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8月25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 证监许可[2016]282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 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另外,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 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 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 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 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 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 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E类基金 份额,当日可赎回,可卖出;T日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自T+2日起方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B、E三类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账户是不同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赎或交易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基金 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则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A股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本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2年8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次修订事项: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新增场外基金份额。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6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2 一、绪言 《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与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买 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 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50、偏离度: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得比例。 5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E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A类或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现收益。 53、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2、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 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 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 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 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 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 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 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子威先生,硕士。2008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经理、交易管理 部交易员、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惠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日起任职)、华夏沃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6 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0日 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曲波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 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 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 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 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 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 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 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 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 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 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 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 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2年二季度,招商 证券共托管55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 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 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 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 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 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 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s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2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16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3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3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3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4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4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4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4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http://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5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5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3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8561 传真:0311-66006334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5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5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电话:021-20655562 联系人:龙莹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场外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3.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0)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1)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3)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3.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本基金销 售机构信息在本公司官网公示,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宇轩、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3日证监许可[2016]2824号文注 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契约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1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4,131,027,064.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0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根据《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6年12月29日 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4,131,027,064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 月3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41,310,269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本 基金E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已于同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1.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由于A类与B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 元,E类基金份额在折算后的 面值为1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1 份 E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1、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E类基金份额于2017年1月 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1650)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 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编制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T日的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1月1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B 类基金将自2022年8月3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E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目前,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间的自动升降 级业务暂停办理。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E类 A类 B类 首次申购最低限额 1份 直销机构:0.01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5,000,0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限额 1份 直销机构:0.01元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1.00元 单笔赎回最低限额 1份 直销机构:0.01份 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1.00份 年销售服务费 0.25% 0.25% 0.01%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机构合计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登记机构仅针对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内的基金 份额进行升降级的判断和自动升降级处理,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份额或B类份额,则投 资者在该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4、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 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E类100元,A类或B类 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全部 赎回A类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益账户内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 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5、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可以撤销;A类或B类基金份 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申请确认的E类基金份额T+2日后(包括该日) 方可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 规则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份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E类份 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份。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不同份额类别的申购金额限制 请详见本章节“(三)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不同份额类别的赎回 份额限制详见本章节“(三)基金份额分类”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总量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对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E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 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E类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A类或B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E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4、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的计算方式: E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类或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E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A类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 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0。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现 金差额为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日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X X X X X X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当日超出《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9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 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 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1、2、3、4、6、9、10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赎回限额,基 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份 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巨额赎回业 务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A类与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 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A类或B类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 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2%,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2012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2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赎回费率为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46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88%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1,000.00元。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1,000.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3.70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86.3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58.69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60天的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2013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3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交易,除前述情形外,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 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九)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 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 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 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预测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化,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1)、(5)○1、(11)、(17)、(18)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为: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八)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9,675,692.52 69.37 其中:债券 99,675,692.52 69.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5,315.58 15.3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003,643.27 15.31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143,684,651.37 100.00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000,663.04 8.3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8.09 8.3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2.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5.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5.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31 8.30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5.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107,655.07 15.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79,568,037.45 60.05 8 其他 - - 9 合计 99,675,692.52 75.2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债券品种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217030 22光大银行CD030 200,000 19,930,778.07 15.04 2 210010 21附息国债10 100,000 10,131,406.47 7.65 3 219953 21贴现国债53 100,000 9,976,248.60 7.53 4 112215082 22民生银行CD082 100,000 9,955,706.21 7.51 5 112213045 22浙商银行CD045 100,000 9,954,215.93 7.51 6 112209060 22浦发银行CD060 100,000 9,947,480.92 7.51 7 112211043 22平安银行CD043 100,000 9,945,541.07 7.51 8 112211044 22平安银行CD044 100,000 9,942,955.20 7.50 9 112175105 21徽商银行CD151 100,000 9,891,360.05 7.47 10 - - - - - 注:债券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 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 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5.9.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5.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华夏快线货币E: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0581% 0.0194% 0.0111% 0.0000% 0.0470% 0.019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5364% 0.0026% 1.3500% 0.0000% 2.1864% 0.0026%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5986% 0.0036% 1.3500% 0.0000% 2.2486% 0.0036%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2156% 0.0036% 1.3500% 0.0000% 0.8656% 0.003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7645% 0.0021% 1.3500% 0.0000% 0.4145% 0.002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8506% 0.0007% 1.3500% 0.0000% 0.5006% 0.0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0.4294% 0.0004% 0.3329% 0.0000% 0.0965% 0.0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2年3月31日) 14.1923% 0.0035% 7.0939% 0.0000% 7.0984% 0.003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 生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A类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A类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内或7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更正的情况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 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收益账户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于每个工作日转为基金份额支付 到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投资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 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 部分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 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 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缩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A类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全部 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取,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为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 A类或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或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保持不变,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 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 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 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万份收益,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4、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5、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品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影子价格和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资产净值,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影子价格 和摊余成本法的估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当两者偏离度较大时,可能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带来损失。 9、当日收益为负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 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这时显示的基金每百份/每万份收益可能 为负。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易 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 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 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 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 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当日买入的E类基 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 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 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12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或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 类或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 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 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 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份E类基金份额 具有一百票表决权。在无明显利益冲突且不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以自有 资金或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表决权,无需回避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1、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每个交易日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提前公告的前提下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1)、(5)○1、(11)、(17)、(18)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三 章第二款投资限制中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三 条第(二)款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A类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A类或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二)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场外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四)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8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二)2022年8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增 加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快线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