% 3.4614% 0.0001% 32.9601% 0.0045% 注:①自2022年3月22日起,本基金的利润分配由“每日分配、按月支付”调整为“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②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后)。 ③ 自2012年2月21日起,本基金分设为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其中 B级基金份额的指标计算自分级实施日(2012年2月21日)算起。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货币A 诺安货币B 注:自2012年2月21日起,本基金实行销售服务费分级收费方式,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 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详情请参阅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 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 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 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 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任一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 停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4.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 益。 5.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别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最高不超过0.2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起的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 基金季度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 日(含节假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自身特点,整个基金的风险 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本基金面临着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政策风险、再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将针对本基金所面临 的各种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 (一)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债券的 价格会下跌,这样,如果利率水平急剧上升,债券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资本损失。因此 利率上升是债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嵌入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 利率风险大小的因素。 2.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即当利率 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某些流动性不佳的证券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 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 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5.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 义收益率的情况,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实际收益率为负(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 动所引发的风险。 (二) 操作风险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因交易执行流程不畅、指令传输错误、交易策略和交易方法选择错 误、主观疏漏差错、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从而给投资人、基金或基金管 理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 本基金法律法规风险来自于违反有关法律、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监管部门的有 关政策法规、通行惯例或道德标准,或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 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 (四)声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 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 基金清算事项 1. 基金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组在成立 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值、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 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 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申 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 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 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 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 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595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 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 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 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 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 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 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 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 签署,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之日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 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 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 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基 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 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 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 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基金 账号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都 可以凭借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 的基本资料、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 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等。 2.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账户 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过代销机构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 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 按照需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 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 相关服务,可通过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制。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 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 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 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 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0年第11号) 《中国证券报》 2020-11-21 2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12-1 3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4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5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0年第12号) 《中国证券报》 2020-12-22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23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示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客户及时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23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代销客户及时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23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24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31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3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昆仑银行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31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证券时报》、 2021-1-4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平安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4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5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烟台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6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16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22 19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22 20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1号) 《中国证券报》 2021-1-22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2-8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2-8 23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2号) 《中国证券报》 2021-2-22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汇款交易业务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3-12 25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3号) 《中国证券报》 2021-3-22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总部办公地址恢复办公及西部营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3-29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3-31 28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3-31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4-1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部分渠道暂停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21-4-8 3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4号) 《中国证券报》 2021-4-22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4-22 33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4-22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及变更垫资银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21-4-23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4-28 36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5号) 《中国证券报》 2021-5-22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5-29 3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代销机构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6-11 39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6号) 《中国证券报》 2021-6-22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6-26 4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1-6-30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证券日报》 4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基煜基金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6-30 4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7-21 44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7-21 45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7号) 《中国证券报》 2021-7-22 46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8号) 《中国证券报》 2021-8-21 4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8-27 4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农商行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1-8-30 4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8-31 50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8-31 5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9号) 《中国证券报》 2021-9-22 5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0-12 53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21年第10号) 《中国证券报》 2021-10-22 5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0-27 55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0-27 5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21-10-29 编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5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1-1 5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1-11-13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 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