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17]228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基金,0%-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币种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投资衍生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标的风险:   ①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②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③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投资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以合理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外市场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与境内市场会有不同,因此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境内基金不同,在境外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交收时,基金还可能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新时代主题,本基金所指的新时代主题行业或企业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所带动辐射的行业及企业,包括:在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过程中,在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过程中,着力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相关行业领域;中高端消费、绿色低碳、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优化升级的传统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与基金所定义的新时代主题投资标的相关宏观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政治\经济政策变化都有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影响。   (2)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含香港),同时也存在境外投资比例较小的可能。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发展走向、区域经济发展态势、中国大国战略部署、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不时进行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股票精选策略   在新时代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本基金将精选境内外上市的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新时代主题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所指的新时代主题行业或企业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所带动辐射的行业及企业,包括:在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过程中,在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过程中,着力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相关行业领域;中高端消费、绿色低碳、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优化升级的传统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新时代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进行深入研究,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③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⑤基金境外投资中,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⑧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⑨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⑩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境内投资中,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⑤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⑦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⑩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1)项②及第(3)项⑧、⑨、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富时中国A股全股指数收益率+30%*富时中国国际(不含B股)全指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富时中国A股全股指数属于富时中国A股指数系列,富时中国A股指数系列包含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交易的所有A股股票,该指数由合格股票池中总市值排名前98%的股票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富时中国国际(不含B股)全指指数,属于富时中国指数系列,包含在香港、美国、以及新加坡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股票,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0%-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市场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   未来,本基金拟在境内进行融资、融券或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阳琨先生,北京大学MBA。曾任宝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投资部部门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等。2006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研究员、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2月18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等,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12日起任职)、华夏大中华企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6年1月20日起任职)。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董阳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17]228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发售币种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发售。   (七)发售价格   本基金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6、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0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0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天以上(含365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境况等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境外重要投资市场休市。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认证费;   (12)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十一)认购费用”以及“(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境外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份额的拆分;   (29)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30)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Scharf(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股东权益:415亿美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33.3万亿美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25 Liberty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3.3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1.9万亿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15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7%。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2,500。   (二)境外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学军   网址:www.icbc.com   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2、《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华夏新时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认证费。   12、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二、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境外投资中,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中,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第1项第(2)第3项(8)(9)(12)小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4.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于新时代主题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及境外市场,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0%—9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境外投资中,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中,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   除第【1】项第(2)第【3】项第(8)(11)小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4.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承销证券。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1.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行信用风险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之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4.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3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4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4.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5.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6.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9.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7.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17.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