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06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简称“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场外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认购截止日之间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研究生班。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华东师范大学学士。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历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周荣亚先生(Joseph W. Chow),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金融硕士、麻省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布朗代斯大学经济学士。现任美国道富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和首席风险官,曾任道富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信用审查委员会主席以及证券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集团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历任波士顿银行(现为美洲银行)亚太分部和公司信贷部贷款高级官员、贷款高级发展培训项目的信贷培训主管。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39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终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解放日报》记者、编辑、评论部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2、监事会成员 冯金雄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62年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障部党委书记。历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处副处长,东航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东航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等。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杨玉成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 麦峥嵘先生,员工监事,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武汉工业大学毕业,大学本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经理,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电脑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副总裁。 3、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4、投资顾问 唐庆华先生, 国籍:美国。于2004年7月开始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新中国第一位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伦敦经济学院学士。美国投资专家,具有近20年在华尔街从事投资管理的经验,曾在罗思柴尔德投资银行、巴克莱银行、三井投资公司美国分公司、莱登伯格证券公司等担任投资分析员和投资基金经理,投资经验涵盖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债股结合性投资、项目投资与非上市公司投资。目前为美国卡尼基·托尔投资公司常务董事,著有《如何投资》、《现代家庭财务策划》等投资专著。 5、基金经理 王珏池先生,31岁,管理学硕士,11年债券研究投资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部经理。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投资总监),傅鹏博先生(首席策略师) 列席成员:李文(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1) 营造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培养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有效发挥其协调职能; 3)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经营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得到切实的、不折不扣的执行; 4) 建立完整的投资导向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有效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监控与管理风险、报告与揭露风险等; 5) 建立一整套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法,包括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超限额的处理、风险管理数据正确性的审核、例外管理原则等; 6) 运用各种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尽可能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和事后反馈机制的全程风险管理机制; 7) 建立和推进公司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 8) 建立金融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两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设置了清晰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风险管理的职能。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2)经营管理层是日常风险管理的实施和执行者。经营管理层设稽核监察部和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风险的稽核和合规性风险的监察控制,着重对公司经营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并提出改进方案。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实施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具体负责对风险的识别、拟定管理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其具体职能包括: u 道德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各类潜在的道德风险,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防范措施、惩罚措施。 u 合规性风险管理小组 审核公司业务运作的各个步骤和各环节及业务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u 运营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量化评估公司运营系统中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u 金融工程小组 识别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实行风险实时监控和提交风险业绩报告。 3. 风险管理内容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1) 风险管理环境 风险管理环境的构建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等内容。 2)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即是从复杂的风险环境中识别出风险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大类:内部风险和投资风险。内部风险包含道德风险、合规性风险、运营风险等;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等。 3) 风险测量和评估 风险测量和评估是针对各个风险因素,量化各种类别的风险,收集数据、确定状态,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直接或间接、定性或定量方法,给出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事件影响的大小,风险因素的联动相关程度等。 4) 风险处理和控制 风险处理和控制包括设定风险限额;发现问题、及时警告;找出风险来源,分清类别,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5) 风险管理的评估与调整 对风险管理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估,形成风险报告(包括报告风险损益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限额、资产配置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改进。 6) 风险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和《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审计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保险公司投资连接产品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2003年2月正式成立了独立的总行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运行保障部、内控管理部等4个职能部门,在2003年12月成立了深圳分部,深圳分部现有员工3人,目前北京分部正在筹建。托管部现有正式员工18人基金托管部全体人员均在本科学历以上,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70%;均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90%以上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发展概况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是1992年8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于1993年1月9日正式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1999年获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6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市董事会秘书协会综合考评,被评为“2000年度上海本地上市公司盈利15强”中第二名;被《上市公司》杂志评选为2000年度上市公司50强之一,综合得分排名第3位;被中央电视台“证券之夜”栏目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评选为“最令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根据2001年度的一级资本排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被英国《银行家》杂志列入世界银行1000强,入选为第311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和地位。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上海、北京、杭州、南京等全国39个经济中心城市开设了24家直属分支行,拥有328家分支机构,形成了“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构架。 财务状况: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资产达到4555.32 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109.05 亿元,各项存款3953.82 亿元,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9.3亿元,股东权益135.1 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2.45%(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5.32%,各项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同行中均处于较好水平。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经营的声誉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家备受关注和尊敬的银行业上市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托管的基金包括国泰金龙系列基金,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的优秀经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同时完善了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大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稽核监察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印鉴印章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电话监控工作管理制度》等,基本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风险内控机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核查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客户服务电话:021-28932999 网址:http://www.ht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33054678 传真:021-68881870 联系人:魏亚群、倪苏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95555,82090060 传真:0755-82090817 联系人: 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0)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50586665-8837 400-8888-588 0519-8166222 联系人:龙涛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119353 联系人:张劲春 网址: www.dg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14)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 www.i618.com.cn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系人:刘育兵 网址:www.lhzq.com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沈力 网址: www.csco.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865020 联系人:陈伟 网址: www.xcsc.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人:万齐志 网址:www.gsstock.com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0531-8202414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www.qlzq.com.cn (2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话:(025)84457777-721 网址:www.htsc.com.cn (2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2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联系人:师敬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公司网站:www.ehongyuan.com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网址:www.cz318.com.cn (26)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71-49612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吴夕芳 联系电话:021-68405392 网址:www.cnh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31 公司电话:021-24052000 公司传真:021-54075507 签章会计师:徐艳、杨晓梅 业务联系人:杨晓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06年2月15日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 发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发售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认购。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迟在实施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500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进行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场内业务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短期融资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专业的流动性管理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研究人员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取向、货币信贷数据、国际资本流动、其他决定短期资金供求的因素以及市场结构的研究,提出投资策略建议。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向基金经理指出风险隐患,并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理财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述报告,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方案、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控制建议和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制定基金资产的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配置以及调整计划。 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以实现上述投资组合。集中交易室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将交易情况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素,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我们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体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货币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动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1.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第1)至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具有可比性。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高流动性与稳定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所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3)市场同行一般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债券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和定价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3) 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估值错误,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赔偿金后,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但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按照以下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款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收益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 3)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或抵押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均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回购品种,如果到期对方不履约,将导致本基金可能出现损失或增加基金的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如果投资对象在交易中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则基金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一些特殊事件的影响下,可能会发生集中的巨额赎回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特殊风险 结构调整滞后风险。当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回购品种必须持有到期才能进行期限结构调整,从而使得本基金对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并降低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持续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负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 按法规和相关合同规定的方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运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至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行监督。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承销证券; (9)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更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监督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本基金开立在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内的实有资金因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4. 估值错误处理与责任界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而产生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估值错误,从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支付赔偿金后,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基金托管人追索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d)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E)由于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追偿。 F)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G)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与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复核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可以按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半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或半年度对账单于每季或半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021-28932999 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帐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网上认购等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不足6 位数字的,后面加9补足。投资人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修改查询密码。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增加其他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投资组合、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htffund.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t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