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日/天: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忠先生:董事,中共党员,EMBA硕士。曾任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宁夏农垦局产业处副处长,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并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学士学位。2007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自2015年5月25日起担任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16日起兼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2)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3)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管理4 个中心。截至 2016年3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2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客户交易资金等多种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资金等创新产品业务,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PE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截至2016年3月31日,包商银行托管规模近2500亿元,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包商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1)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我行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资产托管部监察稽核中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中心、各室、各岗位、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10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等限制。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一)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295.00份。  (十三)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假定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2,00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未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1,000.00元。  例4: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10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1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0.00元;其剩余基金份额为901,000.00份。  例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0.00元。  例6: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0×(10,000.00/1,000,000.00)]×1.00  =9,99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基金份额,申请部分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0元。  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含红利再投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主要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国内外利率水平及市场预期、市场资金供求、通货膨胀水平、货币供应量等)分析背景下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投资组合对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率。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货币市场利率曲线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动态地调整组合的久期。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利率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作为现金类管理工具,本基金会在综合考虑基金规模波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属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水平等因素,动态地进行配置。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回购策略  本基金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理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相关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按比例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H=E×M÷当年天数  H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M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M最高不超过0.25%)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当前份额类别的年销售服务费率M为0.25%;若新增份额类别,具体销售费用标准以届时公告为准。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七)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调整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汇票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的、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与基金管理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在本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