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关于核准华安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号)核准。本基 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8月2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分股选择 纳斯达克100指数包括100家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最大的非金融公司。 不包含金融公司(含投资公司)的证券。 (2)成分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100,成份股根据总市值加权。 (3)指数计算 纳斯达克100指数等于成份股的指数份额权重(也称为指数份额)的总额乘 以成份股的最后销售价格,再除以除数。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关 于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原 文 描 述 请 登 录 http://indexes.nasdaqomx.com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 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 市的风险等;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对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2月22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 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 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9 六、基金管理人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5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2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6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1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 额)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 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 3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 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 和撤消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跨境工作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51.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所 使用货币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外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 额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外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 100 Index)是以在 Nasdaq 股 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为基础,选取其中 100 只市值最大的美国本土及国际性非金融 类上市公司组成的股票指数,其 100 只指数成分股均具有高科技、高成长和非金 融的特点,是美国科技产业的代表性公司。指数在反映美国科技产业股票平均收 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目标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 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 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6)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美元计价计算)以内,但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美国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美国股票市场 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美国的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大部分以美 元计价,因此当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净值,对于以人民币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风 险。 3、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的某些投资行为在美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4、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 到一定影响。美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美国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 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 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 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 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1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策略上来,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3)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信用风险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 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 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 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 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 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而不 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8、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 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投资 于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 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或因其它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 适当的替代,如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对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此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美元计价计算)。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 时的交易策略、现金拖累、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 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年跟踪误差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6 最小化。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 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若基金拟投资于金 融衍生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品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作为投资组合管理的主要标准,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基金经理定期检 验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 定范围内。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美元资产计价)。当本基金运作 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 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 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TDt RPt RBt 其中 RPt 和 RBt 分别为 t 日基金组合收益和和业绩基准收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TD 为跟踪偏离度 TDt 的绝对值的样本均值,计算 方法为: n R R TD n t Pt Bt 1 其中 n 为观测日个数。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 差计算公式如下: 250 1 1 2 n TD TE n t t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7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 100 价格指数(Nasdaq 100 Price Index) 收益率。 纳斯达克 100 指数于 1985 年 1 月 31 日发布,涵盖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 上 100 只市值最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反映了科技、工业、零售、电信、生物 技术、医疗保健、交通、媒介和服务公司等行业的整体走势。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 判断。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 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 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 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并做出投资决 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 易指令,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负有监控、报告的职责。集中交易 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 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 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 险控制委员会。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 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为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 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代理投 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当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 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海外市 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 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 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 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 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 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六)证券交易管理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 和财务状况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 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 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3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 佣金费率,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七)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风险管理的原则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于各地区、各资产类 别的市场行情不断变化以及开放式基金现金流的个性化需求,本基金建立起一套 动态的投资风险管理程序,做到事前管理、事中调整和事后评估。 事前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决策的基础 上,根据市场预测数据,以及投资者现金需求的分析报告及申购赎回模型,结合 现有基金组合的风险监控指标,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地域 配置、个股个券选择等方面的操作空间。事中调整是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事前管 理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风险指标所处的区 域给予基金经理以不同的风险警示。事后评估是指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监 控指标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的操作提出维持或修正建议,为投 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适时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计算跟踪误差,并对跟踪 误差进行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的“(三)投资策略”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在跟踪标的指数 的同时,有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 风险调整后回报。 (十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4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52,236,447.08 91.48 其中:普通股 1,615,083,979.69 89.42 存托凭证 37,152,467.39 2.06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4,777,746.68 7.46 8 其他各项资产 19,064,455.21 1.06 9 合计 1,806,078,648.97 100.00 2.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5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652,236,447.08 94.12 合计 1,652,236,447.08 94.12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信息技术 789,986,742.05 45.00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19,368,783.06 18.19 通信服务 306,004,267.03 17.43 医疗保健 104,628,748.55 5.96 日常消费品 85,324,486.07 4.86 工业 30,867,820.74 1.76 公用事业 16,055,599.58 0.91 房地产 - - 能源 - - 原材料 - - 金融 - - 合计 1,652,236,447.08 94.1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3.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2.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 投资明细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6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APPLE INC 苹果公 司 AAPL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234,420 202,958 ,252.93 11.56 2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104,330 151,410 ,817.36 8.63 3 AMAZON.CO M INC 亚马逊 公司 AMZN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7,000 148,757 ,997.90 8.47 4 TESLA INC 特斯拉 公司 TSLA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16,200 74,591, 704.16 4.25 5 FACEBOOK INC-CLASS A Faceboo k 公司 FB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33,230 59,227, 214.16 3.37 6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 t 公司 GOOG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4,633 52,959, 090.11 3.02 7 ALPHABET INC-CL A Alphabe t 公司 GOOGL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4,233 48,407, 744.52 2.76 8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12,900 43,954, 205.86 2.50 9 PAYPAL HOLDINGS INC Paypal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PYPL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24,500 37,439, 223.71 2.13 10 COMCAST CORP-CLAS S A 康卡斯 特 CMCSA US 纳斯达克 市场 美国 95,700 32,720, 285.53 1.86 2.4.2 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7 明细 无。 2.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股指期货 NASDAQ 100 E-MINI MAR21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 算细则(试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 -期货投资”与“证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 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故将“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 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人民币 3,080,031.95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2.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 2.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2.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9,106,672.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58,437.22 4 应收利息 5,713.68 5 应收申购款 9,593,631.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064,455.21 2.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9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 间 2020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19.23% 2.68% 18.03% 2.93% 1.20% -0.25%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38.43% 0.98% 40.24% 1.03% -1.81%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3.38% 1.39% 3.94% 1.47% -0.56%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21.89% 0.65% 23.88% 0.69% -1.99% -0.04%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0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9.68% 0.93% 13.12% 1.02% -3.44% -0.09%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56% 1.11% 15.06% 1.18% -2.50%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70% 0.73% 18.36% 0.85% -1.66% -0.12% 2013 年 8 月 2 日(基金 成立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0% 0.50% 13.39% 0.70% -5.59% -0.2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2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3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4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5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2010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 理。2020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自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担任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6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416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2%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7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8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9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 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0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 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2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0 号文《关于核准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经证监许可[2013]10 号文核准,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开始募集,原定 认购截止日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对本基金 的募集期进行调整,将本基金募集期延长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截止 2013 年 7 月 31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 别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人民币净认购金额为 272,441,618.64 人民币元,美元现钞净认购金额为 4,950.50 美元,美元现汇净认 购金额为 66,581.29 美元,人民币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155,685.62 人民币 元,美元现钞认购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为 0.05 美元,美元现汇认购金额产生的银 行利息为 2.41 美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2,883,718.70 份基金份额, 其中人民币份额 272,441,618.64 份,美元现钞份额 30,596.41 份,美元现汇份额 411,503.6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55,700.83 份基金份额,其中人民币份额 155,685.62 份,美元现钞份额 0.31 份,美元现汇份额 14.90 份。两项合计共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3 273,039,419.5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5,927.62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 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9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 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8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 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 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6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 算各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外 币份额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 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7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 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首次申购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美元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00 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00 美元,直销机构不开通个人投 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及美元现钞申购业务。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申购,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 支付,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 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设 置人民币份额。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 M(美元)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5 万 1.2% 15 万≤M<50 万 0.8% 50 万≤M<80 万 0.4% M≥80 万 每笔 150 美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9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其中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用以美元支付。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7 天 1.50% 7≤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Y<7 天 1.50% Y≥7 天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根据 A 类人民币份额和 A 类 美元份额的净值以及 A 类人民币份额和 A 类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分档 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其中使用美元进行申购份额的计算同时适用于美元现钞申购 和美元现汇申购,具体方法如下: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0 (1)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对应费 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15 =9,735.39 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可得到 9,735.39 份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对应 费用为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15=9,851,231.53 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对应 费用为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51,231.53 份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 (2)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 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对应费 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 例八,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对应 费用为 150.00 美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为: 申购费用=150.00 美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150.00=999,850.00 元 申购份额=999,850.00/1.0150=985,073.89 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 10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对应费用 为 150.00 美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美元,则可得到 985,073.89 份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开通人民币份额),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九: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2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九,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6个月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2)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十,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2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 18 个月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200,000×1.0150=203,000 元 赎回费用=203,000×0.25%=507.50 元 赎回金额=203,000-507.50=202,4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2,492.50 美元。 (3)C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开通人民币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3 例十一: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 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各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各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来计算,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为美元份额。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5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 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6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除第 4、11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类币种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13 年 8 月 23 日起,人民币份额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美元现钞 和美元现汇份额暂不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但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 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 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 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 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 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6%÷365+(E-1 亿美元)×0.04%÷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 随后的 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 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金额 / 该支付 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 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 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指数使用许 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支付周期结束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上述 1-3 项费用以基准货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6、除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之 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2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 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5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加元、澳元、英 镑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6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各类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折算,各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7 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8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9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各类别份额中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份额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选择现金分红的,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该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1 准)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对应币种的基金份额;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 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 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 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 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5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6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7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8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0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1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2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三季度末,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3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 《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 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 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 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 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 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 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 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 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 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 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4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 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 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 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 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 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 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 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 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 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 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 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6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251.67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 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 达到 42.60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3.5%。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 (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 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道富拥有 3 万 9 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 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 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9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0 (15)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6)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1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1 网址:www.jshbank.com (2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4007898899.com (23)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2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3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3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3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 10 楼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37)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和 36 楼 客服电话:86-21-20698888 网址:www.manulife-sinochem.com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4 (38)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 14 号 客服电话:86-28-61963297,86-838-6821177 网址:www.gwbank.com.cn (39)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客服电话:86-877-2073343 网址:www.ynhtbank.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5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4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4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6 网址:www.tonghuafund.c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55)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7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fund.sina.com.cn/ (5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服电话:400 803 1188 网址:http:// www.bzfunds.com (5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8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fengfd.com/ (6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9 网址:www.zzwealth.cn (6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fujifund.cn (6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7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0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73)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7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7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1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8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07a46813.atobo.com.cn/ (8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2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8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3 网址:www.citics.com (8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0)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9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9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9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9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9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0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5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0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4008835316 网址:http://www.cfzq.com (10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0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0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6 (10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10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0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0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1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7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1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11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1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17)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8 法定代表人:庄颖杰 客服电话:86-512-63969966,86-512-63969870 网址:www.szrcb.com (118)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86-817-8188888 网址:www.cgnb.cn (119)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客服电话:86-575-81105353 网址:www.borf.cn (12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12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9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2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2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25)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2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2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0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3、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1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4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5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 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2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6 3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0 4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 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6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7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4-11 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04-22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7 网站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4 10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恢复申购及限制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12 11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21 12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03 13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4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5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30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4 17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7-21 1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 《证券时报》、中国 2020-08-0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8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 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22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0-08-28 23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040047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4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040048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5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 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27 关于暂停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5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9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 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8 29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 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3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嘉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9 35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09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37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0-10-27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0 网站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 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8 39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9 4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2 41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南红 塔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9 42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26 43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04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 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等三家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5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 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4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 息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1 4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 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3 4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 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5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30 51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2 52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021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 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3 53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网站 2021-01-21 5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5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 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 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 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 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6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 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7 (32)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 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8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9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0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1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2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3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4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5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7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8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9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2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 100 指数相关的 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 100 指 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在本基金正式运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相 关基金等相关信息,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标的指数临时调整其成份股,则临时调整前述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境外期货或远期,应事先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业务操作备忘录以及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3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4)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 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 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不 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4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5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6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境内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 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 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7 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8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9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 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 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 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0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币种的,则以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中间价为基准。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1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2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3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4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5 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6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