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 月28日证监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0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类风 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本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1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6 三、风险揭示 .................................................................. 12 四、基金的投资 ................................................................ 19 五、基金的业绩 ................................................................ 37 六、基金管理人 ................................................................ 38 七、基金的募集 ................................................................ 52 八、基金合同生效 .............................................................. 5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侧袋机制 ................................................................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基金托管人 .............................................................. 94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 97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48 一、绪言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33.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34.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4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 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 管人 4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日/天: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 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指美国和香港,下同) 53.红利再投日:指将投资人应得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时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期,具体的红利再投日以分红公告为准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和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和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基金资产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76.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中 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7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 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五大类: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 管理类风险、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财政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境外市场的运行规律和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加上时间和空间的 差异,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投资商品类基金的风险 (1)商品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1)存在与跟踪的商品或者商品指数表现存在差异性的风险,涉及商品市场价 格波动的特殊风险。商品类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 滚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 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三种。 因此,由于需要在期货合约到期进行移仓,那么当商品市场呈现contango(即远期 期货合约价格高于近期期货合约价格)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 类基金与其跟踪的指数或者商品的价格走势不一致的现象。 2)商品类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于商品衍 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包括对手 方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2)具有代表性的商品ETF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A. 黄金ETF 1)黄金ETF净值与黄金现货价格密切相关。因此,黄金价格的贬值将会对基金 净值产生负面影响。 2)由于黄金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黄金ETF二级市场价 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 之产生价格风险。 3)黄金ETF基金各项费用是由卖出所持现货黄金来支付的。因此,在黄金价格 较低时,卖出现货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4)由于一些无法预料的危机情况迫使基金变卖所持有现货黄金,将会对基金资 产产生负面影响。 5)如果基金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黄金,将使黄金市场现货价格短暂抬升,对基 金产生负面冲击成本影响。 6)政府大量抛售黄金来稳定市场将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7)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会有盗窃、损坏等风险。 8)黄金ETF所持有的现货黄金可能因品质低于市场标准而对基金资产产生损 失。 9)黄金ETF资产托管人的破产会对基金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10)另外,黄金供求关系、投资人对通胀率的预期、汇率、利率、对冲基金和 商品基金的投资与交易活动以及全球性或区域性的政治经济事件和局势等因素,都 会影响黄金价格,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影响。 B.石油ETF 1)石油ETF净值波动率与影响原油行业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对原油行 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也会对石油ETF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原油供给情况; -原油需求情况; -原油储备能力;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气候状况; -其他因素。 2)由于石油ETF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石油ETF二级市场价 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因此,如果投资人选择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 之产生价格风险。 3)由于石油ETF主要是持有石油期货合约来复制原油市场表现,因此,石油ETF 净值表现与石油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4)由于石油ETF持有美国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 产生损失。 5)石油ETF投资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6)石油ETF所持有的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移仓。由于不同期货合 约价格波动率不同,因此,在移仓过程中,基金可能产生移仓亏损,并使基金净值 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7)如果石油ETF持有柜台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 风险。 C.农产品ETF 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ETF有两类:第一类是在美国市场交易的“MOO”,它 投资全球农业类上市公司,涵盖整个农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包括上游的种子、肥料 供应,到中游机器设备,以及下游的农产品加工、贸易等。此类ETF不属于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第二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在美国挂牌的“DBA”, 直接投资农产品本身,玉 米、大豆、小麦、砂糖各占其25%的权重。由于此类农业ETF直接投资的是农产品期 货合约,因此面临着合约展期、期货投资以及对手信用风险等。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 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 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 与汇率等。 4.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所投资 国家的货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 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商品类基金的管理人可能会 在产品、运作、技术、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造成商品类基金价 格下跌,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其保 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 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风险和 收益同时放大,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非理性预 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投资的商品类基金将会投资商品类期货合约,因此,间接地面临一定的 衍生品投资风险。 除了投资商品类基金所带来的衍生品风险之外,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仅用于套 期保值和对冲汇率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违 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响债 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变现能 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发行 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资产减少而使债券投 资人遭受损失。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券到期时,由于 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其他债券进行投资 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商品基金类资产,债券投资仅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存在 一定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 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 失。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 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 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 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管理人专业水平风 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基于主观的或者 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在境外投资 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外 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 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 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性事 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5.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跨时区 下单,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在各种交易运作中,可 能因为管理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人的 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 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指本基金会建立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研究,或者运用诸如BARRA 等第三方模型/软件进行投资研究和风险控制,这些研究模型/软件可能出现理论或 技术错误,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 险。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 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运行 状况,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影 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金的 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并且该恐怖事件 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带 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行和券商 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 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为 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际大宗商品与全球宏观经济及通货膨胀的紧密联系,通过对全球宏观经 济和主要经济体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分析,有效配置资产,并通过精选抗通胀主题 的基金,抵御通胀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 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 资于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商品类基金以跟踪商 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通常情况下不采用卖空策略,也不使用资金杠杆。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 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 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 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 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的主题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 析决策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同时结合“自下而上” 的精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化组合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 并适 时地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避险。 1.“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经济周期理论,在全 球经济发展的框架下,深入研究未来全球宏观经济走势和各国经济政策,研判全球 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分析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对大宗商品投资收益 和风险的影响因素和变动情况,既而对大宗商品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进行前瞻性 预测,最终确定在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第二层次是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历史经验表明,在大宗商品景气周期中, 各类大宗商品的潜在超额收益会在时间顺序和收益幅度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本基 金管理人将深刻把握该特性,通过研究全球各类大宗商品的产能利用率和需求供给 情况、特别是当前新兴发展国家的新增需求,前瞻性地预测大宗商品在短期内由于 供需变动而导致的价格波动。除商品供给需求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虑地 缘政治和投机等因素。另外,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挖掘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 的具有热点主题性质的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特别是其中的商品类基金,最终确定本 基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的战术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条件的变化定期动态调 整,以构建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组合。 (1) 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基本面确定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从长期来看,主导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主要有供需影响下的“商品属性”和货 币因素影响下的“金融属性”两种,并且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最终主要受到全球 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面因素的影响。 大宗商品价格走势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全球实体经济发展、全球流动性和通胀 情况、全球经济政策以及美元价格的走势等全球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因素。本基金管 理人将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对全球宏观经济走势进行研究,从而前瞻性地研判未来大 宗商品价格走势。 -全球经济增长水平;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情况,深入研究其经济增长率、就业状况 (失业率)、通胀膨胀率和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以及对于大宗商品需求的现状和变 化趋势; -各国货币、财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变化以及主要国家的重大经济政策调 整; -全球流动性状态、预期通货膨胀和非预期通货膨胀走势等因素; -全球主要国家货币,特别是美元未来价格走势,以及对未来美元走势产生影 响的各种因素; (2)根据特定商品供求情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和热点主题景气轮换等因素确定 本基金的战术性资产配置比例 ① 特定商品供求状况分析 对于特定商品供求状况的研究,将主要集中在对以下因素的分析预测: -全球经济发展,特别是目前新兴发展国家对于大宗商品的需求情况; -除全球实体经济发展之外,影响全球商品需求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市 场流动性因素、市场信心等; -大宗商品的库存、供给和产能利用率情况。 -影响全球商品产量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走势,如生产成本因素、储量因素、开 采技术因素、人口结构的变化、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因素、耕地面积变化因素 等; -大宗商品替代产品,例如替代石油的油砂和油胶或者新能源的边际开发成本 和开采技术、生物燃料供给变化等因素; ② 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除了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和供求关系,国际地缘政治局势的冲突及不稳定、重要 的突发事件、市场的投机资金均将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跟踪和深入研究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中可能对大宗商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地缘政治 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且前瞻性地根据具体事件变化和发展调整大宗商品的配置比 例,有效地控制并最小化本基金投资商品相关资产所面临的地缘政治和投机资金频 繁进出商品市场带来的商品价格下方风险。 除上述影响国际大宗商品走势的主要因素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主 要的大宗商品之间的价格相关性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某一类特殊商品价格有重要 影响的因素。从而通过对影响上述大宗商品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定基 金资产在抗通胀主题的基金之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上述重要因素的变化,进 行适时地动态调整。 ③ 积极主动地选择特定时期内的主题类或轮动热点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将积极挖掘全球经济发展中特定时期的热点主题商品类基金,并捕捉热 点主题和景气循环出现时给上述基金带来的投资机会,以获得超额收益。并随着不 同时期下全球热点主题的轮动和商品分类资产的景气循环,予以及时调整。 2.“自下而上”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策略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自下而上遴选符合各种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抗通胀主题的 基金,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基金选择指标: 我公司对于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筛选指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① 基金管理公司和做市商评价指标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 及规模; -对交易所交易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做市商的评价标准主要有做市商的基本情 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② 基金经理评价指标 对基金经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历史业绩; ③ 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 对抗通胀主题基金投资组合的评价指标主要有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以及收 益归因分析等;对于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ETF,还将重点考察该基金指数代表性、历 史业绩跟踪误差、年内日均成交量和相关流动性状况。 (2)基金筛选流程: ① 初步筛选 -品质审核 -专有数据库分析 ②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备选基金池 a.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历史跟踪误差及变动; -基金流动性和成交量; -基金历史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商品类基金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滚 动收益率(Rolling Yield,指当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 转入下一月份合约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Cash Yield)情况,以 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b.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 -投资组合特点和风格 -投资决策的质量 -风险管理评估 -基金经理情况评价 -基金管理人和做市商能力评估 ③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抗通胀主题基金定性和定量 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 选抗通胀主题基金进行打分评估。 ④ 确定核心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⑤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大宗商品投 资的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 重。 另外,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单个基金或者大类商品投资 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⑥ 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 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运作投资的具体情况,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主要投 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 投资风险。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考虑到全球经济周期切换和景气循环等因素所引起的商品供给或需求因素的变 化,可能导致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震荡,或者某些特殊情况(如基金遭遇巨额 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可能会引起基金资产价 值造成波动,因此,本基金将会通过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等低风险资产(如货币市场 基金、银行存款等)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 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收益。另外,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 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及其货 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全球大宗商品产量、库存、产能利用率和需求,特别是新兴市场的需求 情况; (4)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基金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具 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决定包含全球资产配置和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精选。所有 主要决策都必须要: (1)根据广泛的研究来制定。 (2)由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批准并由境外投资部总监作最终决定。 (3)要根据业绩表现和风险合规控制的反馈信息来进行定期审核和调整。 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市场分析师及基金分析师提议。 (2)经公司境外投资研究会议讨论。 (3)境外投资部总监决策。 (4)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从投资决策的内容来讲,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如下: (1)采用战略资产配置来决定在全球各类资产之间的合理权重。任何变动都 会促发上述基金的买卖和其各自货币单位之间的兑换等交易。以上决策至少每季度 评价并调整一次。 (2)在战略资产配置框架确立后,全球投资组合将根据基金投资的各个国家 或地区中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成长性、风险调整后收益、历史业绩和流动性等 进行再平衡。为了达到此目的,本基金会重新排列各类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备选名单 及权重,确定一个基金投资组合模型,该将作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决定的参考。以上 决策至少每月评价并调整一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本基金选择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公允性。由于本基金是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 全球商品类基金是本基金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标普高盛商品 总指数收益率包含了24种商品,该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 有较好的一致性,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权威性。该指数由高盛公司创立于1991年,后于2007年2月份由标准普尔公 司收购。目前该指数是国际市场上资金跟踪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易于观察性。由于市场公开披露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的相关数据,易于观 察和计算,投资人能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从而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截至2014年11月28日,该指数目标构成和占比权重如下: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能源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原油 23.73% 铝 2.01% 小麦 3.45% 布伦特原油 23.14% 铜 3.22% 堪萨斯小麦 0.79% 无铅汽油 8.31% 铅 0.45% 玉米 4.90% 取暖油 6.05% 镍 0.53% 大豆 2.85% 汽油 5.94% 锌 0.53% 棉花 1.02% 天然气 2.59% 合计 6.74% 糖 1.47% 合计 69.76% 咖啡 0.58% 可可 0.23% 合计 15.29%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贵金属 畜产品 黄金 2.80% 饲牛 2.76% 白银 0.44% 活牛 0.52% 合计 3.24% 瘦肉猪 1.69% 合计 4.97%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 如果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应于正式实施变 更前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全球抗通胀主题基金的基金中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 于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 格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 挂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 限制中前述(1)至(9)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 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 资产。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7)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 限制中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的上 市公司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所投单只基金既定的投资目的; 3.遵守所投单只基金投资守则的规范。 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为: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 至少三年以上。 2.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 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 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3.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政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 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 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境外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议,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代理投票过程中的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 关规定予以存档。 7.各基金管理人和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最后审批形成的投 票意见进行投票。 8.基金管理人及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9.基金管理人、分析师及其他投票参与人禁止索要、接受上市公司、保荐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 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按照一个综合评分机制来选择证券经纪商并决定其分仓比重,既重 视证券经纪商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 以及IPO的综合实力,又注重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和高 效性。证券经纪商的选择和评价务求使佣金的支付数量与证券经纪商所提供的整体 服务水平相匹配。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证券经纪商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评分结 果对证券经纪商分仓比重作出相应调整。 评分范围包括: 1.分析水平:分析报告质量、涵盖范畴、推介成绩等 (最高5分,占20%) 2.销售服务:信息提供、公司探访、会议频率等 (最高5分,占10%) 3.交易过程:交易效率、成交均价 (最高5分,占30%) 4.上市配售:信息提供、分配情况 (最高5分,占5%) 5.交收配套:流程顺畅、准确程度 (最高5分,占5%) 6.财政实力:财政状况、监管标准 (最高5分,占10%) 7.佣金:佣金水平、服务水平和质量 (最高5分,占20%) 基金管理人按以上方法给各证券经纪商打分后,加权加总,按分数从高(最高 5分)到低排列,取前5名证券经纪商分配交易量,分高者多得。 基金管理人不采用软佣金政策,以避免与基金持有人在证券经纪商处的潜在利 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员工也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可能产生 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有潜在利益冲突,相关员工应立即向主管及监察稽核部门汇 报,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执行相关任务。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五)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62,057,119.22 84.4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69,826.52 12.35 8 其他资产 2,339,168.95 3.18 9 合计 73,466,114.6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SHARES S&P GSCI COMMODITY I 商品型 开放式 BlackRockFundAdvisors 13,907,860.74 19.76 2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UnitedStatesCommodityFunds 13,388,392.91 19.02 3 POWERSHARES DB COMMODITY I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PowerSharesCapitalMgmtLLC 9,823,436.37 13.95 4 POWERSHARES DB OIL FUND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PowerSharesCapitalMgmtLLC 7,030,528.73 9.99 5 POWERSHARES DB AGRICULTURE F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PowerSharesCapitalMgmtLLC 4,742,139.22 6.74 6 POWERSHARES DB BASE METALS F 商品型 开放式 InvescoPowerSharesCapitalMgmtLLC 4,333,785.49 6.16 7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商品型 开放式 UnitedStatesCommodityFunds 4,074,922.27 5.79 8 SPDR GOLD TRUST ETF 商品型 开放式 StateStreetBankandTrustCompany 3,752,588.18 5.33 9 ISHARES FTSE A50 CHINA INDEX 股票型 开放式 BlackRockFundAdvisors 1,003,465.31 1.43 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述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是、亦不得被视 为本基金的发起人、分销商或发行者。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65,851.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6.68 5 应收申购款 172,220.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9,168.9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60% 0.20% 3.30% 0.71% -2.70% -0.51% 2011年 -14.91% 0.74% -1.18% 1.48% -13.73% -0.74% 2012年 -1.05% 0.61% 0.08% 1.11% -1.13% -0.50% 2013年 -7.56% 0.51% -1.22% 0.76% -6.34% -0.25% 2014年 -25.03% 0.49% -33.06% 0.93% 8.03% -0.44% 2015年 -26.41% 0.81% -32.86% 1.59% 6.45% -0.78% 2016年 10.42% 0.65% 11.37% 1.53% -0.95% -0.88% 2017年 -1.05% 0.49% 5.77% 0.91% -6.82% -0.42% 2018年 -8.69% 0.68% -13.82% 1.14% 5.13% -0.46% 2019年 16.47% 0.61% 17.63% 1.23% -1.16% -0.62% 2020年 -12.35% 1.56% -23.72% 2.27% 11.37% -0.71% 2021.1.1-2021.3.31 13.18% 1.40% 13.55% 1.38% -0.37%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50.20% 0.79% -53.09% 1.36% 2.89% -0.57%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 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 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 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 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 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 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 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 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宜璇女士:博士学位。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加入银 华基金,历任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自2017年12月25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3 月7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1月13日兼任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银华信息科技量化 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9日起兼任银华工银南方 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0年10月29日起兼任银华食品饮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兼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 经理,自2021年1月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年2月4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9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1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2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兼任银华中证 800汽车与零部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26日起 兼任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陈悦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普华永道、国泰君安(香港)证券、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境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境外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自2021年12 月27日起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自2010年12月06日起至2012年11月0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先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悦先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自2016年01月14日起至2021年02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副 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 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 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丰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心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8 日证监许可[2010]87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90,933,251.87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 12,925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FOF)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规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指以下两 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 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境外投资的主要 市场,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年1月19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 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场内 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 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请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场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均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除外。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人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理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追加申购每笔不得 低于10元人民币。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对场内或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该代理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定。 直销中心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6%)=5,905.51元 申购费用=6,000-5,905.51=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5,571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1份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6%)=5,905.51元 申购费用=6,000-5,905.51=94.49元 申购份额=5,905.51/1.060=5,571.24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5,571.24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3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5.56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6%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 续持有期不小于7天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不高于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3% Y≥2年 0% 场内赎回费 Y<7天 1.5% Y≥7天 0.5%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25% 1年≤Y<2年 0.07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 序之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依法收 取短期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 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 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5、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 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的市场或者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 常停市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应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 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 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若本基金日后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则境外投资顾问费 由管理费支付,不另行收取;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及在境外市 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 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 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其他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 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 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 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 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三)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估 值截止时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 午四点(伦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 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 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 -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 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正 常或非正常停市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5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 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 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 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次2个工作日,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份额的交易、申购与 赎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 《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 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 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 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 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 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 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 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 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8年6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3.6万亿美元,管理资产 规模为1.8万亿美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15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3.1%。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2,000。 信用等级: 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2018年6月30日) (三)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银行的托管业务是其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截至2015年3月31日,纽 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28.5万亿美元。纽约梅隆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 全球证券处理,简称GSP业务。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 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 估是重要的。纽约梅隆银行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 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 间框架内得以恢复。纽约梅隆银行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 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 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或复核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 的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 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网址 www.drcbank.com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3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林雯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4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5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军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6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李素明 客服电话 95606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8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联系人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8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9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8-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9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9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9)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95381 网址 www.sczq.com.cn 10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0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刘平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om.cn 10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0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刘畅 客服电话 021-20691942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1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 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 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应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 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基金管理人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 值、结算 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第三方机构执行委托事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 (3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 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权益登记日等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通知方式以及 表决意见可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或 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 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 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的Fund/SERV系统或者比 利时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的Fundsettle系统购买。 2. 本基金成立之前及成立之日起每隔六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本基金拟投资的抗通胀主题基金库,基金托管人按照该基金库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合计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胀主题的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抗通胀主题的基金指跟踪综合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 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挂 钩债券的 ETF或债券型基金。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 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投资 限制中前述(1)至(8)项中的任何限制规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 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4)项及第(7)至第(10)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 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开立账户、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 和管理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 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书以来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本基金自2021年1月29日起增加侧袋机制,并 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