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7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1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9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20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21 十二、基金的成立 22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3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9 十五、基金转托管 29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29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30 十八、保本 31 十九、保证 31 二十、基金的销售 32 二十一、基金的投资 33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37 二十三、基金资产 37 二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38 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40 二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41 二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2 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3 二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45 三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6 三十一、业务规则 47 三十二、违约责任 47 三十三、争议处理 48 三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48 三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49 三十六、其他事项 50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契约为准。 二、释 义 本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l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l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l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l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l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l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l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l 基金发起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l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l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l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l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l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l 投资金额:本基金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认购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l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l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本基金契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本基金保本周期临近到期前开放申购的情况 l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l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 l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l 保证人:指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l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l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l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l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l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l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l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l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契约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止 l 持有到期: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l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l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l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继续保留的行为 l 保证: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l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l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l T日:指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l 元:指人民币元 l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l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l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l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l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l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l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时间:1954年10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及依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单位;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8.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单位的日常申购申请,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并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依法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法律、法规、《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保证人; 6.保证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及送达期限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身份证明及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身份证明及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持有人或代理人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银华”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情形下,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该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五)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后仍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六)基金保本周期:三年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但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二)发行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行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6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次最低500元人民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5% 100万≤认购金额(M)<1,000万 认购费率0.8% 认购金额(M)<100万 认购费率1.0%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发行期间审计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所得折算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0+10/1.00=9,9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份基金单位。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根据对市场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成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基金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已在代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赎回费的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3)基金持有人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金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十九、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二)保证人出具《银华保本增值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附件,持有人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担保函》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如发现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二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三)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契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四)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到期日早于保本周期结束日)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或具有良好分红记录的价值股,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派现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契约的规定和CPPI的要求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投资管理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日起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契约规定。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15%;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AAA级的债券在债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五)投资决策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经委员会成员讨论并投票表决,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的中长期投资仓位基准,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和股票上的具体分布比例,要求基金经理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需要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契约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六)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七)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将基金资产中的股票用于质押;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二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巿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巿的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巿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其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照估值方法的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7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节余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日常申购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在日常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第二天公告该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保证人变更; 4.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基金经理更换; 8.重大关联事项;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基金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4.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基金转换规则的变更;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三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契约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7.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基金债务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剩余资产未按上述1至3项顺序依次清偿完毕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十一、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本基金契约,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三、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六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共持有二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六、其他事项 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解决。 (此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200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