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27日证监许可【2012】115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3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起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Amundi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ean-Yves Coli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起历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合规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高级顾问。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刘才明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有色金属对外工程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马君潞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教授。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及深圳市政府金融咨询顾问。 2、公司监事 陈方华先生: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温州市支行行长、分行行长、厦门分行行长。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2012年7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起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财务部(审计部)主任和财务部总经理、审计部主任和审计部总经理。 叶光尧先生:监事 经济学硕士。2000年起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客户经理、高级业务代表、万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部银行渠道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销售部渠道负责人。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7年起在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Laurent Tournier先生:副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1987年至2000年担任摩根大通银行欧洲结算系统公司北美地区公关经理、北亚地区销售和公关经理、副总裁。2000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历任东方汇理银行(香港)项目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巴黎)托管部业务发展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3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9年8月起担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具有20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魏伟先生,浙江大学国际金融学学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上海舜业钢铁集团行业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Denis Zhang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公司投资副总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程涛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帅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o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13名"。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5月20日,在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12月1日,在《亚洲货币》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年6月22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10强"。 2011年7月9日,在《华夏时报》、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最佳信息披露奖"。 2011年9月20日,民生银行凭借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诸多创新做法和成绩,在第十三届投资者关系全球排名(IR Global Rankings, IRGR)颁奖典礼上,以中国区第二名获得中国投资者关系大奖(香港上市公司)优秀奖。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43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14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330.5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魏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民生银行网站:www.cm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1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16)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56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费率 M<50万 1.2% 50==500万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 1.5% 50==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2年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于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4项、第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充分利用股票市场中不同行业之间的轮动效应,优化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理念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支柱产业的替换,必将带来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市场供求、宏观政策、行业整合和区域布局等因素的变动,从而给各个行业提供了不同的机遇和挑战,在股票市场上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周期轮动特征。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和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相关行业股票,获取行业轮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和发展规律,研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其在战略层面上升为围绕对经济周期景气变动的判断来指导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其在战术层面形成为行业轮动为主,风格轮动、区域轮动和主题轮动为辅的组合投资策略,指导本基金实施股票资产类别配置;其在个股层面具化为在上述指导原则下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具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资产的行业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变动和驱动行业轮动的内在逻辑,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配置不同的行业;最后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和个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涉及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整。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的投资收益对于基金整体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降低股票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并一定程度上获取超过现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和证券市场等多个维度指标进行前瞻性研究分析,判断所处的经济周期,最终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具体来说,主要通过以下指标来考虑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 (1)宏观经济。本基金将通过对相关先行和同步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观测和分析,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贸易盈余、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 (2)国家政策。国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证券市场。包括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因素。市场估值因素主要包括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期估值水平等。市场情绪因素。市场情绪因素反映了投资人的心态变化,并影响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其影响因素包括:市场波动状况、市场流动性、市场融资规模和频率、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封闭式基金的升贴水率、股指期货期基差、价差、市场换手率、股票投资者资金参与度、股票账户开户数、产业资本行为等。 在对上述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及证券市场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配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和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以期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 2、资产的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行业轮动为主,风格轮动、区域轮动和主题轮动为辅的策略指导投资。具体来说,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分别从基本面、估值和市场情绪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确定行业轮动策略,指导基金行业配置。 (1)行业轮动策略 1)以投资时钟为核心进行行业选择 不同的宏观经济周期下,由于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变量的敏感度不同,因此各个行业的表现将出现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基于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根据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 经济周期阶段 经济特征 行业配置方向 衰退 市场需求不足,产出负缺口;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 配置防御成长性行业 复苏 通货膨胀下降,企业盈利增加,企业产能逐步增加 配置周期成长性行业 过热 市场需求旺盛,产出正缺口扩大;通胀上升、货币政策开始逐步趋紧 配置周期价值类行业 滞涨 产出正缺口逐渐减小,资源价格高企,通胀和利率均处在高位,企业成本上升,盈利下降 配置防御价值类行业 2)通过PMI衡量行业的相对景气度 在相同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竞争环境以及所处的行业周期不同,行业PMI均值反映了采购经理对行业景气度的看法,可以反映行业的特征。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PMI(采购经理指数)数值特征的分析,来了解各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PMI与行业股票价格指数的相关性来指导资产行业配置。我们将PMI所能反映的行业情况概括为3个方面,并分别用3个变量来表示: ①分行业PMI数值反映行业相对上一期的扩张程度; ②分行业PMI CI(采购经理指数的周期性指标),可以反映特定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处于其行业周期的位置。 ③将分行业PMI指数相对于上一期的变化。 综合以上三个指标可以判断当前各行业所处在各自的周期的哪一个阶段,以及扩张程度如何。 3)行业配置其它方法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参考其它相关的行业配置方法,包括行业绝对估值法、行业相对估值法、资金流量法;同时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公司量化研究团队的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行业配置,包括行业超额收益轮动、logistic模型的行业配置、B-L模型的行业配置等方法。 (2)风格轮动策略 我国股市除了存在明显的行业轮动之外,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风格轮动特征,包括周期非周期板块轮动策略、大小盘股票轮动策略、价值成长股轮动策略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相关风格指数驱动因素的跟踪和研究,掌握风格轮动规律,以此指导基金在各风格板块的配置。 (3)区域轮动策略 我国各区域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当原料价格、人力资本、出口规模、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某些区域的独特优势将促使区域景气程度上升,相应的也会涌现一批受惠于区域整合、城市化、工业化、经济转型进程的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把握区域景气轮动循环,指导基金的股票资产配置,为基金创造超额回报。 (4)主题轮动策略 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反映了影响市场基本面和市场预期的各类信息。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和研究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主题事件,以主题轮动策略作为股票行业配置策略的补充,拓展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3、个股投资策略 基金的个股投资是资产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方案的具体实现。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1)个股行业属性界定。本基金的个股投资是以行业轮动策略的配置建议为前提,因此在个股投资之前将首先对股票的行业属性进行界定。本基金对个股行业的界定以申万的行业分类为参考,辅以行业研究员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构成、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再确认。 (2)个股投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公司产品和服务、公司融资能力等角度进行个股的投资价值分析。 (3)定量指标筛选。在个股投资价值分析之后,本基金从资产回报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市销率、市现率、账面市值比、股息率、市值、换手率、机构持股、等能够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的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确保能够选到优质的上市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特征。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70%的市值,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75%的沪深300指数和25%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行业轮动的主动型基金,主要是根据对经济周期和行业轮动的分析判断配置相关行业的股票。因此对行业轮动规律的判断能力是影响本基金的业绩的重要因素。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设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度的分析判断,充分利用股票市场中不同行业之间的轮动效应,优化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可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系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T+2日后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账户内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资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改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还可以定制所需要的信息服务。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互动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订阅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态等相关信息。 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http://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