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 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43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6年9月6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5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3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63 十、基金的转托管 ........................................................................................................................ 6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8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十九、风险揭示 ..........................................................................................................................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7 一、绪言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宏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宏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本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本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 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 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春先生,硕士研究生,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德恒证券研究 所研究员、兴业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部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 理兼研究总监、汇丰晋信基金基金经理兼策略与金融工程总监。2015年5月加 入华安基金,2015年10月起担任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金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尚志民先生,自2006年9月6日至2015年2月17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 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自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2月13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 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自2008年2月13日至2009年3月27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 金经理。 陈逊先生,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4月23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金 经理。 施卫平先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26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 金经理。 翁启森先生,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21日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基 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26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4.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 《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 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 “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 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 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 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 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 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 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 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 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 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 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 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 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 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 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 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 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 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 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客服电话:010-66045566,66045577 网址:http://www.txsec.com/ (1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 南方大厦21层,22层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第22-25层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0)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599号A座乌鲁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2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2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客服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2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33)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3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funds.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9)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4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55号附1号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 元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tjjd.essence.com.cn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4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4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 凰大厦1栋20C-1房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5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服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5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搭建中,暂未对外开放) (5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56)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服电话:010-82350618、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5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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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9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客服电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9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7)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98)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99)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0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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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www.icbc-ltd.com (1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4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146)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14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服电话:4008888999/95579 网址:www.cjsc.com (15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5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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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7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7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8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客服电话:0756-96588 网址:www.crbank.com.cn (18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85)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8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8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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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1日证监 基金字[2006]143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06年8月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6年9月1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683,963,683.5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683,963,683.51份;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60,674.6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0,674.66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6年9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95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684,224,358.17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于2006年9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可以在9:00-17:00接受投资者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24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 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 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赎回或转出时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 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与转 换转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 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0≤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50% 1年≤Y<2年 1.30% 2年≤Y<3年 1.20% 3年≤Y<4年 1.00% 4年≤Y<5年 0.50% Y≥5年 0.0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招募说明书有效 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 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其中申购金额小于1000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其中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 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人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 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转换转入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 资人。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 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 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 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 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 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 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 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 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 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 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范围内,对冻结业务的受理范 围进行调整并制订、披露相应的业务规则。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 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持续获取价格回归价值所带来的资本收益,以及分红所带来的红利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为 基金净资产的95%,最低比例不得小于基金净资产的60%;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 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 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以大盘价值股、大盘红利股为主 本基金按股票流通市值的大小将我国上市股票分为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 其中大盘股票指的是在国内市场中流通市值排名在前30%的股票。基金经理将重 点投资于大盘股中“安全边际”较大的股票或者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股票,从而 以较低风险获取价值发现的收益,享受持续分红带来的稳定股息收入。 2、集中投资和组合投资相结合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对具有价值的优质股票适当集中投资。同时,本基金 也将通过合理的组合投资策略以管理可能出现的其它风险,根据股票市场中个股 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动态地调整各类股票的比例,进行科学的组合投 资,实现风险确定时的收益最大化。 3、注重安全边际 本基金通过国际通行的价值投资理论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的结合,提出一系 列符合我国市场特点的证券估值指标,在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证券的价值, 选择安全边际较大的证券作为基金投资的备选对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投资流 程中采用公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进行支持,使其更为科学和客观。 1、宏观经济分析 由于本基金是混合型的基金,因此,宏观经济分析在基金投资中的作用除了 确定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外,重点在于考虑不同市场状况下股票资产的投资战略 导向,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投资机会,并对价值分析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和指标进 行确认。 2、行业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基金将深入分析不 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行业配置的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 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 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 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在行业配置阶段,本基金重点做以下考虑: (1)重点关注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国内GDP增长率的行业; (2)重点关注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 (3)重点关注价值低估的行业; (4)重点关注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 (5)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资产的比例。 3、个股选择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决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 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 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价模型和公司 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 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股风险 特征、预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票的内 在价值。 4、组合构建 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基金经理将考虑以下因素: (1)个股的相关性矩阵。组合经理通过个股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精选 个股的基础上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2)个股买卖的时机和操作周期。组合经理根据数量分析小组的模型分析 和自身判断,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和个股的价格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 投资组合的构建。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 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 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6、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7、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 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8、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归因分析确定基金业绩贡献的构成,为以后的组合调整提出方向。 (1)单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2)多阶段基金超额收益来源分解分析。 9、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 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 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研究发 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 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研 究发展部策略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 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告并形成投资决策建议,审议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计划。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 体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和市场判断,从核心股 票库中挑选股票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数量、时机,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 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 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行业配置、 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发组合绩效归因分 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 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 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 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 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合规监控,合规监察稽核部依据证券基 金相关投资法规,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六)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10%。 其中: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目前在中国A 股市场最具权威 性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已经成为开放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其以中国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300家 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 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可以描述A 股市场 的总体趋势。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 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 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40%; (7)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43,058,158.59 83.65 其中:股票 2,643,058,158.59 83.65 2 固定收益投资 170,954,745.09 5.41 其中:债券 170,954,745.09 5.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3,420,979.38 10.87 7 其他各项资产 2,395,963.21 0.08 8 合计 3,159,829,846.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588,207.00 0.62 B 采矿业 18,601.00 0.00 C 制造业 1,022,416,953.94 32.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5,581,219.00 1.45 E 建筑业 246,565,070.70 7.83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361.34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214,271.00 1.72 H 住宿和餐饮业 21,241,219.20 0.6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6,494,354.63 1.80 J 金融业 567,652,060.64 18.04 K 房地产业 587,483,002.60 18.6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728,163.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5,862.4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89.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84,432.10 0.0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8,572.00 0.14 S 综合 1,119.00 0.00 合计 2,643,058,158.59 83.9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142 宁波银行 6,317,886 236,225,757.54 7.51 2 600048 保利发展 13,131,600 232,429,320.00 7.39 3 600036 招商银行 3,410,443 159,608,732.40 5.07 4 300750 宁德时代 268,141 137,368,634.30 4.36 5 600383 金地集团 9,355,300 133,593,684.00 4.24 6 601658 邮储银行 23,624,300 127,334,977.00 4.05 7 601668 中国建筑 20,847,600 113,410,944.00 3.60 8 000333 美的集团 1,856,342 105,811,494.00 3.36 9 001979 招商蛇口 6,644,300 100,727,588.00 3.20 10 002179 中航光电 1,189,782 92,434,163.58 2.9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35,958.22 0.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1,017,482.19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1,017,482.19 5.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04.68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954,745.09 5.4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01 22国开01 1,000,000 100,336,630.14 3.19 2 210216 21国开16 500,000 50,443,082.19 1.60 3 210206 21国开06 100,000 10,237,769.86 0.33 4 019658 21国债10 98,030 9,935,958.22 0.32 5 113641 华友转债 10 1,204.66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021年6月10日,宁波银行因代理销售保险不规范,被宁波银保监局(甬 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给予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行 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反规定办 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 市分局(甬外管罚〔2021〕7号)责令改正,给予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48476.65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13日,宁波银行因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占压财政存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 行(甬银处罚字〔2021〕2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86.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 年7月30日,宁波银行因贷款被挪用于缴纳土地款或土地收储、开发贷款支用 审核不严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宁波银保监局(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57号)给 予罚款人民币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 分。2021年12月29日,宁波银行因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被宁波银保监局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81号)给予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 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招商银行因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 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给予罚款7170万元的行 政处罚。2022年3月21日,招商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 及数据报送存在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 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给予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2日,邮储银行因违规向部分客户收取唯一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 理费、未经客户同意违规办理短信收费业务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401116万 元,罚款437.677425万元,罚没合计449.07854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 13日,邮储银行因违反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银罚字〔2021〕16 号)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9日,邮储银行因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理审查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2021〕16 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3625.55元人民币,并处44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 行政处罚。2022年3月21日,邮储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 量及数据报送存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 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 〔2022〕16号)给予罚款3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宁波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 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30,737.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7,723.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07,502.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5,963.2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1-1-1至2021-12-31 35.97% 2.24% -4.64% 1.05% 40.61% 1.19% 自2020-1-1至2020-12-31 37.93% 1.36% 24.54% 1.29% 13.39% 0.07% 自2019-1-1至2019-12-31 66.90% 1.35% 32.54% 1.12% 34.36% 0.23% 自2018-1-1至2018-12-31 -20.35% 1.58% -22.71% 1.20% 2.36% 0.38% 自2017-1-1至2017-12-31 22.98% 1.04% 19.67% 0.57% 3.31% 0.47% 自2016-1-1至2016-12-31 -27.36% 1.40% -10.08% 1.26% -17.28% 0.14% 自2015-1-1至2015-12-31 61.71% 2.69% 6.14% 2.20% 55.57% 0.49% 自2014-1-1至2014-12-31 12.43% 1.15% 44.17% 1.06% -31.74% 0.09% 自2013-1-1至2013-12-31 16.59% 1.36% -4.84% 1.23% 21.43% 0.13% 自2012-1-1至2012-12-31 5.36% 1.13% 6.62% 1.13% -1.26% 0.00% 自2011-1-1至2011-12-31 -22.49% 1.18% -23.01% 1.17% 0.52% 0.01% 自2010-1-1至2010-12-31 -1.30% 1.36% -9.91% 1.41% 8.61% -0.05% 自2009-1-1至2009-12-31 75.46% 1.67% 85.57% 1.83% -10.11% -0.16% 自2008-1-1至2008-12-31 -48.39% 2.05% -58.12% 2.70% 9.73% -0.65% 自2007-1-1至2007-12-31 166.25% 2.10% 145.35% 2.06% 20.90% 0.04% 自2006-9-6(合同生效日)至2006-12-31 39.76% 1.11% 45.23% 1.17% -5.47% -0.0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基金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 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 时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 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先行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 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中第(七)条第2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持续分红的大盘价值型股票,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价值型股票特别是大盘价值型股票可能在 一定时期内表现相对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类型的股 票基金。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股票市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投资者偏好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因此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 能会受到影响。 (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 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 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绝到会 的,经公证机关将拒绝到会情况记录在案的,不中断计票程序,并不影响计票结 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比例为 基金净资产的95%,最低比例不得小于基金净资产的60%;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 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4)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40%; (5)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终止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6-07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可靠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6-09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百克生物)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6-18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英科再生)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01 5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0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唯赛勃)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1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保立佳)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2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国邦医药)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7-2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圣泉集团)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03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沪农商行)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07 11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30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时代电气)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8-31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博拓生物)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9-02 14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0-27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新点软件)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11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云路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1-19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百济神州)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2-07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交所上市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12-25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中国 2022-01-06 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天岳先进)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铜冠铜箔)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1-21 21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1-21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泰恩康)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3-23 23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3-30 24 华安宏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2-04-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