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 书》; (2)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适用, 请详见《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 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2 年 4 月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1 一. 前言...............................................................................................................................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7 3. 货币兑换安排 .................................................................................................................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0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6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6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6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6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 对待的声明................................................................................................................... 27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7 1. 境外投资风险 ............................................................................................................... 27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31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37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37 2. 定期报告...................................................................................................................... 37 3. 基金份额净值 .............................................................................................................. 38 4. 其他公告事项 .............................................................................................................. 38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8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38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9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9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4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46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4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47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48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50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50 1. 登记服务...................................................................................................................... 50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50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51 4. 网上交易服务 .............................................................................................................. 51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1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51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策略和投资限制................................................................ 52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54 4. 销售机构....................................................................................................................... 56 5. 收益分配政策 ............................................................................................................... 56 6. 强制赎回份额 ............................................................................................................... 57 7.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57 8.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58 9.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58 .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35 楼 3501-02 室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香港 中环 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马骏 陈荣 娄利舟 吴欣荣 陈丽园 杨冬梅 黄高慧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香港 中环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 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一. 前言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本基金”)是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的子基金。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依照香港法律, 并根据工银亚 洲信托有限公司(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受托人”)以受托人的 身份与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 以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形式成 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设立, 并 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在 香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香港证 监会的认可并非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非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 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对 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的背书。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7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 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各子基金 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 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 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 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赔偿及解 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信托契约明确给予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约定赔偿保证 均为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法定赔偿之外的约定赔偿, 且不损害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法 定赔偿。然而,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 . 托而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的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 约的条款, 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 列的资料, 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所有子基金。同 时, 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五(“附录五”)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基金说明书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 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 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 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 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 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 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 . 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 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 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 五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投资者应将本补充 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五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 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 并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运作至今。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 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8 月 1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持续经营至今, 于 2009 年 1 月 2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 的资产管理牌照。 .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 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 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已遵守香港《受托 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 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 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 且受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 《银行业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因此, 受托人 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 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本基金的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保管人已获得香 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的《保 管服务协议》, 由该保管人担任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保管人符合 《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保管人的资格条件。 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香港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 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不少于 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 坡, 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 值相比有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 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投资组合。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 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 . 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 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 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内地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成立至今, 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 元人民币。 i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 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本基金不会投资内地的 股票。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定义见下文), 基金管理 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0%,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 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超过基金总资产 46%,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 例分摊接受在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并拒绝超过比 例的申购申请, 或决定拒绝在该交易日递交的全部申购申请。 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本基 金将立即停止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 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内地 代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核准, 取得公募基金管 理资格,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 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 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25 号)(“《税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 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入 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 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 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 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 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增值税试点通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增 值税试点通知》, 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 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 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 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 根据香港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认/申购新发行的基金 份额缴付香港印花税。如基金份额被取消或如基金份额转让给基金 管理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基金份额, 则无须于赎 回基金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的减免令, 转让香港股票予本基金以换取发行基金份 额, 或本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无须缴付 香港印花税, 但须提出有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 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 应按对价金额或市值(两者中的较高 者)的 0.13%缴付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此外, 目前 须就任何基金份额转让文据支付 5.00 港元的定额税项。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 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 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 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 额、M 类(美元)份额。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M 类(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 申购 M 类(美元)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 申购,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 M 类(人民币)份 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赎回 M 类(美元)份额获得美元, M 类(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 同时,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 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 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 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 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 了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内地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内地代理人资格的有关要求。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 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 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 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 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 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 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重新注册(如需要)。 ii.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 iii. 根据内地法律及代理协议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基金在内地的相关销售业务。 iv. 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 额登记、资金交收、数据传输, 或转委托第三方(如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及其指定机构)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资金 交收和/或数据传输等业务。 v.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在有效 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充分和必要信息披露资料后, 及时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等规定媒介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并 通过内地代理人选择的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或法律法规要求的 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 vi.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以及双方的协议约定, 代基金管理人向内地监管机构提交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编制本基金需提交的相关报告(监管数据)、解 释说明。 vii.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 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及资金交收业务除外。 viii.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在相关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和/或代销账户。 ix.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和认可,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委托, 独立担 任(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作为)本基金的内地名义持有人, 根据 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持有人相关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 见。 . x. 如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 调整并申请内地代理人予以配合系统测试的, 内地代理人在遵 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内控制度且不影响内地代理人正常业 务开展的条件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配合系统测试。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 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共同聘任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 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 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 基金说明书 涉及认可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 但本补充说明书涉 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 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 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 过该机构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内地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 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 另外,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基金说明书中“销售限制”一 节规定的人士, 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 明书, 但不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 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适时向内地个人投资者开放销售, 具体 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发布公告。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 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 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 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 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 币)份额均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 M 类(美元)份额以美元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美元进行申购和赎回。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 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比) 转换费 赎回费 费率 1% 暂不适用 (由于本基金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的转换,此收 费项目暂不适用) 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 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 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 则内地投资者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 照单笔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上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具体销售协议的约定保留申购 费。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 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不 时决定执行本基金的份额申购、赎回要求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开门办理一般业务的日期 (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一个 或多个其他日期, 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 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于任何日期的营业时段缩 短, 则该日不作为香港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附录五“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 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除非内地销售机构另行规定, 本 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不同的收取申请 及/或已结清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 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 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 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 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份额申请 的全部或部分。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 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承担。此外,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契约约定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 金份额。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 即不可撤回。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 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内 地销售机构。 .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 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 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1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 (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1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10.00 美元 发售首日后,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与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将参照该份额类别于与 该申购日/赎回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之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等于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 有关份额类别前一交易日该类别已发行份额数目(基金份额 净值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该等进位调整产 生的差额归入本基金)。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 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 与(ii)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 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册费)之间的 差额。 1 1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 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 方会适用该等申购 价。 .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 金(如有), 以反映(i)本基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出 售该等资产会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 以及(ii)为 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对任何赎回要求 时会招致的任何相关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 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过户费)。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 - 计算 资产净值”及“估值及暂停 - 调整价格”。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该等进位调整产生的差额归入本基金。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以截位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本基金。 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申购价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v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赎回价 .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vi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起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发生比例分摊的情形, 内地投资者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 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结果 为准, 未确认部分对应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内地投资者。上 述安排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 日内(或最长不超过赎回申请日或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 格及其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 文件及资料之日后的一个日历月(取较后者))由受托人将资 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 常情况下 T+7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在本补充说明书中,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 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 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 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意,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 . 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亦不 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 回款项的详情。 vi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如本基金的文件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 额及最低持有量,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进行查询。 现时,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最低申购额如下, 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请见各内地 销售机构具体规则: 最低申购额 M 类(人民币)份额 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元 M 类(美元)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追加: 100,000 美元 如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果在某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 接受在该交易日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 受上述最低申购额的限制。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 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 额、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量如下: . 最低申购额 最低赎回份 额 最低持有量 M 类(人民 币)份额 M 类(对冲 人民币)份 额 首次: 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 人民币 1,000,000 元 10,000 份 基金份额 10,000 份基 金份额 M类(美元) 份额 首次: 100,000 美元 追加: 100,000 美元 10,000 份 基金份额 10,000 份基 金份额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 份额数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 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的所有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 更改或接受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低申购额、最低赎回份额或 最低持有量。 ix.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 的“暂停”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 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 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 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或超过 50%等可能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0%时, 基金管理 人可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 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 停”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xi.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咨询受托人后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被赎回(不论是出售给 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 本基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 比例进行, 使得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交易日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赎回 确认。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 行的情况下, 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本应已赎回)将延 迟赎回, 但须受限于相同的限制, 并将优先于下一个交易日 及其后所有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予以赎回, . 直至满足原先所有的赎回要求。如果赎回要求按此顺延, 有 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内地投资者。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 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 处理。 xii.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本基金后续开通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另行公告。 xi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 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 业务规则, 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 地销售机构。 xiv.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投资 于本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 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 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内地销售机构或内 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中国内地的商 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内 地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 在 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 收。 通常情况下, 申购款项将于 T+4 日划至香港结算账户, 赎回款项将 于 T+7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 日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 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 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 到差错情况结束日 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 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b) 基金行情(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 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修改相 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 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 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 何关于基金行情计算的误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规定 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 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 理前, 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 据, 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 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 中 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 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 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 则由 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 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前, 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 确认数据, 重新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 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 文件后, 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应及时联系中国结 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 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 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 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 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 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 重新向中国结算 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 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 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 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6 条 “强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条“查询、 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通讯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人: 李红枫 联系电话: 4008818088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 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 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 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 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 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五“特定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 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 或港元计价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为 本基金产生稳定收入流, 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将不少于 70%的 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坡, 以及 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大幅折 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 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 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 地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 当地政府可能通 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 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 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给基 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 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因此, 以人民币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 投资者, 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 境外市 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 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境外市场 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 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 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境外投 资面临的风险包括境外投资标的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有重大差 异的各类风险,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五“特定风 险因素”一节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各项风险揭示。 其中,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点心”债 券、高收益债务证券、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存托凭证、 金融衍生工具等。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有关“点心”债券的风险 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 亦称为“点心”债券市场, 仍是相对小 型的市场, 较容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所影响。倘若新颁布 的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募人民币的能力及/ 或有关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境外人民币市场的自由化, “点心” 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新的债券发行可能受到干扰, 导致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下跌。 ii. 有关高收益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 者应注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 将被视为具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及较大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发行人及时支付利 息及本金的能力将会特别受其财务状况中的不明朗因素及不利 变更影响。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现不 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此外, 此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为 不活跃, 使其较难以本基金希望的价格或时间出售。此等证券 较难进行估值。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 该等证券的价值较易 波动, 并对个别发行人的发展及总体经济状况较为敏感。因此, 本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 . iii. 有关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例如美国存托凭证(ADR), 而与直 接投资参与相应的相关股票相比, 该投资参与可能产生额外的 风险。存托凭证是代表在买卖有关存托凭证所在的市场以外买 卖的公司股份之工具。因此, 存在相关股份或须承受政治、通胀、 汇率或保管风险之风险。尤其是, 由于发行存托凭证的存管银 行干预及根据适用法律持有相关股票作为担保物的存管银行并 不将有关股票与其本身资产分开的风险。尽管分开存放是监管 存托凭证的发行的存管协议的重要部分, 但倘若存管银行破产, 相关股份不会归予存托凭证的持有人风险是存在的。在该情况 下, 最可能发生的情况会是买卖暂停, 其后存托凭证的价格受 该破产事件影响而被冻结。发行存托凭证的存管银行的破产事 件可能对本基金的表现及/或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存托凭证 的相关费用, 例如银行就保管存托凭证收取的费用, 可能影响 存托凭证的表现。此外, 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并非相关公司的直 接股东, 以及一般而言, 并不如股东般拥有投票权及其他股东 权利。由于存托凭证的流动性通常低于相应的相关股票, 本基 金亦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iv.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更大的 风险, 因为该等工具通常须承受发生预设的触发事件(例如当发 行人接近或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特 定水平时)后被减记的风险, 而该等事件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 制。该等触发事件复杂且难以预测, 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 值出现大幅度或全部减损。如果发生触发事件, 整个资产类别 可能受潜在价格连锁效应及波动性影响。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 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v. 有关认股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认股权证以作对冲及投资目的。该等买卖涉及 的风险大致上与抵押证券买卖所涉及的风险类似, 在该等买卖 中, 认股权证具有投机性及高杠杆效应, 相关证券的价格变动 可导致溢利或亏损在比例上会高于投资于有关认股权证的金额。 认股权证相关的证券的特定市场走势不能被准确地预测。认股 权证的买方须承受损失有关认股权证全部购买价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波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可导致损失远 远大于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 可致使本基金存在蒙受重大损失的高风险。本基金可在《单位 信托守则》准许的范围内投资于衍生工具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 而在不利情况下, 其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变得无效及/或 致使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 部分中标题为“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 如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相关香港互认基 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 此外,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 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 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 从而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 香港基金市场的风险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 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 因此投资者在对本基 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 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 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0%,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如果在某个交易日接 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 产 46%,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接受在该交易日 递交的部分申购申请并拒绝超过比例的申购申请, 或决定拒绝在该 交易日递交的全部申购申请。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本基金将立即停止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 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 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 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 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 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 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 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及名义持有人机制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 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交易 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 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 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 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 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 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 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分别进行数据清 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 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 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本基金与 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 内地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 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 . 收企业所得税。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以上税收政策差异 可能对投资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回报产生的影响。 (9) 司法判决执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 家和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 并得到胜诉判决, 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 和执行, 由于境外法律、法规的限制, 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 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 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延。如果内地投 资者对此尚存疑问, 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基金法律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风险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 基金法律文件的中 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11) 估值差异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信托契约、 基金合同约定, 其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 存在差异, 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按信托契约、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内地公募基金份额净值一般采用四舍五 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而本基金采用截位法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净值精度的差异可能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净值产生影响, 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 (12) 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本基金而言,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 别的基金份额数额少于本基金规定的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 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 的所有基金份额, 导致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除此之外,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投资者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 . 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本基金、伞子基 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招致该等原不应招致的任何税务责任或 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下(详见本补充说明书 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6 条“强制赎回份 额”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 的份额。 (13) 本基金架构与内地公募基金的差异 与内地公募基金不同, 本基金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请内 地投资者关注伞子基金架构的特殊性与差异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 生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伞子基金的信托契约, 允许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作为独立信托的独立子基金中发行基金份额, 并规定了将负 债分配给各个子基金的方式。信托契约中的相关条款旨在避 免子基金之间潜在的负债交叉影响, 但如果向伞子基金提起 诉讼时, 并不能绝对保证子基金的隔离性得到维护, 在这种 情况下, 一只子基金的资产可能用于偿还另一子基金的债务, 子基金及其投资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ii. 虽然每一子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独立管理, 但是某一子基金所 适用的投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与伞子基金下的其他子 基金合并计算, 例如本基金及伞子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所持 有的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不可超过普通股 的 10%; iii. 根据伞子基金信托契约, 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其他子基金或 其他份额类别, 未来可能会在未经通知或取得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设立。尤其, 此类新设的子基金或份额类 别可能在收费方面与本基金有不同的规定; iv. 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 本基金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 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 . 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 因此可能减少投 资者实际得到的申购份额(申购时)或赎回金额(赎回时), 具 体应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 为准。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介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 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上 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经 审计账目、其后的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 账目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 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登载 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下“暂停”一节中所规定的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本基金信息披露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 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 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 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如有); (5) 招募说明书;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 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部分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 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 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 义登记, 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 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条款应以 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权利: .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投资;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信托 契约要求的通知格式向受托人发出 1 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 意的更短期间)的通知, 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 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 项的, 有权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 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 从未发行;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的 百分比收取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 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 付相关合理费用;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取消基金份额;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 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 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 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 力和决策权转授予经受托人书面批准(若转授予基金管理人 的关联人士, 则无须获得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 尽管有 上述转授, 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认购/申购 费、赎回费(如适用)、转换费、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费用; xiii. 在受托人委任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 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x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 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 录, 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指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 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 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 该等文件的副本; .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 在受托人同意下,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 委任审计师; v.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 基金 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 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vi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 遵守受托人和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不时同意的投资或借款限 制及禁止; viii. 终止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ix.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 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均无须 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 x.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 由其委任或为本基金委任的代表及 代理人, 在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方面拥有足够的技巧、专 业知识及经验; xi.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载列的要求, 就保管构成本 基金的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而言, 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的 谨慎, 确保受托人具备适当的资格以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及履 行其义务; xii.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以有效监控 和衡量本基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则》要求的内容); . x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产品设计公平及持续地根据本基 金产品设计运作, 包括(除了其他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 收费及开支水平, 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 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权利: i. 受托人可不时就本基金的投资单独或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委 任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或任何 关联人士)作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 并可赋权任何有关保 管人或联合保管人, 在受托人没有以书面表示异议的情况下 委任副保管人;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 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 按其 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 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iv. 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 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任何人士或 公司, 尽管有上述转授, 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 托人费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 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 (2)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管或控制构成本基 金基金资产的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 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ii. 除非信托契约另行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构成基金 资产的所有现金及可登记资产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根据受 托人的指示登记; 对于在性质上无法以托管形式持有的本基 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 受托人应在其账册中将该等投资 或资产记录在本基金的名下, 妥当保管该记录; iii. 受托人应 (a) 以合理谨慎、技能及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 监督被委任托管及/或保管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的任何 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代名人、授权 代表、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各称为“相关 人士”); (b) 确信每名相关人士须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 为本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c) 就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作为或不 作为承担责任, 该等作为或不作为视为受托人的作为 或不作为; 但如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第 11.4.1 和 11.4.2 条所载的义务, 则受托人无须就不属受托人 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 抵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d) 尽合理努力补偿因相关人士的任何违约导致的投资亏 损及其他资产亏损。 iv.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以下人士的财产隔离: . (a)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如有)及他们各自的关 联人士; (b) 受托人及保管过程中的任何相关人士; 及 (c) 受托人及保管过程中的任何相关人士的其他客户, 除 非按照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 在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 户中存放, 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到适当的记录, 并 经常进行适当的核对。 v. 受托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vi.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制定的政策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vii.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发 行、赎回、回购及注销; viii.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 计算基金份 额销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ix.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 执行结算工作; x.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 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i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 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 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 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 分配的资产; x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 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 受托人均无须因遵 . 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 任; xiv. 以合理的谨慎确保适当监控本基金的现金流; xv.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所订明而对其施加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及勤勉, 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 及复杂性相适应的义务及职责; xvi. 建立明确和全面的上报机制, 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过程中发 现的潜在违约行为, 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约行为。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 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 法律文件; .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 应 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 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 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 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 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八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要求召集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 须 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21 天的通知。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授权代 表出席, 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需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除外。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 授权代表出席, 即构成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 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期至不少于 15 日 后举行。如属延期会议, 将另行发送通知, 并且亲自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席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投票表决中, 亲自出席 或由委托授权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人就其作为持有人的每 一基金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排名较先者(亲自或 . 授权代表)的投票将获接受, 排名先后次序以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的排名次序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规则以信托契约的规定为准。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 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 附表八中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目前, 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 理人, 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 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 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 具体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 为准; (3) 内地代理人(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进行收集 和统计完毕后, 将投票结果发送给名义持有人, 由名义持有人按照 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除非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其中一种方式提早终止, 否则本 基金将无限期持续运营。伞子基金终止的, 本基金同时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终止伞子基金: .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除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进行自愿清算外)、破产 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 而有关委任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作 出受托人认为属于蓄意使伞子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任何其他事宜; 3. 任何法律的通过令伞子基金成为不合法, 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且受托人于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 任其他合格公司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 或 5.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受托人一职, 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60 日内未能物色合格公司作为新受托人, 以代替原受托人。 若发生以下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终止伞子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 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但须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受托人及投资者: 1. 就伞子基金而言, 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少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 或就本基金而言, 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就本基金任何份 额类别而言, 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 应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 而定)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子基金、本基金或本基金 份额类别不再是经济上可行的情况); 3. 如果任何法律的通过使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的任何份额类别成为 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 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属于不可行或不明智; 或 . 4.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 如发出终止通知, 应给予内地投资者不少于 1 个月的提前公告。 此外, 本基金或本基金份额类别可于特别决议所指明的日期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予以终止。将审议该特 别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于至少二十一日前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于伞子基金、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后持有的任何未领取 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有关款项或现金到期应付的日期起十二个月届满时支付至法 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在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遵守香港法律并受其管辖, 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 且本基 金各订约方需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 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 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 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可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 如本 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 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 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4008818088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efunds.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efunds.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 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 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 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并按不低于香 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 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 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 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 . 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 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策略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 或港元计价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 为 本基金产生稳定收入流, 从而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会将其不少于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如但 不限于香港及新加坡, 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与其 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 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亦可投资于新兴市 场。本基金可将其最多 20%的资产净值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 券。本基金也可将其不多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点心”债券(即在中 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券、可转换及不可转换债券、定息和浮 息债券及高收益债券。本基金可将最多 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由诸如公司、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本基金可将其 少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 额外一 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次级债等)。此等工具可能须在发生触发事件 时被或有减记。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 级别、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 评级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如债务证券本身并 无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发行人、担保人或维好提供者的信用评级 评估有关债务证券。“投资级别”指至少为穆迪的 Baa3 级或标准普尔的 BBB-级或一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或(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信 用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未获评级”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 用评级。倘若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的信用评级由投资级别调低至低 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本基金可继续持有或撤回投资该等工具, 但不会 对该等工具作出任何额外投资。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 10%以上投资于 由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一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 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本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 续期、期限结构或发达市场资产配置的产业行业权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 . 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取决于是否可获得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本 基金的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券。基金 管理人可大量投资于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 例如: 香港及新加坡。 本基金亦可将其少于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美国存托凭证及优先股)。倘若本基金持有转换自可 转换债券的上市股票, 股票的总投资将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 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 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 的任何权益单位或合格计划, 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业票据、存单)。本基金投 资于该等工具/投资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可在《单位信托守则》及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投资及借款限制” 一节及附表一下载明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以对冲或投资目的投资于金融 衍生工具。本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证券化的产品(例如: 资产支持 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基金管理人寻求主要通过主动管理在全球债务证券市 场发行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债务证券以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及借款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及附 表一。 本基金可为任何对冲及投资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 敞口最高可为本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对于参与证券融资交易的原则安排如下: 基金管理人目前有意在基金说明书的限制规限下就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 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基金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订立任何 证券借贷或其他证券融资交易。在必要时, 倘若本基金有关该等交易的政 . 策有所改变, 将会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并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出至少一 个月的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最多为本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以创设额外收入。为免生疑问, 销售 及回购交易与本基金的借款的总额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有关本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载于基金说明书附表二。此外, 基 金管理人将寻求委任具有 BBB-或以上信用评级(由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 或由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的独立交易对手或获香 港证监会发牌的公司或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登记的注册机构。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 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 该等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 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0.50% (最高为 3%) 受托人费用(包 含应付给过户代 理人及基金登记 机构的费用)* 0.11% (最高为 1%) 保管费(占被保 管的本基金所持 投资资产的月底 市值(如没有, 则 不超过 0.08% . 其面值)的百分 比)* 其他支出 本基金将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成本。该等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本基金的投资项目的成 本、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审计师的费用和开支、 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成立本基 金所发生的开支及有关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 募集成本、就编写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 而发生的成本、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及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的成本、终止本基金所发生的 成本、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有关受托人就本基金的 运作而审阅和制作文件(包括备案年度报表及其他需 向任何有关监管机关备案的法定资料, 以及编备和 刊印任何基金说明书所发生的成本)所产生的时间和 资源的受托人费用及开支、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 的所有成本、编备、刊印和派发所有结算单、账目和 报告的所有成本、编备和刊印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视为已因遵从或就 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 (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 则而发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 100,000 美元, 并将由本基 金承担。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计首 5 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审计师协商后 所决定的其他期间)摊销。投资者亦应注意, 根据香 港财务报告准则, 成立费用应按所发生的金额支销, 摊销成立本基金的开支并不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相符的影响, 并已 认为其将不会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如果本基金采用的会计原则偏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必需的调整, 以使财务报表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敬请内地投资者关注上述基金费用安排可能对投资 本基金造成的影响, 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最低每月费用(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合计)为 5,000 美元。 如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需由现有水平调高(最多增加至最高水平), 应提前 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事先公告。本基金的管理费或受托人费用的最高 水平的任何增加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的内容。 4.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代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 的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内地代理人 网站的公示。 5.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的频率及分红金 额。 M 类(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额为累积类别。 累积份额类别在基金存续期间并无收益分配安排。 本基金的分配政策如有更改,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 给予投资者至少一个月的事先公告。 本基金的同一类基金份额无论在内地销售还是在香港销售, 基金管理人均 维持同一收益分配政策, 不会对持有本基金的同一类份额的香港投资者或 内地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收益分配政策, 以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 . 6. 强制赎回份额 (1)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类别的基金份额数 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类别的所有基金份额。 (2)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 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i.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关或基金份额上市所在任 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法律或规定; 或 ii.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本基金、伞子基金、 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伞子基金、受托人及/或 基金管理人原不应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原不应蒙受 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该 人士, 亦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关联或没有关 联)承担, 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 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i. 发出通知, 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通知日期起 30 日 内将基金份额转让给不会违反上述限制之人士; 或 ii. 视为已收到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书,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 于通知书日期起 30 日内转让有关基金份额, 或(ii)向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其判断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证明且令其认可, 持有有关基 金份额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于该 通知书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发出赎回有关基金份额的要求。 7.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被告知(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规或其他法 律或法规; 或(ii)如为确保伞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 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 拒绝支付实属必要或 适当, 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8.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之规限, 致使 无法在本补充说明书中说明的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可延 迟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为有关市场的特定情况下需要的额 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酌情全权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款项, 直至(a)如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有所要求, 已收到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表格正本; (b)如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支付,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被核证且获受托人(或代 表受托人的过户代理人)认可; 及(c)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示受托人、基金管 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就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数据。 9.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包括但 不限于: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投资者的重要资料”章节载明了投资者如对伞子 基金及任何子基金(包括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以通过信函 或电话联络基金管理人。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 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 明确了内 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 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 基金说明书在“投资者的重要资料”的“销售限制”一节载明本 基金的份额不得向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销售, 但不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交易除外。 目前, 除上述销售限制外, 本基金在内地暂时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对象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 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3)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五中提及本基金可供香港投资者购买的类别包括 A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A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I 类(累积)(人民币) 份额、I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A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A 类 (分配)(对冲人民币)份额、I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I 类(分配)(对 冲人民币)份额、X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A 类(累积)(港元)份 额、A 类(分配)(港元)份额、I 类(累积)(港元)份额、I 类(分配)(港元) 份额、X 类(累积)(港元)份额、A 类(累积)(美元)份额、A 类(分配)(美 元)份额、I 类(累积)(美元)份额、I 类(分配)(美元)份额、X 类(累积)(美 元)份额,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M 类 (人民币)份额、M 类(对冲人民币)份额、M 类(美元)份额。 因此, 基金说明书中关于供香港投资者购买的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 . 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投资于本基金”、“赎回基金份额”等部分系对本基 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 额类别不同于香港, 以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与香港的不 同, 该等部分的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 结算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 特别是, 根据基金说明书“投资于本基金”的“付款程序”、“赎 回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的支付”部分, 本基金在香港的认购款 项/申购款项可以支票进行支付, 赎回款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 可以实物方式进行支付。但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资者同 意, 否则该等支付方式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5)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布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之“公布价格”一节说明就于香港发售 的基金份额而言, 子基金(包括本基金)每一类别的申购价及赎回价 将于该子基金的每个 香 港 营 业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efunds.com.hk 刊登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布。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 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之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 明确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会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 露。 (6) 税务 . 基金说明书的“税务”一节“香港税务”分节总结了香港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利得税税务义务。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 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 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7) 报告与账目 基金说明书的“报告及账目”一节说明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中 期报告的印刷本刊发后, 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营业日的 任何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索取报告及账 目的印刷本。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年度报告及 经审计账目及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 人网站上。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 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第 2 点“定期报告”。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的“投票权利”分节阐述了适用于 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票 数机制, 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 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 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内地投资者不 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 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 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 (9) 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中的“基金份额转让”分节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但该 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0) 备查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的“备查文件”载明信托契约以及 任何补充契约、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最新年报、经审计账目及未经 审计半年度账目(如有)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 所免费查阅, 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 式)、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第 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 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文件以及查阅 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 若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五时, 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 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 基金说明书 (于 2022 年 4 月重述) 2022 年 4 月 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本基金”)及其子基金(“子基金”)的资料。本基 金 是 依 照 香 港 法 律 , 并 根 据 工 银 亚 洲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与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以基 金管理人的身份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信托契约”), 以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 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愿就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据其所深知及确信, 并无致使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 何陈述有所误导的其他事实的遗漏。然而, 在任何情况下,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或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于刊发日期之后任何时间 均属正确的声明。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予以更新。 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最新可得年度 报告及经审核账目(如有)及任何其后未经审核半年度账目的副本。子基金份额的发售仅以本基 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年度报告及经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账目所载的 资料为根据。就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任一情况下)提供的并未刊载于本基金说 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信息或陈述, 均应被视为未经认可, 因此不应加以倚赖。 香港认可及核准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 非对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非对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对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 类别的背书。 销售限制 一般: 本基金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以获准在必须采取相关行动的其他司 法管辖区内发售子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因此, 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 揽认/申购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情况下, 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以作为发 售或招揽认/申购的用途。此外, 在任何未获准许有关行动的司法管辖区, 子基金份额不可在该 等司法管辖区直接或间接要约发售或销售予任何人士以作再要约发售或转售。在发售或招揽即 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 获取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进行子基金份额的要 约发售。 美国: 特别是, 有意投资者应注意以下情况: (a) 基金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或归其司法管辖地方或为 美国人士(定义见该证券法规例 S)的利益要约发售或销售; 及 (b) 本基金及子基金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基金管理人已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机制下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取得有关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本基金的子基金 –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的批准。基金管 理人已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就该子基金发行 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美元)份 额。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美元)份额将只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暂不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 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 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美元)份 额的详情, 请参阅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 有意申请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 应自行了解自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户籍所在地方 的法律对认/申购、持有或处置基金份额而可能面对的(a)可能税务后果, (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 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本基金说明书的部分信息是信托契约中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约, 以了解进一 步详情。 投资涉及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概不保证将会实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 尤其是“风险因素”一节, 以及有关附录中 “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谨请注意,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本基金说明书有关本基金的特定子基金的有关附录及/或补 编一并阅读。附录及/或补编载列有关子基金的详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信息, 以 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补编的条文补充本基金说明书。 查询 投资者如对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 可以下列方式联络基金管理人: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 香港中环金融街 8 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35 楼 3501-02 室); 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电话号码: +852 3929 0960)。 基金管理人将处理或转交有关人士处理从投资者收到的任何查询或投诉, 并相应回复投资者。 其他信息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址: www.efunds.com.hk 以取得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包括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及最新的资产净值。此网站并未经香 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目录 各方名录 ............................................................................................................................... 6 释义 .................................................................................................................................... 7 本基金................................................................................................................................. 13 本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14 基金管理人 ........................................................................................................................... 14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 15 保管人................................................................................................................................... 17 RQFII 保管人........................................................................................................................ 17 认可分销商 ........................................................................................................................... 17 其他服务提供商.................................................................................................................... 18 投资考虑 ............................................................................................................................. 19 投资目标及政策.................................................................................................................... 19 投资及借款限制.................................................................................................................... 19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19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 19 流动性风险管理.................................................................................................................... 23 交叉买卖............................................................................................................................... 24 风险因素 ............................................................................................................................. 25 投资于本基金 ...................................................................................................................... 41 基金份额类别........................................................................................................................ 41 募集 .................................................................................................................................... 41 最低募集金额........................................................................................................................ 41 申购 .................................................................................................................................... 41 申购价................................................................................................................................... 41 认/申购费.............................................................................................................................. 42 最低首次认/申购额及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42 申请程序............................................................................................................................... 42 付款程序............................................................................................................................... 43 一般规定............................................................................................................................... 43 发行限制............................................................................................................................... 44 赎回基金份额 ...................................................................................................................... 45 赎回基金份额........................................................................................................................ 45 赎回价................................................................................................................................... 45 赎回费................................................................................................................................... 45 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 46 赎回程序............................................................................................................................... 46 赎回款项的支付.................................................................................................................... 46 赎回限制............................................................................................................................... 47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47 转换 .................................................................................................................................. 49 转换基金份额........................................................................................................................ 49 转换费................................................................................................................................... 49 转换程序............................................................................................................................... 50 转换限制............................................................................................................................... 50 估值及暂停.......................................................................................................................... 51 计算资产净值........................................................................................................................ 51 调整价格............................................................................................................................... 53 暂停 .................................................................................................................................... 53 分配政策 ............................................................................................................................. 55 累积类别............................................................................................................................... 55 分配类别............................................................................................................................... 55 费用及开支.......................................................................................................................... 56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以及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的费用............................................ 56 一般开支............................................................................................................................... 56 业绩表现费 ........................................................................................................................... 57 有关费用增加之通知............................................................................................................. 57 成立费用............................................................................................................................... 57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 ........................................................................ 58 税务 .................................................................................................................................. 60 香港税务............................................................................................................................... 60 其他司法管辖区.................................................................................................................... 61 一般信息 ............................................................................................................................. 62 报告及账目 ........................................................................................................................... 62 公布价格............................................................................................................................... 62 本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 62 信托契约............................................................................................................................... 63 投票权利............................................................................................................................... 64 基金份额转让........................................................................................................................ 64 反洗钱法规 ........................................................................................................................... 64 利益冲突............................................................................................................................... 65 传真指示............................................................................................................................... 66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分红.................................................................................................. 66 择时交易............................................................................................................................... 67 遵从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67 向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 67 个人资料............................................................................................................................... 67 备查文件............................................................................................................................... 67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69 附表二-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 77 附表三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79 附录五 –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8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及 RQFII 持有人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金融街8 号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 35 楼3501-02 室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 香港 中环 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马骏 陈荣 娄利舟 吴欣荣 陈丽园 杨冬梅 黄高慧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香港 中环花园道 3 号 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33 楼 RQFII 保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经定义词语, 应具以下涵义: “附录” 载列有关子基金或其有关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特定信息的 附录, 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 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就任何 子基金选定并通知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一个或 多个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 由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 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计, 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 日止期间 “摊销期间” 就本基金及/或子基金而言, 是指有关附录订明本基金及/ 或该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将予摊销的期间 “申请表格” 供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指定申请表格, 为免生疑问, 申请表格 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认可分销商” 任何获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分销子基金某些或所有 份额的人士 “基础货币” 就子基金而言, 指有关附录订明的子基金账户的货币 “营业日” 香港银行开门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 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不时决定及于有关附录 订明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 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 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银行于任何日期的营 业时段缩短, 则该日不作为营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另有决定 “注销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注销费用金额, 即就处理 注销该等基金份额的申请而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 最高金额 为该等基金份额的认/申购额的 3% “中国 A 股” 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 并 且以人民币买卖及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资格持有人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者 购买的股份 “类别” 有关子基金的任何已发行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的某类别而言, 指有关附录订明的该类别账户的货 币 “《守则》” 《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 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重要通则部分及第 II 节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或香港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手 册、指引和守则(可不时修订) “关联人士” 就某一公司而言, 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 可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表决权总数 20%或以上的任 何人士或公司; 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 人士或公司; 或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 或 (d) 该公司或其在上文(a)、(b)或 (c) 段所界定的任何关 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换表格” 供转换基金份额的指定转换表格, 为免生疑问, 转换表格并不 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保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Asia) Limited) “小数位” 2个小数字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小数字 “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 包括各附录(各可不时予以修订、更新或补充) “本基金” 易方达精选策略系列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 香港的法定货币 “HKFRS”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某政府发行的任何投资或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资, 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机关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任何 定息投资 “募集期” 就子基金或某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而言, 指基金管理人可决 定并于有关附录(如适用)订明该子基金或该一个或多个类别 的份额进行首次发售的期间 “初始面值”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于有关附录(如适用)订明于募集期间的 每份基金份额价格 “投资顾问” 就子基金委任的投资顾问, 有关详情在有关附录(如适用)载明 “募集期截止时间” 子基金或某类别份额的募集期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下午 4 时正 (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并在有关附 录订明的营业日或其他日期的其他时间 “申购价” 在募集期届满后某类别份额的申购价, 是根据信托契约及下 文“投资于本基金 – 申购价” 所述计算 “本地报章” 英文虎报及香港经济日报, 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并事先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英文及中文日报。如有变更, 本基金 说明书将作出相应更新 “中国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区(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不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基金管理人” 作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实体 “最低首次认/申购额” 就子基金份额或某份额类别作出的最低首次投资额, 具体说 明载于有关附录 “最低持有量”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的任何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份 额最低数目或价值, 具体说明载于有关附录 “最低赎回额” 将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就部分赎回份额予以赎回的任何子 基金或份额类别的份额最低数目或价值, 具体说明载于有关 附录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某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的份额最低额外认/申购额, 具体说明 载于有关附录 “最低募集金额” 于募集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认购总额(如适用), 具体说 明载于有关附录 “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 就子基金而言, 指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或如文义另有所指, 有关该子基金的某一个或多个类别单个基金份额的净值, 是 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如下文“估值及暂停 - 计算资产净 值”一节概述)计算 “付款期”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决定就已发行基金份额于募集 期后须以现金支付该等基金份额的到期付款的期间, 具体说 明载于有关附录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属于以下各项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经香港证监会按照《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 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开放予公众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 上市不予接纳)及进行定期交易, 以及(i)其主要目 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 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 或(ii)其投资目 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 第8.10条所列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 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支付的赎回费(如有), 具体说明载于有关附 录 “赎回日” 就子基金而言, 或文义另有所指, 就有关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 言,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一个或多个特定基金 份额类别不时决定执行该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的任 何基金份额赎回要求的营业日或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 具体 说明载于有关附录 “赎回截止时间” 就赎回日而言, 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必须于该 赎回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或有关 类别的基金份额可不时予以出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 时决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 具体说明载于 有关附录 “赎回表格” 供赎回基金份额的指定赎回表格, 为免生疑问, 赎回表格并不 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赎回价” 基金份额将予赎回的价格, 是根据信托契约决定在下文“赎 回基金份额 - 赎回价”一节载述 “退款期” 由有关申购日或有关募集期结束(视情况而定)后起 7 个营业日 或有关附录订明的其他期间, 在此期间内, 被拒绝申请的认/ 申购款项或未有发行的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认/申购款项 将退回予有关申请人 “逆回购交易” 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购买证券, 并同意在未 来按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基金登记机构” 作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工银亚洲信托有限 公司, 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 构的其他实体 “人民币” 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销售及回购交易” 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 并同意在未 来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开放给国际公众及有关证券定期进行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交易” 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交易对手的交易 “半年度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挑选 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有关一个 或多个其他日期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子基金” 本基金旗下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认/申购费” 发行基金份额时应支付的认/申购费(如有), 具体说明载于有 关附录 “申购日” 就子基金而言, 或文义另有所指, 就有关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 言,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一个或多个特定份额 类别不时决定执行该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相关类别的任何基 金份额申购要求的营业日或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 具体说明 载于有关附录 “申购截止时间” 就申购日而言, 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必须于该 申购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或有关 类别的基金份额不时予以出售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定 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该时间前收到, 具体说明载于有关附 录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 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且其资产净值最 少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转换费” 转换基金份额时应支付的转换费( 如有), 具体说明载于有关 附录 “过户代理人” 作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过户代理人的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 司, 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过户代理人的 其他实体 “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为成立本基金而订 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 “受托人” 担任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ICBC (Asia) Trustee Company Limited)或不时获委任为本基 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其他实体 “基金份额”或“份额” 子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成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美元, 美国的法定货币 “估值日” 某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某基金份额净值或某份额类别资产 净值将予计算的每一营业日及就任何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 每一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 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 (视情况而定)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子 基金或份额类别而不时决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 具体说明 载于有关附录 “估值点” 于有关估值日最后一个收市的相关市场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子基金或份额类 别不时决定的该日期或其他日期的其他时间, 具体说明载于 有关附录。 本基金 本基金为一个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的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 并受香港法律管限。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本基金以伞子基金形式设立, 其现有子基金及/或其有关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详情载列于有 关附录。在遵守任何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批准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设立更 多子基金, 或决定就各子基金额外发行一种或多种份额类别。 每一子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成立为一个独立的信托基金, 以及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 的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 且不得用以偿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于有关附录。子基金内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将以其类别货币计价, 该类别 货币可以是与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附录所订明的其他账户货币。 本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于2008年8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 部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中 央编号为ARO593)。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向法团、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 服务。 基金管理人是于2001年4月17日成立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的 母公司是一家获中国证监会发牌的基金管理公司, 而于2020年3月底, 基金管理人的母公司所 管理的资产超过人民币1.5万亿元, 使其成为中国内地最大资产管理人之一, 亦具备同时为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投资组合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顾问并将其有关特定子基金资产的 任何管理职能委托予该投资顾问, 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果基金管理人就现有子 基金委任投资顾问, 须向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而本基金说 明书及/或有关附录将就该项委任予以更新。 基金管理人根据香港法规需承担的任何责任, 或在其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下, 该等 因其职责而可能须承担的责任, 均不应被豁免或获得赔偿, 亦不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开支。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的详细资料如下: 马骏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荣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娄利舟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 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 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吴欣荣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陈丽园 陈丽园女士,工商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执委会主席,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 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 理、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冬梅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 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黄高慧 黄高慧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金融), 拥有十八年的金融行业经验。在加入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之前, 黄女士曾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及世纪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机构销售主管。黄女士于2012年1月迁至香港, 她是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首席 执行官, 负责发展其业务。 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本基金的受托人是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为香港一家注册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主要业务是提 供受托人服务。 受托人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 册成立的公司, 并为根据《银行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16 条获发牌的银行。根据《守则》 第 4.7 及 4.8 条的定义, 受托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 保管或控制所有投资、现金及构成每一子基金 的资产一部分的其他财产, 并以信托形式为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以及在法律所 准许的范围内, 该等现金及可登记的资产应以受托人名义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登记, 且有关子 基金的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应按受托人就保管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认为适当的 方式处理。受托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关联人 士)作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 并可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赋权任何有关保管人或 共同保管人, 在受托人没有以书面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委任副保管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 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授权代表或获受托人就有关子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费用及开支, 应 从有关子基金支付。 受托人(A)应以合理谨慎、技能及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被委任托管及/或保管 本基金的子基金中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共同保管 人或副保管人(各称为“相关人士”), 及(B)确信每名相关人士须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 为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然而, 倘若受托人已履行(A)和(B)所载的义务, 则受托人 无须就不属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负 责。受托人仍然须就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该等作 为或不作为视为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受托人应尽合理努力追讨因相关人士违约而引致的任 何投资及其他资产损失。 受托人概不就(a)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中央存管或 结算和交收系统(与任何存放在该中央存管或结算和交收系统的任何投资有关); 或(b)任何出借 人或由该出借人(其获转让的任何子基金资产是根据为该子基金作出的借贷而以其名义登记)委 任的代名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负责。 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授权代表及代理人有权就履行其责任、 职责或职能时, 或行使其在信托契约下或就某子基金的权力、权限或酌情权(包括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代表子基金与其他服务提供商可能订立的协议的任何责任所产生的)时可能被施加或主 张, 或可能产生或蒙受(不论直接或间接), 或对受托人施加或可能施加的任何诉讼、法律程序、 负债、成本、主张、损害、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的开支)获得补偿, 而对 有关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具追索权, 但对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并无追索权。尽管有上 述规定, 受托人根据香港法规(包括《受托人条例》)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或在其欺诈或疏忽 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下, 该等因其职责而可能须承担的责任, 均不应被豁免或获得赔偿, 亦不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开支。 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为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提供过户 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受托人作为过户代理人, 将负责向本基金及各子基金提供过户代理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转换及赎回的申请, 其中包括根据适用反洗钱法规核实申 请人的身份及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受托人作为基金登记机构, 将负责备存及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受托人可通过包括委任另一基金登记机构及/或过户代理人, 从而更改上述安排。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作出有关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的投资决定。受托人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措 施, 确保载于“投资考虑”一节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及载于有关某子基金的有关附录之任何特定 投资及借款限制, 以及该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除上述者外, 受托人并不对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托人并不负责编制或刊发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有关受托人履历的披露除外)。 保管人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为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保管人。 工银(亚洲)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值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全球最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工银 集团”)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托管的资产已达人民币 16.5 万亿元(约 2.37 万亿美元)。工 银(亚洲)为工银集团在中国内地以外的旗舰企业, 为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并为覆盖亚 太区的地区中心。 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服务协议(“保管服务协议”), 保管人将担任本基金及子基金 的资产的保管人, 该等资产可能直接由保管人持有或根据保管服务协议通过其代理人、副保管 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RQFII 保管人 就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的债务证券、中国A股或在中 国内地的其他获准许投资项目的子基金而言, 有关RQFII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在中国内地 委任一名保管人保管资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已被基金管理人连同保管人 委任为有关子基金所持有资产的RQFII保管人。 建行将被委任为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位于中国内地的资产的保管人。 建行总部设于北京, 是中国内地领先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前身中国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10 月成立。建行于 2005 年 10 月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号: 939), 并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号: 601939)。2016 年底, 建行的市值达到 19,262,600 万美元, 于 全世界上市银行中位列第五。根据英国杂志《银行家》, 以一级资本计, 建行于 2016 年全球 1000 家银行中位列第二。 建行拥有 14,985 家银行分店及 362,482 名员工, 为数以百万计的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服务, 并 与中国内地经济体内战略产业的领先企业及众多高端客户保持紧密合作。建行于 29 个国家及 地区拥有商业银行分行及子公司, 海外实体多达 251 家, 其子公司覆盖各行各业, 包括资产管 理、融资租赁、信托、人寿保险、财产及灾害保险、投资银行、期货及养老金。 认可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位或多位认可分销商推销、促销、销售及/或分销一个或多个子基金的基 金份额, 以及接收认/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如通过认可分销商作出认/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 基金份额可能以经手申请人所提出基金份额 认/申购申请的认可分销商的代名人公司的名义登记。由于此项安排, 申请人将依赖其基金份额 登记于其名下的人士代其行事。 投资者通过认可分销商申请认/申购、赎回及/或转换基金份额, 应注意该等认可分销商可能就 接收认/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实施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留意有关认可分销商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能支付或与该等认可分销商分摊任何其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任何认/申购费、赎回 费、转换费及管理费)。为免生疑问, 就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活动而应支付予认可 分销商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 将不会从本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支付。 其他服务提供商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任其他服务提供商就子基金提供服务。该等其他服务提供商(如有)的 详情, 载列于有关附录。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和特定风险, 以及其他重要详情, 载于本基金说明书内有关子基金 的附录。 某些子基金可能并无固定的地域资产配置。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有)仅供参考。为实现投 资目标,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例如某子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所在的市场出现经济衰退或政治动 荡, 或发生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变化), 实际的资产配置可能与预期的资产配置有显著不同。 若投资目标及/或政策有任何重大的更改, 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并向受影响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与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的其他通知期)。下列 是作出任何属非重大更改的变更时必须符合的首要原则及要求: (a) 变更不构成有关子基金的重大变动; (b) 变更后将不会使有关子基金的整体风险状况出现重大变动或增加; 及 (c) 变更不会实质损害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权益。 投资及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取得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及借款限制。除非有关附录另有披露, 否 则每一子基金须受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的规限。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违反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考虑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把在 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有关情况作为首要目标。 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会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请参 阅有关附录以了解每一子基金的此等交易的进一步详情。 如有关附录所披露,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子基金可从事证 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及/或逆回购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 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相关风险。有关子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的资料将载于子基 金的年度报告内。基金管理人有关证券融资交易的政策概要载于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制度由中国内地的有关机关(即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则及规例 所监管。该等规则及规例可不时修订, 包括(但不限于): (i) 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颁布并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的《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ii) 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的《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及 (iii)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颁布并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 (iv) 有关机关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的法规。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 RQFII 法规, 有意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申请 RQFII 资格。RQFII 持有人已在中国内地获得 RQFII 资格。 基金管理人(作为 RQFII 持有人)可不时提供 RQFII 额度以供子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之用。 根据外管局的 RQFII 额度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灵活地将其 RQFII 额度在其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因此, 基金管理人可将额外的 RQFII 额度分配给某一子基金, 或将本可 供子基金使用的 RQFII 额度分配给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亦可向外管 局申请增加可供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其他客户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所使用的 RQFII 额度。 然而, 概不保证基金管理人可得的 RQFII 额度将时刻足够供子基金投资使用。如总认/申购额已 达到基金管理人分配予子基金的 RQFII 额度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接受子基金的进一步 认/申购申请, 而无需事先或再作任何通知。 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 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是由香港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 深港通均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投资者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及深港通(统称“互联互通机制”)均包括北向交易通(投资于中国内地股票)及南向交易 通(投资于香港股票)。根据北向交易通, 投资者通过其香港的经纪商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香港联交所”)建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及深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 买卖上交 所及/或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根据南向交易通, 合资格投资者可向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 盘传递, 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合资格证券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买卖在上交所上市的特定股票(即“沪股通股票”), 包括不时的上证 180 指数的成份股、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 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范围内但有 H 股同时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 A 股, 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并非以人民币买卖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合资格沪股通股票的名单须不时进行审查。 在深港通下,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能够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特定股票(即“深股通股票”)。此等 股票包括市值人民币60亿元或以上的所有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 以及同时 发行中国A股及H股的所有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 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并非以人民币买卖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及 (b)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退市整理期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在深港通初始阶段, 合资格在北向深股交易通下买卖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投资者限于 有关香港规则及规例所界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预期合资格证券的名单须进行审查。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将只允许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的日期在上交所市场 及深交所市场进行交易, 而两地市场的银行服务在相应的结算日可获提供。 交易额度 在互联互通机制下进行交易须受不时颁布的规则及规例所规限。 在互联互通机制下进行的交易受制于一个每日额度(“每日额度”)。北向沪股交易通、北向深 股交易通、南向沪股交易通及南向深股交易通将分别受制于不同的每日额度。每日额度限制互 联互通机制下的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额度并不属于任何子基金所有, 并按先到先得 的原则使用。 结算及保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 亦为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及中国结算将负责为其各 自的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 并提供存管、名义持有人及其他相关服 务。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 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 有任何实物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只可通过其经纪商/保管人持有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该等对沪股通股票 及深股通股票的所有权在该等经纪商/保管人本身的记录(例如: 客户结单)中反映。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 香港结算对其通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不主 张所有人权益, 但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在处理沪股通股 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时, 将会视香港结算为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控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 并会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由香 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之结算而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有关经纪商或 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该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方可参与的公司 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日期前约二至三个星期公 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会将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 (例如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决议数目)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外资持股限制 根据有关规则及规例, 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持有中国 A 股时, 须受以下持股 限制﹕ 任何香港或海外投资者对中国A股的单一海外投资者持股比例,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 及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对中国A股的海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30%。 当某个中国 A 股的海外持股总额超过 30%上限时, 有关海外投资者将被要求于 5 个交易日内按 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出售有关中国 A 股。倘若因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而超过该 30%上限, 香港联交所将识别有关交易所参与者, 并要求其进行强制出售。因此, 倘若子基金所投资的中 国 A 股上市公司的海外持股总额已超上限, 则子基金可能被要求将其持仓予以平仓。 上交所、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将在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海外持股总额接近 30%时发出通 知或警示。北向交易的买盘将在海外持股总额达到 28%时暂停, 并只在海外持股总额回落至低 于 26%方会恢复。北向交易的卖盘将不受影响。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因此, 有关子基金将需 要使用其人民币资金进行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交易费 除须支付买卖中国 A 股的交易费及印花税外, 有关子基金可能须缴付新的投资组合费用、股息 税及与股票转让所得收益相关的税项, 该等费用将由有关机关确定。 在互联互通机制下,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买卖和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时将须缴付由上 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有关中国内地机关征收的费用及征费。有关交易费用及 征 费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可 在 网 站 : http://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en.(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查阅。 投资者赔偿基金范围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为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在香港进行交易 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的失责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而成立的基金。失责行为包括资不 抵债、破产或清算、违反信托、亏空, 欺诈或不法行为。 就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违约事件而言, 投资者赔偿基金亦涵盖投资者就上交所或深 交所运营的股票市场所交易的证券而遭受的损失, 且此证券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安排下的北向 交易传递的买卖指令。 另一方面,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投资者保护基 金”)的职能包括“证券公司解散、倒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 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中国内地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就有关子基金而言, 由于子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 因此该等交易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 (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管理政策, 以便其识别、监控及管理不同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 保每一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配置将有助于子基金履行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义务。该政策, 结 合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亦寻求在出现大规模赎回时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保护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包含投资策略; 交易频率; 相关资产的流动性; 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以及子基金的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旨在确保对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待遇及透明度。 在投资于子基金的相关证券前, 以下各项流动性风险范畴应予以考虑: ? 证券的成交量及交投量将予考虑; ? (如价格由市场决定)发行的规模及基金管理人计划投资部分将予考虑; ? 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机会及时间范围将予评估; ? 过往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独立分析可表明该工具的相对流动性及适销性。在评估二级市 场活动的质量时, 处理有关可转让证券的中介机构及做市商的质量及数量应予考虑。 如证券的流动性被评估为不足以应对可预见的赎回要求, 有关证券必须在投资组合 中有其他流动性足以应对预期赎回要求的证券之情况下方可予购买或持有。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有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的概况, 以确保该等投资适合标题为“赎 回基金份额”一节下订明的赎回政策, 并有助于每一子基金履行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义务。 此外, 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为在特殊市况下管理每一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 定期压力测试的具体细节。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子基金于任何赎回日被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有关子基金已 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受“赎回基金份额”一节中标题为“赎回限制”下的条件规限); -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 可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或扣除财政及出售费用, 例如: 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通常称为财政费用), 以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实践中, 基金管理人将于使用任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前与受托人协商。投资者应注意有关工 具未必可有效管理流动性及应对赎回之风险。 交叉买卖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将子基金之间及/或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交叉 买卖作为其投资组合管理的一部分,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以实现有关子基金的投 资目标及政策, 则基金管理人可进行上述子基金之间或其他基金之间的交叉买卖。通过进行交 叉买卖, 基金管理人可实现交易效率,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节省成本。 有关交叉买卖只在买卖决定符合客户双方的最佳利益及符合客户双方的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 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并且将按照香港证监会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按现行市值及公平交易条 款执行, 进行该等买卖的理由须在执行之前以书面记录。 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在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 先考虑下列风险及有关附录所载并与任何特定子基金有关的 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投资与否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投资者如对本身是否适合投资某 子基金存在疑问, 应寻求独立的专业财务意见。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概不保证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尽管基金管理人拟实施旨在尽量减低潜在亏损的策 略, 但概不能保证此等策略将会成功。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在子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因 此, 各投资者应仔细考虑其能否承担投资于有关子基金的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每一子基金均不保证付还本金。投资于子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账户, 亦不受任何政府、政府机构或其他可向银行存款账户持有人提供保障的保证计划的保 障。概不保证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在任何时期, 尤其是在短期内可实现资本增值。每一子基金均 会受制于市场波动及所有投资的内在风险。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价格及由其产生的收益可跌 可升。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环境及消费模式的变更、缺乏公开可得的投资及其发行人的信息, 以及投资 者的预期等多项因素, 该等因素可能会对投资价值带来重大影响。普遍而言, 新兴市场相较发 达市场更不稳定, 并可能面临较大的价格波动。因此, 市场走势可能会导致有关子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幅波动。基金份额价格及由其作出的分配(如有)可跌可升。 概不能保证投资者可获得收益或避免亏损(不论是否重大)。投资价值及来自有关投资的收入可 跌可升, 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于各子基金的本金。具体而言, 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各项不明 朗因素影响, 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的变动。在股市下跌期间, 波动性可能上升。 在该等情况下, 市场价格可能长时间与理性分析或预期不符, 并可能会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 施或其他原因而受大额资金的流向影响, 因而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及有关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险。 自1978 年以来, 中国内地政府已实施经济改革措施, 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动力发展中国 内地经济, 逐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型。然而, 许多经济措施均处于试验性阶段或史无前 例, 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中国内地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对在中国 内地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如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完善。中国 内地的会计标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 或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低效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 股、B 股(即由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发行, 并以外币买卖及可供中 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票)及H股(即由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公司发行, 并以港元买卖的股票)投资于中国内地公司的股本权益。中国内地股票市场曾经历 价格大幅波动, 并概不保证该等波动日后不会出现。 投资者可投资中国内地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由于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相比, 该等证券的数目及 其综合总市值相对较小, 因此, 投资于该等证券或须承受更大的价格波动性及较低的流动性。 投资者亦应知悉, 中国内地税务法规可能影响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入金额, 以及可从有 关子基金的投资中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将继续更改, 并且可能有冲突和模糊之处。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发行人的财政状况出现不利变动, 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品质下降, 因而令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扩大。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 评级下调, 亦可能影响证券的流动性, 令其较难出售。子基金的投资也面临着发行人可 能无法及时偿还其发行的证券的本金及/或利息的风险。若子基金的资产所投资的任何 证券的发行人违约, 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以没有任何担保物支持的无担保方式发售。在该等情况下, 有关子基金将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具有同等偿还顺序。因此, 若发行人破 产, 发行人资产清算后所得的款项会先悉数清偿全部有担保的索赔, 然后才会支付予发 行人发行的相关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 有关子基金作为其交易对手的无担保债 权人, 须全面承担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破产风险。 子基金可持有现金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而政府及监管的监督程度或有不同。 倘若银行或金融机构资不抵债破产, 子基金或蒙受重大损失或甚至全损。 信用评级风险 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普尔及惠誉给予债务证券的评级是普遍接受用作量度信用风险的 指标。然而, 从投资者的角度, 信用评级须受制于若干限制。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 由过往的表现所衡量, 未必反映到可能发生的未来状况。评级机构不一定会及时更改发 行人的信用评级, 以反映可能影响发行人就其责任如期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事件。此外, 在各评级类别中的证券有不同的信用风险程度。 信用评级调低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普遍接受用作量度信用风险的指标, 但 须受制于若干限制。举例而言, 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由过往的发展来衡量, 未必反 映到可能发生的未来状况。为响应最近的信用事件而更新信用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差。 BBB-或以上评级的证券或须承受被调低至BB+或以下评级(当投资有关债务工具时, 由 中国内地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或一家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的风险。债务证 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未来可能被调低。如评级被调低, 子基金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 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决定是否出售证券。 当发生BBB-或以上评级的证券被调低至BB+或以下评级(当投资有关债务工具时, 由中 国内地一家信用评级机构或一家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时, 子基金还将承 受以下段落列示的评级较低风险。 评级较低及未获评级的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BB+或以下评级(当投资有关债务工具时, 由中国内地一家信用评级 机构或一家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的证券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 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 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发行人及时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将特别容易受到其财 务状况中的不明朗因素及不利变化的影响。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变现或 表现不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此外, 此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为不活跃, 使其较 难以子基金希望的价格或时间出售。此等证券较难进行估值。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 此等证券的价值往往更不稳定, 且对个别发行人的发展及一般经济状况较为敏感。因此, 有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 利率风险 投资于子基金或须承受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某一债务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 融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容易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如果利率发生变动, 该等债务证券 的价值可能下跌。一般而言, 当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将会上升, 而利率上升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下跌。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如子基金所持债 务证券的价值下跌, 子基金的价值亦将受到不利影响。 估值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价值或承受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 即债务证券定价不 当的运营风险。挂牌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依据独立第三方(如可获提供价格)提供 的估值进行。然而, 若在极端市场条件下或第三方系统出现故障等可能无法获得独立定 价信息的情况下, 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则可以基金管理人就此目的委任(在与受托人协 商后)就该项投资提供市场的公司或机构的核证为依据。在该情况下作出的估值, 可能涉 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 如果发生不利市况, 以致无法于有关估值时间从市场获得任何参考报价, 则有关债务证 券的最近可得报价可被用作估计其公允价值。或者,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 可准 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 包括使用其他具有相似性质 的债务证券的报价。基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 该估值方法可能不同于实际的清算价格。 如果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 这将影响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相比上市债务证券, 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较难计算。非上市债务证券通常按其初始价 值(即相当于就购入非上市债务证券而从有关子基金支销的金额(在各种情况下, 包括印 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开支的金额)进行估值, 但任何该等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须由受 托人认可并具备资格对非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认。该专业人士可参 考其他可比较的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 从而对非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非上市债务 证券的买卖可能欠透明度, 而其价格可能不公开显示。本基金可能面临该专业人士并不 知悉非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交易, 可能只使用历史价格而未能反映有关债务证券的近期 交易的风险。在该等情况下, 由于价格信息不完整, 非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可能不准确。 这将对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构成影响。 非上市债务证券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未必在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 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成交量可能较低。在缺乏活跃性的二级市场, 有关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 直至其到期日为止。如果收到大量赎回申请要求, 有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较大折扣卖出证券进行变现, 以满足该等赎回要求, 有关子基金 可能会因折价卖出该等证券而蒙受亏损。 有关债务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市场正在发展阶段, 其市值及成交量相比发达市场可能较低。人民 币计价债务证券市场的低成交量所致的市场波动及可能的流动性缺失, 可能会导致在 该等市场买卖的债务证券的价格大幅波动, 并可能影响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性。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未必在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 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成交量可能较低。在缺乏活跃性的二级市场, 有关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 直至其到期日为止。如果收到大量赎回申请要求, 有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较大折扣卖出证券进行变现, 以满足该等赎回要求, 有关子基金 可能会因折价卖出该等证券而蒙受亏损。债务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为多种因素(包 括当时的利率)而高于或低于初始认购价。 此外,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可能很大, 子基金可能因此而 承担重大的交易成本, 甚至可能在出售该等证券时蒙受亏损。 股票投资风险 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权益性证券。相比投资于较短期及较长期债务证券, 投资于权益性 证券的回报率可能更高。然而, 投资于权益性证券的风险亦可能较高, 因为决定权益性证券投 资表现的因素难以预计。因此, 子基金所投资权益性证券的市值可升可跌。影响权益性证券的 因素众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绪、政治环境、经济环境, 以及当地和全球市场的业务及社会状 况的变化。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证券所的交易; 而暂停交易将导致 子基金难以清仓变现, 继而使有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波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会波动。证券价格走势难以预计, 并且会受到包括供求关系转变、政府贸易、财 政、货币及外汇管制政策、国家、地区及国际政治和经济事件, 以及市场的内在波动性等各项 因素影响。子基金的价值将会受到该等价格变动的影响, 尤其在短期内可能出现波动。 与投资中小型公司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投资于此等证券可能使该子基金面临例如较大的 市场价格波动、公开获取的信息较少、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等风险。 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相比较为成熟的证券, 首次公开发售 的证券价格通常面临较大及较多不可预测的价格变动。基金管理人拟或能够参与的首次公开发 售一般存在买卖机会不足或分配不足的风险。此外, 由于缺乏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交易历史, 与该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相关的投资或潜在投资的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可能难以评估。此等风险 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相关基金。除了该子基金所收取的支出及收费外, 投资 者应注意投资于此等相关基金所涉及的额外费用, 包括此等相关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 和支出及有关子基金在认/申购或赎回此等相关基金时应付的费用。此外, 概不保证1)相关基金 的流动资金足以随时满足当时所作出的赎回要求; 及2)投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 尽管基金 管理人已采取尽职审查程序以选择及监控相关基金。此等因素可能对有关子基金或其投资者造 成不利影响。如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基金, 则可能 产生潜在利益冲突。有关该等情况的详情, 请参阅标题为“一般信息 - 利益冲突”一节。 借款风险 受托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下, 基于便利赎回或为有关子基金购买投资等多种理由而为子基 金进行借款。借款涉及高财务风险, 并可能增加有关子基金所承受的风险因素, 例如: 利率上升、 经济下滑或其投资的相关资产的状况恶化等。概不能保证有关子基金能够以有利的条件进行借 款, 亦不能保证有关子基金的债务将随时可取用或由有关子基金进行再融资。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的若干国家或地区被视为新兴市场。于新兴市场的投资将对区内政治、社会或 经济发展的任何改变表现敏感。许多新兴市场过去一直受政治不稳定的影响, 这可能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由于新兴市场相比发达市场更不稳定, 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股 均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开发的新兴市场的证券市场, 在某些情况下, 可导致潜 在流动性不足。发展中市场的证券市场并不及较成熟证券市场的规模庞大, 成交量也大为逊色。 投资于该等市场将面临市场暂停、外资投资限制及资金汇回管制等风险。 同时, 还有可能发生国有化、征用或没收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调控、社会不稳或外 交发展事件, 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 在新兴市场的法院 取得判决及强制执行判决也可能较难。 新兴市场基金的相关投资的流动性可能不足, 以致限制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投资组合变现 之能力。适用于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汇报标准、惯例及披露 规定可能与适用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 例如, 投资者可获得的信息较少, 且可获 得的信息可能已经过时。 主权风险 若干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若干发达国家或地区是商业银行及外国政府的特别大型债务人。投资 于由该等国家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可能涉及高风险。政府实体是否愿意 或能够及时偿还到期应付的本金及利息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 其中包括其现金流量状况、其外 汇储备程度、付款到期当日是否备有充足外汇及债务负担就经济整体而言的相对规模。 政府实体亦可能依赖从外国政府、多边代理机构及其他海外代理机构的预期偿付, 以减低其债 务的本金及欠款。然而, 未能施行经济改革或达到所需的经济表现水平或偿还到期应付债务, 可导致此等第三方取消继续向政府实体提供贷款的承诺, 并可能进一步削弱该债务人及时偿还 其债务的能力或意愿。 如发生违约情形, 主权债务的持有人(包括子基金)可能会被要求参与该债务的重组并向有关政 府实体提供更多贷款。此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主权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国家的政府发行或 担保的证券。倘若主权国家发生任何信用不良事件, 特别是发生主权信用评级被下调或主权国 家违约或破产, 子基金的表现及价值将会恶化。并无任何破产法律程序可供用作追讨全部或部 分政府实体已拖欠的主权债务。 集中风险 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以持股数目及子基金可投资的 证券的发行人数目计,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未必相当分散。该子基金可能受该等证券表现的不利 影响或非常依赖该等证券的表现。投资者还应知悉, 该子基金很可能比有广泛配置的基金(例如: 全球或地区性股票或债券基金)更为波动, 因为该等子基金更容易受到由于有限持股量或其各 自的国家/地区/行业/资产类别的不利条件造成的价值波动的影响。 结算风险 新兴市场的结算程序通常不甚发达、可靠性较低, 并且可能需要相关子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的 付款前先进行证券交付或将证券所有权转移。倘若证券公司在履行其职责时失责, 子基金可能 承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倘若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未能就子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作出支付, 或由于任 何原因以致未能履行其对该子基金的合同义务, 则子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损失。另一方面, 在某 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子基金错失投资机会 或无法购入或出售某项证券, 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保管风险 当地市场可能为保管在该等市场的资产而委任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如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 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 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保管风险。倘若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算、 破产或资不抵债,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取回其资产。在如具追溯效力的法律应用及所有权 的欺诈或不当登记等极端情况下, 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 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通常较其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所承担的更高。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将不会履行其对子基金的责任的风险。子基金在对如债券、 期货及期权等作出投资时, 或须承受交易对手风险。如交易对手违约, 且子基金被妨碍行使其 与投资组合投资有关的权利, 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并招致与证券附带的权利有关的费用。 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货币及外汇风险 子基金亦可发行以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子基金可将部分资金投资于以 其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该子基金的表现将因而受其所持资产的货 币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有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所影响。如某一证券的计价货币兑该子 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 则该证券的价值将上升。相反地, 该货币汇率的下降会对该证券的价值 造成不利影响, 在该等情况下, 子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 失。由于基金管理人旨在为该子基金取得以其基础货币计算的最高回报, 因此该子基金的投资 者可能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此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子基金可能通过外汇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寻求抵消此类风险敞口。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高度不稳 定、高度专业化且高度技术性。在该等市场, 可以在很短时间内(通常为几分钟)出现包括流动性 和价格在内的显著变动。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外国政府通过管控 当地外汇市场而作出的潜在干预、外资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此等风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 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外汇管制法规的任何变动可能使汇出资金出现困难。如果有关子基金无法将资金汇回以支付基 金份额赎回款项, 则子基金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有关子基金暂停交易的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 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存托凭证、参与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 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 例如参与票据、股权互换及股票挂钩票据等投资, 上述产品或统 称为“结构性产品”。如此等工具并无活跃的市场, 于此等工具的投资可能会缺乏流动性。该 等工具性质复杂, 因此存在错误定价或估值不当之风险, 而此等工具可能未必可时刻完全追踪 其原设定追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价值。估值不当可导致须向交易对手支付较高款额或有关 子基金的价值有所损失。 此等工具亦将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资不抵债或违约的风险。另外, 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 产相比, 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此外, 很多衍生工具及 结构性产品内含杠杆作用, 这是因为该等工具带来相比订立交易时已付或已存入资金显著更大 的市场风险敞口, 所以相对较小的不利市场变动就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产生超过所投资原始金 额的亏损。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市场(一般会买卖多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市场) 所受的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相比有组织的交易所较少。此外, 给予某些有组织的交易所参与者 的很多保障, 例如交易结算所的履约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因此, 在 场外交易市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须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可能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项下的责任的 风险, 这将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此外, 于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某些工具(如定制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流动性可 能不足。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市场相比流动性较高的投资市场更不稳定。此等风险可能对有 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被允许(但无义务)运用对冲技术(例如运用期货、期权及/或远期合约)以试图抵消市 场和汇率风险。概不保证对冲技术能够完全有效地达到预期效果。对冲能否成功, 很大程度取 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 对冲可能欠缺效率或无效。这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 不利影响。 虽然子基金可能订立该等对冲交易以寻求降低风险, 但难以预料的货币、利率及市场环境的变 化, 可能导致子基金整体表现较差。子基金可能无法取得对冲工具与被对冲投资组合之间的完 全关联性。低关联性可能妨碍有关子基金进行计划的对冲或令有关子基金蒙受损失风险。 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开支(视当时的市况, 可能重大)将由招致该等开支的有关子基金承担。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 与全球具领导地位的证券市场相比, 流动性较低, 并且波动性较大, 这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之价格波动。若干证券或会难于出售或不可能出售, 这会影 响有关子基金按该等证券的固有价值购入或出售该等证券的能力。子基金在进行估值及/或按 其公允价值出售证券时可能因不利市况及/或大规模赎回而遭遇困难。这亦可能使子基金面对 流动性风险。如收到巨额赎回要求, 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扣出售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要求及 子基金对该等投资进行交易时可能蒙受亏损。因此, 这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 影响。 投资估值的困难 代表子基金购入的证券, 日后可能由于与证券发行人、市场和经济状况及监管制裁有关的事件 而变得欠缺流动性。在子基金的投资组合证券的价值没有明确指示可用的情况下(例如: 当买卖 证券所在的二级市场已变得欠缺流动性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应用各项估值方法以 确定该等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 市场波动性可能导致子基金最近可得的申购价和赎回价与子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有 差异。倘若在基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调整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反映子基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协商之后作出有关调整, 以保障投资者的权 益。 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估值可能会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 未必可时刻获得独立定价信 息。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受限制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就外资拥有权或持有权设立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 券。在该等情况下, 有关子基金可能需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关市场。在任一情况下, 由于诸如 资金汇回的限额、交易限制、不利税收待遇、较高的佣金成本、监管报告的要求及依赖于当地 保管人及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等因素, 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限额或会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 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日后可能会出现法律、税务及监管上的变更。例如: 衍生工具的监管或税务环境正在演变, 以及 其监管或税务的变更或会对衍生工具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现有法律及法规的变更将导致有关 子基金或须遵从的法律规定有所变更, 并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终止风险 子基金在若干情况下可能被终止, 该等情况概述于“一般信息 - 本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一 节, 包括于任何日期, 就本基金而言, 本基金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 或就子基金而言, 子基金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或附录所披露的其他金额)。若子基金被终止, 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比例分配其于该子基金的资产的权益。在有关出售或分配期间, 有关子基金持有的某些 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 因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损失。此外, 任 何与有关子基金相关的未全面摊销的组织开支(例如: 成立费用)届时将从子基金资产中扣除。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若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可能从相关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或向相关交 易对手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可能只接受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 但有关子基金须承受将无法把其所收取的担 保物变现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有关子基金亦须承受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或缺失 或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的风险。 在子基金向相关交易对手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 一旦交易对手资不抵债, 则有关子基金可能会 面临无法取回担保物的风险, 或若担保物成为相关交易对手的债权人可获得的担保物, 则有关 子基金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后方可收回。 子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下收取的财务费用可以再投资, 以产生额外收入。类似地, 子基金收取 的现金担保亦可再投资, 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有关子基金将承受与任何该等 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 并且可能因再投资其收取的融资费用及现金担保而产生损失。有关子基 金须承受因为再投资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人失败或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 值下跌而导致有关损失。现金担保的投资价值下跌会减低有关子基金在证券借贷合约到期时可 退还予证券借贷交易对手的担保物金额。有关子基金将被要求支付原先收取的担保物价值与可 退还予交易对手的担保物金额之间的差额, 从而令有关子基金蒙受损失。 在一项销售及回购交易下, 有关子基金保留其已售予交易对手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及回报, 因此, 有关子基金在其必须按预定价格(如该预定价格高于证券在回购时的价值)从交易对手回购该等 证券时须承受市场风险。倘若子基金选择将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 其亦 须承受因该项投资而产生的市场风险。 倘若额外收入是通过子基金对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收取的财务费用而产生, 有关子基金将就 该等投资承担市场风险。 与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有关子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除了上述“中国内地市场风险”及有关附录中的 “人民币货币风险”外, 有关子基金亦须承受以下额外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让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资于合资格中国 A 股。互联互 通机制受到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例如 交易规则)的规限。 有关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就互联互通机制的跨境交易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规则。 务须注意, 有关法规未经测试, 将如何被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而且其适用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此外, 现行法规可能会变更, 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概不能保证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取消。 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有关子基金, 可能会因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 响。 额度限制 互联互通机制受到额度限制。特别是, 互联互通机制受制于每日额度, 而每日额度并不属于 本基金, 只可按先到先得原则使用。一旦超出每日额度, 买盘指令将被拒绝(但不论额度结 余多少, 投资者仍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因此, 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有关子基金及时地通 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 而有关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实现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且风险得到审慎管理, 香港联交所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均保留可暂 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暂停交易机制前需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互联 互通机制的北向交易实施暂停, 则有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及其实现其投资策 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互联互通机制将只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均开市进行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结 算日营业的日期方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香港 投资者(如有关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 A 股交易。在中国内地市场开市进行交易但香港 股票市场收市及互联互通机制因而并不进行交易的时间, 有关子基金可能承受中国 A 股价 格波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场参与 者可以参与此机制, 但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 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务须知悉, 中港两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 为了配合机制的运作, 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引致的问题。 此外, 互联互通机制的“互通”需要将跨境传递买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已设立交易指令传 递系统(“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 以获取、汇总及传递由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 跨境指令。概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 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 两地市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 干扰。有关子基金进入中国 A 股市场的能力(及其实现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规, 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票前, 账户须有足够的股票, 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 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的中国 A 股 卖盘指令, 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倘若有关子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某些中国 A 股, 有关子基金必须在沽出该等股票当日(“交 易日”) 开市之前把中国 A 股转至其经纪商的相关账户。如果错过了此期限, 有关子基金将 不能于交易日沽出该等股票。由于此项要求, 有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 A 股。 然而, 有关子基金可要求保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一个特别独立户口(“SPSA”)以将其 所持有中国 A 股存置在经提升的交易前监控模式之下。每个 SPSA 将获中央结算系统指派 一个独有的“投资者识别编号”以便 China Stock Connect System 核实投资者(例如: 有关 子基金)的持股。只要在经纪商输入有关子基金的卖盘指令时 SPSA 具备足够持股, 则有关 子基金将能够出售其所持有的中国 A 股(与在非 SPSA 户口现时的交易前监控模式下把中 国 A 股转移至经纪商的户口的做法相反)。为有关子基金开立 SPSA 户口将有助于有关子基 金及时出售其所持有的中国 A 股。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当某股票被调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的合资格股票的范围时, 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 被限制进行买入。这对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 例如发生基金管理人拟 买入被调出合资格股票范围的股票的情形。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 并将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 以便进行跨境交易 的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 当地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 行结算与交收, 另一方面还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 交收责任。 作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国家中央交易对手, 中国结算经营全面的清算、结算及持股基础设 施网络。中国结算已建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中 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被视为微乎其微。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 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 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 将善意地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参与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主张所欠的股票 和款项。在该情况下, 有关子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 失。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香港及 海外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通过其经纪商或保管人持有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沪股通 股票或深股通股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 (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就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某些类型公司 行动采取行动的时间, 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 有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 公司行动。 投资者保障基金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乃通过经纪商进行, 须承受该等经纪商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 险。 就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违约事件而言,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亦涵盖投资者就上交 所或深交所运营的股票市场所交易的证券而遭受的损失, 且此证券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安 排下的北向交易传递的买卖指令。 另一方面, 由于有关子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但非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 故 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与创业板市场相关的风险 有关子基金可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投资于创业板市场可导致有关子基金及 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以下额外风险适用: 股票价格波动性较高及流动性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通常属新兴性质, 经营规模较小。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有较大的 价格涨跌幅限制, 以及由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较高, 其流动性与其他各板相比可能会有所限制。 因此,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较高, 而其风险及成交额比 率较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高。 估值过高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票可能被估值过高, 而该等异常的高估值未必可持续。股票价格可能因 流通的股份较少而更容易受操纵。 法规的差异 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 有关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规则及规例并不及在各主板上市的公司的 规则及规例严格。 退市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退市可能更为普遍及快速。创业板市场的退市规则较各主板严格。如 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退市, 这可能对有关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分配风险 分配类别可分配收益。然而, 概不保证该等收益分配一定会作出, 亦不保证会有任何收益分配 的目标水平。高收益分配率并不意味着有正数或高回报。 根据有关附录的披露, 收益可从子基金的资本拨付。如在有关期间内, 归属于有关分配类别的 净可供分配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分红, 基金管理人可从子基金的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投 资者应注意, 从资本中拨付收益相当于退回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投资额或归属于该金额的资 本收益。收益分配将导致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对冲份额类别的分红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有关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 币之间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 导致从资本中拨付的分红金额有所增加, 因而资本流失较其他非 对冲份额类别更大。 就累积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拟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 累积类别的投资未必适合寻求收益回 报作财务或税务筹划目的的投资者。 交叉类别责任 子基金可发行多个份额类别, 而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及负债归属于特定类别。如某类别的负债 超过该类别的资产, 某一类别的债权人可对归属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有追索权。虽然为内部会计 的目的, 各类别均设独立的账户, 但当该子基金资不抵债或终止(即该子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 其负债)时, 所有资产将用以偿付该子基金的负债, 而非只限于任何个别类别的信贷金额。然而, 该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以支付另一子基金的负债。 设立子基金或新份额类别 日后可能额外设立具有不同投资条款的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 而无须经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意或通知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而言, 该等额外设立的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可能有不同的 费用条款。 不遵循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报告及账目将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投资者应注意, 在下文“估值 及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一节所载的估值规则, 未必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根据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 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而买卖定价被分别视为持有及沽空上市投资的公允价值。 然而, 根据下文“估值及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一节所述的估值原则, 上市的投资通常预计按 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估值, 而非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以买卖定价估值。 设立各子基金的成本将于摊销期间内予以摊销。投资者应注意, 此摊销政策并不符合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合规的影响, 并不认为此问题将会对子基金的业绩 及资产净值构成重大影响。再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 此政策对初始投资者而言更为公平合理。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经修订的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美国国内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节(统称为海外账户 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将就若干向非美国人士(例如: 子基金)作出的付款(包括来自美国 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 以及销售该等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实施新规则。除非有关付款的 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辨识若干直接或间接拥有子基金 份额的美国人士(按美国国内收入法的涵义)的规定, 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按 30% 税率 缴付预扣税。为避免就有关付款缴付预扣税, 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 例如子基金 (以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 一般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海外金 融机构协议”)。根据有关协议, 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辨识其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 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的若干信息。 一般而言, 如海外金融机构并未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或另行获得豁免, 该海外金融机构将就 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扣付款”, 包括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产生的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 性付款缴纳 30%的预扣税。此外,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所得款项总额, 例如源自股票及债务 责任(可产生来源于美国的股息或利息)的销售所得款项及本金返还将被视为“可预扣付款”。 若干归属于可能需缴纳 FATCA 预扣税的非美国来源付款(称为“外国转付款项”)亦将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美国国家税务局界定外国转付款项当日(两者之间的较后者)起缴纳 FATCA 预 扣税, 尽管有关“外国转付款项”的美国税务规则目前尚待确定。 香港政府已与美国就 FATCA 的实施订立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 并采纳“版本 2”跨政 府协议安排。根据此等“版本 2”跨政府协议安排, 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 子基金)需根据 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的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及遵从海外金融机 构协议的条款。否则, 该等海外金融机构将就其获支付的相关美国来源付款及其他“可预扣付 款”缴纳 30%的预扣税。 在香港遵从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 子基金)(i)一般将无须缴纳上述 30%预扣 税; 及(ii)将无须对“非同意美国账户”(即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作出 FATCA 申报 及披露的若干账户)作出的付款预扣税款, 但在向不合规的海外金融机构作可预扣付款时须预 扣税款。 子基金将竭力符合 FATCA 订立的规定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以避免被征收任何预扣税。 子基金已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并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为“版本 2 跨政府协 议下的申报金融机构”。 倘子基金未能遵从 FATCA 所订立的规定或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且该子基金的投资因不 合规而遭扣缴美国预扣税, 则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本基金及该子基金可 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提供所要求与 FATCA 相关的信息及/或文件, 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 有关子基金未能遵从 FATCA, 或使有关子基金面临缴纳 FATCA 项下的预扣税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有关子基金保留采取任何行动的权利及/或寻求采取一切补救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 (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依据香港适用的法律及法规); (ii)在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或其他分红款项中预扣 或扣减任何合理金额; (iii)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将其持有的有关子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赎回的通知; 及/或(iv)就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因该项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采取法律行动。基金管理人应本着善意的行事方式并基于合理的基础上, 根据所有适用的法 律及法规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作出任何有关补救。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介机构投资于子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须谨记核查该中介机构 (如果是海外金融机构)是否已遵从 FATCA 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每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 FATCA 在其本身的税务情况下及对其在子基金的投资的潜在影响, 以及 FATCA 对子基金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条例”)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颁布, 而香港税务局(“税务局”) 已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布指引, 以协助其遵守统一报告标准的责 任。条例是香港落实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的标准的法律框架。自动 交换信息规定, 香港金融机构须收集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非香港税务居民的资料, 并向税务 局提交有关资料, 而税务局将与账户持有人居住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交换有关信息。一般而言, 税务信息仅会与和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议(“主管当局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交换; 然而, 本基 金、子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收集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资料。 除了其他要求外, 香港落实的自动交换信息的规则要求本基金及各子基金须: (i)向税务局将本 基金状态登记为“申报金融机构”; (ii)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 以识别任何 有关账户根据自动交换信息是否被视为“须申报账户”; 及(iii)向税务局汇报有关须申报账户 的资料。预计税务局每年将向其汇报的信息传送予香港与其签订主管当局协议的有关司法管辖 区的政府机关。概括而言, 自动交换信息规定香港金融机构须汇报: (i)属于香港与其签订主管当 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 及(ii)属于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并 控制若干实体。根据条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 地址、税收居所、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款项)可向税务局汇报, 其后与税收居所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 并知悉其可能被要求向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 以使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遵守自动交换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实益拥有人、受益人、 直接或间接股东, 或与该等不属于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联的其他人士的信息)可能会 由税务局传送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机关。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根据自动交换信息的规定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善 意的行事方式并基于合理的基础上, 决定采取行动及/或寻求补救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赎 回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就有关自动交换信息对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所产生的当前或建议投资的行政及实质影响, 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应咨询其专业顾问。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就其本身的账户及其他人士的账户的整体投资活动可能会产生许多潜 在及实际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在该等可就其本身的账户及客户的账户投资的多 种工具中的权益与由有关子基金所拥有的工具的权益不同或相逆。有关更多资料, 请参阅标题 为“一般信息– 利益冲突”一节。 巨额赎回的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短期内进行大量赎回, 可能要求有关子基金更快速地将证券及其他持仓变现, 这可能减低其资产的价值及/或扰乱其投资策略。再者, 由于投资组合在任何指定时间均可能 有较大部分投资于不流动或已缺乏流动性的市场的证券, 因而可能无法将足够数量的证券变现 以应对赎回。有关子基金的规模缩小可使其较难产生正回报或挽回损失, 除其他方面外, 主要 因为子基金从特定投资机会得益的能力减少, 其收入对其支出的比率下跌。 鉴于上述情况,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为长期性质。因此, 子基金只适合能够承受所涉风险 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以了解子基金特定的任何额外风险的详情。 《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条例》现金罚款制度 根据《条例(欧盟)909/2014号》(“《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条例》”)引入的结算纪律制度下的新规 则于2022年2月1日生效, 该规则旨在减少欧盟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例如: Euroclear及 Clearstream)内结算失败数量。此等措施包括引入新的现金罚款制度, 根据该制度, 相关中央证 券存管机构内对结算失败负责的参与者将被要求支付现金罚款, 其他参与者继而将分担该现金 罚款。此制度拟对导致结算失败的参与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在特定情况下, 该等罚款及相 关费用将由进行范畴内交易的子基金资产(直接或间接)承担, 从而导致由相关子基金承担更多 的运营及合规成本。 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可发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虽然可归属于某一子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构 成一项单一集合资产, 但每一份额类别可以不同的类别货币计价, 或可以有不同的收费结构, 因此可归属于某一子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不同。此外, 每一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 认/申购额、最低追加认/申购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额, 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认/申购之 份额类别及适用最低金额, 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募集 某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某子基金某类别的份额将于该子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募集期, 以初始面 值发售, 详情载于有关附录。 最低募集金额 某份额类别或某子基金之发售须取决于是否在募集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最低募集金额(如适用)。 若基金份额类别或子基金未达到最低募集金额,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基于不利市况或其他原因, 进行有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或不可行, 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延长有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募集期, 或决定有关份额类别或有关子基金或与该子基金有关 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将不予发行。在该情况下, 有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 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应视作并未开始发售。 尽管有上文所述, 即使未达最低募集金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进行有关份额类别或子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发行。 申购 于募集期届满后, 基金份额于每个申购日可供申购。 申购价 在募集期结束后, 子基金任何类别于申购日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 将参照该类别于与该申购日 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点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计算资产净值”)。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额外加上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有关子基 金的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ii)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 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过户费或注册费)之间的差额。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 值及暂停 - 调整价格”。 申购价以截位法调整至小数位。该项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入有关子基金。 认/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可在发行每一基金份额时收取认/申购费。经基金管理人酌情 决定, 认/申购费相当于以下两者其中之一的某个百分比: (i)该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或申购价(视 情况而定), 或(ii)申请时收到的总认/申购金额。认/申购费(如有)的最高及现行费率, 以及将予征 收的方式, 载于有关附录。为免生疑问, 可能就某子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较其他子基金更低的 认/申购费最高费率, 亦可以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征收更低的认/申购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增加认/申购费的费率, 但如将认/申购费增至超过最高费率的水平, 则只有 在该项增加(i)不会影响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有投资及(ii)将遵守《守则》的任何规定的情况 下, 方可作出该项增加。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请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金额的认/申购费。认/申购费将由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保留, 或向其支付, 并供其绝对使用及受益。 最低首次认/申购额及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适用于某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认/申购额及最低追加认/申购额的详情, 载于有关 附录。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较最低首次认/申购额或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更低的款额。 申请程序 如欲申请认/申购基金份额, 请填妥申请表格后, 向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提出。申请表格以 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递交至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于申请表格上所示的的 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基金管理人及/或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连同申请表格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文件及/或信息。申请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取。 如申请表格及已结清认购款项于募集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 则基金份额将于募集期结束后发 行。如申请表格及/或已结清申请款项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后收到, 则有关申请应结转至下一个 申购日, 并按该申购日的申购价处理。 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 该项 申请将于该申购日获得处理。如基金份额申请于某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 则该项申请 将被推迟至下一个申购日处理, 但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之事件, 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有关子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于某申购日 的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但该申请须于该申购日的估值点前收到。尽管有上文所述, 如 受托人合理地认为, 受托人的运营规定并不支持接受任何该等申请, 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 酌情权接纳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现金支付, 而认购费(如有)须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前以已结清款项支 付。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份额及申购费(如有)的付款须于付款期(如适用)届满时到期支付。 如于募集期截止时间或有关付款期(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向申请人披露的其他期间)前尚未收到 以已结清款项作出的全额付款,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申请人就未能支付到期款项而提出的 任何索赔的前提下)注销可能已就该认/申购申请而发行的任何基金份额, 如受托人有所要求, 基金管理人必须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 有关基金份额被注销后, 应视作从未发行, 而申请人无权就此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 但: (i)有关子基金先前的估值不会因该等基金份额的注销而被重新评估或视作无效; (ii)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可能向申请人收取注销费, 作为处理该申请人的基金份额申请涉及的行政管理费用; 及(i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要求申请人(就被注销的每一基金份额向有关子基金的账户)支付 款项(如有), 该款项相当于被注销的每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价超过该基金份额于注销日(如果该日 为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日)或下一赎回日的赎回价的款额加上直至受托人收到该付款前有 关款项所累计的利息。 基金份额的付款应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作出, 或如某子基金已发行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 某份额类别的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作出。以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付款可被接受, 但须得 到基金管理人同意。如收到的款项是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币作出, 该等款项将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 费用由有关申请人承担, 而兑换款 项(经扣除该次兑换的成本后)将用于认/申购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若兑换为有关基础 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 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 以及兑换成 本后, 认为适当的通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进行兑换。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汇率出 现巨大波动, 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货币兑换将受限于有关货币的可得程度。除根据 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外, 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均不会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进行有关货币兑 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负责。 所有付款应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作出。支票 及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入收款人账户, 不得转让”, 并向申请表格中指定的账户支付, 注明将予认/申购的有关子基金名称, 连同申请表格寄出。以支票付款可能导致延迟收到已结清 款项, 而基金份额一般不会于支票结清前发行。认/申购款项转账至子基金的任何费用, 将由申 请人支付。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第三方付款概不接受。申请人须应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的要求, 就款项的来源提供充分证明。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给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的基金份额申请。 如果申请被拒绝(不论全部或部分)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或有关子基金及与该子 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将不予发行, 则认/申购款项(或其余额)将于退款期内, 通过邮 寄支票或电汇方式, 不计利息退回款项源自的银行账户(扣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产生的任何 实付开支及费用), 有关风险及开支均由申请人承担, 或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决定的 其他方式退回。除根据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 忽而违反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均不会就申请人因任何申 请被拒绝或延迟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申请人负责。 本基金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 并不会发出证明书。成交单据将于接受 申请人的申请时发出, 并寄给申请人(有关风险均由有权接收成交单据的人士承担)。若成交单据 出现错误, 申请人应从速联络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认可分销商以作更正。 可发行零碎基金份额(以截位法调整至小数位)。该项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入有关子基 金。 发行限制 若暂停计算某子基金或某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配发或发行该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一步详情见下文“暂停”), 或当基金管理人决定(经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暂停该子基 金或基金份额类别的认/申购, 则该子基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将不予发行。 赎回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 在受限于有关附录订明的限制(如有)的前提下,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除暂停计算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有关子基金或类 别的基金份额外, 一旦提出赎回要求, 在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下, 不得予以撤回。 赎回价 于赎回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按赎回价予以赎回。赎回价参照有关类别于与该赎回日有关的估 值日的估值点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有关进一步详情, 见下文“估值及暂停 - 计算资产净值” 一节)。 在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扣减其估计为适当的准备金(如有), 以反映(i)有关子基金的 资产将予进行估值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会收取的所得款项净额之间的差额, 以及(ii)为有关子 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应对任何赎回要求时会招致的任何相关开支(包括印花税、 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过户费)。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下文“估 值及暂停 - 调整价格”。 赎回价以截位法调整至小数位。该项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入有关子基金。 如在计算赎回价期间的任何时间及在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或有关类别的类别货币时, 官方宣布该货币降值或贬值, 则应付给任何有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金额, 可按基金管理人考虑该货币降值或贬值的影响后认为适当的数额予以减少。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于赎回基金份额时酌情决定收取相当于以下两者其中之一的某个百分比的赎回费: (i)每基金份额赎回价; 或(ii)与赎回要求相关的总赎回金额。赎回费(如有)的最高及现行费率, 以 及将予征收的方式, 载于有关附录。为免生疑问, 可能就某子基金份额的赎回征收较其他子基 金更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 亦可以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征收更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将某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的应付赎回费费率调高至等于或接近该子基金或某份额 类别的最高费率, 但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某子基金或某份额 类别的赎回费最高费率的调高, 须经有关子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特别决议方式批准, 并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赎回费将从应支付给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并供其绝对使用及受益, 如有关附录另有规定, 则由有关子基金保留。如 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所有或部分赎回费支付给其代理人或授权 代表。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金额(但不得高于赎 回费的最高费率)。 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某类别基金份额或某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的详情, 载于有关附录。 如果赎回要求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子基金或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少于该子基金或类别 的最低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要求视为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关子基金或类别的 所有基金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较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 有量更低的款额。 赎回程序 如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请填妥赎回表格后, 向过户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提出。赎回表格 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递交至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于赎回表格上所示的 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赎回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取。 如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赎回表格, 则有关表格将于赎回 日处理。如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 则该申请将被推迟至下一 个赎回日处理, 但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之事件, 基金管理人经 考虑有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于某赎回日的赎回截止 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 但该申请须于该赎回日的估值点前收到。尽管有上文所述, 如受托人 合理地认为, 受托人的运营规定并不支持接受任何该等赎回要求, 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 情权接纳任何赎回要求。 一旦提出赎回要求,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通常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 直接转账或电汇至基金份 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其承担)。第三方付款概不获准进 行。与支付该等赎回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 将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有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所要求, 且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款项可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 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如果赎回款项以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有关款项将从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 货币兑换, 有关成本由有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进行的任何 兑换, 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任何可能有关的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的情况后认为适当的现行 市场利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利率)进行。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汇率出现巨大波动时, 货币兑换可 按溢价或折价进行。除根据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 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均不会就任何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进行有关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负责。 赎回款项将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较迟者后一个日历月: (i) 有关赎回日及(ii)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收到已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 过户代理人可能要求的该等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 除非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 定(如外汇管制)的规限, 致使在上述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实际可行。在该情况下, 可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 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映在有关市场的特定情况下需要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酌情全权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款项, 直至(a)如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有所要求, 已收到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表格正本; (b) 如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被核证且获受 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过户代理人)认可; 及(c)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 或过户代理人就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息。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怀疑或被告知(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 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规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如为确保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 拒绝支付实 属必要或适当, 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 的任何协议, 须有权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作出预扣, 则该预扣的金额应从另 行支付给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以诚信及按合理理由行事。 除根据香港法律必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理人无须就因延迟收到有关子基金投资变现所得款项而导致拒绝或 延迟支付款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信托契约亦规定, 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 赎回款项可以实物方式支付。 赎回限制 如果某子基金或某类别暂停决定资产净值及/或该子基金或类别暂停赎回基金份额, 则该子基 金或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予以赎回(进一步详情, 见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 为保障子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该子基金于任何赎 回日被赎回(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注销基金份额的方式)的基金份额数目限制为有关子基 金已发行基金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 限制将按比例进行, 致使所有已有效要求于该赎 回日赎回同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该子基金的该等基金 份额。任何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本应已赎回)将延迟赎回, 但须受限于相同的限制, 并将优先 于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予以赎回, 直至原先的要求 已全数达成。如果赎回要求按此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赎回日起计 7 个营业日内通知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强制赎回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任何类别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关或基金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 律或规定﹔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本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 承担有关子基金、本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原不应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 蒙受原不应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该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该人士, 亦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有关联或没有关联)承担, 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i) 发出通知, 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将基金份额转让给不会 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或 (ii) 视为已收到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已发出该通知书,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于通知书日期起 30 日内转 让有关基金份额, 或(ii)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其判断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证明且令其认可, 持有有关基金份额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于该通知书日期起30 日届满时发出赎回有关基金份额的要求。 转换 转换基金份额 除非有关附录另有注明, 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须受制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能 要求的该等限制)将有关某子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类别”), 转换为同 一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可供认/申购或转换的基金份额(“新类别”)。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少于现有类别的最低持有量, 或被禁止持有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则转换要求将不予执行。 此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将其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 则特定限额或限制可 能适用。有关限额或限制(如有)将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转换将予发行的新类别每份额收取相当于以下之一的某个百分比的转换费 – (i) 于确定新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价的估值日的估值点时的每份额申购价﹔或 (ii) 被转换的总金额。 转换费的最高及现行费率(如有)及其将予征收的方式, 载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问, 可能就某子 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征收较其他子基金更低的转换费最高费率, 亦可以就某子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的转换征收更低的转换费最高费率。 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子基金有关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款项中扣除, 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供其绝对使用及受益。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段所述征收, 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按照(或尽量相近地按照)以下公式 转换为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 N = (E x R x F) S + SF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i)段所述征收, 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将按照(或尽量相近地按照)以下公式 转换为新类别的基金份额: - N = (E x R x F - SF) S 在各情况下, 当中: N 指将予发行的新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 但少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最小份额的数额应不计, 并 由有关新类别的子基金保留。 E 指将予转换的现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数目。 F 指基金管理人就新类别的有关申购日决定的货币兑换系数, 即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 与新类别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兑换率。 R 指于有关赎回日适用的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减基金管理人所征收的任何赎回费。 S 指适用于新类别申购日(该日与现有类别的有关赎回日为同一日或紧随该赎回日的下一申购 日)的新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 但如果新类别基金份额的发行须待该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达 成后方可作实, 则 S 应为新类别于该等条件获达成当日或之后的首个申购日所适用的新类别每 基金份额申购价。 SF 指转换费(如有)。 如果自计算现有类别每基金份额赎回价之时至必须将任何资金从现有类别涉及的子基金(“原 子基金”)到新类别涉及的子基金的转账期间, 原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价货币或通常进行买 卖的货币出现贬值或降值, 则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后, 可酌情按其认为适当 的做法调减赎回价, 而在该情况下, 将向任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配发的新类别基金份额数目, 应按照上述载列的有关公式重新计算, 犹如经调减的赎回价一直是于有关赎回日赎回现有类别 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 转换程序 如欲申请转换基金份额, 请填妥转换表格后, 向过户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提出。转换表格以传 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递交至转换表格上所示的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 码。转换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及/或认可分销商索取。 过户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于赎回日现有类别适用的赎回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较后 时间前(但须于有关赎回日的估值点前)收到有关该现有类别的转换表格, 将在该赎回日处理, 而于该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表格, 将于下一个有关现有类别的赎回日处理。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同意, 转换表格不得撤回。 视有关子基金的估值点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而定, 投资转入新类别之日, 可能迟于将投 资转出现有类别之日或发出转换指示的当日。 转换限制 在暂停决定任何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进一步详情, 见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 或当基金管理人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接受新类别基金份额的认/申购时, 基金 份额不可予以转换。 估值及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 每一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点计算。 信托契约约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资 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包括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 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及其他权益, 但不包括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的 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商品)的价值, 应在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定下, 参考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有关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 以及有关投资根据其当地规则及惯例就该等 金额的投资进行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证券市场)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可提供一个 公允基准的情况下, 于估值点或紧接估值点前计算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进行计 算: (i) 若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 除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某证券市场的价格, 在所有情 况下均能就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允的价值基准, 则经与受托人协商后, 基金 管理人可采用该等价格。 (ii) 若投资在超过一个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就该项投 资而言提供属主要市场的市场价格。 (iii) 若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 但基于任何理由, 在任何有关时 间无法提供该证券市场的价格, 则相关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后 可能委任就该项投资提供做市服务的公司或机构核证。 (iv) 应计附息投资的利息直至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 除非该利息已包含在报价或 上市价内。 (b) 非挂牌投资 若任何投资(不包括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的权益)没有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 其价值应相当于有关子基金为购入该项投资而支出的金额(在各情况下, 包括印花税、佣 金及其他购入开支的金额)的初始价值, 但任何该等非挂牌投资的价值应由受托人所批 准的具资格对该项非挂牌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定。该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 理人, 但须经受托人的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 受托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 则作别论。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 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除外)的价值, 应为每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于 有关子基金计算资产净值的同一日的资产净值, 或如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一日进行 估值, 则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得)或 (如上述资产净值不可得)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于或紧接估值点前的最后可得买入价。 若无可用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 各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不时 按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所决定的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 如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及其他相 关考虑因素后, 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以便反映投 资的公允价值,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后, 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若 干其他估值方法。 (f) 兑换为基础货币 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价值(无论是借款或其他债务、投资或现金), 应按基金管 理人经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后视为适当的通行市场汇率(不论是 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汇率出现巨大波动, 货币兑换可 能以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通过电子报价系统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信息 在下文的规限下, 当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 可依赖通过电子报价系统、机械化或电 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所提供有关任何投资价值的价格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成本价或出售 价, 或由任何估值师、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机构或获委任或授权提供子基金的投资 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信息的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价信息, 而无需核证或进一步 查询或负法律责任, 纵使所使用的价格并非最后成交价或收市价。 (h) 委任第三方进行估值 凡委任第三方对子基金的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 的态度, 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第三方, 以确保该实体具备恰当的、且与该子基金的 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称的知识、经验及资源水平。基金管理人应对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进 行持续监督及定期审核。 投资者应注意,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同时, 根据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 买卖定价被视为代表投资的公允价值。然而, 上述估值原则可能会偏离香港财务报 告准则, 可能导致估值与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所得的估值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 不相符的影响, 并不认为此问题会对结果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有关子基金 采用的估值原则偏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必需的调整, 以 使财务报表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准 确地反映该基金份额的真正价值, 经与受托人协商后, 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进行重新估值。任何重新估值将按公平及公正的原则进行。 调整价格 在计算申购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见上文“投资于基金 - 申购价”), 且在 计算赎回价时, 基金管理人可扣除财政及出售费用(见上文“赎回基金份额 - 赎回价”)。 基金管理人只会在其不时决定的特殊情况下,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申购价及赎回 价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在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 将会咨询受托人的意见, 而有 关调整只有在受托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方会作出。需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 (a)基金份额总净额交易(净申购或净赎回)已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预设的水平; 及/或(b)出现可 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极端市况。在该等情况下, 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按某数额进行调整(但不超过资产净值的1%), 该数额反映有关子基金可能产生的交易 费用及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的预估买卖差价。 为为免生疑问, (a) 申购价和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将参照有关类别的相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及 (b)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同一申购日和赎回日上调申购价及下调赎回价﹔及 (c) 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的任何调整, 必须按公平及公正的原则作出。 暂停 在以下任何期间的整个或任何部分时段,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 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 宣布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 换及/或赎回基金份额: (a) 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正常买卖所在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惯常的周末及假 日休市除外)或限制交易或暂停交易, 或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基 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地、迅速地或公平地确定 基金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投资价格; 或 (c) 存在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没有合理可行方法变现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约的 重大部分投资, 或不可能在没有严重损害有关子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变现有关投资的情况; 或 (d) 就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或发行或赎回有关类别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 及的资金汇入或汇出发生延误,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按正常汇率迅速 汇入或汇出资金﹔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基金份 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发生故障,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 或无法迅速或以准确的方式确定; 或 (f)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所规定要求暂停; 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 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变现(代 表子基金的重大部分资产)被暂停或限制; 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与该子基金的运营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基于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而实质中断或结束; 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终止该子基金; 或 (j) 存在该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该等其他情况或情形。 如宣布暂停, 在该暂停期间 – (a) 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则不得确定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该子基金(或其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虽然预估资产净值可能会计算及公布), 以及任何适用的发行或转换或赎 回基金份额的要求应同样暂停处理。如果基金管理人于暂停期间收到申购、转换或赎 回基金份额的要求, 而有关要求并未撤回, 该等要求将视作已于上述暂停结束后的下 一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及时收到并作出相应处理; (b) 如果配发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基金份额已暂停, 则不得配发、发行、转换及/或赎 回基金份额。为免生疑问, 在没有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 亦可暂停基金份额的配 发、发行、转换或赎回。 暂停事宜应于宣布后实时生效, 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 但该暂停在首个营业 日翌日如出现下列情况时不论如何都须被终止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条件不再存在, 及(ii)不存在 可导致暂停事宜获认可的其他条件。 当基金管理人宣布该暂停事宜, 其应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 并应于宣布后立即及于暂 停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在本地报章刊登通告, 或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下在任何其他媒 体刊登通告, 及/或向有关相关子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申请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而其申请受该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发通知, 说明已经作出有关声明。 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纳的收益分配政策载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提供累积收入的基金份额类别 (“累积类别”)或从该子基金的可供分配收入净额或资本或总收益中定期分配收益的份额类别 (“分配类别”)。 累积类别 累积类别不拟作出收益分配。因此, 累积类别基金份额应得的任何收入净额及已变现资本收益 净额, 将反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中。 分配类别 就分配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决定的金额、日期及频密程度宣布及分配收益。然而, 除非 相关附录另有注明, 否则概不保证将会作出该等收益分配, 或将会设有收益分配目标水平。 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决定是否从有关分配类别的资本中分配收益及有关程度。 倘若在有关期间归属于有关分配类别的可供分配收入净额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分红, 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决定该等分红从资本中拨付。从资本中拨付分红相当于退回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投 资额或归属该原投资额的任何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拨付分红的分配可能导致 有关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最近 12 个月的分配组成成分(即从(i)可分配收入净额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金额)可向基金管 理人索取, 亦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efunds.com.hk 查阅。投资者应注意, 上述网站并 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就分配类别宣布的分配(如有), 应根据有关分配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相应收益分配的记录 日期(基金管理人确定及通知受托人的日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目,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按 比例分配。为免生疑问, 只有于该记录日期名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 有权就相关收益分配获得所宣布的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以现金收取分红或将分红用以申购有关子基金的有关 类别的其它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不少于 7 天的通知, 更改其收益分 配选择。以现金支付的收益分配, 将通常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方式, 以有关分配类别的类别货 币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 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第三 方付款概不获准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分配政策, 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费用及开支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以及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会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点计算及 累计, 并于每一估值日以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按相关附录所载的费率按 月后付, 以相关附录内订明的最高费用为限。基金管理人亦可从有关子基金的管理费中向子基 金任何分销商或子分销商支付分销费。分销商可将特定金额的分销费重新分配予子分销商。 就易方达盈进策略中国债券基金、易方达 RQFII 中国多元资产收益基金及易方达 RQFII 中国均衡收益基金而言 此等子基金拥有单一管理费结构。子基金所有费用、相关成本及开支(及本基金按适当 比例分配给该子基金的任何成本及开支)包含在以单一固定费用形式收取的管理费内, 并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而非直接向有关子基金收取。 在确定管理费及从管理费中支付时所计及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费 用、受托人的费用、保管人的费用、RQFII 保管人的费用、基金登记机构及过户代理人 的费用、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有关子基金产生的一般法律及实 付开支。 倘若上述该等费用及开支超出有关子基金的现行管理费, 多出的费用及开支将由基金 管理人, 而非有关子基金承担。 管理费并不包括经纪费及交易成本, 例如: 有关投资及变现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的费用和 开支及非经常项目(例如: 诉讼开支)。 就易方达(香港)中国股票股息基金及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而言 受托人及保管人的费用 就易方达(香港)中国股票股息基金及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而言, 受托人有权收取 一项于每一估值日以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按附录所载的费率计算的费用。 受托人的费用于每一估值日的估值点累计, 并从有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按月后付。应付予 受托人的费用须以附录内订明的最高费率为限。受托人的费用包括应付予基金登记机构 及过户代理人的费用。受托人亦有权就易方达(香港)中国股票股息基金的成立收取一笔 为数 20,000 港元的费用及就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的成立收取一笔为数 2,500 美 元的费用。 保管人收取费用作为其向易方达(香港)中国股票股息基金及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提供服务的对价, 有关附录有进一步的披露。就易方达(香港)中国股票股息基金而言, 保 管人的费用包括应付予 RQFII 保管人的费用。 一般开支 子基金将承担直接归属于子基金的成本(包括下文所载的成本)。 该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和变现子基金的投资项目的成本、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审计师的费用和开支、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成立子基金所发生的 开支及有关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成本、就编写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 准而发生的成本、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的成本、终止 子基金所发生的成本、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有关受托人就子基金的运作而审阅和制作文 件(包括备案年度报表及其他需向任何有关监管机关备案的法定资料, 以及编备和刊印 任何基金说明书所发生的成本)所产生的时间和资源的受托人费用及开支、公布子基金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成本、编备、刊 印和派发所有结算单、账目和报告的所有成本、编备和刊印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 以及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审计师后视为已因遵从或就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任何与单位信托有关的《守则》而发生的任何其他 开支。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 该业绩表现费会由有关子基金(或有关 类别)的资产支付。如有收取业绩表现费, 将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内说明进一步详情, 包括应支 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及有关费用的计算基准。 基金管理人保留豁免或退回其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的权利(不论是部分或全部费用, 亦不论仅 就特定投资者或整体投资者豁免或退回有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与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分享其所 收取的任何费用。 不向子基金收取任何宣传开支 子基金将不承担任何宣传开支, 包括任何营销代理人发生的宣传开支, 而该等营销代理人对其 投资于子基金的客户征收的任何费用将不会从子基金中支付(全部或部分)。此等宣传开支会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有关费用增加之通知 如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的费用由现有水平增加至最高水平,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获发不 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子基金(或其任何类别)的管理费、业绩表现费或受托人的费用的最高 水平的任何增加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以及该子基金(或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特别决议批准。 成立费用 本基金及首个子基金的成立费用为首个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有关金额, 并将由首个子基金承担。 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摊销。如日后成立其后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本基金的未摊销成 立费用或其一部分重新分配予该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所发生的成立费用及付款会由与该等费用及付款有关的子基金承担, 并于摊销 期间摊销。 投资者亦应注意,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成立费用应按所发生的金额支销, 摊销成立子基金 的开支并不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然而, 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上述不相符的影响, 并已认为其 将不会对子基金的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某子基金采用的会计原则偏离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 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必需的调整, 以使财务报表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 所有经由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交易均须按公平交易条款及按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执行。具体而言, 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 之间的任何交易仅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将于本基金及/ 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中披露。 在与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 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 (a) 该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其以应有的谨慎挑选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 确保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在当时的情况下具 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 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及性质的 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其监控此等交易, 以确保履行本身的责任﹔及 (f) 本基金及/或有关子基金的年报须披露该等交易的性质及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 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将不会保留来自经纪商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佣, 作为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代价, 但可保留以下段落所述的货品及服 务(非金钱佣金)。从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现金佣金或回佣必须为有关子基金而 收取。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经由或通过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的权 利, 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已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作出一项安排, 根 据该项安排, 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会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 或为其取得货品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无须就该等货品或服务 直接支付任何款项, 但其承诺向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提供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促使, 除非(i)根据 有关安排提供的货品及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为一个团体及以其身份而言)带来明显利益 (不论是通过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投资顾问能够管理有关子基金或其他事项); (ii)交易的执行 与最佳执行准则符合一致, 而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的机构性全面服务佣金费率; (iii) 以声明的形 式在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收取非金钱 利益的政策及做法, 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 及(iv)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 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否则不得订立该等安排。该等货品及服务可包 括研究及咨询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业绩表现计算、市场分析、 信息及报价服务、与上述货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服务及投资相关刊 物)。为免生疑问, 该等货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类货品或服务、一 般办公设备或场所、会籍费用、雇员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项。 税务 各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了解根据其公民身份、居住和注册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购买、持有 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税项, 并于适当时咨询有关意见。 以下的香港税务概要为一般性质, 仅供参考之用, 并不拟详列所有可能与购买、持有、赎回或以 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决定相关的税务考虑因素。本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亦不意 指在处理适用于所有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认购、申购、 持有、赎回或处置基金份额在香港法例和惯例及在其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惯例下的含义 咨询其专业顾问。以下信息是以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当时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惯例为依据。有关税 务的相关法律、规则及惯例可能更改及修订(而有关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 概不能保证下 文所载的概要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后仍继续适用。此外, 税务法规可能有不同诠释, 并不能保 证有关税务机关不会采取与下述的税务待遇相反的立场。 香港税务 本基金/ 子基金 (a) 利得税﹕ 由于本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作为一个以单 位信托基金形式构成的集合投资计划, 因此,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利润获豁免缴纳香港利得 税。 (b) 印花税﹕ 本基金或子基金无须于发行基金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如基金份额被取消或基金份额被转让给基金管理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基 金份额, 则无须于赎回基金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的减免令, 转让香港股票给本基金/子基金以换 取发行基金份额, 或本基金/子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无须缴付香 港印花税, 但须提出有关申请。 在出售或购买香港股票时, 通常应支付香港印花税。“香港股票”的定义为有关转让须在 香港登记的“股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利得税﹕ 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 按照香港税务局的惯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般无须就本基金或子基 金的收益分配缴付任何香港利得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 份额的交易, 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 而该等收益或利 润并非源自香港及该等基金份额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本资产, 则有关交易所得的任何 收益或利润须缴交香港利得税(企业的现行税率为16.5%, 个人或非法人企业的现行税率为 15%)。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税务状况向其本身的专业顾问咨询意见。 在香港, 并无对分红及利息征收预扣税。 (b) 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认/申购新发行的基金份额缴付香港印花税。 如基金份额被取消或如基金份额转让给基金管理人, 而基金管理人在其后两个月内转售基 金份额, 则无须于赎回基金份额时缴付香港印花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的减免令, 转让香港股票予本基金/子基金以换 取发行基金份额, 或本基金/子基金将香港股票转让作为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价, 无须缴付香 港印花税, 但须提出有关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基金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 应按对价金额或市值(两者 中的较高者)的 0.13% 缴付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自承担)。此外, 目前须就任何基金 份额转让文据支付 5.00 港元的定额税项。 其他司法管辖区 请参阅相关附录所载可能适用于子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规定。 FATCA: 投资者应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海外账户税收合规”下有关遵从《美国海 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的规例的披露。 一般信息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会计结算日。 为替代派发经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中期报告的印刷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会计结算日后四个月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取得年报及经审核账目的印刷及电子版(只有英文版)的地方, 以及于每 年的半年度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 可取得未经审核半年度账目的印刷和电子版(只有英文版)的 地方。报告及账目的印刷本刊发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营业日的任何正常营业时间内, 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索取报告及账目的印刷本。账目及报告的副本可应投资者要求寄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拟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本基金及子基金的年度账目。然而, 应注意, 根据 “成立费用”一节摊销本基金的成立费用, 可能会偏离该等会计准则,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认为 此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属重大。基金管理人可对年度账目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 并于本基金的经审核账目内载列调节附注。 公布价格 就于香港发售的基金份额而言, 子基金每一类别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于该子基金的每个营业日在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efunds.com.hk 刊登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布。谨请注意, 上述网站 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本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除非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其中一种方式提早终止, 否则本基金将无限期 持续运营。 由受托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 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本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除了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进行自愿清算外)、破产或被委任接管人 接管其任何资产, 而有关委任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履行或事实上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作出受托人认为 属蓄意使本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c) 任何法律的通过令本基金成为不合法, 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 继续运作本基金属不可行或不明智﹔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且受托人于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公司 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受托人, 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 60 日内未能物色合格 公司作为受托人, 以代替受托人。 由基金管理人终止 若发生以下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终止本基金、任何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 情况而定), 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a) 就本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 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 或就任何子基金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子基金已发 行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 所述的其他金额, 或就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其等值或相关附录 所述的其他金额;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子基金及/或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属不可行 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本基金、子基金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不再是经济上可行的情 况)﹔ (c) 如果任何法律的通过使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成为 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任 何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属不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发生任何其他事件或在子基金的相关附录载述的该等其他情况。 如发出终止通知, 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此外, 某子基金或某基金份额类别可于特别决议所指明的日期根据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 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的特别决议予以终止。将审议该特别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于至少二十一日前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于本基金、子基金或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后持有的任何未领取款项或其他现 金可在有关款项或现金到期应付的日期起十二个月届满时支付至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 在作出该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信托契约 本基金乃根据香港法例通过信托契约而设立。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基于信托契约而受益、 受其约束, 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赔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信托契约明确给予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赔偿保证均为法律所赋予的任何赔偿之外的赔偿, 且不损害法律所允许 的任何赔偿。然而,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 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负担)的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人士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以了解进一步详 情。 投票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总值 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要求召集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 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21 日的 通知。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席, 即构成所有 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需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除外。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席, 即构成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的法定人数。 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 15 日后举行。如 属须另行单独通知的延期会议, 则亲自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 的法定人数。在投票表决中, 亲自出席、由授权代表或由代表人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 人就其作为持有人的每一基金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排名较先者(亲自 或授权代表)的投票将获接受, 排名先后次序以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决定。 基金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 基金份额转让可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如属法人团体, 则须转让人代表 及受让人代表签署及由其盖章)一般格式的书面文据进行。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可能要求或基于任何法规(包括任何反洗钱法规)的已妥当 盖章的转让文据、任何必需声明、其他文件应提交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受让人的名称就该等 基金份额加载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之前, 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据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如果转让任何基金份额会引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订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如有), 则不得进行该 项转让。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相信将受让人的名称将加载或致使载入名册或确认任何基金份额的转让 会导致或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关或该等基金份额上市所在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适法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或反恐怖分子金融法律或法规), 则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可拒绝进行有关加载或确认。 反洗钱法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反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通过过户代理人)可要求 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视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 如有以下情况, 将无须 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 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的申请。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设有充分反洗钱法规的司法管辖区, 此等例外情 况方属适用。然而,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过户代理人保留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付款来源所 需的信息的权利。 如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或认/申购款项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有关认/申购款项。此外, 如基金份额申请人延迟或 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可延迟支付任何 赎回款项。如果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怀疑或获告知(i)有关支付可能导致任何人士 违反或触犯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 或(ii)就确保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过户代理人或其他服务提供机构遵守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有关法律 或法规而言, 拒绝支付属必要或恰当, 则其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支付。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如有)、受托人及保管人(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为其他基金及客 户, 包括投资目标与任何子基金类似的其他基金及客户, 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过户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位, 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中或可与对方或与子基 金任何投资者, 或其任何股份或证券构成任何子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约或进行任何 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或可在任何有关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因此, 上述任何人士在经营业务 的过程中可能与本基金及子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识别、防止、 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包括善意以正常商业关系及符合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最佳利 益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所有交易。倘若产生该等冲突, 各上述人士将时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 行事及考虑其对本基金、子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责任, 并将尽力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范 围尽量管理及减少该等冲突, 以及采取措施寻求确保在考虑到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 体利益后, 该等冲突获得公平解决。 基金管理人亦可担任具有与子基金类似的投资目标、投资方针及投资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资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或管理或建议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 而该等其他投资基金或账户所投资的资产亦可能由子基金购买或出售。基金管理人已实施合规程 序及措施, 例如: 分隔职能及职责, 连同不同的汇报路线及“职能分管制度”, 以尽量减低潜在的 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均无任何义务向任何子基金提供任何其所知悉的投资机会或 就任何该等交易或其从任何该等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向任何子基金报备(或与任何子基金分享或 通知任何子基金), 但将有关机会在有关子基金与其他客户之间公平分配。若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 的资产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则该 子基金所投资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必须豁免其就有关子基金作出的有关投资而有权为自身收取的 任何认/申购费或初始费用及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保留本身及其关联人士的权利, 由本身或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户与任何子基金进 行联合投资, 但任何该等联合投资的条款不得优于有关子基金目前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条款。此外,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能持有及买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任何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资 (不论为本身的账户或为其客户的账户)。 在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的规限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任何投资顾问或其各自的任 何关联人士, 可与任何子基金(作为主事人)进行交易, 但有关交易必须善意进行及按磋商后所得的 最佳条款及按公平原则, 并在符合有关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子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任何投资顾问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之间的任 何交易, 只可在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该等交易必须于子基金的年报中予以披 露。 在进行以下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以下各项符合“费用及开支”一节中标题“与关联人士 的交易、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利益”下的有关规定: (a) 为任何子基金与该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 进行的交易﹔及 (b) 由或经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订有安排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 交易, 根据该交易, 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不时为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 提供或供应物品或服务而当中不作出任何直接付款。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视为独家提供, 而其应可自由向其他 人士提供类似服务, 但不得使提供给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服务受损, 受托人并可保留就上述任何 安排应付的所有费用及其他款项, 供其本身使用及受益。如果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 士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其业务的过程中(除非受托人根 据信托契约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或按当时有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要求)得知任何事实或 信息,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各自不应被视为须通知或有任何职责向本基金、任何子基金、任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关方披露。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无须据此或就此(包括上文所载的 情况)作出或产生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解 释。 如果构成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该子基金的投资顾问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即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 该现金存款应在符合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 利益的情况下, 考虑到在业务日常及正常运作过程中相似类型、规模及年期的存款按公平原则 磋商的现行商业利率存放。 传真指示 投资者应注意, 如其选择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 则须自 行承担该等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未能被接收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子基 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过户代理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授权代表, 均不就以传真方式或其 他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表格、赎回表格或转换表格未能被接收或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或就任何因善意信赖该等传真指示是由适当的获授权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 损失承担责任, 即使发出该传真的人士能提供传送报告说明已发出有关传真亦不例外。因此, 投资者应为其本身利益而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过户代理人确认其申请已被接收。 没收无人认领的款项或分红 倘若有任何赎回款项或分红于相关赎回日或收益分配日期(视情况而定)六年后仍无人认领,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声称通过或根据或以信托方式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将丧失对该等款 项或分红的任何权利; 及(b)所得款项或分红的款额将成为有关子基金的一部分, 除非该子基金 已终止, 在该情况下, 该等款项应拨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 出该支付时可能发生的任何开支。 择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并未认可与择时交易有关的做法, 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利用该等做法, 基金管 理人保留拒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权利, 并采取(视情况而定)必 需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择时交易应理解为一种套利方法, 通过该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很短时间内, 利用时差及/ 或决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缺陷或不足之处, 有系统地认/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遵从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每名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须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或子基金 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必要信息﹕(A)为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在或 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中避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FATCA 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 或符合资格就享有经调减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及根据《美国国 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履行申报或其他责任, 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 何司法管辖区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 (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 订或在有关表格、证书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替有关表格、证书或其他信息, 以及(iii) 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包括有关自动交换信息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或任何其他司 法管辖区所要求的任何申报责任, 包括未来的立法规定可能要求的申报责任。 向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 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 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或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 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税务局)申报或披露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所、税务识别号码(如 有)、社会安全号码(如有), 以及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股、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销 售或赎回所得款项的信息, 以使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遵从任何适用法律(包括有关自动交换信 息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FATCA 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协议)。 投资者应参阅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海外账户税收合规”下有关遵从《美国海外账户 税收合规法案》下的规例的披露。 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个人私隐条例”)的条文, 受托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各自的任何授权代表(各称为“资料用户”)只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及子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用作收集资料的目的, 并应不时遵守个人私隐条例所载的保护个人资料 原则及规定, 以及监管在香港使用个人资料的所有其他适用法规及规则。因此, 各资料用户应 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 确保其所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 以免在未经授权 或意外情况下被查阅、处理、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 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a) 信托契约, 以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于相关附录注明); 及 (c) 本基金及子基金的最新年报、经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账目(如有)。 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可取得或增持任何与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也 不可作出将导致以下情况的现金存款: -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 而子基金所 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 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 本附表一第 1(a)、1(b)及 4.4(c)分段所列明关于交易对手的限额及限 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所上进行; 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且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 足保证金。 本 1(a)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表一第 6(e)及(j)分段所述的情况。 (b)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 4.4(c)分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 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 而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 险的总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 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 就本附表一第 1(b)及 1(c)分段而言,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认可 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 1(b)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附表一第 6(e)及(j)分段所述的情况。 (c) 子基金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个实体, 而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有关 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部被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所持 有的现金; 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下将现 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或 (iii) 认/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 责任而持有的现金, 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 成沉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 1(c)分段而言, “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 且与 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所持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超过由 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 而 子基金投资在该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 净值的 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 可得资产净值的 30%(尽管有前文所述, 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 6 种不 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之上)。为免生疑问, 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 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 则即 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发行, 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子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并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 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规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而子基金于底层计划所投 资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及 (ii) 子基金所投资的每项底层计划为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 不时规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 而子基金于每项底层计划所投资的基金份 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30%, 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 会认可, 而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该子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作为其 投资目标的底层计划﹔ (B) 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该 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 合格计划(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0%)及符合 本附表一第 1(g)(i)及(ii)分段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 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的认/申购 费及赎回费须全部加以豁免; 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底层计划或其 管理公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或就投资于任何底层计划而收 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 否则本附表一第 1(a)、(b)、(d)及(e)分段下的分布要 求不适用于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 子基金在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 及视为上市证券(就本附表一第 1(a)、(b)及(d)分段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 下)。尽管如前所述, 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循本附表一第 1(e) 分段, 以及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予以 贯彻适用; (cc) 本附表一第 1(a)、(b)及(d)分段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 出的投资, 而本附表一第 1(e)及(g)(i)分段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 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出的投资; 及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 就本附表一第 1(a)、(b)、(c)及(f)分段 所列明的投资限额或限制而言, 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 算, 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 8.6(e)条下的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 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 (a) 投资于实物商品,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 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 (c) 进行卖空, 除非(i)有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 净值的 10%; (i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 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附表一第 1(e)分段另有规定外, 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 或直 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有 关联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 符合本附表一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规定的逆 回购交易不受本第 2(e)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 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 在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 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 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任何证券的票面总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 面总值的 0.5%, 或合计拥有该类别任何证券的票面总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 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 (h) 投资于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交款项的证券, 但有关催缴款项可由子基金的投 资组合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支付, 而在此情况下, 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 数额并不属于为遵照本附表一第 4.5 及 4.6 分段而作分开存放, 用以为因金融 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 3. 联接基金 属于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根据以下条文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 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 (a) 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 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 人士的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 此而提高; (c) 尽管本附表一第 1(g)分段(C)项条文另有规定, 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 计划, 但须遵从本附表一第 1(g)(i)及(ii)分段及第 1(g)分段条文(A)、(B)及(C) 所列明的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4.1 分段而言,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 合下列所有准则, 一般会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消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 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 别, 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相关性, 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及 (d) 在正常市况下, 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按需要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 以便 有关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4.2 子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 并须遵守与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最近可得资产 净值的 50%的限制, 但在由香港证监会不时颁发的《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 引所准许或香港证监会不时准许的情况下, 可以超过该限额。为免生疑问, 根据本 附表一第 4.1 分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 具敞口, 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 4.2 分段所述的 50%限额。衍 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进 行计算。 4.3 除本附表一第 4.2 及 4.4 分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但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 合计不可超过本附表 一第 1(a)、(b)、(c)、(f)、(g)(i)及(ii)分段、第 1(g)分段(A)至(C)项条文及第 2(b)分段 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 以下的条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 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 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得香港证监会接受的 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得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该等其他实体; (c) 除本附表一第 1(a)及(b)分段另有规定外, 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 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 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交易对手订立的场外 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 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 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权代 表(视情况而定)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任第三方服务等措施, 定期进行可 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 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 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 确保子 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就本第 4.5 分段而言, 用于为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提供交割保障的资产, 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 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 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表一第 4.5 分段另有规定外,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 或或有承诺, 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 子基金无论何 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 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 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 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 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且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施估值 折扣, 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表一第 4.1 至 4.6 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明 书而言, “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佳利益, 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相关风险, 而且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应为持续受 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交易对手风险敞口的 100%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交易对手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 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 全额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 子基金方可订立证 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表一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 子基金可向有 关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 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 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 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量高并享有定价透明 度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 但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 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会导致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该担 保物应即时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扣减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 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循本附表一第 1(a)、1(b)、1(c)、1(f)、1(g)(i)和 (ii)分段及第 1(g)分段(A)至(C)项条文及第 2(b)分段所列明的投资限额及限制 时, 应考虑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 融资交易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而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 而言, 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 或由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或其 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 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 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进一 步追索, 即可随时取得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被投资须遵循以下规 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 则》第 8.2 条经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 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并须符合《守则》第 7 章所 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就此而言, 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 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于优 质时, 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情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 8.2(f)及 8.2(n)条 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 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 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所规限; 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 工具的结构化产品; (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 证券; (iii)证券化产品; 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已于附表三披露。 7.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7.1 如果为有关子基金借进所有款项时的本金超过相等于有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 值的 10%的金额, 则不得就子基金进行借款, 但背对背借款不视作借款。为免生疑 问, 就本第 7.1 分段而言, 符合本附表一第 5.1 至 5.4 分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 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视作借款, 亦不受本第 7.1 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7.2 子基金亦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 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达到 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有关附录。 7.3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 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及会在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层 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换算成其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 根据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7.4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转变, 则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 水平。 8. 子基金名称 8.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则子基金在一般市 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以反映子基金所代 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附表二-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 本附表二载列的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仅适用于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 证券融资交易仅可按照一般市场惯例执行,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佳利益, 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相关风险。 销售及回购交易 子基金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 即是子基金将出售证券(例如: 债券)以换取现金及同时同意于一 个预定未来日期按预定价格从交易对手回购有关证券。销售及回购交易在经济上与抵押借款类 似, 有关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接收证券作为担保物以换取其向有关子基金借出的现金。 子基金订立逆回购交易, 即是子基金将以现金购买证券(例如: 债券)及同时同意于一个预定未 来日期按预定价格向交易对手返售有关证券。逆回购交易在经济上与抵押贷款类似, 有关子基 金接收证券作为担保物以换取其向交易对手借出的现金。 子基金必须拥有权利随时终止证券融资交易及要求收回所有借出证券或全额现金(视情况而定)。 收益及开支 任何从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新增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 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 将退还至有关子基金的账户。该等直接及间接开支应包括由操作或 管理该等交易的托管银行、国际清算机构或代理人等各方不时收取的费用。该等费用及开支将 按一般商业利率计算, 并将由与委任该相关方有关的有关子基金承担。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的详情(例如: 有关收入、直接及间接费用、收费、获得支付 该等费用及收费的实体及该等实体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有关子基金的关系的信息)将在本基 金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合格交易对手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附表三。 担保物 子基金必须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交易对手风险敞口的 100%担保, 以确保 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交易对手风险敞口。 有关进一步详情, 请参阅附表三。 证券融资交易的最高及预期水平 可供进行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资产的最高及预期水平载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受限于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别 受限于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别包括权益性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货币市场工 具及现金。使用该等资产须受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的规限。 关联人士安排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士就子基金进行任何销售及回购及 逆回购交易。倘若日后通过关联人士进行销售及回购及逆回购交易, 该等交易应按基于公平交 易原则协商的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有关详情(包括子基金已付费用)将于年报内关联方交易一节 披露。 保管安排 收取的资产 子基金在所有权转让安排下收取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应由受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 提供的资产 在所有权转让安排下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不再归子基金所有。并非在所有 权转让安排下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应由受托人或相关人士(可能包括有关证 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持有。当交易对手行使再次使用的权利时, 该等资产将不再由受托人或 相关人士保管, 而该交易对手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 附表三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为子基金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收取的担保物实施担保 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向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 以减少其交易对手风险 敞口, 但须遵守附表一所载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 一般而言, 基金管理人按照多个不同的准则批准担保物: 担保物的流动性、与担保物相关的市 场风险(例如: 按照担保物的价格波动性)、发行人风险、担保物的到期日等。子基金可同时从交 易对手收取现金及非现金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接受的现金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现金等价 物(例如存单、商业票据等)及其他货币市场工具。非现金担保物可包括获得国际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给予 BBB-或以上评级的多种长期/短期政府债券及公司债券或经基金管理人批准的未获 评级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权益性证券等。基金管理人将寻求实现担保物组合的多元性, 以 避免集中投资及交易对手与担保物发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挑选交易对手的准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交易对手的挑选政策及控制措施, 以管理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其中包括基本信用(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及特定法律实体的商誉, 以 及拟进行的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交易对手的外部信用评级、适用于有关交易对手的监管制 度的监督、交易对手的来源地及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等考虑因素。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必须为持续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为具有法人特征且通常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亦可位于该 等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并受监管机构持续监督的实体。 请参阅子基金附录, 以了解交易对手的任何信用评级规定(如有)。 担保物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亦已实施担保物估值系统以监控提供予交易对手并将由交易对手及/或子基金每日 按市价计值的证券担保物的价值的变动, 以及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由另一方决定的证券担保物价 值, 证券担保物将由预先委任的第三方(例如: 保管人)估值。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担保物(进行任何抵销或对销后(如适用))可由基金管理人/子基金随时全部强制执行, 而无须向 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 估值折扣政策 子基金制定估值折扣政策, 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详细列明子基金为降低承担的交易对手风险而 对收取的每个资产类别实施的估值折扣政策。估值折扣是对担保物资产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 以说明其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差。适用于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 策将与交易对手协商而定, 并将根据有关子基金收取的资产类别而有所不同。估值折扣将在经 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 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决定, 以涵 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现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考虑被用 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和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 其中包括资产类别、发行人的信 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度、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汇影响, 以及被接受为担保 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有关各资产类别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担保物的多元化及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充分多元化。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的风险将按照附表一所载就单一实体及/或同 一集团内的实体所承担的风险的有关限制进行监控。 所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有关交易对手的实体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得出售、质押或再投资所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物。若证券通过逆回购交易或以从销 售及回购交易取得的现金购买, 则子基金不会利用该等证券作为另一项销售及回购交易的担保 物。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中获取的现金将由基金管理人密切监控, 并将用作流动性管理、再投资及对 冲目的。如果子基金所收到的现金用作再投资, 该笔现金只可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下、根据适用的证券投资限制进行再投资。 在附表一所载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的规限下, 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 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 8.2 条经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 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最多可将子基金所收取的 100%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 担保物的保管 子基金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从交易对手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是就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 衍生工具交易而言), 应由受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权转让, 此安排将不适用; 在 此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各子基金将须按照《守则》附录 E 的规定在其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内披露所持有担保物的详情。 子基金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提供的资产不再归子基金所有。交易对手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 并非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资产应由受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 附录五 –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本附录(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并应与基金说明书其余部分一并阅读)与本基金的子基金-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子基金”)有关。 主要条款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 否则本附录所用的词汇应具有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相同涵 义。 “摊销期间” 自子基金成立日起计首 5 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审计师协商 后所决定的其他期间 “基础货币” 美元 “营业日” 香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开门办理一般业务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 期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日期, 但 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 港银行及证券交易所于任何日期的营业时段缩短, 则该日不作为营 业日,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类别” A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 A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 I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 I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 A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 A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份额、 I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 I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份额、 X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 A 类(累积)(港元)份额、 A 类(分配)(港元)份额、 I 类(累积)(港元)份额、 I 类(分配)(港元)份额、 X 类(累积)(港元)份额、 A 类(累积)(美元)份额、 A 类(分配)(美元)份额、 I 类(累积)(美元)份额、 I 类(分配)(美元)份额及 X 类(累积)(美元)份额 A 类向香港公众零售投资者发售。 I 类及 X 类只向机构/专业投资者发售。 “类别货币” A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A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I 类(累积)(人民 币)份额、I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A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A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份额、I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I类(分配)(对 冲人民币)份额及 X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A 类(累积)(美元)份额、A 类(分配)(美元)份额、I 类(累积)(美元)份额、 I 类(分配)(美元)份额及 X 类(累积)(美元)份额: 美元 A 类(累积)(港元)份额、A 类(分配)(港元)份额、I 类(累积)(港元)份额、 I 类(分配)(港元)份额及 X 类(累积)(港元)份额: 港元 “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的有关期间 “付款期” 于发行有关基金份额的有关申购日后不超过 1 个营业日 “赎回日” 每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一个或多个特定类 别份额不时决定执行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有关类别的任何 份额赎回要求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赎回截止时间” 有关赎回日的下午 4 时整(香港时间)(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 必须于该时间前收到)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 或有关类别的份额可不时予以出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 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其他时间 “子基金”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 “申购日” 每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一个或多个特定份 额类别不时决定执行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有关类别的任何 份额申购要求的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申购截止时间” 有关申购日的下午 4 时整(香港时间)(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必须于该时间前收到)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该子基金 或有关类别的份额可不时予以出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 定的其他营业日或日期的其他时间 “估值日” 某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子基金的某基金份额净值或某份额类别资产 净值将予计算的每一营业日及就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的每一申 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 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某特定份额类别而不时决定的 其他营业日或日期 投资考虑 投资目标 易方达(香港)精选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在全球投资于主要由 以离岸人民币、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的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组成的投 资组合, 旨在除资本增值外, 为子基金产生稳定收入流, 从而实现长 期资本增长。 投资政策 一般债务证券 子基金会将其不少于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例 如但不限于香港及新加坡, 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该等债务证券的交 易价格与其相关内在价值相比有大幅折扣的其他债务证券市场)发行 或买卖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离岸投资级别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新兴市场。 子基金可将其最多20%的资产净值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 证券。子基金也可将其不多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点心”债券 (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及非上市债券、政府债 券、可转换及不可转换债券、定息和浮息债券及高收益债券。子基金 可将最多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由诸如公司、金融机构 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及/或担保)。 子基金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 工具(例如: 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次级债等)。此等工 具可能须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被或有减记。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或有可转 换债券。 子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低 于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评级证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如债务证券本身并无信用评级,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发 行人、担保人或维好提供者的信用评级评估有关债务证券。“投资级 别”指至少为穆迪的Baa3级或标准普尔的BBB-级或一家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或(就中国内地债务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 的同等评级。“未获评级”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 倘若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的信用评级由投资级别调低至低于 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 子基金可继续持有或撤回投资该等工具, 但 不会对该等工具作出任何额外投资。子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10%以 上投资于由低于投资级别及/或未获评级的任一单一主权发行人(包 括其政府、公共或当地机关)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 子基金将投资于一个并无固定存续期、期限结构或发达市场资产配置 的产业行业权重的广泛分散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投资项目的挑选将取 决于是否可获得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 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 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务证 券。基金管理人可大量投资于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 例如: 香港及新 加坡。 权益性证券 子基金亦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香港、新加坡或美国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美国存托凭证及优先股)。倘若子基金持有 转换自可转换债券的上市股票, 股票的总投资将少于子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子基金不会持有非上市的股票。 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投资 子基金亦可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 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 人士管理的)的任何权益单位或合格计划, 以及可持有现金、存款及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例如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国库券、商 业票据、存单)。子基金投资于该等工具/投资不超过资产净值的30%。 子基金可在《守则》及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 节及附表一下载明的条款所准许的范围内以对冲或投资目的投资于 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不会投资于有抵押品及/或证券化的产品(例 如: 资产支持证券、抵押支持证券及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寻求主要通过主动管理在全球债务证券市场发行或买卖 的美元、欧元或港元计价债务证券以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投资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受基金说明书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及附表一所载投资 及借款限制的规限。 使用衍生工具 子基金可为任何对冲及投资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融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目前有意在本基金说明书的限制规限下就子基金在中国 内地以外订立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基金管理人不会就 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贷或其他证券融资交易。在必要时, 倘若子基 金有关该等交易的政策有所改变, 将会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并 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子基金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最多为子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 以创设额外收入。为 免生疑问, 销售及回购交易与子基金的借款的总额不超过子基金资 产净值的 25%。 有关子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载于基金说明书附表二。此 外,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委任具有 BBB-或以上信用评级(由穆迪或标 准普尔评级, 或由认可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的独 立交易对手或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公司或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登记的 注册机构。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下列在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一节所载述的风险: “未能实现投资目标的风 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信用评级风险”、“利率风险”、“估 值风险”、“非上市债务证券风险”、“股票投资风险”、“波动性风险”、“与投资中小型公司相 关的风险”、“投资于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借款风险”、“新 兴市场风险”、“主权风险”、“集中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交易对手风险”、 “货币及外汇风险”、“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场外交易市场风险”、“对冲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估值的困难”、“受限制市场风险”、“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终止风险”、“分配风险”、“交叉类别责任”、“设立子基金或新份额类别”、“不遵循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海外账户税收合规(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利益冲 突; 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活动”、“巨额赎回的影响”。此外,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与投资于子基 金有关的风险。 投资风险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务证券, 而此等证券的价值或会因下列任何风 险因素而下跌, 投资者因而可能蒙受损失。子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购 买子基金的份额并不等同于直接投资于债务证券。概不保证在投资者 持有子基金份额的期间作出任何分红或收益分配。 发行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交易对手风险, 即发行人可能无法 或不愿意准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一般而言,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 评级的债务证券将更容易受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影响。请参阅下文标题 为“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证券的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倘 若发行人违约或其信用评级被调低, 子基金的价值将会受到不利影 响, 而投资者可能亦因而蒙受重大损失。由于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 注册成立及受外国法律所规管, 子基金在强制执行其对该等发行人 的权利时亦可能面临困难或延迟。 投资者应注意下文标题为“信用评级调低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下 所载信用评级的限制。 详情亦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下标题为 “信用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 的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投资者应注 意, 相对于评级较高及收益较低的证券, 该等证券一般将被视为具 较高程度的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及较 大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发行人及时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将会特 别受其财务状况中的不明朗因素及不利变更影响。如果证券发行人违 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现不佳,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此 外, 此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为不活跃, 使其较难以子基金希望的价 格或时间出售。此等证券较难进行估值。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 该 等证券的价值较易波动, 并对个别发行人的发展及总体经济状况较 为敏感。因此, 子基金的价格可能会较为波动。 信用评级调低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普遍接受用作度量信 用风险的指标, 但须受制于若干限制。举例而言, 发行人的评级很大 C2 程度上依据过往的发展情况所衡量, 未必能反映可能发生的未来状 况。为响应最近的信用事件而更新信用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差。投资 有关债务工具时被评为投资级别的证券或须承受评级被调低的风险。 债务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其后可能被调低。如评级被调低, 子 基金于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 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决定是否出售证券。倘若投资有关债务工具时 被评为投资级别的证券被调低评级, 子基金亦将须承受前段的低于 投资级别的相关风险。 有关信用评级的风险 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须受限制规限, 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对 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作出保证。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中国内地的信用评估制度及在中国内地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与其他 市场所采用者不同。因此, 中国内地评级机构所给予的信用评级未必 可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所给予的信用评级直接比较。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未必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定期进行交易的 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证券上市, 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 成 交量可能较低及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或会波动。在缺乏活跃的 二级市场时, 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 直至其到期日为止。如 果收到规模庞大的赎回要求, 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价变卖其投 资以满足该等要求, 且子基金可能会因买卖该等证券而蒙受亏损。买 卖债务证券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多种因素(包括当时的利率)而高于或 低于初始认购价。 再者,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可能很大, 以及子基金可能因此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 甚至可能在出售该等投 资时蒙受亏损。 估值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 且未必 可时刻提供独立定价信息。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 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况改变或其他影响到估值的重大市场 事件所影响。举例而言, 倘若发行人的评级被调低, 有关债务证券的 价值可能会急跌。 尤其是,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公司债的价值会受到投资者的看 法所影响。当经济状况看似转差时, 或如发行人发生不利事件, 债券 未必可获得客观定价,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公司债的市值可能 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重点关注和看法而下跌。 主权债务风险 子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或须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 险。在不利情况下, 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在本金及/或利息到 期时还款或可要求子基金参与该等债务的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 约时, 子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利率风险 投资者亦应注意投资于债务工具附带的利率风险。详情请参阅基金说 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利率风险”项 下的风险因素。 集中风险 尽管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在地理上并无限制及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债 务证券, 但基金管理人可大量集中投资于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家, 例 如: 香港及新加坡的债务证券。因此, 子基金的价值或会较容易受影 响着该等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 或监管事件所影响, 而子基金的价值或会较拥有更分散的投资组合 的基金更为波动。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新兴市场, 或会涉及较多风险及投资于发展较成熟 的市场通常并不涉及的特别考虑因素, 例如: 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 /管制、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和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 及高程度波动性的可能性。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 “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新兴市场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点心”债券 境外人民币(“CNH”)债券市场, 亦称为“点心”债券市场, 仍是相 对小型的市场, 较容易受波动性及流动性不足所影响。倘若新颁布的 规则局限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募人民币的能力及/或有关 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 CNH 市场的自由化, “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 及新的债券发行可能受到干扰, 导致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可转换债券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是债务和股票的混合体, 准许持有人在特定的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 发行此债券的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尽管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或股息率一 般较具类似质量的非可转换债务证券更低, 但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 通常因应相关股票的价格变动而变动。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须承受可比 较的传统的债券投资所涉及的相同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及预付风险。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之前拥有与不可转换债务证券相同的 一般特征, 可转换债券的市值倾向在利率上升时下跌及在利率下跌 时上升。投资者应准备接受较传统债券投资更大的股权变动及波动 性, 以及更大的资本亏损风险。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亦可能受信用评级、流动性或发行人的财政状况的 变动所影响。子基金亦可能面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及资不抵债风险。 再者, 可转换债券可能订有提前赎回条款及其他可能会增加催缴风 险的特性, 而子基金的价值及表现亦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投资于债务工具附带的利率风险。详情请参阅基金说 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内标题为“利率风险”项 下的风险因素。 与债券通相关的风险 债券通于 2017 年 7 月推出, 乃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CFET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 香港交易所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设立的香港与中国内地互联互 通债券市场连接安排。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的法规, 合格境外投资者将获准通过债券通北向 交易(“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债券 通北向通将不设投资额度。 在债券通北向通下, 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 CFETS 或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注册代理人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的规例,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保管代理人 (现时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在岸保管 代理人(现时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 有限公司)开设综合代名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所有债券将 以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 其将作为代名人拥有人持有 该等债券。 就通过债券通进行的投资而言, 相关存档、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及开 户均须通过在岸结算代理人、境外保管代理人、注册代理人或其他第 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因此, 子基金须承受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出错 的风险。 通过债券通进行投资亦须承担监管风险。此等制度的相关规则及规例 的变更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效力。倘若有关中国内地机关暂停开户或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子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 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 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负面 影响。 债券通交易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运作系统进行。概不保证该等系 统将运作正常或将继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正 常运作,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会中断。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 交易(并因此落实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此外, 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投资或须承担下单及/结算系统固有的延误的 风险。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对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应付的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种类之待遇并无特定书面指引。因此, 子基金有关通过债券通进行交 易的税务责任并未确定。 与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 点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 因为该等工具通常须承受发生预设的触发事件(例如当发行人接近或 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至特定水平时)后被减 记的风险,而该等事件很可能超出发行人的控制。该等触发事件复杂 且难以预测,并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出现大幅度或全部减损。如 果发生触发事件,整个资产类别可能受潜在价格连锁效应及波动性影 响。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 中风险。 股息风险 概不保证将会就子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宣布及支付股息。该等证券的股 息率将视有关公司的表现及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而 定,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的股利政策。 此外, 子基金会否作出收益分配由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多项不同因素 后酌情决定。概不能保证子基金的分红率与相关证券相同。 外汇风险 由于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及/或某份额类别的价值可以不同于子基 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外汇管制规例 或子基金基础货币与此等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详情请参 阅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内标题为“货币 及外汇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人民币 计价类别风险 由于受中国内地政府所施行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调出境外限制的 影响,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如该等政策于日后有任何变更, 子 基金或投资者持仓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概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当人民币贬值时, 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将会 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如将港元或任何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 以投 资于子基金及随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兑换回港元或任何其他货币, 一旦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货币贬值, 投资者可能会蒙受损失。 子基金发售人民币计价份额类别。 倘若投资者认/申购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如适当)在 作出投资前将该等认/申购款项按适当汇率兑换成非人民币货币, 并 须受限于适当的差价。倘若投资者赎回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 基金管 理人将出售子基金的投资(可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 并将该等款项按 适当汇率兑换成人民币, 并须受限于适当的差价。 货币兑换亦须受限于子基金将所得款项兑换成人民币的能力, 这亦 可能影响子基金应付人民币计价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要求或作出分红之能力, 以及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延迟支付赎回所得 款项或分红。由于人民币并不可自由兑换, 须受限于外汇管制及限 制, 故货币兑换须受制于人民币是否可在相关时间提供。子基金未必 具备足够人民币进行其投资。再者, 如属人民币类别的大规模赎回要 求,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赎回人民币类别的任何支付(延 迟支付的期间不超过正式赎回要求收悉后一个日历月)。 非人民币基础投资者如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类别须承受外汇风险, 并 不保证人民币的价值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 值可能对投资者在人民币计价份额类别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人民币同时在境内及境外市场买卖。尽管境内人民币(“CNY”)及境 外人民币(“CNH”)代表相同的货币, 但它们在不同和独立的市场 买卖, 该两个市场独立运作。因此, CNY 及 CNH 的汇率未必相同及 其汇率走势的方向未必相同。CNH 与 CNY 之间的任何偏离可对投 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在计算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时, 基金 管理人将应用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 即 CNH 汇率, 其可以 是中国内地的在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 即 CNY 汇率的一个溢价或折 让。因此或会产生重大交易成本, 而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的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就非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而言, 由于份额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但子 基金将拥有有限的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及其基础货币是美元, 故即 使相关投资及/或基础货币的价格上升或维持稳定, 但倘若人民币 兑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值多于相关投资及/或基础 货币的价值升幅, 投资者仍可能承受损失。 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风险 就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而言, 视当时市况而定, 投资者须承担可属 重大的对冲相关成本。如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 对冲 人民币计价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按无对冲基础而面对人民币货币兑换 风险, 在该情况下, 投资者或须如上一段所概述按无对冲基础承受 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类别的风险。此外, 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完全及有 效地消除货币风险。 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会尽力将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回人民币, 旨 在将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的表现与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 类别的表现符合一致。此策略可能妨碍对冲人民币计价类别从基础货 币兑人民币升值产生的潜在增益中获益。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 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对冲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欧元区及欧洲国家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以欧洲联盟(“欧盟”)为基地或有大部分业务在欧 盟经营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在欧洲的投资可能须承受欧洲近期的 财政危机所产生的若干风险。鉴于持续对欧元区内若干国家的主权债 务风险的忧虑, 子基金在该区内的投资或须承受较高的波动性、流动 性、货币及违约风险。尽管许多欧洲国家的政府、欧洲委员会、欧洲 中央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及其他主管机构正在采取针对欧洲目前的财 政状况及忧虑的措施(例如: 进行经济改革及对其公民施行紧缩措 施), 但此等措施未必可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欧洲未来的稳定性及增 长并不确定。某一国家可能会脱离欧元区并恢复为国家货币, 并因而 可能脱离欧盟及/或欧元将不再以其现有形式存在及/或失去其目 前在某一个或多个国家中所拥有的法定地位。某国家或主权国的信用 评级亦有可能被调低。无法预测该等潜在事件对投资于与欧洲有紧密 联系的工具的子基金所造成的影响。上述不利事件的影响可能属重 大, 并且可能会对投资于以欧洲为基地或有大部分业务在欧洲经营 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的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以及投资者 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权益性证券风险 投资于权益性证券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 而该等证券的价格或会波 动。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繁多,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看法的转变、政治 环境、经济环境、发行人特定因素、地区或全球经济不稳、货币及利 率波动。如子基金所投资权益性证券的市值下跌, 其资产净值可能会 受到不利影响, 而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 部分标题为“波动性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有关存托凭证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 例如美国存托凭证(ADR), 而与直接投资 参与相应的相关股票相比, 该投资参与可能产生额外的风险。存托凭 证是代表在买卖有关存托凭证所在的市场以外买卖的公司股份之工 具。因此, 存在相关股份或须承受政治、通胀、汇率或保管风险之风 险。尤其是, 由于发行存托凭证的存管银行干预及根据适用法律持有 相关股票作为担保物的存管银行并不将有关股票与其本身资产分开 的风险。尽管分开存放是监管存托凭证的发行的存管协议的重要部 分, 但倘若存管银行破产, 相关股份不会归予存托凭证的持有人风 险是存在的。在该情况下, 最可能发生的情况会是买卖暂停, 其后存 托凭证的价格受该破产事件影响而被冻结。发行存托凭证的存管银行 的破产事件可能对子基金的表现及/或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存托凭 证的相关费用, 例如银行就保管存托凭证收取的费用, 可能影响存 托凭证的表现。此外, 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并非相关公司的直接股东, 以及一般而言, 并不如股东般拥有投票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由于存托 凭证的流动性通常低于相应的相关股票, 子基金亦可能须承受流动 性风险。 有关优先股的风险 投资于优先股涉及投资于普通股通常并不涉及的额外风险。一般而 言, 优先股的持有人对发行人并无任何投票权, 除非优先股股息已 拖欠特定期数未付, 则优先股持有人在该段时间可能有权选举多名 董事进入发行人的董事会。一般来说, 发行人一旦已付所有未付款 项, 优先股则不再拥有投票权。在若干情况下, 优先股的发行人可能 在特定日期前赎回股份。发行人的特别赎回可能对子基金所持股份的 回报造成负面影响。优先股可规定准许发行人酌情决定在对发行人并 无任何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分配延后某指定期间。 以公司收入及清算付款的优先次序计, 优先股在公司资本结构中次 于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 因此将须承受的信用风险较该等债务工具 为大。优先股的流动性远远低于许多其他证券, 包括普通股。子基金 的价值及表现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响。 从资本中支付分红 子基金可从资本中支付。对冲份额类别的分红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 到有关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之 不利影响, 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分红金额有所增加, 以及因此相对 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的资本流失更大。投资者应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 部分中“从资本中支付分红”项下的风险因素, 以了解与从资本中 分配收益相关的风险详情。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相关基金以贯彻实现其投资目标, 而该等相关基金 未必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再者, 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基金的投资并无控 制权, 亦不保证相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 这可能对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 标题为“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如子基金投资 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基金, 则可能 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有关该等情况的详情, 请参阅标题为“利益冲 突”一节。 有关销售及回购协议的风 险 倘若已接受担保物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已提供的担保物可能 有所延误或原本收到的现金可能因担保物的定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 而少于提供给交易对手的担保物, 子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市场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就已提供给交易对手的担保物而言, 由于已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高 于所收到现金、担保物价值的市场升值或担保物发行人的信用评级 提高等因素, 存在提供给交易对手的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原本收到的 现金之风险。尽管担保物每日按市值计价的价值有所增加可能通过 要求交还担保物及/或向交易对手作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而获得全面 保障, 但投资者必须注意, 如该等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不抵债或拒绝 履行其交还有关证券的义务, 子基金收回其证券会受到延误及可能 导致资本亏损。 子基金向交易对手提供的证券担保物通常由交易对手及/或子基金 每日按市值计价, 以及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由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 物价值, 证券担保物将由预先委任的第三方代理人估值。必须注意, 交易对手在回购交易中须承受较高风险(例如: 子基金未能于预定未 来日期从交易对手回购有关证券之风险)。倘若提供给交易对手的担 保物价值因不利市场变动或担保物的信用评级下调等因素而下跌而 超出交易对手预先确定限额的价值, 子基金或须通过更换证券担保 物或提供保证金以补足有关价值。尽管子基金或须投入保证金以维 持该交易, 但子基金可随时终止交易以避免任何进一步的保证金或 风险。 再投资风险 从销售及回购交易取得的现金可再投资于证券, 但须受适用于子基 金的限制规限。尽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现金再投资而为子基金产生 额外收入, 但子基金可能会损失部分或全数再投资金额。 有关逆回购协议的风险 倘若已接受现金的交易对手违约, 由于收回已交付现金可能有所延 误或难以将担保物变现或出售担保物所得的款项可能因担保物的定 价不准确或市场波动而少于交付给交易对手的现金, 子基金可能蒙 受损失。 市场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就已预付给交易对手的现金而言, 由于担保物价值的市场贬值或担 保物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降等因素, 存在子基金所获担保物的价值 低于原本借出的现金的风险。尽管担保物每日按市值计价的价值有 所下跌可能通过向交易对手要求增加担保物而获得全面保障, 但投 资者必须注意, 如该等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不抵债或拒绝履行其买回 有关证券的责任, 子基金收回所借出款项会受到延误并导致招致资 本亏损。 交易对手向子基金提供的证券担保物通常由交易对手及/或子基金 每日按市值计价, 以及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由另一方确定的证券担保 物价值, 证券担保物将由预先委任的第三方代理人估值。必须注意, 子基金在逆回购交易中须承受较高风险(例如: 交易对手未能于预定 未来日期从子基金回购有关证券之风险)。倘若子基金所获的担保物 价值因利好市场变动或担保物的信用评级提高等因素而增加导致超 出交易对手预先确定限额的价值, 子基金或须交还部分担保物或提 供保证金。尽管子基金或须投入保证金以维持该交易, 但子基金可随 时终止交易以避免任何进一步的保证金或风险。 对冲/衍生工具风险 子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承受额外风险, 包括波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及场外交易 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可导致损失远远大于子基金投 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可致使子基金存在蒙受 重大损失的高风险。子基金可在《守则》准许的范围内投资于衍生工 具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 而在不利情况下, 其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 可能变得无效及/或致使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 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标题为“对冲风险”及“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 品风险”项下的风险因素。 期权及认股权证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期权及认股权证以作对冲及投资目的。该等买卖涉及 的风险大致上与抵押证券买卖所涉及的风险类似, 在该等买卖中, 期权及认股权证具有投机性及高杠杆效应, 相关证券的价格变动可 导致溢利或亏损在比例上会高于投资于有关期权及/或认股权证的 金额。期权及/或认股权证相关的证券的特定市场走势不能被准确地 预测。期权及/或认股权证的买方须承受损失有关期权及/或认股权 证全部购买价的风险。 沽出认购期权风险 子基金可出售(“沽出”)期权。沽出认购期权所涉及的风险是: 期权 可以在相关证券市值有所上升而子基金则以一个低于其现行市值的 价格出售有关相关证券的情况下被行使。沽出认购期权是一项高度专 业性活动, 尽管其可增加总回报, 但其可导致的风险亦可能远远大 于普通的投资风险且子基金因而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期货风险 子基金可订立期货合约以作对冲及可按非对冲基础进行。订立期货合 约通常只需要低保证金从而容许有非常高程度的杠杆效应。因此, 期 货合约价格相对细小的变动可导致溢利或亏损在比例上会高于实际 上作为保证金存放的款项金额, 并可导致超出任何所存放保证金的 无可计量的进一步亏损。 许多期货交易所合约的期货价格须受限于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通常 称为“每日限额”, 禁止在任何指定日期的期货交易在一个按照前 一日的收市价为基础的既定价格范围以外执行。每日限额并不限制最 终亏损但会令费用高昂或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市场正在变动时变卖 期货持仓。市价改变“每日限额”导致的一系列“限额变动”伴随少 量买卖或无买卖发生可导致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于本基金及赎回份额 份额类别 类别 A 类(累积)(人 民币)、 A 类(分配)(人 民币)、A 类 (累积)(对冲人 民币)、A 类 (分配)(对冲人 民币) A 类(累积)(美 元)、A 类(分 配)(美元) A 类(累积)(港 元)、 A 类(分配)(港 元) I 类(累积)(人 民币)、 I 类(分配)(人 民币)、I 类 (累积)(对冲人 民币)、I 类 (分配)(对冲人 民币) I 类(累 积)(美 元)、I 类 (分配)(美 元) I 类(累 积)(港元)、 I 类(分 配)(港元) 初始面值(不 包括认购费)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最低首次认/ 申购额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00 元 100,000 美元 100 港元 最低追加认/ 申购额 最低总值人民 币 100 元的份 额 最低总值 10 美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0 港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人民 币 1,000,000 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0,000 美元的份 额 最低总值 100 港元的 份额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00 元 100,000 美元 100 港元 最低持有量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最低总值 100 港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人民 币 1,000,000 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0,000 美元的份 额 最低总值 100 港元的 份额 类别 X 类(累积)(对冲人民 币) X 类(累积)(美元) X 类(累积)(港元) 初始面值(不包括认 购费)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最低首次认/申购额 人民币 1,000,000 元 100,000 美元 1,000,000 港元 最低追加认/申购额 最低总值人民币 1,000,000 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000 美 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00,000 港元的份额 最低赎回额 人民币 100 元 10 美元 100 港元 最低持有量 最低总值人民币 100 元的份额 最低总值 10 美元的 份额 最低总值 100 港元的 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机制下从中国证监会取得有关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子基金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发行 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美元)份额。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美元)份额将只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 购(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 M 类(人民币)、M 类(对冲人民币)及 M 类 (美元)份额的详情, 请参阅子基金适用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 转换 本子基金的份额不得转换为本基金任何其他子基金的份额(如有), 以及与本基金其他子基金有 关的份额(如有)将无法转换为本子基金的份额。某特定类别的份额不得转换为其他类别的份额。 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保留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的频率及分红金额。 A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I 类(累积)(人民币)份额、A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I 类(累积)(对 冲人民币)份额、X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份额、A 类(累积)(美元)份额、I 类(累积)(美元)份额、X 类(累积)(美元)份额、A 类(累积)(港元)份额、I 类(累积)(港元)份额及 X 类(累积)(港元)份额为累 积类别。累积份额类别并无收益分配。 A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I 类(分配)(人民币)份额、A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份额、I 类(分配)(对 冲人民币)份额、A 类(分配)(美元)份额、I 类(分配)(美元)份额、A 类(分配)(港元)份额及 I 类(分 配)(港元)份额为分配类别。就分配份额类别而言, 分红(如已宣布)只有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 定方会按月支付给持有人。概不保证会定期分配, 如果作出分配, 概不保证分配的金额。投资者 应注意, 分红(如有)可从子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中支付。子基金的分配政策如有更改, 基金管 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主文部分标题为“分配政策”一节及标题为“分配风险”项下 的风险因素。 费用及支出 投资者应付的费用: 类别 A类(累积)(人民币)、 A类(分配)(人民币)、 A类(累积)(对冲人民币)、 I类(累积)(人民币)、 I类(分配)(人民币)、 I类(累积)(对冲人民币)、 X类(累积)(对冲人民币)、 X类(累积)(美元)、 X类(累积)(港元) A类(分配)(对冲人民币)、 A类(累积)(美元)、 A类(分配)(美元)、 A类(累积)(港元)、 A类(分配)(港元) I类(分配)(对冲人民币)、 I类(累积)(美元)、 I 类(分配)(美元)、 I类(累积)(港元)、 I类(分配)(港元)、 现时 最高 现时 最高 现时 最高 认/申购费 (认/申购价的百 分比) 最多 3% 3% 最多 3% 3% 最多 3% 3% 最高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 比) 无 3% 无 3% 无 3% 赎回费(如有)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 转换费 不适用 3% 不适用 3% 不适用 3% 从子基金的资 产中支付的费 用及支出: 类别 A 类(累积)(人民币)、 A 类(分配)(人民币)、 A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 A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 A 类(累积)(美元)、 A类(分配)(美元)、 A类(累积)(港元)、 A 类(分配)(港元) I 类(累积)(人民币)、 I 类(分配)(人民币)、 I 类(累积)(对冲人民币)、 I 类(分配)(对冲人民币)、 I 类(累积)(美元)、 I 类(分配)(美元)、 I类(累积)(港元)、 I 类(分配)(港元)、 X 类(累积)(对冲人民 币)、 X 类(累积)(美元)、 X 类(累积)(港元) 现时 最高 现时 最高 现时 最高 管理费 (占每年的子基 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比) 0.80% 3% 0.5 % 3% 0.25 % 3%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受托人费用 最多1.0%, 目前费率为0.11%(包含应付给过户代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保管费 最多0.08%(占被保管的子基金所持投资资产的月底市值(如没有, 则其面值)的百分比) 最低每月费用(受托人费用及保管费合计)为5,000美元。 成立费用 子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100,000美元, 并将由子基金承担。成立费用将于摊销期间摊销。 一般支出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一般开支”一节。 税务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主文部分标题为“税务”一节。 一般信息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主文部分标题为“一般信息”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