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6月25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1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 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2022年度定期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7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3 九、基金的投资 ................................................. 84 十、基金的业绩 ................................................. 9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0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5 十七、风险揭示 ................................................ 12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6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财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董事长。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 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机 构运营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 总监兼运营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 杭州路先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理 中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邦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清瀚叶 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裁,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春庭,董事。历任武警绍兴市支队司令部见习参谋、副连职参谋;武 警浙江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副连职助理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浙江财政 证券公司稽核部职员、经理助理、富阳营业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富阳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核部副经理、计 划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清算存管中心(筹)负责人(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部(筹)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总经理。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四、 五、六届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 长,上海市第十三、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百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海希工业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明房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 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部门经理、合伙人,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 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生导师,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上海市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副会长,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徐春庭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学硕 士。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 经理、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 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 运营总监。 4、督察长: 吴林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罗晓倩女士,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历任友邦保险、国华人寿、汇添富 基金、华福基金、东吴证券。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张婉玉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国利货币经纪、 兴业证券资管。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日: 林洪钧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与工程科学本科。历任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融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基 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兴证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收总监。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016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 张亦博先生,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风险管理学硕士。历任德邦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员、 债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任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梓才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朱海东先生,量化投资一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罗晓倩女士,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 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 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86-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http://www.cnht.com.cn/ (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丁香国际东塔21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8325218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庄丽珍 电话:021-32229888-33366 客服电话:40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王欣 联系电话:02163325888-5711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健佩/吴军 电话:0755-23838076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 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王星月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650/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86-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http://www.95579.com/ (3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21-5091751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龙江虹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 务楼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联系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4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公司网站:http://jijin.txsec.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 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xinlande.com.cn,http://8.jrj.com.cn/ (4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张晓庆 联系电话:010-50868871 传真:010-50866173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5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B座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B座407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5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5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吴卫卫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5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 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 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 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6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6533-789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6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位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6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6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传真: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66)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6层D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4办公楼二座414 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周雯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htfund.com/ (6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传真: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网址:www.fund.sina.com.cn (6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君 联系人:李鹏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https://www.xueqiu360.com/ (6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7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网址:www.yixinfund.com (7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居晓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 - 5835097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7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7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7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宋晓言 联系人 马烨莹 电话 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 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400-098-8560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7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78)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 融中心(一期)8号楼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三路前海深港基金小镇33栋412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叶见云 客服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caiho.cn (79)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80)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楼A座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nynes.com (81)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王艺高 电话:0371-61777558 传真:0371-61777558 客服电话:0371-61777530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82)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 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信大厦D座4 层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8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85)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www.bojx.com (8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 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 区第C4栋30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传真:0851-86909950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87)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956055 公司网址:www.jx-bank.com (8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方艳美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官网:http://www.cifcofund.cn/ (8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联系电话:021-60206991 客服电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晶 联系电话:021-6081821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1)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 大厦写字楼1103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 大厦写字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传真:0791-86692502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9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联系电话:021-20530070 客服电话:400-820-555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联系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 法人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清算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95)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690号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慧 联系人:马源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998fund.com/ (96)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联系人:田容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传真:022-23297867 公司网址: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9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西塔1902/03室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筹建中) (98)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国际商务中心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9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人代表:付钢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10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人代表: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0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电话:021-23219061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转3 传真:025-86853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0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传真:024-82280606 网址:www.jinjiwo.com (10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 马艺卿 电话: 025-833890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0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10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0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传真:86-21-63230807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 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0755-83007003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111)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何俊文 传真:0755-82567507 客服电话:40062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htfc.com (11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1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5020 6003 传真:(021)5020 6001 客服电话:(021)5020 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14)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联系人:梅晨 传真:86-27-85860102 客服电话:027-85861133 公司网址:http://www.cjfco.com.cn/main/index.html (11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 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11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1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11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1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1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12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755-8201 1018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蔡鸿喆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站:www.fundsure.cn (126)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洁 联系人:张基甲 电话:0351-7342798 传真:0351-7342538 客服电话:400-660-4882 公司网址:www.hhqh.com.cn (1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 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虞洁 电话:1379541809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2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130)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6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纪路 联系人:朱荻 电话:02160763709 客服电话:4000221008 公司网址:http://www.gfund.com/gjcf/ (13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13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76 联系人: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3 日证监许可[2016]121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22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7,840,714,131.15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628,464.87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4,82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 7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6年8月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6年8月2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 申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每次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万份 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万份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 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 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人申购所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 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500.60份,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000.00元。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 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的,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或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6年8月2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6年 8月2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 状况及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 况,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利率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踪分析GDP、利率水平、通货膨胀、货币供应、就 业水平、国际利率水平、汇率等宏观经济指标,考察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对 债券市场的影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 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 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调整组合资产 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 是通过调整组合资产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之间的配比以获得较高的总 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 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4、相对价值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 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 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 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 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 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 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 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被动超过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2)-(9)、(11)-(16)项约定 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 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 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393,419,932.09 57.90 其中:债券 6,393,419,932.09 57.9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65,902,416.85 25.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2,287,591.25 16.96 4 其他资产 10,019,585.20 0.09 5 合计 11,041,629,525.3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7.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 -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2.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2.2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5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平均存续期未有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2,826,318.53 5.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2,826,318.53 5.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71,991,838.27 14.2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208,601,775.29 38.13 8 其他 - - 9 合计 6,393,419,932.09 57.9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2215106 22民生银行CD106 4,000,000 395,299,030.56 3.58 2 112116200 21上海银行CD200 3,000,000 299,378,890.07 2.71 3 112219089 22恒丰银行CD089 3,000,000 296,418,663.95 2.69 4 012280222 22陕煤化SCP001 2,000,000 200,813,701.72 1.82 5 112172149 21徽商银行CD138 2,000,000 199,611,254.75 1.81 6 112172284 21徽商银行CD141 2,000,000 199,596,318.11 1.81 7 112172507 21南京银行CD195 2,000,000 199,585,926.71 1.81 8 112119361 21恒丰银行CD361 2,000,000 199,297,829.30 1.81 9 112174987 21徽商银行CD149 2,000,000 199,210,868.84 1.80 10 112176365 21广东顺德农商行CD178 2,000,000 198,949,739.87 1.80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9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2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22民生银行CD106(证券代码: 112215106.IB)的发行主体民生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银行保险监督 委员会的行政处罚;21上海银行CD200(证券代码:112116200.IB)的发行主 体上海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上海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 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上述标的的投资决策程序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每个产品的基本投资逻辑; 2、投资研究体系中的研究平台是一个共享平台,为投资决策全流程提供 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拟订所管理产品的投资计划与方案; 4、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投资计划进行风险评价,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 形成决策纪要; 6、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对计划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7、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 9、金融工程小组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 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0,019,585.2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0,019,585.2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财通财通宝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07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 0.8836% 0.0015% 0.1537% 0.0000% 0.7299% 0.001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5170% 0.0024% 0.3555% 0.0000% 3.1615% 0.0024%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2971% 0.0034% 0.3555% 0.0000% 2.9416% 0.0034%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3348% 0.0010% 0.3555% 0.0000% 1.9793% 0.0010%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8840% 0.0011% 0.3565% 0.0000% 1.5275% 0.001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0861% 0.0008% 0.3555% 0.0000% 1.7306% 0.0008% 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 0.5334% 0.0006% 0.0875% 0.0000% 0.4459%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2016 15.4321% 0.0026% 2.0368% 0.0000% 13.3953% 0.0026% 年07月27日-2022年3月31日)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财通财通宝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07月27日-2016年12月31日 0.9884% 0.0015% 0.1537% 0.0000% 0.8347% 0.001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7659% 0.0024% 0.3555% 0.0000% 3.4104% 0.0024%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5457% 0.0034% 0.3555% 0.0000% 3.1902% 0.0034%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5809% 0.0010% 0.3555% 0.0000% 2.2254% 0.0010%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1295% 0.0011% 0.3565% 0.0000% 1.7730% 0.001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3313% 0.0008% 0.3555% 0.0000% 1.9758% 0.0008% 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 0.5929% 0.0006% 0.0875% 0.0000% 0.5054%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2016年07月27日-2022年3月31日) 17.0178% 0.0026% 2.0368% 0.0000% 14.9810% 0.0026%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3)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7月27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合同生效起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 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如果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所得收益 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 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即 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收益为负值 的,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 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 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告上。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 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 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 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 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 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 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 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 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被动超过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2)-(9)、(11)-(16)项约定 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 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 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 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 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 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 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 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888或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 基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 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 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 2021年6月26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21年6月26日公告)》; 2、 2021年7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3、 2021年7月20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二季 度报告》; 4、 2021年7月3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21年8月1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2021年风险评价结果的公告》; 6、 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 2021年8月28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中期报 告》; 8、 2021年9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 2021年9月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0、 2021年9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1、 2021年9月25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2021年9月2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法 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13、 2021年10月1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21年10月1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15、 2021年10月1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代 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16、 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3 季度报告》; 17、 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18、 2021年11月1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在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9、 2021年11月28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 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 22、 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财通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3、 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4、 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财通宝 货币市场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5、 2022年1月7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揭示书》; 26、 2022年1月7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7、 2022年1月22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四季 度报告》; 28、 2022年2月12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9、 2022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30、 2022年3月29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年度报 告》; 31、 2022年4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基金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32、 2022年4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33、 2022年4月21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一季 度报告》; 34、 2022年04月2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为 履行督察长职务的公告》; 35、 2022年04月2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36、 2022年4月26日披露了《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7、 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代 销机构代理销售旗下基金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财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