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保证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本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引用的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元 存续期限:不定期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止。 保证: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认购费率: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5% 100万≤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8% 认购金额(M)<100万 认购费率1.0% 认购最低投资额(含认购费):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5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1万元。 申购费率:基金的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1,000万 申购费率1.0% 100万≤申购金额(M)<1,000万 申购费率1.2% 申购金额(M)<100万 申购费率1.5% 申购最低投资额(含申购费):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5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最低投资额为1万元。 销售对象: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 募集期限:自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 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 两年<持有期<三年 ,赎回费率0.5%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赎回费率1.0%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1.8% 最低赎回份额:500份基金单位 基金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保证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基金产品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 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以实现基金的保本与增值。CPPI主 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 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 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保本周期结束时的保 值增值。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 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 包括国债和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 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 将在基金契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 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 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以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风险收益配比关系为低风险、稳定收益。 风险 本金损失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 担保风险 基金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根据 对市场状况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 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 赎回情况,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保本周期 三年 保本条款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计保本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如可赎回金额加计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投资金额,差额部分由保证人保证赔 付。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 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保证人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费 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金额:本基金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认购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本基金保本周期临近到期前开放申购的情况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保证人: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的基金契约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止 持有到期: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类型及募集规模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募集规模: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6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三)保本周期:自基金成立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后续保本周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755-83516888 010-66211160 传真:0755-83516968 联系人:蒋国云 电话:010-66210730 传真:010-6621073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尹 东 电话: (010)67597420 传真: (010)66212639 (三)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保证人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电话:010-64683366 联系人:卫江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直销中心一: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172299、0755-83516888、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刘燕 直销中心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506、1508号 电话:010-66211160,66211879 传真:010-66210732 联系人:田宁 直销中心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制铁商务广场5层511室 电话:021-50588801,021-50588802 传真:021-50588055 联系人:曹伟 2、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0370 联系人: 王玮、杜宇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 800-820-0108;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6621 联系人: 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 (0755)82943227 联系人: 范源远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672502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 韩星予 网址: www.gtja.com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830794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高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名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成立时间:1999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张引 联系人:韩磊 电话:010-65544888 传真:010-65545030 网址:www.swsc.com.cn 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sc.com.cn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7543114 网址: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联系人:杨兵 电话: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696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负责人:王琳 电话:0755-82125006 传真:0755-8212 5590 联系人:柯湘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葛明、金馨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但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自2004年2月16日到2004年3月16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部分销售机构在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次最低5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5% 100万≤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8% 认购金额(M)<100万 认购费率1.0%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发行期间认购金额所得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基金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0+1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上述净认购金额为扣除认购费用后的认购金额。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成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基金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申购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0万 申购费率1.0% 100万≤申购金额(M)<1,000万 申购费率1.2% 申购金额(M)<100万 申购费率1.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 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 两年<持有期<三年 赎回费率0.5%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 赎回费率1.0%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1.8% 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3)基金持有人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战略发展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七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以下是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职能介绍。 1、投资管理部 负责宏观政策研究、行业及上市公司调研、债券研究以及国内外市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基金经理对基金进行投资策划与执行,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情况和接受检查。 2、市场开发部 负责新产品的发行和营销组织,已有代销渠道的维护和开展持续营销活动,新闻媒体的关系维护和公司对外宣传,公司营销战略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代销渠道的培训等工作。 3、客户服务部 负责组织和落实公司客户服务工作,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以及日常咨询服务等工作。 4、战略发展部 负责根据国内外证券和基金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业务进行研究与规划,包括国内外证券基金市场与业务的研究、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对外业务的合作等。 5、运作保障部 负责公司业务的后台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基金的会计清算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与资金清算等。 6、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财务管理、文件起草、文档管理、公司重要会议及公司后勤保障和服务以及公司对外宣传及公共关系等工作。 7、监察稽核部 该部门直属公司督察员领导,独立执行基金资产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保证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独立"是指其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和管理层,独立于基金资产运作,或其他影响该部门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关系。 8、分支机构 (1)北京分公司 该分公司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所辖区域的市场工作。其主要职能是销售渠道的开拓、直销管理、营销宣传策划和新产品开发等。 (2)上海分公司 该分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该区域的基金产品销售工作,包括开拓代销渠道、直销管理、区域性营销策划活动及客户服务等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并评估基金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截止到目前,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3年8月31日,公司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天华和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天华系由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制而来,扩募前基金份额为8.4亿份,扩募完成后基金份额增长到25亿份,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初始规模为16.8亿元。 1、基金天华情况: 全称: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在尽可能地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 基金经理:周建新 成立日:1999年7月12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5亿份基金单位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未分配 表4.1 基金天华的规模和净值变化* *公司摘自系统数据计算而得 2、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入世后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即总成本领先优势和标新立异优势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基金经理:李学文 初始基金单位总份额:16.82亿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13日 最新单位基金净值:2004年1月12日为1.1740元/份,累计净值为1.2590元/份 收益分配:2003年全年分红四次,每10份基金单位分配红利0.85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彭越先生:董事长,38岁,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37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常克川先生:董事,40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维雄先生:董事,50岁,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外经处处长。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49岁,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副书记。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46岁,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现任香港太平协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51岁,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49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财部经理。 张一鸣先生,监事,31岁,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强营业部总经理。 李国农先生:监事,43岁,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经就职于机械部销售管理局商情处,北京华远集团电子公司,北京泛达集团系统集成公司,北京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35岁,研究生学历。曾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立新先生:副总经理,38岁,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34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29岁,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3年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现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工作。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及依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单位;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单位的日常申购申请,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⑤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⑥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员、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华"的字样。 十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2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0,831.95亿元,所有者权益1,072,36 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3.37 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全国各地的21,608 多个业务分支机构、覆盖95%城市行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9,000 余台联网ATM 以及260多个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3、托管人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6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分行设立3 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 余人。截止到2002 年12 月底,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共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为26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情形下,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持有人 (一)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保证人; (6)保证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及送达期限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B、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C、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身份证明及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A、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身份证明及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C、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将在成立后一定时期内为投资者提供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的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参见本基金临时公告。 (二)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每季度寄送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755-83172299,该电话可转人工坐席。 公司总机:0755-83516888 传真:0755-8351508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按照基金资产配置结构定为:以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契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五)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1.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收益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此时的值即安全垫,cushion)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资产进行动态调整 CPPI投资策略的投资步骤大致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最后,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收益资产(如股票)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在期间 内,收益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Rt=MCt=M(Vt-Ft)=M(Rt+Bt-Ft) Vt=投资组合t时净值 Rt=收益资产t时价值 Ct=时安全垫价值 Bt=保本资产t时值 Ft=时的价值底线 M=特定的放大倍数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依照CPPI投资的关键点主要有三点: ①保本资产的确定 在CPPI中,保本资产在保本期末需要有确定的现金流。如果在保本期末没有确定的现金流,将无法确定在当前为实现保本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所需投资的保本资产的数量。 在实际投资中,有确定现金流的保本资产最好是选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零息票据,如零息国债。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中此类国债较少,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主要选用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对于认购期以后投资者追加的申购资金,将尽可能地投入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三年期债券。 ②放大倍数的确定 在CPPI中,安全垫是收益资产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因此收益资产变现时所能承担损失的比例上限是放大倍数的倒数。所以,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在需要清空股票时,因为流动性不足而使股票损失超过安全垫。但安全垫放大倍数又不能过低,过低则收益资产数量不够,使基金收益性不足。 因此,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考察保本周期内的市场中长期走势,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调整安全垫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在市场处于弱市时,辅以TIPP投资策略以控制基金风险,确保基金保本目标的实现。TIPP是CPPI一种保守投资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在投资组合净值提升时,将投资组合的期末最低目标价值随之提高,以锁定前期已实现收益。 ③安全垫放大倍数的维持 根据CPPI,只有当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收益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如下图所示: 安全垫趋近于零时收益资产投资额同时趋近于零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收益资产过多或过少)。 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对于"恒定比例"采取如下两个方法进行处理: I、为维持收益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而不是随时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设立调整阀值(即调整资产比例所能接受的最高冲击成本与交易费用),根据调整阀值来确定调整的最佳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II、为尽量减少基金可能出现的过激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间隔将比日常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比例调整的时间间隔长,这样一方面保证基金能够有充足的时间间隔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又能根据对市场中长期态势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该减小或增大放大倍数,以尽量避免过激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到期日早于保本周期结束日)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派现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契约的规定和CPPI策略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投资管理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契约规定。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⑥、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⑦、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决策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经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票表决,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位基准,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和股票上的具体分布比例,要求基金经理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需要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契约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七)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八)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将基金资产中的股票用于质押;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六、风险及防范 保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本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担保风险。本金损失风险是指投资人面临的无法全额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基金投资的股票流动性差使基金在调整投资组合时基金资产受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导致债券收益率和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利息再投资风险。担保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个别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的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和AAA级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资产跌破安全垫,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稳健投资、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公司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投资流程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而且,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如果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当基金股票资产流动性差或者股票投资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很高时,一旦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巨大,基金股票资产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基金股票投资损失的限额,导致投资人本金受损。为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在每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政策的把握和对市场的研判决定股票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在基金每一保本周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调整CPPI策略各要素,并且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选择高流动性的资产构建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保持适当的现金比例和债券股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持有人的赎回,而且,保本基金的运做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三)市场风险 1、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基准利率调整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利率政策的作用为经济决策者所知晓,利率政策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为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从96年至今,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了利率,使得利率水平已经处在低位,客观上存在利率上升的风险。 保本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因此,利率波动的风险主要是无法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国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存量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买到足够量的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2、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中国保本基金在运作中缺乏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在基金运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利率风险和利息再投资风险以决定债券资产的投资。 (四)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本基金引入的保证人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3亿元。截至2002年底,该公司总资产为312亿元,净资产为63亿元。 十七、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金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十八、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出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邮政编码:100028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 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韩磊 联系电话:010-64683366 经营范围: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土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百货、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包装食品、医疗器材、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制冷空调设备、食用油;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零售粮食、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有关旅游、企业管理、投资方面的咨询;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保证人简介: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2002年,该集团实现经营收入64亿元,利税总额12.8亿元,税后利润8.1亿元。截至2002年底,首创集团总资产为312亿元,净资产为63亿元。 (二)保证人出具《银华保本增值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附件,持有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担保函》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巿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巿的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巿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日常申购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在日常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第二天公告该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保证人变更; 4.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基金经理更换; 8.重大关联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基金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4.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基金转换规则的变更;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2、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申购费用。 4、如基金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两周(包括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的选择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金额。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具体申购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2、申购款项不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也不计入基金资产,而统一归集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并计算单笔申购产生的利息。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所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中不包含申购部分的资金。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前的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的资产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产。 2、申购资金加计利息在扣除费用后再折算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将转换为折算的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加上这部分资金获得的保证赔付后将转换为折算的基金份额。 4、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保证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保证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清偿。 2、在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保证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清偿;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7.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七、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基金债务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剩余资产未按上述1至3项顺序依次清偿完毕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件: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15层。 本担保函为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保本"的条款(详见《基金契约》)。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保证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契约》一致。 一、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的差额,持有到期指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 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如果本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本保证人应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3、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4、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基金终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本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本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