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违约责任 ..............................................................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一、前言 (一)订立《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银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同》: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 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对标普全球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 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 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最迟不超过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 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1到8项、第10项、第1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项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6)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在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而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对标普全球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二)投资理念 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以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证券市场 交易的,能源、基础金属、贵重金属、农业四大板块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只股票 构成成分股,衡量全球自然资源板块主要股票的价格水平,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自然资 源类商品的价格走势。该指数通过等权重的编制方法实现在各板块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利于 把握板块和个股周期性表现和行情轮动中的投资机会。在经济繁荣时期,该指数能充分分享 相关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在经济走弱时期,受益于自然资源稀缺性对资源类 商品价格和相关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支撑,具备一定的抗跌能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较低成本 实现对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紧密跟踪,在中长期通胀预期升温的背景下,为 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抗通胀和分散单一市场、单一货币汇率波动风险的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备选成份股,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 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 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 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 重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 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及结构性产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达到节约交易成本 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标的指数成 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构成调整与指数成份股 权重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 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误差 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份额净值(NAV)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增长率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NAV业绩比较基准tt TD?? t NAV业绩比较基准t?1t?1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TE?t n?1 其中,TD为跟踪偏离度TDt的样本均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对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根据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 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 (2) 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 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的要求。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 2. 投资组合的管理 (1)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增发、配股、拆股、缩股、分红、停牌、复牌、 暂停交易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 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根据本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的信息,分析由此对组合产生的系列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 析。 5) 组合调整: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确定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和组合交易计 划。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 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2)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 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 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3)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 投资组合调整 1)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成份股构成的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 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构成变动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权重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定期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调 整,使每一个指数成份股的权重重新回至1%。本基金将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成份股权重变动公告,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当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 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普全球精选自然 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及时计算需要调整的权重比例,并适时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对于成份股权重的定期调整,在调整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与之后 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于因公司行为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在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除权日后的5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4) 其它调整 ①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 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 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② 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对 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3.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主要遵循以下原 则: (1)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 对跟踪指数的拖累。 (2)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 能带来的跟踪误差; (3) 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 适当利用金融衍生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S&P Global Resources 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收益率 ×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与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则。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加元、澳元、港币、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2、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 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1、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 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公司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 万美元,即若不足3 万 美元则按照3 万美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 个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支付首个支付周 期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大于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30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 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条第(一)款第5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6、外汇汇兑损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估值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 值的;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使得《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突发停电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突 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 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 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1、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4、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 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公司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 万美元,即若不足3 万 美元则按照3 万美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 个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支付首个支付周 期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大于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30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 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条第(一)款第5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备选成份股,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 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 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 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 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二)投资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7) 承销证券; (18)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9)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0) 购买不动产; (21)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22)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23) 购买实物商品; (24)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25)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26)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27)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28)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2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30)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3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2)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4.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7)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0)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1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12)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收益率 ×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加元、澳元、港币、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二)公告方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