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0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68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 (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 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8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8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5 九、基金的投资 .......................................................... 95 十、基金的业绩 ......................................................... 10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5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3、发售公告:指《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19、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20、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3、登记业务: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24、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首次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确认之日 31、设立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等同于首次募集 期、发售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4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法收入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四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权益投资三部、 权益投资四部、境外投资部、行业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一部、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固定收 益投资三部、固定收益研究部、混合资产投资部、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综合解决方案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京、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 中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登记清算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权益投资三部、权益投资四部、境外投资部分别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行业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 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投资一部、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 定收益研究部、混合资产投资部分别负责公司所管理的各类固定收益资产、混合资产的投资 和研究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的拟订;牵头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 品和投资体系以及机构业务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 的绩效考核和费用管理;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和销售支持;专户业务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 作。战略客户部集中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 金融机构。机构-北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 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 货业务等工作。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零售-中部负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 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 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 工作。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综合解决方案投资部负责通过FOF/MOM主动管理资产配置,为客户量 身定制跨一二级市场解决方案,同时负责主动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产品运营、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等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 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财富管理部负责高端客户的理财服务与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咨询与服务;网络咨询 与服务;电话呼出业务;营销数据分析统计、直销柜台业务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 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等业务。登记清算部负责资金清算与 交收、注册登记等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 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683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0%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 位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 及2008 年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 理金融类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 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 自2014 年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3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 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 年5 月至2015 年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 自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 至2011 年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 事;自2008 年3 月至2011年9 月担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 2011 年3 月至2015 年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 年5 月 至2011 年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并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 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自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CFA,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00年2月在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交易部经理。2000年3月至2008年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8月 至2021年1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在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2021年2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1 年4月7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姚俊先生,博士。1993年至1997年在华南理工大学习,获双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0 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华南理工 大学管理学专业学习,获得博士学位。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电信广州分公司业 务部业务主管。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招商局集团博士后工作站任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8月至2014年5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招 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二部总经 理。2020年3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自2020年12 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翔先生,北京大学财务学专业学士。1995年7月至2000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 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副科长。2000年2月至2012年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 事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高级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投行 部(资产经营三部)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楚楚女士,香港注册会计师。2008年以全额奖学金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并获得工 商管理学士学位。2012年起加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审计部门,为大型企业提供上市财务、 审计、商业咨询及资本市场服务;2014年起,调入毕马威香港办公室咨询部门,历任高级 顾问和咨询经理,参与了众多并购、上市、尽职调查、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项 目,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知识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2017年,加入上海信利股份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监事,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李女士在私 募股权投资、投后管理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领导并管理了多个行业的投资,包括金融服 务(保险、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等)、医疗保健、消费与零售、新能源与环境、科技与媒体 通信等。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主持参 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 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 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南方 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2004.07-2009.03,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 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8-2020.03,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8-至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03-至今深圳市 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6年4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岗,2006年4月至2009年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4月至 2019年2月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 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9年4月10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日月就职于长城 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 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投资 官、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申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友邦保险、申银万国证券、国金证券工作。2013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主管、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组副总监、博时锦 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8日-2017年10月19日)、博时民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9日)、博时安慧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2月29日)、博时智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30日-2018年3月15日)、博时合惠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1月13日-2018 年3月15日)、博时民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3日-2018年3月15日)、 博时富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20日-2018年3月15日)、博时汇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28日-2018年3月15日)、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11月8日-2018年3月29日)、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23日)、博时富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月17日-2018年7月16日)、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27日-2018 年7月16日)、博时盈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14日-2018年7月19日)、 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24日-2018年8月9日)、博时鑫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博时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6日)、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2月7日-2020年6月4日)、博时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29 日-2020年6月4日)、博时富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 月19日-2021年1月27日)、博时富洋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1月15日-2021年1月27日)、博时富灿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3月26日-2021年4月13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组负责人、研究组总 监、博时富盛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16日-2021年8 月17日)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总监、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22日—至今)、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10月14日—至今)、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2月24日—至今)、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2月24日—至今)、博时恒裕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5月18日—至今)、博时恒进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12月1日—至今)、博时恒旭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2月16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孙少锋先生,硕士。2004年起先后在东方航空财务公司、华为技术公司、招商基金工 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年6月6日-2017年6月15日)、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4 月7日-2018年6月16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6月24日-2018年 7月23日)、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2月18日-2019年3月2日)的基 金经理。现任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9月23日—至今)、博时颐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23日—至今)、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11月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黄健斌(2006年7月1日-2009年12月10日)、杨锐(2006 年5月31日-2012年8月10日)、姜文涛(2012年7月17日-2015年1月15日)、曾升 (2013年11月12日-2015年2月13日)、皮敏(2009年12月10日-2015年7月16日)、 陈雷(2015年2月13日-2016年4月20日)、魏凤春(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 19日)、张李陵(2015年7月16日-2020年2月24日)、刘思甸(2016年4月20日-2020 年11月3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高阳、邵凯、黄健斌、邵佳民、魏凤春、过钧、曾鹏、蔡滨、黄瑞庆、金晟哲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邵佳民先生,硕士。1997年起先后在海通证券、海富通基金、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2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年 金投资官。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颐 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3月20日—2020年9月3 日)、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19年8月28 日—2020年9月3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年8月24日-2010年8 月4日)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11月 24日-2013年9月25日)、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2月1日-2014 年4月2日)、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月8日-2014年6月10日)、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9月13日-2015年7月16日)、博时新财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24日-2016年7月4日)、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3月29日-2018年2月6日)、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 日-2018年2月6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6月10日-2018 年4月23日)、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月24日-2018年5月5日)、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月10日-2018年5月21日)、博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2月13日-2018年6月16日)、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0日-2018年7月30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 金组负责人、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3月29日-2019年4月30 日)、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博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28日-2020年4月3日)、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9月6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年10月17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10日-2020年7月20日)、博时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7月19日-2020年10月26日)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指数与创新组负责人、公司董 事总经理、博时中债3-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5日—2021年8 月17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基金经理兼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年6月10日—至 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29日—至今)、博时双季鑫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曾鹏先生,硕士。2005年起先后在上投摩根基金、嘉实基金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1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 2月9日-2016年4月25日)基金经理、权益投资主题组负责人、权益投资总部一体化投研 总监。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四部投 资总监、境外投资部总经理、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月18日—至今)、 博时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21日—至今)、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27日—至今)、博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4月15日—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 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20日—至今)、博 时港股通领先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9日—至今)、博时半导体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蔡滨先生,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上海振华职校、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 美国管理协会、平安证券工作。2009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 资本品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兼资本品组组长、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4年12月26日-2016年4月25日)、博时工业4.0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6月8日-2019年6月4日)的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成长组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兼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5年1月26日—至今)、博时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2月3日—至今)、博时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8月9日—至今)、 博时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13日—至今)、博时荣享回报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23日—至今)、博时产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年2月17日—至今)、博时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11月6日—至今)、博时产业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3月23日—至今)、博时 产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0日—至今)、博时研究精选一年持有 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7月2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后在融通基金、长城基金、长盛基金、财通基金、合 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组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持工作)、股票投资部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时特 许价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博时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时 量化价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经理。 金晟哲先生,硕士。2012年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研究员、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2月28日-2017年12月1日)、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2 月28日-2018年2月22日)、博时睿益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2月23日-2018年8月13日)、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3月22日-2018年12月8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11月13日-2021年7月12日)、博时睿利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7年12月4日-2021年7月12日)的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行业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0 月24日—至今)、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5月13日—至今)、博 时荣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26日—至今)、博时恒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4月22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陈旭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8)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3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1)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2)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6)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jxccb.com/ (4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2)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4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4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6)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9)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314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网址: www.urcb.com (5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5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楼01A单元和02A单元、29楼02单元、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和01B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30楼 法定代表人: 欧兆伦 联系人: 张冬 电话: 021-2896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1880 / 8008301880 网址: http://www.citibank.com.cn (5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5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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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 王舰正 联系人: 张萌 电话: 010-58349088 传真: 0891-61774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6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6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6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6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6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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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wm.com (7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7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8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聂婉君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8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8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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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 鲁志勇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9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 卓明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9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巩巧丽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9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杨志涌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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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0)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富德生命人寿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 彭维熙 联系人: 彭维熙 电话: 0755-81994266 传真: 0755-843338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9-3333 网址: www.jhjzfund.com (10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02)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7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103)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04)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商业楼2107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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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1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114)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转3 网址: http://jr.tuniu.com/ (1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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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2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23)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703、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2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11栋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叶见云 电话: 0755-86575665 传真: 0755-266406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286800 网址: www.caiho.cn (12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2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8号浦发银行大厦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28)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2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李琪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31)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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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c108.com/ (1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1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4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4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 023-6761631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4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5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15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5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1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陈森 电话: 0755-22660831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2、5层 法定代表人: 冯恩新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1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郑旷怡 电话: 010-66559039 传真: 010-66555133 客户服务电话: 95309 网址: http://www.dxzq.net (1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朱琼玉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6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6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沈晓 电话: 0755-8346473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6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6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宋丽雪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6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6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6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6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6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7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5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胡相斌 电话: 0571-87902239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7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7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7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7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7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7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7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7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8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8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彬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25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8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朱琴 电话: 021-20315161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8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徐玲娟 电话: 0755-83199599-9135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8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8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8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18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8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19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9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联系人: 谢彦虎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19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9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5071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9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https://www.yongxingsec.com/ (19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9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9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9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20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20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20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王金娇 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20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20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20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20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20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20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209)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21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21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周姝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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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联系人: 秦泽伟 电话: 010-63631539 传真: 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218)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19)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20)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 96596 (221)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严菲 电话: 0532-66957360 传真: 0532-66957229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668 网址: www.qrcb.com.cn (22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23)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6层609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0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6]6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设 立募集期从2006年04月18日起至2006年05月26日止,共募集2,364,021,808.26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7,243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05月31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销 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7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披露文件中规定。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调整生效日的前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1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单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上限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 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人承 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 销售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0%,本基金初次公告的申购费率如下表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本基金初次公告的赎回费率如下表列: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两年 0.5% 三年> Y≥两年 0.25% Y≥三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1.5%,扣除归基金财产部分后的余额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赎回费归基金财产 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的2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 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 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 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数=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5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500=98500元 申购份额数 = 98500/1.0400=9471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 可得到94711.54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于2007年5月15日公布了本基金基金申购费计算方法的调整。自2007年5月 18日起,按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本基金的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以及确认申 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 ×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0× 1.01092 = 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转换业务 自2006年7 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具 体适用基金详见公告。 (一)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基金财产部分后的余额归登记机构所有。 (二)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 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 由投资人承担。 (三)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申请的基 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二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2010年3月16日)。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九)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6年7 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 业务。 (一)适用投资人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人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 (四)重要提示 1、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3、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 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 4、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博时一 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 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深入挖掘大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动态把握大类资产之间的适 度配置,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 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30%-60%;现 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4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 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 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基金,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品种。 (六)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和国债、政策性 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含存托凭证)净值的30%-60%,股权分置 改革中产生的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风格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式管理基金。 (八)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经济周期性波动规律,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 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追求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 增长。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九)投资决策与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 理。 (十)投资程序 1、研究部、数量化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 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 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范围为30-60%;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此项合同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7,131,134.71 54.02 其中:股票 247,131,134.71 54.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2,491,120.60 28.96 其中:债券 132,491,120.60 28.9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56,672.34 2.72 8 其他各项资产 65,381,679.45 14.29 9 合计 457,460,607.1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290.28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8,495,523.56 41.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60,036.60 1.13 E 建筑业 25,371.37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7,646,114.58 1.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11,233.89 1.89 J 金融业 19,079,747.10 4.1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28,937.33 1.0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172,880.00 2.89 S 综合 - - 合计 247,131,134.71 54.25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2,504 25,716,976.80 5.65 2 000858 五粮液 73,181 21,799,888.09 4.79 3 002677 浙江美大 722,954 13,215,599.12 2.90 4 300144 宋城演艺 784,100 13,172,880.00 2.89 5 300394 天孚通信 490,680 12,424,017.60 2.73 6 300911 亿田智能 177,025 12,264,292.00 2.69 7 603195 公牛集团 55,500 11,211,000.00 2.46 8 600426 华鲁恒升 354,880 10,983,536.00 2.41 9 600036 招商银行 198,300 10,745,877.00 2.36 10 300750 宁德时代 18,000 9,626,400.00 2.1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190,452.10 5.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663,000.00 9.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674,000.00 4.76 4 企业债券 47,199,500.00 10.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101,000.00 4.4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37,168.50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2,491,120.60 29.0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05 18国开05 200,000 21,674,000.00 4.76 2 019649 21国债01 135,030 13,512,452.10 2.97 3 127572 PR包头02 150,000 12,277,500.00 2.70 4 102001441 20金科地产MTN001 100,000 10,107,000.00 2.22 5 188015 国电投03 100,000 10,021,000.00 2.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除18国开05(180205)、公牛集团(603195) 的发行主体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主要违规事实:2021年1月15日,因存在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处以罚款的行 政处罚。 主要违规事实:2021年5月13日,因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牛集 团关于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垄断案件立案调查。 对该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根据我司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以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基础,结合其未来增长前景,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344.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768,113.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8,482.21 5 应收申购款 49,738.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381,679.4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22 20广版EB 160,432.00 0.04 2 128100 搜特转债 50,437.00 0.01 3 113572 三祥转债 1,149.00 0.00 4 123045 雷迪转债 1,143.50 0.00 5 123049 维尔转债 1,078.60 0.00 6 113576 起步转债 928.40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6.05.31-2006.12.31 32.30% 0.75% 19.72% 0.66% 12.58% 0.09% 2007.01.01-2007.12.31 97.99% 1.44% 53.97% 1.03% 44.02% 0.41% 2008.01.01-2008.12.31 -26.32% 1.05% -31.34% 1.37% 5.02% -0.32% 2009.01.01-2009.12.31 51.50% 1.18% 36.33% 0.92% 15.17% 0.26% 2010.01.01-2010.12.31 2.76% 1.03% -1.63% 0.70% 4.39% 0.33% 2011.01.01-2011.12.31 -28.55% 0.79% -10.50% 0.59% -18.05% 0.20% 2012.01.01-2012.12.31 5.43% 0.76% 4.48% 0.58% 0.95% 0.18% 2013.01.01-2013.12.31 7.61% 0.88% -2.27% 0.62% 9.88% 0.26% 2014.01.01-2014.12.31 17.90% 0.43% 25.04% 0.52% -7.14% -0.09% 2015.01.01-2015.12.31 2.04% 1.52% 10.67% 1.11% -8.63% 0.41% 2016.01.01-2016.12.31 -13.45% 1.27% -5.88% 0.66% -7.57% 0.61% 2017.01.01-2017.12.31 15.45% 0.66% 6.72% 0.29% 8.73% 0.37% 2018.01.01-2018.12.31 -20.81% 1.02% -8.59% 0.59% -12.22% 0.43% 2019.01.01-2019.12.31 37.17% 0.84% 17.47% 0.55% 19.70% 0.29% 2020.01.01-2020.12.31 34.68% 0.95% 13.10% 0.63% 21.58% 0.32% 2021.01.01-2021.06.30 1.67% 0.92% 2.04% 0.55% -0.37% 0.37% 2006.05.31-2021.06.30 335.45% 1.02% 165.98% 0.77% 169.47% 0.2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平衡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为四次,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 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基金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提交的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 (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基金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的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0%,本基金初次公告的申购费率如下表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2、赎回费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两年> Y≥7天 0.5% 三年> Y≥两年 0.25% Y≥三年 0% 3、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扣除转出基金赎回费应归基金财产部分后的余额归登记机构所有。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合格的其它机构担任 基金会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介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之间。其风险具体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是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的比例控制在30%-60%,因此 在股票市场牛市来临时,其业绩表现可能不如股票基金。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 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发生导致本基金终止情形,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 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用、费率;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 基金在设立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时,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购买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初步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符合规定的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为依据核实身份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最终以权益登记日为依据进行身 份确认和审核提议的有效性。 8、基金管理人负责最终认定征集提议召集代理权或征集委托书或提议召集权信托的有 效性。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个工作日报监管机构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取的方式及截止时间等。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决定终止基金、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 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自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闭幕之日起算)。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不得采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示视为同意”的原则通 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也可以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依本《基金合同》和/ 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 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导致的相应变更,②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 更,③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6、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其他事项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或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遵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其中涉及到托管业务的部分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处理,凡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者其它另行公开发 布的业务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依照本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或进行解 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356,406,257,089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 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内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划付前 应当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合法、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 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e通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 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 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 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均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基金交 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1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中期报告》; (二)、 2021年08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1年07月2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2季度报告》; (四)、 2021年07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者 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 2021年05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 交易开通邮储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六)、 2021年05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 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七)、 2021年04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 通联支付提供的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八)、 2021年04月2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 上海银联支付提供的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九)、 2021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1季度报告》; (十)、 2021年03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年度报告》; (十一)、 2021年03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 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 2021年03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 用富友支付提供的交通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十三)、 2021年03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10310》; (十四)、 2021年02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10220》; (十五)、 2021年02月0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六)、 2021年0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十七)、 2021年01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告》; (十八)、 2020年12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 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九)、 2020年12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 用通联支付提供的上海银行快捷支付通道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二十)、 2020年12月1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 成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一)、 2020年11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基金在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二)、 2020年11月0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二十三)、 2020年11月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20201103》; (二十四)、 2020年10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五)、 2020年10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二十六)、 2020年10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七)、 2020年10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 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二十八)、 2020年10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 网上交易开通中信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九)、 2020年09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十)、 2020年09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投资 者在直销网上交易申购、认购及定投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三十一)、 2020年09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20200901》; (三十二)、 2020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年中期报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有关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本基金各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8、本基金各期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变更公告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到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存放地点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阅读相关电子文档。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