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42号)进行募集。本基金于2018年4月3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股票、权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8、本基金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内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富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设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忠 联系电话:0755-84356636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 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高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科长、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综合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红土创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华女士,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经济学士。曾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 行营业部机构业务处主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现任广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现任深圳市益德置业 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福元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融博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天汇鑫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亿尔德 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 深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 集团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 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英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士。现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仲裁等。 李金声先生,独立董事,历任黑龙江阿城糖厂电站汽轮发电工人、黑龙江财 政厅商业处商业会计财务干部、黑龙江省府财办、办公厅三办、省长办干部。中 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广发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广发银行总行稽核 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资金部总经理、筹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筹备组副组长、 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广发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监事 会负责人、监事长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郑廉明先生,监事,硕士。原广发银行副行长(已退休),现任富荣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魏丽红女士,职工监事,大专。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 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 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 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高峰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科长、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综合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总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 部执行总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晓伟女士,督察长,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就职 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历任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奥先生,英国利兹大学经济金融硕士,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周期研究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高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邓宇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郎骋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邱紫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基金经理。 黄祥斌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一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唐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王丹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 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 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 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 件的处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 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 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 资的关联方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 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 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 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 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注册资本:98.0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联系人:李庆 电话:(020)28852543 传真:(020)28019340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业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 黄镇辉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 业务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 务部交易科经理、副总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 同业中心总经理、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汪大伟先生,法学学士,经济师。曾任广州农商行总行合规风险部科员、支 行公司业务部经理、珠江村镇银行营销管理部负责人、总行金融市场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8年4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年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年10月24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部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 统、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 至2020年12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只。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电话:0755-84356629 传真:0755-83230902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站:www.fur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 http://www.csco.com.cn 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 奕丰金融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1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 资咨询有限公司 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8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www.fundsure.cn/ 2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3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3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3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售有限公司 号五层5122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4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网址:caiho.cn 3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Index 3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6号 客户服务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4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4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4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 hgccpb.com 4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86 10 58153000 传真:+86 10 85188298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7】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1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于2018年1月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 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3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 3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4月17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将来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Y<7日 1.50% 1.50% 7日 ≤Y<30日 0.75% 0.50% 30日≤ Y 0.50% 0 Y≥ 6个月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大于等于7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 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 =97,644.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97,644.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日,假设赎 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赎回费率为0.75%,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75% = 80.1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80.10 = 10,599.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30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99.90 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股票、权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 换债券、股票主动投资之间进行配置: (1)主要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 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2)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 (3)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 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 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 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并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 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 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 价,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 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 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 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 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 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 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 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 参与可转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择满足以下 特征的公司进行投资: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 的需要;公司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 记录;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 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拥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 优势。本基金将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 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结合国债交易市 场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收益型、流动性的情况,通过多头或空投套期保值等投资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以获取超额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主要投资策 略,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 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 年5月1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 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67,918.90 10.58 其中:股票 7,167,918.90 10.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276,958.33 86.02 其中:债券 58,276,958.33 86.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5,938.66 1.82 8 其他资产 1,066,636.57 1.57 9 合计 67,747,452.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2,650.00 0.06 B 采矿业 151,400.00 0.27 C 制造业 5,067,981.90 9.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21,200.00 0.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3,650.00 1.2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4,870.00 0.49 J 金融业 266,672.00 0.4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9,495.00 0.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67,918.90 12.7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014 亿纬锂能 8,290 675,635.00 1.20 2 000725 京东方A 100,000 600,000.00 1.07 3 688006 杭可科技 5,000 415,150.00 0.74 4 600737 中粮糖业 42,500 411,400.00 0.73 5 002025 航天电器 6,000 391,080.00 0.70 6 002600 领益智造 31,000 371,690.00 0.66 7 300012 华测检测 13,500 369,495.00 0.66 8 600276 恒瑞医药 3,000 334,380.00 0.59 9 601021 春秋航空 6,000 332,580.00 0.59 10 601012 隆基股份 3,600 331,920.00 0.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106,945.70 3.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17,430.00 3.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17,430.00 3.77 4 企业债券 26,750,123.50 47.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7,302,459.13 48.5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276,958.33 103.6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5142 19世茂G1 40,000 4,013,200.00 7.14 2 136417 16万达02 40,000 4,001,200.00 7.12 3 112315 16宝龙债 32,000 3,203,200.00 5.70 4 108604 国开1805 21,000 2,117,430.00 3.77 5 019640 20国债10 20,610 2,058,320.70 3.6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616.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9,587.06 5 应收申购款 20,432.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66,636.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1,645,552.00 2.93 2 110043 无锡转债 1,138,074.00 2.02 3 110067 华安转债 1,003,170.00 1.78 4 128048 张行转债 856,800.00 1.52 5 113034 滨化转债 841,176.00 1.50 6 110034 九州转债 817,460.00 1.45 7 113011 光大转债 811,414.00 1.44 8 127005 长证转债 772,500.00 1.37 9 110048 福能转债 730,600.00 1.30 10 132018 G三峡EB1 706,860.00 1.26 11 123017 寒锐转债 698,502.00 1.24 12 132021 19中电EB 622,648.00 1.11 13 113563 柳药转债 604,524.80 1.08 14 123025 精测转债 588,940.00 1.05 15 110065 淮矿转债 567,450.00 1.01 16 113012 骆驼转债 454,065.20 0.81 17 110062 烽火转债 453,280.00 0.81 18 110038 济川转债 419,800.00 0.75 19 128026 众兴转债 414,453.00 0.74 20 113014 林洋转债 407,925.00 0.73 21 113516 苏农转债 323,490.00 0.58 22 128035 大族转债 295,535.52 0.53 23 113582 火炬转债 293,690.00 0.52 24 113578 全筑转债 289,212.00 0.51 25 110047 山鹰转债 277,758.00 0.49 26 127011 中鼎转2 277,265.00 0.49 27 128093 百川转债 270,250.00 0.48 28 113534 鼎胜转债 269,892.00 0.48 29 128071 合兴转债 249,537.00 0.44 30 123007 道氏转债 247,522.00 0.44 31 113025 明泰转债 242,573.00 0.43 32 127013 创维转债 239,184.00 0.43 33 110068 龙净转债 236,854.00 0.42 34 123055 晨光转债 233,370.00 0.42 35 128046 利尔转债 231,894.00 0.41 36 128057 博彦转债 222,380.00 0.40 37 123033 金力转债 204,984.00 0.36 38 113566 翔港转债 204,200.00 0.36 39 110059 浦发转债 203,600.00 0.36 40 113508 新凤转债 201,585.00 0.36 41 110033 国贸转债 194,220.00 0.35 42 128015 久其转债 190,394.40 0.34 43 123049 维尔转债 189,040.00 0.34 44 110056 亨通转债 183,753.00 0.33 45 128081 海亮转债 168,555.00 0.30 46 128064 司尔转债 166,440.00 0.30 47 113026 核能转债 165,456.00 0.29 48 113024 核建转债 152,235.00 0.27 49 128021 兄弟转债 146,107.00 0.26 50 123044 红相转债 138,670.00 0.25 51 123039 开润转债 138,437.00 0.25 52 113033 利群转债 138,034.00 0.25 53 113559 永创转债 132,500.00 0.24 54 128109 楚江转债 132,112.20 0.24 55 128110 永兴转债 125,544.00 0.22 56 113525 台华转债 122,352.00 0.22 57 127012 招路转债 114,433.36 0.20 58 123035 利德转债 114,220.00 0.20 59 128106 华统转债 109,944.60 0.20 60 128063 未来转债 109,406.60 0.19 61 113029 明阳转债 108,213.00 0.19 62 123050 聚飞转债 107,427.87 0.19 63 110063 N鹰19转 107,070.00 0.19 64 113027 华钰转债 103,635.00 0.18 65 132014 18中化EB 99,275.00 0.18 66 128051 光华转债 98,073.00 0.17 67 123010 博世转债 92,952.00 0.17 68 128034 江银转债 86,528.00 0.15 69 128101 联创转债 85,128.00 0.15 70 128025 特一转债 80,384.00 0.14 71 113572 三祥转债 80,206.00 0.14 72 113009 广汽转债 70,026.00 0.12 73 110041 蒙电转债 65,454.00 0.12 74 113549 白电转债 63,522.00 0.11 75 110051 中天转债 59,620.00 0.11 76 128032 双环转债 58,818.00 0.10 77 128087 孚日转债 55,734.00 0.10 78 128029 太阳转债 52,275.00 0.09 79 113505 杭电转债 49,300.00 0.09 80 113556 至纯转债 44,907.00 0.08 81 110060 天路转债 44,304.00 0.08 82 127006 敖东转债 41,604.00 0.07 83 127016 鲁泰转债 39,528.00 0.07 84 123002 国祯转债 34,014.00 0.06 85 110057 现代转债 33,111.00 0.06 86 113030 东风转债 31,485.00 0.06 87 113557 森特转债 29,301.00 0.05 88 113584 家悦转债 23,752.10 0.04 89 113541 荣晟转债 22,200.00 0.04 90 113016 小康转债 22,114.00 0.04 91 132017 19新钢EB 20,640.00 0.04 92 110070 凌钢转债 20,116.00 0.04 93 110069 瀚蓝转债 12,028.50 0.02 94 113561 正裕转债 11,586.00 0.02 95 128082 华锋转债 10,446.00 0.02 96 128033 迪龙转债 9,969.00 0.02 97 128114 正邦转债 1,171.3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富荣富安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4.0 3.98% 0.04% 4.85% 0.12% -0.87% -0.08% 3~2018.12.31 2019.01.01~2019.12.31 3.75% 0.20% 1.10% 0.09% 2.65% 0.11% 2020.01.01~2020.12.31 15.67% 0.78% -0.17% 0.15% 15.84% 0.6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79% 0.48% 5.83% 0.12% 18.96% 0.36% 富荣富安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4.03~2018.12.31 3.63% 0.04% 4.85% 0.12% -1.22% -0.08% 2019.01.01~2019.12.31 4.94% 0.25% 1.10% 0.09% 3.84% 0.16% 2020.01.01~2020.12.31 15.21% 0.78% -0.17% 0.15% 15.38% 0.6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5.29% 0.49% 5.83% 0.12% 19.46% 0.3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 的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六、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库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定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具体 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 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主袋账户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主袋账户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相关公告的规定。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 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 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资本 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 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 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 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 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 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 金估值;6、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 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 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按规定开放赎回,因此启 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 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 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 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 个月,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 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 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 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 个月,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 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8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9]484 号 注册资本:81.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股票、权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 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15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基金 募集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先向中国人民 银行进行备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相 关的协议,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原件。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管理人 或存款银行移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箱;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原则上 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先行确认存款行授权送、取存单人员 的身份信息,并提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的交接进行沟 通。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保管,不负责对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真伪的辨别,不承担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需要移交的,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移交手续。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数量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 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利息需 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备付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2 个月,保证金退款时间约为合同结束后7个月)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 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话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转人工坐席,进行基金业务的相关 咨询,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针对非人工服务时间内的 电话留言,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二)自助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基金管理人网上账户查询 系统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查询。 (三)邮件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疑问,针对投资者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四)免费信息订阅服务 为了给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除了交易确认短信外,提供 多个渠道的免费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 度短信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 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五)资料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免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 投资者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客服热线定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七)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furamc.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热线:4006855600 客户服务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收) 邮编:51803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2-29 2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1 3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3-11 4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浪潮信息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0-03-17 5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天风证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0-03-19 6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1 7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3-24 8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24 9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4-09 1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4-09 1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12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24 13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4-29 14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4-29 15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9 16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30 17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5-12 18 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0-05-27 19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6-03 2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6-12 2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22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7-24 23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8-01 24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8-07 25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认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07 26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27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28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9-10 29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10 3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26 3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09-30 32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30 33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0-14 34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35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1-02 36 关于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1-10 37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钱 2020-12-15 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8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15 39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2-15 4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购买并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22 41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ramc.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荣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