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7 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1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 基金的募集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 基金的投资 34 十、 基金的财产 4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六、 风险揭示 52 十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4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6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二十一、 其他事项 74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7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 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成本法 计价对象按不含利息的实际成本确认账面金额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二个部门,分别是:市场部、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研究部、交易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基金运作部。市场部从事基金新产品设计、市场开发以及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等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数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数量化投资产品,为产品设计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及其他数量化分析支持,为主动式和固定收益产品提供风险评价、业绩归属分析。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南方大区,分别负责北方、华东、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服务支持工作。 截止到2005年5月31日,总人数144人,其中63.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杨静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2年进入证券行业,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招商证券前身)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副总裁,先后分管招商证券的经纪、电脑、财务、电子商务、研究等业务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任中国国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证券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夏永平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人事部劳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晓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亚太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JP摩根(纽约总部)投资管理研究中心副总裁; Dearborn Financial Institute亚洲区总裁; Pacific Worl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亚太区执行董事;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3月至今在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原中共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局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英国高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康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教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商协会副主席,中国证券机构部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金宝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贵州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部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包志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信托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债权维护处处长。 黄家华先生,监事,商贸学士。历任益高证券及金融有限公司信贷监控员;邓百氏(香港)有限公司市场推广顾问;瑞士丰泰私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经理;标准人寿亚洲(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策划顾问; Associe Financiere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td.,行政总监;新鸿基优越理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尹庆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办公厅秘书处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1999年1月12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2001年3月起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吴雄伟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经济师。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华信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全先生,副总经理。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198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工作,同年进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进入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资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1998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年至2001年,在梅隆信托的伦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1年4月,回到博时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业务。2003年起主管公司运作部门和市场发展部门。李全先生还在新华富时指数委员会担任委员。 杨光启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1992年7月至1993年4月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证券管理处工作;1993年4月至1998年5月于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任证券监管副处长;1998年5月至8月于博时任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1998年8月至2002年4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投资管理工作;2002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MBA。1991至1995年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经济系国际贸易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5至1996年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工作,任外销员;1996至1997年在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市分行工作,任信贷员;1997至1999年在美国Wake Forest大学商学院学习,获MBA学位;1999至2000年在美国GE资产公司工作,任风险分析员;2000至2001年在美国Babcock社区学院学习数学与计算机知识。2001至2005年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债券经理;2002年获得CFA资格;2005年3月14日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杨光启; 委员:李全,肖华,杨锐,蔡冬亮,温宇峰,方维玲,邵凯。 肖华先生:196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 1993年3月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获工业经济硕士学位。1993年4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宝安集团公司工业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994年1月至1999年3月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投资部经理、基金部经理、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管投资)。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2002年5月28日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部门经理。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 杨锐先生,1972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策略分析师。1993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数学系,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云南大学会计系,获硕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9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年10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2004年6月17日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 蔡冬亮先生, 1997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学士。1997年至2001年先后在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营业部工作。2001年6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3年9月起任交易部总经理。 温宇峰先生,1991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CFA。1994年至1997年,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任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8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00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研究员,并于2002年11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4年6月到2005年2月,任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方维玲女士,1988年获云南大学数学系理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财政部科研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82年至2001年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营业部、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2004年7月起任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邵凯先生,2000年毕业于英国READING大学学习,硕士。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2000年8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经理;2005年5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部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为国内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产品,尤其在国内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卡、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领域始终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并因此积累了广泛的高价值公司、个人客户资源。“中国建设银行”已成为中国最受认可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04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1位。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为39,047.85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额为22,255.85亿元人民币、存款总额为34,893.76亿元人民币;共有员工310,391名。中国建设银行还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截至2004年12月31日,在境内外拥有14,467家营业机构网点及附属子公司、12,457台自动柜员机和466家自助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还通过网上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95533客户服务中心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中国建设银行一直致力于开拓托管业务市场,基金托管业务已经成为中国建设银行新的特色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包括A类和B类)、上投摩根货币(包括A类和B类)、华夏红利共2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619.92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n (2) 中国工商银行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明云成 联系人: 毕艇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027-65799883 网址: www.cz318.com.cn (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6)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7271 联系人: 张琦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16770 网址: www.ebscn.com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9)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转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1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430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12)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 黎晓宏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662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13) 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唯贤 联系人: 陈凡 电话: 0571-87901931 传真: 0571-87902128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1931 网址: www.stocke.com.cn (14)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联系人: 盛宗凌、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18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人: 苗永华 电话: 0755-82262888-361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16) 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名称: 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孝女路2-2 法定代表人: 赵万兴 联系人: 张帆 电话: 0571-87925137 传真: 0571-87922522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thsec.com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陈伟、杜颖灏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联系人: 郭京华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邓耀、沈力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三) 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涌涛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四)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5]116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5年 7 月18 日-2005年8 月19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10)/1.00=1001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0010份基金份额。 (八)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九)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3、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者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15:00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赎回款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人于T+2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 / 1.010 = 49504.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可得到49504.95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6 = 1016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高信用等级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次级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组合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 (三)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强调在低风险稳定增长的基础上获取更高收益,以绝对收益作为业绩基准要求基金投资策略在权衡风险和收益时更偏向于获取安全收益,符合基金稳定增长的目标。 本基金组合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考虑到保证流动性对收益构成的影响,两年定存利率是一较贴切的业绩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五) 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分析,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阶梯型组合。 前面描述的是相对宏观的投资策略,在微观方面,基于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估计,收益率曲线在短端较为陡峭,这为本基金进行骑乘策略提供了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目前回购利率普遍低企,低于债券的收益率,这也为本基金进行息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以及对微观面自下而上的分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变作出判断,作出资产配置、券种配置,进而作出久期选择及凸性挖掘,同时根据流动性分析及信用分析等,进行组合构建。 1、自上而下的分析 (1)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作出判断或预测。 (2)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3)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4)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2、自下而上的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作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作出判断。 3、资产配置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对现金、债券及回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为保证流动性的要求,一般要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同时根据回购利率的走势,适当对杠杆比率即回购资产进行调整。另外,根据以上的分析(包括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可以对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势作出判断,从而根据其判断,调整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4、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根据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分析,可以对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作出判断,从而进行久期选择与凸性管理。 (1)久期选择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凸性管理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利;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降低组合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5、个券选择 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充分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6、组合构建与组合重整 (1)组合构建 通过1-5的流程后,就可以初步完成组合构建了。基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在组合构建时,需要基于以下原则: 1)组合加权久期控制在3年以内; 2)债券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 3)将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2)组合重整 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构建组合进行重整。 7、风险管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由于债券市场金融工具的特点,加上本基金组合久期较短,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本基金依然处于各种风险因素的暴露之中,依然有必要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债券利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的控制 在利率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严格遵循投资程序,谨慎选择久期。由于本基金的久期限制在3年以内,相比通常的债券基金而言,其利率风险相对较低,但一旦出现利率大幅上升的情景,本基金将尽可能的调低久期,更大程度的投资于流动性好且利率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工具。另外,本基金在构建组合时将根据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及时的组合重整,以进一步对利率风险进行了控制。 (2)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由于本基金要求较好的流动性,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时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引至流动性风险。为控制赎回导致的风险,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上,会持有一定的现金比例,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现金部分足以满足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当遇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将会进一步变现组合中流动性较好的货币市场工具或通过回购等融资手段获得现金资产应对赎回,避免巨额赎回带来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基金合同中关于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巨额赎回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基金,组合久期严格控制在3年以内,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低于中期债券。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年; (6)不投资股票和可转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额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 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银行存款利息; 3、 买卖证券差价;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3、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季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12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9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不高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均为0。 (三)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二)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九)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十)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议事程序;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 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雄伟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时间: 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5171155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hi.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hi.com.cn 电子信箱:webmaster@boshi.com.cn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的“客户来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