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 要 基金名称: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号文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以上证50为标的指数的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基金份额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0% 销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预期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预期募集规模上限。 认/申购最低金额:单笔最低认购或申购的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申购费)。 最低赎回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帐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5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5%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1]以内 不高于0.5% 1到2年(含1年) 不高于0.25% 2年及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申购开始时间: 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 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管理费率: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2%的管理费年费率计算。 托管费率: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0%的托管费年费率计算。 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基金发起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交通银行、华泰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大鹏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广东证券、闽发证券、金通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机构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上证50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以上证50为标的指数的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投资理念: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将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可以弥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指数的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投资策略: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以上证5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资产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资,不根据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主动调整股票仓位,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追求超越基准的收益水平。 业绩比较基准:上证5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届时其业绩比较基准将相应改为上证50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控制与基准的偏离风险,同时力争获得超越基准的收益。 风险管理工具: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易方达50指数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契约》: 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成立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资产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的管理与组织 (一)基金发起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白志兰 (二)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资本:170亿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江永珍 (四)基金销售机构和联系人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020-38797032 联系人:白志兰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2)华泰证券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 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3)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4)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服务热线:800-820-6888 联系人:芮敏祺 (5)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6)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客户服务热线: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7)湘财证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8)大鹏证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 传真:0755-83283497 联系人:张秋冰 (9)海通证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10-53594566 传真:010-53830991 联系人:丁险峰 (10)广东证券 地址: 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刘宾万 (11)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12)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 胡奇 联系电话:0571-85783748 (13)闽发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8楼 法人代表:张晓伟 联系人:徐建川 联系电话:0591-7573731 传真:0591-7576769 (14)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电话:0755-82130510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王红彦 (15)招商证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钟俊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839180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倪勇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陈华 朱小辉 联系人:杨科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秦同洲 联系人:罗国基 五、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4年2 月18 日到2004年3 月18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交通银行、华泰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大鹏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广东证券、闽发证券、金通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等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三)发行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一、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50指数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4.7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 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4.7-100=9914.70元 认购份数=9914.7÷1.00=9914.70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其间产生了14.70元的利息,可获得9914.70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并宣告本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在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办理。 (四)其它 若本基金依法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成立公告书。 若本基金依法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总经理:叶俊英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于2001年4月17日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拓展部、集中交易室、注册登记部、运作支持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办事处等部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高度诚信、高专业水准的团队,现有员工70名, 其中70%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50%的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公司高管和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平均金融从业年限为10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自成立以来,公司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宗旨,坚持"在合法前提下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努力以规范的运作、良好的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最佳的回报。 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学士。1958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俊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963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企业管理部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学士。1964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 秦力先生,董事,硕士。1968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翁振杰先生,董事,硕士。1962年生。历任重庆益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国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宗唐先生,董事,硕士。1959年生。曾任天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财政局资金处处长,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现任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于克祥先生,董事,硕士。1970年生,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年生,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联合国大会中国代表团顾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港口发展局委员以及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1991年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年4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加拿大籍。1962年5月生, 1983年获工程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加拿大ALBERTA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加拿大CALGARY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讲师、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EMBA和高级经理短期培训中心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冼国明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9月生,南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泰达学院院长、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生。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公证员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红娜女士,监事长。1954年8月生,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科长、非银处科长。现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肖坚先生,监事。1969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科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年生,暨南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基金经理简历 马骏,男,1966年3月生,理学学士,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工作,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讯基金基金经理。 王守章,男,1970年2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证券分析员。 2002年10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任研究员,主要负责投资数量分析支持。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 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 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做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管理人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易方达"的字样。 八、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二)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题报告。 (四)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2年末,资产总额为7668.7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5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二) 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下设托管运营处、内控综合处、客户服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委托处5个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管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46人。 (三) 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 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0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只,分别是: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基金资产托管规模逾500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控制的目标和方向是: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部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和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此外,交通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下设立了内控综合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处室,独立于其他处室,对总经理负责,客观、公允地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部门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部门巡查监督相结合,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部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还聘请了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2)负责基金认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九)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二) 目标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以上证50指数为目标指数;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以上证50指数为目标指数的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50指数的股票,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四) 投资理念 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将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可以弥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超越指数的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5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将转变为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届时其业绩比较基准将相应改为上证50指数。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上证5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资产配置上追求充分投资,不根据对市场时机的判断主动调整股票仓位,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国债、股票、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主动配置。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5%;一旦法律法规不再限制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本基金除保留一定现金外将全部投资于股票,正常情况下,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5%。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会在规定比例上下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小组及风险管理小组将对此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及一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为上证50指数。基金将基本依据目标指数的成分股构成权重,基于基本面研究进行有限度的优化调整,并借助数量化投资分析技术构造和调整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定期对比检验组合与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指数优化组合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将利用所持有股票市值参与一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1)优化的依据 本基金进行优化的根本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本基金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基本面分析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公司基本面及竞争优势。本基金主要根据研究员的深度调研,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和竞争优势,对每只股票的盈利增长能力和盈利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 B. 股票相对价值。本基金主要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通过同行业比较、历史比较和成长性分析,努力发现那些与其同类个股或其本身所具有的盈利预期相比价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 C. 个股的市场机会和趋势。本基金还将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深度调研和对股价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市场信息的充分挖掘,分析个股的短期投资机会。 D. 股票的流动性。本基金主要根据对当时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及股票过往的平均换手率、交易量等因素的分析,对个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预测。 E.提前或延后指数成分股的变更。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编制人制定的指数编制规则,预测指数成分股可能发生的变动以及对股价的影响,提前或延后调整成分股。 F.非成分股的投资。本基金将及时把握市场上比较明确的一级市场盈利机会,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经研究,个别基本面较好、股价远远被低估,本基金也将适度参与这些非成分股的二级市场投资机会。本基金对非成分股的投资将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A.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能力; B. 中长期价值与其股价相比,股价偏低;同行业中,该股票的相对价格偏低; C. 具有短期投资机会; D. 股票流动性较高; E. 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F.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本基金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极端情况下可降低至零): A.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B. 中长期价值与其股价相比,股价偏高;同行业中,该股票的相对价格偏高; C. 短期内股价上涨过快,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D. 股票流动性较差,成交不活跃; E.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2)构造指数优化组合的主要步骤 A. 根据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名单及权重,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及需保留现金比例等因素,拟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的初始方案; B. 在指数化投资初始方案基础上,根据上述优化操作的依据调整部分成分股的投资权重,形成指数优化组合初始方案; C. 借助相关数量化分析工具,根据组合的风险暴露结构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进行调整优化,最终确定指数优化组合构建方案; D.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基金经理还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申购赎回情况、以及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E. 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F. 当发生新股申购时,研究部提供拟发行新股企业的研究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研究报告和市场判断决定是否参与新股配售申购。配售获得的新股将根据市场状况在短时间内出售。 本基金力求将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日跟踪误差控制在0.2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同时争取获得超过指数的回报。 3.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七) 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② 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③ 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④ 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⑤ 目标指数的编制方法。 (2)投资决策流程 ① 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员对指数成分股进行研究,出具投资评级意见,同时提供备选库中其他股票的投资建议书以及新股上市投资建议书;风险管理小组运用风险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有关报告; ②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编制人公布的指数成分股名单及权重,参考上述报告,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基金的日常管理; ③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交易; ④ 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⑤ 基金经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组合的偏离度情况,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风险管理小组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①监察部通过监控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②基金风险管理组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报告对投资组合进行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八) 基金投资限制 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关于基金投资的限制外,本基金对投资运作不设另外的限制。 (九) 禁止行为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作为一只指数增强型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及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1、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2)目标指数的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2、主动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易方达50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分股的权重,甚至从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成分股。尽管基金经理为了控制风险,总是基于对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才会作出优化调整指数成分股权重的决策,但最终结果总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对本基金而言,根据该基金主动积极的投资策略,有可能持股集中度相对较高、或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轮换,市场流动性不足可能给实施上述策略带来困难,进而使基金运作面临风险。 (四)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证券交易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2%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申购、赎回计价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4、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条处理; 5、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6、 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的有关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具体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契约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应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办理申购当日15:00前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小于100万元 1.5% 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不高于1.5%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1]以内 不高于0.5% 1到2年(含1年) 不高于0.25% 2年及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元 9850份 8,000,000元 1.2% 96,000元 7,904,000元 1.00元 7,904,000份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净额 10,000 1.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所收赎回费的9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其余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九、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及根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1.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2.基金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3.基金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4.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6.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0-8391808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 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地点。 3、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契约》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六)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 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3)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起生效。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督察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基金经理更换; 9.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0. 变更注册登记人; 11.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3. 重大关联事项; 14.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6.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7. 基金成立、开始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18.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9. 基金暂停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赎回等业务; 20. 基金提前终止; 21. 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托管协议以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列标准: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2.选择的程序 1)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租用期限暂定为半年至一年。租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1. 券商提供的报告数量; 2. 券商提供的报告质量; 3. 券商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4. 券商提供的路演服务; 5. 券商的服务态度; 6. 与券商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席位的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