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316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本基 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五年,五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提出赎回申请,五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工 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 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日起即可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草案) 5-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转型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七、侧袋机制 82 十八、风险揭示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五年的年度对日,五年为最短 持有期 39、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运作办 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60、基金转型日:指 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型 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65、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 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副执行总裁、党 委委员。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3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 年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4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 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易 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2009 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5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 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 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 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部 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 董事 会秘书、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作。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 中国人民银行驻 美洲 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 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 主管,国家外汇 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 4、拟任基金经理 邢秋羽(XING Qiuyu)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金融 学硕士。曾任华泰资管(华泰保险旗下)宏观及资产配置研究员、平安产险投资组合经理。 2018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40 基金基金 经理。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未担任其他非基 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张家文(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明(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6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7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8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2021 年三季度,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0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9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1 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2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 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4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5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s://www.chtfund.com/ 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80-3388 公司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 www.xzsec.com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6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7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 沈兆杰、林佳璐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 [2021 ]3166 号文件注册募 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205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五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五 年的年度对日止,五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2)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次一个工作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 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 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 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29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 或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0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1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 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五年持有期 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205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为五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五 年的年度对日止,五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五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五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五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5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次一个工作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智 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按照前述规定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及变更 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 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7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8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Y≥365 日 0% 注:投资人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通过 日常申购或其他方式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39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五年, 其赎回适用费率为 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4、9、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1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9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2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3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4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立足长期价值投资、注重资产配置的长期贡献,根据下滑曲线动态定期调整风险 资产的比例,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合理控制产品风险, 追求养老目标,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6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临近,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此处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 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年份 (单位:年) 上限 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80% 55% 2026-2030 75% 50% 2031-2035 69% 44% 2036-2040 61% 36% 2041-2045 52% 27% 2046-2050 39% 14% (1)下滑曲线的设计 根据养老需求,随着养老资产的累积以及临近退休日,投资者风险偏好会有所降低。而 且,越临近退休日,剩余投资期限越短,因权益市场短期波动造成损失越可能因剩余投资期 限短而无法恢复。因此,本基金下的下滑曲线设计基于多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 损失风险的前提下,以实现退休日的财富效用最优化为目标。对于损失风险,投资人随着年 龄增长,对控制一定概率下的损失幅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于多资产,通过量化和主动研 究,分析资产的长期配置价值和风险特征。 同时产品预设退休日预期收益目标,在产品存续期内根据已实现情况和核心假设的调整 定期更新下滑曲线,调整原则尽量贴近初始下滑曲线、实现退休日财富效用最大化以及实现 预期目标,更新频率为一年一次。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7 在投资操作上,核心需以下滑曲线的资产比例为指引,基金可根据中短期经济、政策、 价值比较等情况做限定幅度内的战术资产配置。 产品到达退休日期后将存续并保持开放状态,产品目标转化为对确定收益的追求,控制 合理的风险暴露,权益类资产仓位原则上不高于 30%。 (2)资产配置战术调整 长期风险收益与短期特征存在较大的差异,本基金会从收益需求和稳定性角度,根据经 济周期、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比较、政策变化、利率水平、利差水平、突发事件等因素在授 权范围内对各类资产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本基金对于下滑曲线资产配置中枢的偏离原则上不得超过上限正 10%,不得低于下限 负 15%。 未来,若宏观经济、人口结构、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下滑曲线及权益类资产占比发生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须将调整原因和调整后的下滑曲线在招募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公告。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基金组合构建中,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基金优选的方法。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研究方法,综合评估各基金的超额收益、稳定性、持续性和综合费率等,精选投资风格 稳健、前瞻性的领先布局和持续超越市场的基金。 定量分析,本基金重点考察被分析基金的超额收益、波动性、夏普比率、信息比率、业 绩持续性和稳定性等方面。 定性分析,本基金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评价与基金自身评价。对于基金公司评价, 本基金重点考察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管理能力、稳定性与合规情况。主要包括对于基 金公司的成立年限、旗下公募基金总规模、公司股权分布特征、高管人员、产品线丰富程度、 总体业绩、投研稳定性、研究实力、投研配合程度、合规情况等方面。对于被分析基金自身 评价,主要考察现任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法论、前瞻性、业绩的可持续性、操作贯彻度、适合 的风格特征等方面。 在债券型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各基金相对于中债综合指数的超额收益。通过定量分析, 结合基金的年报、中期报告和季报,将超额收益再分解为券种配置收益、个券选择收益等, 考察分解后的超额收益是否显著和持续。通过定性分析,考察基金经理对利率方向的判断能 力、成功概率、可持续性和操作贯彻度;从公司投研支持层面,考察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的 支持力度。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8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我们将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本基金主要 选择平均收益率较高、规模较大、综合费率偏低,且近两年内运作稳定的货币市场基金。 在商品型基金、指数基金、ETF 的选择上,主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及行业轮动进行优 选配置,观察跟踪误差、收益、波动等因素,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限额内,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投资。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 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力争做到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精选个券,控制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的行业和个股; (2)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具有分红能力的个股; (3)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行业龙 头;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在行业地位、估值、AH 股折溢价、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 引力的投资标的。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4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配 置计划和管理产品的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整 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增值性、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和 买卖时间,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为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基金经理 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研究报告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不定期提出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投资标的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 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馈结果,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 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配置、个券、个基选择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分析人员利用相关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给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个基评估建议等。 (2)投资决策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0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 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分 析人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 投资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构建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5)业绩评估 数量分析人员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 置、投资组合、具体持仓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 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具体持仓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 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以后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1 (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8)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2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4)、(5)、(6)、(21)、(23)、(25)项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X×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X×5%×恒生指数收益率+(95%-X)×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4 X 取值为每年下滑曲线值,详见下表: 年份(单位:年) X 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70% 2026-2030 65% 2031-2035 59% 2036-2040 51% 2041-2045 42% 2046-2050 29%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 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5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6 十、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次一个工作日,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本基金的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智 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五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 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基金转型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后,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银智汇增值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开放申购与赎回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 范围与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仍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约定进行;上述转型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含当日),权益资产配置比 例以及业绩比较基准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目标日期后的权益资产投资比例 本基金从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该类资 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年份 (单位:年) 上限 下限 2051 年以后 30% 0 2、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7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4.2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0.75%×恒生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 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五)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1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2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 值结果的公允性。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3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 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4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5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6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7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 期;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69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 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1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 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工作日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2 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3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7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 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在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8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转型日前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资产配置 比例和下滑曲线的差异。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79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6)《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 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0 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2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3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5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在基金转型日后,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6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在基金转 型日后,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7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设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五年,五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五年后可以提 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 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即可在开放日赎 回基金份额。 2、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临近,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遵从下表所示,如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此处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8 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年份 (单位:年) 上限 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80% 55% 2026-2030 75% 50% 2031-2035 69% 44% 2036-2040 61% 36% 2041-2045 52% 27% 2046-2050 39% 14%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 市场的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 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89 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 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 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 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 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 QDII 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 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份额,因此将间接承担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 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 资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0 1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 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1、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 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12、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1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4、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1 a.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 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 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具体缴 纳方式,届时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通过本基金 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2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4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7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8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99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0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1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 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2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3 5)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等;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智汇增值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 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4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5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6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09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0 (1)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3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股 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分级基金份额、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 型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 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 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2050 年 12 月 31 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以后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述条件:1)基金合同中明确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在 60%以上;或 2)最近四个季度季报中的实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全部在 60%以上。 (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8)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5 目标和投资策略;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6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4)、(5)、(6)、(21)、(23)、(25) 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7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8 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19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0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1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 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在基金销售机构预留的基金赎回 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账户信息,并定期提 供对账单等书面资料。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3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4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021-3883 4788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 查阅和定制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400-888-5566、021-3883 4788 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 APP 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 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021-3883 4788,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 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