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北交所 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15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北京证券 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 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小 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企业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业绩表现将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 走势密切相关,当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 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认知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 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和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4、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 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 决策。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 前述较大比例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外,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偏高而面临的风险; (2)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 带来的风险;(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 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以及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 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7、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2 年 10 月 24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I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1 第二部分 释 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 ............................................73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23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3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北交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4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5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6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 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 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6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个工作日 前进行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 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6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8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 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人,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 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9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 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 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 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 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 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 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 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 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 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10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 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 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 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11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 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 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12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13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郑希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郑希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 2016-09-27 - 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开混合 2020-07-28 - 易方达信息行业精选股票 2020-08-24 - 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 混合 2021-11-23 -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 (QDII) 2022-01-11 - 基金科瑞 2012-09-28 2017-01-03 易方达科瑞混合 2017-01-03 2017-12-27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 2014-01-02 2018-12-11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4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15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6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17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18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 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20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21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22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24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 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 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50%/年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615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第二个封闭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日起至第二个封闭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 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期开始的 2 个工作日前进行公告。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 期的长度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29 情形导致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 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3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局相 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31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32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封闭期到期结束开放后,投资者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179 0.5% 18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 (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 (含)且少于 9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33 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 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34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期限为 730 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35 赎回费用 = 0.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00=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例八: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 期限为 5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36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37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正常支付”或“(2)延缓支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 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38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39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 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走势及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的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走势, 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2)市场估值与 流动性,包括股票及债券等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 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兼顾其他交易所的上市企业的投资42 机会,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具备良好发展趋势和成长潜力的企业,捕捉 个股的成长所带来的价值提升的投资机会。 (1)个股投资策略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企业经营和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和创新能力、发展 前景、公司治理、管理团队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寻找具备良好成长性、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 企业。 1)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①在公司经营和竞争力方面,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以及行业地位、 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增长潜力的企业。 ②在企业研发和创新水平及发展前景方面,对企业技术水平、创新研发能力、技术广度 和深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选择具备创新能力或者发展前景的企业。 ③在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方面,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管理层及管理团队、 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公司治理合理、管理层相对稳定的企业。 2)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指标: ①创新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数量、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研发投 入与营业收入比例、创新对公司利润贡献情况等方面的分析,选择研发能力强或具备创新能 力的企业。 ②成长性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预期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等指标的分析,选择具备增长潜力,预期未来能够实现高成长或可持 续增长的企业。 ③估值指标分析:本基金将根据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选 的股票估值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销率(P/S)、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 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等。通过估值指 标的分析,从中选择估值相对合理的企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相关行业的发展空间、发展前景、行业壁垒、技术深度、竞争格局、 行业带动效应等因素,以及国家科技创新政策、产业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等,重点配置具备 发展前景、具备技术深度、竞争格局良好或者受益于国家政策或产业政策的行业。 (3)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43 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具备优势的企 业进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 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封闭期到期前,本基金 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控制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应长于获配 股票的剩余锁定期。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需要,选择通过 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4)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当行 业或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结合研究分析以及对行业、 公司的判断,适时对股票组合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在对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香港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研究和分析,进行港股的选择。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投资管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44 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7、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 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8、封闭期内的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45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46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 期日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2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47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000 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选定中证 1000 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和债券部 分各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指数作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 基准的权重。2、在股票部分基准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但目前市场上没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股票指数,本基金在市场已有的指数中选择了与代表 规模较小的企业表现的中证 1000 指数作为内地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如后续有更加适用于48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指数时,本基金将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调整。此外,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 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则选取了具备市场代表性的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香港市场 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3、债券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指数编制 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特殊风险,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49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47,962,259.95 67.15 其中:股票 347,962,259.95 67.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508,305.24 32.71 7 其他资产 701,031.28 0.14 8 合计 518,171,596.47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1,485,088.75 元,占净 值比例 0.2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86,080.00 0.2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7,107,475.79 61.5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5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183,615.41 5.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6,477,171.20 67.2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1,485,088.75 0.29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485,088.75 0.2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835185 贝特瑞 520,830 43,062,224.40 8.36 2 835368 连城数控 577,795 42,092,365.75 8.17 3 836239 长虹能源 592,577 25,925,243.75 5.03 4 836077 吉林碳谷 281,623 17,545,112.90 3.41 5 836720 吉冈精密 1,095,786 15,976,559.88 3.10 6 831832 科达自控 1,165,949 15,775,289.97 3.06 7 600519 贵州茅台 7,500 15,337,500.00 2.98 8 835640 富士达 961,472 14,998,963.20 2.9151 9 601012 隆基绿能 199,780 13,311,341.40 2.58 10 430047 诺思兰德 1,038,936 12,217,887.36 2.3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983.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0,047.6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1,031.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5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2、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3.67% 0.54% -8.43% 1.23% 12.10% -0.69%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3.98% 0.55% -8.43% 1.23% 12.41% -0.68%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56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57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58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59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60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62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6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65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 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68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69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70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71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港股通股票,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7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73 第二十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74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75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股票仓位偏高,受股票市场风险影响较大, 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北京证券交 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高、 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 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小企业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 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 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交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 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交所上市企业76 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 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 产生影响,或导致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 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分认知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和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 选择。 3、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 两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 开放期申赎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未赎回基金份额,则需继续持有至下一封 闭期结束才能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 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 资决策。 4、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的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 一定期限锁定期,当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持有的在锁定期内的战略配售股票将 无法及时卖出,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此外,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需要,选 择通过或不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5、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77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 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本基金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78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 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10、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79 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 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由此可 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80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北京证券交易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北交所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规 则、退市制度、投资者门槛等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市场有可能存在较大不同,北交所股票的 交易活跃度及流动性情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流动性有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此外,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1)基金管理人建仓或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2)开放期内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3)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可通过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战略配售股票在发行时明确了 一定期限锁定期,本基金持有的在战略配售股票可能无法及时卖出。上述情况均可能使基金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 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81 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估值方法”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 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82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8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8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 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 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87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88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89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9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91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9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3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94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95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96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97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98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99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10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101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102 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封闭期结束前的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103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 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104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1)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 不得超过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 2)、9)、10)、13)、14)、2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105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06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107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108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109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110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111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I、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II、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11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113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114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115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116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以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 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18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119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120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11-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 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5-14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122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23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