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7月1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21]2082号《关于准予嘉实稳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3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有投资于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相关的特定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 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 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 三方风险;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 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证稀土 产业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 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稀土产业指数及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的表现密 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10% 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证券,选取涉及稀土开采、稀土加工、稀土贸易、稀土应用等 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纳入稀土产业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 证券作为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嘉实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侧袋机制 ............................................................................................................................. 84 十八、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5 一、绪言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 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 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嘉实中证稀土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为目标ETF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标的指数:指中证稀土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年10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清华法学》副主编。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 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 区研究院执行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 中心主任,担任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 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田光远先生,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员,2017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2021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6月2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4日至今任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4日至今任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稀有金 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3日至今任 嘉实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4、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 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款项;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 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 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 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 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 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 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 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 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 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 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 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 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 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 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 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 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 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 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 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 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 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11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82280563 网址:jinjiwo.com 1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2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2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2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3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3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郑理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3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隋斌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21]2082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证稀土 产业指数。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 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 方式申赎,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 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30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 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 - 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 10.00)/1.00= 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30.63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8月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T≥7天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 元,则可得到61,425.06份C类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三:假设三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T T<7天 7天≤T<30天 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1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11.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89.00 13,000.00 例四:假定C类基金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C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3,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至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11、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6 、11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6、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自2021年8月9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投业务。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 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 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 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的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力争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①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②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8、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 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稀土产业指数及嘉实中证 稀土产业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05,032.20 0.01 其 中:股票 305,032.20 0.01 2 基金投资 2,133,945,542.40 93.55 3 固定收益投资 3,040,689.04 0.13 其 中:债券 3,040,689.04 0.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5,230,825.59 5.49 8 其他资产 18,652,171.50 0.82 9 合计 2,281,174,260.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782.75 0.00 C 制造业 294,249.45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5,032.20 0.0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11 北方稀土 2,247 87,026.31 0.00 2 601600 中国铝业 6,800 39,576.00 0.00 3 600392 盛和资源 2,000 33,940.00 0.00 4 600010 包钢股份 14,200 31,666.00 0.00 5 600549 厦门钨业 1,470 27,209.70 0.00 6 600580 卧龙电驱 1,521 19,955.52 0.00 7 600416 湘电股份 1,200 16,872.00 0.00 8 600330 天通股份 1,317 15,224.52 0.00 9 600478 科力远 2,250 11,970.00 0.00 10 600366 宁波韵升 980 10,809.40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40,689.04 0.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40,689.04 0.1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58 21国债10 30,000 3,040,689.04 0.14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支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嘉实基金管理 2,133,945,542.40 94.80 有限公司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支基金。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7,193.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784,977.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652,171.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实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08月0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89% 2.14% 6.78% 2.40% 0.11% -0.2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18.81% 1.95% -18.88% 1.97% 0.07% -0.02%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08月0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85% 2.14% 6.78% 2.40% 0.07% -0.26% 2022年1月1日至 -18.83% 1.95% -18.88% 1.97% 0.05% -0.02% 2022年3月31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嘉 实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08月03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 制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目标ETF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J、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K、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L、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M、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等。 N、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O、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P、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Q、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 作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中证稀 土产业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及目标ETF 将具有充足 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 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 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 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 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 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目标ETF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 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 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 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 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 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 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 险。 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 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 险等。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卖意愿 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 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风险、Gamma风险、Vega 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 4、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 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 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 偿,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4)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 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 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 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的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力争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①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②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8、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 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稀土产业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稀土产业指数及嘉实中证 稀土产业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 制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未提 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因交易对手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 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 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 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指数编制 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5月27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年8月4日 2 关于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8月6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9月28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年5月12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稳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