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 4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第一款第4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 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 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托管人及其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第四节;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 乘以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公告登载于指 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5只, 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地址:1045 Avenue of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8 法定代表人:CEO 徐辰行长 成立时间:1981年9月8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于1981年成立,是在美国注册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纽 约分行目前主要受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arl ReserveBank)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 截至2017年12月底,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资产约601.2 亿美元,在美国全 部176家外资银行中排名第20位。 2017年,美元清算CHIPS 排名第14 位,在中资银行中排名第一,国际结算业务量达1058亿美元。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历史悠久,已经从事托管业务20多年,是中国银行纽约分 行的战略性业务之一,主要服务于国内银行及机构客户(包括国家主权基金、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 截至2017年12月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资产规模达795亿美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机构设置和职能 为兼顾风险及效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前后台分属不同部门,其中金融机构部 负责托管客户关系维护、托管产品营销;托管运营由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负责。 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人数 7 人,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职责包括结算、 公司行动、对账、产品研发以及配合前台部门营销托管产品等。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亦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资产组合会计、资产净值 计算、每日估值等增值性服务。 (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资质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业务的资质非常全面,是美国两大中央存管机构美联储、美国 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 DTCC) 的直接会员,也是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结算银行和托管银行。同时,纽约分行也是 Euroclear 清算成员,可 以代客托管各类欧洲美元债券。 (三)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服务产品 1. 核心托管服务 ? 代理客户收付和托管所有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各类欧 洲美元债券 ? 代理发放利息股息及其他公司行动 ? 代扣代缴所得税及报税服务 ? 代理投票 ? 报表服务 2. 现金和流动性管理服务 ? 将每日现金结余投资于投资帐户,增加利息收入;提供现金预报服务,增强流动性 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3. 基金或投资组合行政管理服务 ? 投资组合会计核算 ? 资产净值(NAV)计算 4. 中后台外包服务 ? 交易核对及匹配 ? 托管资产市值重估 ? 托管资产核对 5. 抵押品管理 ? 根据协议,托管行对客户因回购交易、证券出借等活动产生的抵押品进行估值、发 起或回应追加抵押品通知、接收或发送抵押品等。 (四)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在每个中央存管机构均分别开立自营及代客托管账户,以隔离纽约分 行自有证券投资资产及客户托管资产。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Global Custody System” 或简称“GPS”,是通过美联储认证的能与美联储证券结算系 统直连的系统之一。通过 GPS 进行结算的证券指令的直通化(“Straight through Process”)程度较高,充分保证证券结算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资产组合会计、资产净值计算、每日估值等增值服务采用资金后台系统 OPICS 进行处 理,该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 类基金的要求。系统优势包括:多重货币;多种产品;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 河段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先进先出(FIFO)及个别成本(Specific ID)等。系统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估值(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入价 与出价(Bid and Ask)等。系统支持的摊销方法有:免摊销、直线法、实际利率法(Yield to Maturity)等。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按照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要求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 程,建立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一道防线为业务部门,包括前台及后台运营相关部门;二道 防线为风险管理部门,监管一道防线的风险控制措施;三道防线为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复 核第一、二道防线的操作流程、指引等。 托管业务运营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上采用重要环节实施双人复核,事后每日对账等控 制措施,减少操作风险,及时发现、防止各类风险。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托管 业务进行全面评审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具备经过审核的灾备方案以应付各类特殊情况的发生。灾备方案每年 均进行测试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的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 突发情况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货币监理署托管 业务指引、资产管理指引等)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反洗钱内部控制 框架、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美国灾备管理办法、信息保管办法等)编制,并应有关 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合乎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运营服务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Opera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 - Custody Service Operating Procedures),主要内容包括结算流 程、公司行动流程、报表流程等。 (六)重大处罚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沈如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9)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3)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6)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0)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6)公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7)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020-28812618 电话:赵雅 传真:020-2881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 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 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 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 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对下列监控事项进行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于估值日后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包括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除前述投资组合限制第7)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 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 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 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 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 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 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 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 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 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 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 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先开立 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 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中期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季报解读及 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重 大市场变化点评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我司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或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和营业场地、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5-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03-31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3-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1-14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12-22 关于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11-2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