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11日证监许可[2021]783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 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等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物联网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 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物联网 主题指数成份券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本 基金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深市股 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增加场外实物申 购赎回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8月31日,本产品为新成立产品, 暂未出具定期报告。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8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中证物联 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投资者: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申报跨市场股票ETF申购赎回申 请的保险产品、全国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机 构及产品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5、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6、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中证物联网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额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净值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 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 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副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 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 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 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 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 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 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 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硕士。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 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在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8年5月至今在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9年2月22日起任建 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7 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23日起任建信沪深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6日起任建信中证沪 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6日任建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18日起任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11日起任建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27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医 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起 任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 15日起任建信中证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7月29日起任建信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8月19日起任建信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9月8日起任建信沪深300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军红 总裁 赵乐峰 总裁特别助理 梁洪昀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 梁 珉 资产配置与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 叶乐天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 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裁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6.46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 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 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 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 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 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 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 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 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11日证监许可[2021]783号文 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 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 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 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基金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5)已购买过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拥有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5% M≥1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 份本基金,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1.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1+0.8%)=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100,001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 份本基 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1.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得到10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 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 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 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0.8%,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投资人需 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 费率为0.80%,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 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得到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 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 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 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销售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各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股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 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网下股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 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 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2)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 购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 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 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1.00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 票认购T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 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 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 认购佣金。 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00=1,900.00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00)/1.00=237,500.00份。 6、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 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 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 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效股票认购申请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 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 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8、特别提示:投资人需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 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 冻结 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业务规则,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根据《业务 规则》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按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 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 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 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的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变更后基金名称为“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回的安排等条款 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基金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 公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 构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 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采用“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深市 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未来, 本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增加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 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或其他限 制,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数量或比例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 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 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 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 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基金份额 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均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 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分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1)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该证 券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 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 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 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市场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 定为准。 (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分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1)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成分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 准。 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 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 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一般适用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 的股票,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估开盘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 其他价格。 5、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T日预估现金差额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 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 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 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X年 月 日 基金名称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金额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金额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请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 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 时;或使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其它申购数量、比例或金额限制被达到或超过时;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5、6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在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评估基金 资产; 7、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时; 8、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使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其它赎回数量或比例限制被达到或超过时; 9、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 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8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其他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 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 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 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 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下,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二、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五、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标的指数及其编制信息 (一)标的指数 中证物联网主题指数 (二)编制方案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以下物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待选样本: (1)为物联网采集信息的感知领域:基础芯片、传感器、射频识别技术、 二维码技术等; (2)为物联网传输信息的网络领域:无线通信技术、通信及定位模组等; (3)物联网应用领域:车联网、智能穿戴、智能家居、工业物联网等; 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 50只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三)指数信息查询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四、投资策略 (一)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争取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二)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 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 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 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基金管理人遵守审慎经营原则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加强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史申 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本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与和准入管理,对 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六)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 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 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 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八)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9)、(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物联网 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 物联网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相似。 八、基金的融券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券业务,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 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或修改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或修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管理费划款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托管费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 物联网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相似。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 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 生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 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 承担后果。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 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 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1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的模式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 以现金替代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 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 如果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上交所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 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3、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5、基金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6、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 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18、转融通证券出借风险 第一,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当出现大额赎回时, 基金将面临因为无法变现资产而无法应对赎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会面临证券出借对手 方到期不能归还所借证券,或不能补偿相应权益或费用的风险。 第三,市场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处 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与此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ETF,不同 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 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应对赎回能力。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 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 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9)、(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募集期间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或 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 地区)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 户服务体系。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 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 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基金 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3、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上海 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8-21 2 关于新增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29 3 关于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22 4 关于新增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21 5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21 6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16 7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16 8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6-04 9 关于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发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5-17 10 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1-05-14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 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2、《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