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9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纯裕 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04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本基金目标客户中 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可能带来一 定的冲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 带来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8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裕利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4、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超 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4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 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 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 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 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 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 第一部、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 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 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 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 家赔偿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 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 《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 《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江商学院EMBA28期春季班学习 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担任北京市至元律师 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 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 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 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 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 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 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 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 讲师,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甘肃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甘肃公司业务 二部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助理、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技术部主任,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纪委委员、公司财务负责人,首正泽富创 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肆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 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 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 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 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 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 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党委书记、 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志名,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 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 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 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 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 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 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 部、香港圣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 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 程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离任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 益债券型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 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 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研发工程师、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 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 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 部对公客户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中债-1-3年久期 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悦享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丰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05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 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 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 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 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 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 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0年年末,中信银行托管186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0.33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26日证监许可 [2019]50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 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 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1.0000=9942.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42.36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7日)—30日 0.1% 30日(含30日)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8%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数= 9920.63 / 1.2000= 8267.1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持有期限<7天 1.5%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天≤持有期限<30天 0.1% 10000*1.2000=12000 12000*0.1%=12 12000-12=11988 30≤持有期限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相应顺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及保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较高 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债券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 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封闭期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 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和现金之间的配置:①基于对利率走势、 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②对宏观经 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 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 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 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 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债券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 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 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债券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 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非信用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 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 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类债券(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 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 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 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 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 ⑤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 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 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 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 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 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 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 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 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遵循有效管理 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国债期货。通过对债券现货和国债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计划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 针对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信用风险的管理:①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 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 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②严格遵守 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 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持续信用跟踪分析;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 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 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 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用9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 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54,046,400.00 98.23 其中:债券 1,454,046,400.00 98.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75,177.37 0.17 8 其他资产 23,799,199.21 1.61 9 合计 1,480,320,776.5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308,000.00 14.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9,787,000.00 8.95 4 企业债券 747,658,400.00 55.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06,080,000.00 37.8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54,046,400.00 108.6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1800404 18台州金融MTN001 500,000 50,970,000.00 3.81 2 102002197 20赣州发展MTN001 500,000 50,805,000.00 3.80 3 127767 PR钱投债 500,000 41,760,000.00 3.12 4 127571 PR淄创01 500,000 41,000,000.00 3.06 5 102001983 20浙国贸MTN001 400,000 40,660,000.00 3.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115.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764,083.8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799,199.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509,999,000.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764,232,900.27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1,274,231,900.27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管理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10,000,000.00 报告期期间买入/申购总份额 - 报告期期间卖出/赎回总份额 - 报告期期末管理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10,000,000.00 报告期期末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78 13、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00% 0.02% 1.15% 0.03% -0.15% -0.01% 过去六个月 2.21% 0.03% 2.00% 0.03% 0.21% 0.00% 过去一年 2.57% 0.04% 2.65% 0.05% -0.0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39% 0.05% 8.87% 0.06% -1.48% -0.0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 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 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 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 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 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为债券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 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 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 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 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 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 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 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 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 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 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 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 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 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 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 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 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 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 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由于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 回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大额资金申购赎回时,基金建仓或变现可能带来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 易费用,由此对基金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2)由于基金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大额资金 申购、赎回时,有可能带来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 (3)由于申购款到账时间晚于份额确认时间,大额资金申购时,有可能增 厚或摊薄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益。 (4)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时,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条款,使得赎回款给付延 后,并承担相应的净值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可能带来基金清盘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及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成立时间: 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债券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如选择此种争议 解决方式,该处建议填写“基金托管人”)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 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 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 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 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 /(010)58511618(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和交易申请查询等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4-1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4-1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04-1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019-04-1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4-19 关于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9-04-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04-27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07-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10-26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0-02-03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 中邮纯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2-07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2-07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2-07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20-02-07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3-21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3-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20-03-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4-20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0-05-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0-06-18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0-08-05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9-03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9-04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9-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邮纯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纯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