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日兴资管 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2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日经225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选样方法 从东证一部上市股票中,以成交量最活跃、市场流通性最高的225支股票的股价指数 为基础,从行业小类中选择「技术」、「金融」、「消费」、「素材」、「资本财及其他」、「运输 及公共」中,具高流通性的股票。 (2)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日经平均股价指数=Σ成份股调整股价(225只)/除数。调整股价= 股票市价(日元)/调整票额(日元)×50(日元)。其中,成份股各自有调整票额。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日本经济新闻社网站,网址: indexes.nikkei.co.jp。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 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 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风 险、双重收费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 决策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 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 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ETF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ETF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日经225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 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若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 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ETF 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国内现有上市ETF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 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交收的,T日可卖出和赎回,而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 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 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6、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 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2年3月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2年2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绪 言...................................................1 第二节释 义...................................................2 第三节风险揭示.................................................7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17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29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30 第七节基金的募集..............................................43 第八节基金合同的生效..........................................44 第九节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5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6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8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62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79 第二十节境外托管人..............................................83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87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122 I 第一节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2、标的指数:指日经225指数(Nikkei 225)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3、标的ETF:指由日本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管理的日兴资管日经225ETF(Listed Index Fund 225) 14、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6、《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 4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日、天: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7、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8、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标的ETF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 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 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基金卖出标的ETF产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ETF变更 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此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ETF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 的ETF仓位,在日本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ETF同步下跌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标的 ETF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ETF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ETF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ETF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本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ETF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等。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标的指数编制商不保证指数的准确性,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 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日经225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1)“日经225指数”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日经225指数”本身及“日经225指数”的计算方法拥有著 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2)与显示为“日经”及“日经225指数”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 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归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所有;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运作,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其 运作及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的交易不承担 任何责任;4)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无持续性发布“日经225指数”的义务,对发布的 错误、迟延及中断不承担责任;5)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享有变更“日经225指数”的 成分股、计算方法及其他“日经225指数”内容的权利以及停止发布“日经225指数”的 权利。 对于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 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且继 续投资于该标的ETF,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2、标的ETF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ETF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ETF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 基金的风险。根据标的ETF公开发布的招募说明书,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 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标的ETF所投资股票的价格可能受到日本及境外经济和政治环境、 公司增长率和盈利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如果股票价格或流动性发生变化,标的 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当市场规模或交易量较小时,标的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证券的买卖价格受成交量影响,存在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或者无论价格高低,交易 量都有限的风险。 (3)信用风险:在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标的ETF所投资公司业务的严重危机时,标的 ETF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担心违约或公司破产,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大幅下跌 (可能降至零),这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4)证券借贷风险:证券借贷涉及交易对手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后撤销等风 险。标的ETF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贷款协议违约或解除后,利用贷款协议中的担 保物进行清算时,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回购证券的采购成本可能超过担保物价值。在这种 情况下,标的ETF须支付差额,这也可能导致标的ETF遭受损失。 (5)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225指数偏离的风险:标的ETF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率 与日经225指数相匹配,但以下原因无法保证其波动率与标的指数一致:1)标的ETF在购 买或出售个别股票时可能会受到市场影响,因此会根据日经225指数成份股变化和公司变 化情况等原因调整其投资组合。此外,标的ETF还将承担各种费用,包括信托费、经纪佣 金和审计费。2)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分红及出借证券所获得的收益。3)当进行衍生品交易 (如期货)时,其交易价格变动与日经225指数部分或全部成份股价格变动间可能存在差 异。 (6)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标的ETF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市场交易价格主要会受到需求大小、业绩表现以及相较投资者其他投资的吸引力高 低等各种因素影响,且无法预估份额会以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3、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来实现投资目标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日本证券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 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ETF的风险 因涉及日本证券市场证券买卖、申赎等业务,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所 投资的标的ETF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 理申赎投资者进行标的ETF的买卖或申赎,投资者需承受买入或申购标的ETF的结算成本和 卖出或赎回标的ETF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2)基金卖出标的ETF行为产生增值税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相关定,本基金卖出标的ETF将可能产生增值税等应税 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将由基金财产承担,可能对基 金净值波动产生影响。 (3)双重收费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ETF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 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ETF 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 内现有上市ETF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 或申赎标的ETF原则确定,可能受标的ETF买卖价格、申赎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 因期间市场波动而遭遇损失。 3)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标的ETF暂停赎回、 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 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理人可能根据运作情况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 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 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 出现折溢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 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 现较大波动。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标的ETF变更的风险 当标的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变更情形时,本基金将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 该指数的ETF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标的ETF,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ETF变更所带来的 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 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日本证券市场对证券日波动幅度设 定一定范围,目前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国内市场更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响。 10、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 风险。 1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日经225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 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 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买卖或申赎标的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 标的ETF,或卖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50万份),投资者参与申购、赎回门 槛较高,其中中小投资者有可能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买卖基金份额。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 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内 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标的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ETF的方式如下:(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标的ETF法律文件约定 的方式申赎标的ETF;(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标的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3)其他合理可行方式。 当标的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方 式、二级市场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对可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 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 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日经225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 算)。 日经225指数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发布,其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225 只股票,是反映日本股市表现的代表性指数之一。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ETF,因此选取日经225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日经225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采取申赎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ETF的 投资。 (2)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6)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 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标的ETF发生相关情形的处理方式 标的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的ETF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ETF,或者变更标的 ETF。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标的ETF的表述部分,或者变更标的ETF,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ETF终止上市; 3、标的ETF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标的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 投资于该标的ETF。 (十)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 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 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 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汇 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 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 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 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57,699,857.43 93.8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75,849.57 5.98 8 其他资产 114,696.36 0.19 9 合计 61,490,403.36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NIKKEI 225 (OSE) Mar22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 (试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 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故将 “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 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56,293.80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NIKKO ETF - NKY 225 ETF 开放式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57,699,857.43 94.03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376.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9.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696.3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6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99% 0.60% 12.15% 0.63% -0.16% -0.0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4.64% 1.60% 14.47% 1.61% 0.17%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03% 1.14% -8.07% 1.15% 1.0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36% 1.26% 18.03% 1.27% 1.33% -0.01%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 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 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 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 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监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 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 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 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 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 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 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日起任职)、易 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1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1月4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0日起 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 年6月12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9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9年9月9日起任职)。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 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 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 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4月14日)。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 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 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 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 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起任职)、易方 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 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起 任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 5月1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13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 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12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13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1 年5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龙头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2月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港股通新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3月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3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国际指数部部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集团中台交易支持专 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分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 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 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19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14日)、易方达 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14 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同上。 FAN BING(范冰)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22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2号)注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QDII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节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225ETF,扩位证 券简称:日经225ETF易方达,交易代码:51300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日元汇率中间价的乘积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 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6月25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 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 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 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 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 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 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如遇国家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 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 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证券数据、T日预估现金 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证 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证券的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 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购入 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 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 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 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 后至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 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T日预计开 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 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 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 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5、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 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 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 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标的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标的ETF停牌或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12、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4、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 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 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标的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标的ETF停牌或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10、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1、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其他服务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三)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 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9、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3、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5、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年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 付给指数编制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 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 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标的ETF基金份额、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 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ETF、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标的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标的ETF基金,按估值日标的ETF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 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独立价格服务商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i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标的ETF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如变更标的指数、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直接终止基金合同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88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0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节境外托管人 一、北美信托银行基本情况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北美信托银行是北美 信托集团的主要子公司。北美信托在全球范围为公司、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 管理服务,北美信托的主要业务均通过北美信托银行开展。 北美信托由拜伦史密斯先生于1889年创立,拥有130年的历史。北美信托自创立起就 开始提供信托和托管服务。当美国职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在1974年推出后,北美信托将托 管业务确立为主营业务。从1981年开始,北美信托开始提供全球托管业务,并于1985年在 伦敦建立了全球托管运营中心以支持全球业务的发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为企业、机构和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务、资产和基金 管理,以及信托和银行服务方案的金融机构。随着不断增长,北美信托已在全球26 国家和 地区拥有服务机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美信托托管资产达到14.53万亿,管理资产达到1.41万亿。 托管资产和管理资产水平逐年提高,标普长期信用评级为A+。我行具有雄厚的财务实力, 资本充足率达15.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充足率达12.8%。 二、托管业务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财富管理部,北美信托重点服务两类客户:公司与机构服务部 负责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部负责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 信托、托管和理财服务。这些业务均由运营与信息技术部和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支 持。运营与信息技术部提供让北美信托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所必备的持续可靠的全球基础设施。 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各种资产类型的投资管理。 北美信托在美国拥有一个遍及18个州的分行网络,并在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的26个 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北美信托银行的客户遍及全球56个国家,并在全球102个市场 拥有一个完整的托管网络。北美信托在阿布扎比、阿姆斯特丹、班加罗尔、北京、芝加哥、 都柏林、格恩西岛、香港、泽西岛、利默里克、伦敦、卢森堡、纽约、墨尔本、新加坡、东 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斯德哥尔摩和多伦多等地都设有服务和产品中心,为世界各 地的客户提供资产服务和资产管理。 北美信托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于2010年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北京分行目 前主要为境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提供全球托管服务,包括会计核算、绩效评估、投资指 引合规监察和证券借贷等。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 资产保管 ? 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 清算和估值 ? 收入托收 ? 收入税预扣及退税 ? 公司行动 ? 现金管理 ? 货币兑换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质条件说明 北美信托拥有本土化的客户服务团队,除了在托管运营上依托我行全球一体化的服务模 式外,我行北京客服团队直接向北京分行行长汇报,不再设有区域客服管理团队,真正意义 上做到了中国客户由本地客服团队来服务,在华业务由本地管理团队来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 的本土化服务。 北美信托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运营与信息技术部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公司与机构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日运营处理 以及系统技术创新。该部门分两条线管理,分别是地域线和功能线。 我们通过这种管理方法确保全球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更好地来了解客户投 资的市场以满足客户特别的要求。地区线管理主要按照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进行 区分。我行在芝加哥、伦敦、新加坡和印度的班加罗尔均设有全球托管运营中心。北美信托 伦敦分行负责所有全球托管及相关活动; 新加坡分行负责处理亚太地区投资管理人的交易; 芝加哥分行负责所有北美地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班加罗尔分行通过为各地区处理中心提 供备份来加强我们的全球业务连续性。功能性管理主要是从资产服务、每日估值和客户报告、 数据管理、资本市场运营、技术应用和客户解决方案、技术构建和运营这几方面来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资质要求。 北美信托建立了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贯穿从董事 会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业务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和合 规监控活动提供董事会层面上的政策与督导。 在执行层面,企业风险委员会对风险管理活 动提供方向和管理。该委员会由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政策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信 托风险委员会、合规监控委员会组成。此外,由风险管理专家及业务经理组成的工作组,也 将风险管理政策纳入到日常业务操作中。 我行采用许多企业层面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例如: 员工流失率、关键风险岗位数量、 所确定的重要审计点数量、合规问题、风险与控制状况、损失事件历史、关键风险问题的评 估等。这些指标连同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官员的意见,均包含在“业务部门风险概况”报告 中。 为了控制和防范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点,公司为每一参与层开发了最佳流程模 式。主要模式之一是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这一模式包括七步流程,以保证风险被正确地 辨别和管理,并不与控制措施脱节。 五、托管业务主要制度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 内部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有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 和灾难处置系统。 北美信托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控内部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引。 此外,我们还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进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操作运营部门进行不定期审查。北美信托拥有一个由财务、运营、信 息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芝加哥、都柏林、伦敦、洛杉矶、迈阿密、新加坡、 印度和菲律宾都有人员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主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分析控制环节的充 足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管理层和专门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遵循 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附录1 部分荣获奖项: ?亚太地区最佳专业机构托管行 The Asset - Triple A Asset Servicing,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nd Insurance Awards(2010-2018) ?年度证券借贷 Central Banking Awards(2018) ?年度国际托管行 中央银行奖(2014、2016、2017) ?亚太区最佳客户服务 亚洲资产管理杂志 (2009、2010、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最佳全球托管行 Financial Times Pension & Investment Provider Awards (2008、2009、2011、2012、2013) ?最佳托管行 Professional Pensions Magazine(2011、2012) ?年度全球托管行 Global Custodian Magazine(2019) ?年度基金行政管理人 Global Investor /ISF Awards(2019)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或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5)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2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28)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2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3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责任;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 标的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 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内 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2.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1.2.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5)、(6)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2.3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 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2.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 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 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 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 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 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 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 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 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托管人自基金 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 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 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 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 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 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 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 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 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 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3、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4)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 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事 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市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2月23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2-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19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4月29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4-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中金财富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21-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17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3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7-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申赎结算模式相关业务规则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1-07-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30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8月9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8-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28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9月23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9-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7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11月3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10-29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11月23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1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开源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21-12-27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1-12-28 2021年12月31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1月10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01-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2-01-07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2年2月11日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2-02-0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