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7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2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7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 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现兼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 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第一部、投 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 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 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家赔偿法》 《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 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 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 江商学院EMBA28期春季班学习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 担任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 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 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讲师、甘肃 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五联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肃公司业务二 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助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国富浩华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部主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员工、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财务负责 人、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北京肆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 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 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 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营业部副总 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 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现兼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 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 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重庆开县 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 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谌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金鼎证券(香港)北京代表处代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业务部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直销经理、机构业务部直销渠道总经理、机构业务 部执行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侯玉春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电子工业办公室干部、香港圣 加利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部行政主任、北京区域副经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文秘室 主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助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程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 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研发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健康文 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任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 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 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研发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健康文 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张志名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 总监。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中邮淳悦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 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 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淳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 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必须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应事先与外部专业 顾问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令其承担保密义务)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 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了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 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17万亿元。2021年1-3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 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 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3)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zyjjfwh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 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http://www.zts.com.cn/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3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36)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zq.cn (4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650688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47)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4-8228 0606 公司网址:http://www.caizidao.com.cn/ (4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49)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962155 公司网址:http://www.tdtz888.com (5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5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5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53)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5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807362 公司网址:http://94438236.007swz.com/ (6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http://www.zcvc.com.cn/ (7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7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7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gscaifu.com (7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8983018 公司网址:www.cangshijinfu.cn (8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htfund.com/ (8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htfund.com/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4)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5)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8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88)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6693727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89)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公司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9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87712015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10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6555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107)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ecpefund.com (108)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 公司网址:www.cpfsg.com (10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1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1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6)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3日(证监许可〔2017〕1022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 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 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7日)—30日 0.75% 30日(含30日)—365日 0.5%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730日)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不含30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93日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3日(含93日)但少于186 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6日(含186日) 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 率=原申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享 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 1.2000= 8210.1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期净赎 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日以下 1.50%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日(含7日)—30日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日(含30日)—365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日以上(含730日) 0.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精选受益于健康文娱主题的相关证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 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 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 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1、健康文娱主题的界定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国民对 于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的要求日益增强。本基金的健康文娱主题包含健康和文化娱乐两个层 面的内容,是由与国民身心健康水平提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行业及公司组成: 1)“健康”层面主要是指有利于国民身体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升的行业及产业。既包括生 物制药、健康食品、养老医疗等与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行业,也包括体育产业、运动服装及 器械等对身体健康有益的辅助行业。 2)“文娱”层面主要是指有利于国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精神生活质量提升的行业及产业。既包 括丰富国民精神生活的旅游、文化教育、传媒等行业,也包括符合国民消费趋势、提升国民 生活品质的消费电子等行业。 未来随着国民需求的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对“健康文娱” 主题有更适当的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适时调整“健康文娱” 主题所覆盖的投资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 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行分析,从行业对上述因 素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受益程度入手,筛选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 期发展趋势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 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焦点行业,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周期、行 业竞争态势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影响行业短期运行情况的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筛选具 有短期重点发展趋势的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并依据上述因素的短期变化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 动态调整。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及定性分析,筛选出健康文娱领域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1)公司的战略:考察公司是否具备合理、清晰、可行性强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 战略; 2)公司的竞争优势:考察公司在技术、产品、营销渠道及议价能力等方面的优势; 3)公司的业务模式:考察公司的业务模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考察公司 的业务模式是否能带来持续的盈利及业绩的快速增长; 4)公司的治理:考察公司的管理层是否经验丰富,团结高效。 (2)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 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 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 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期风险较低; 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 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 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 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 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 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经充分论证 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 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 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的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文体指数收益 率×3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321,796.98 92.24 其中:股票 56,321,796.98 92.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70,177.30 6.83 8 其他资产 568,010.89 0.93 9 合计 61,059,985.1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271,246.98 83.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493,050.00 2.4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04,000.00 4.6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53,500.00 2.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321,796.98 93.9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15,500 4,993,635.00 8.33 2 300782 卓胜微 6,040 3,678,360.00 6.13 3 300014 亿纬锂能 48,040 3,610,206.00 6.02 4 603501 韦尔股份 12,000 3,080,640.00 5.14 5 002594 比亚迪 17,500 2,878,925.00 4.80 6 002371 北方华创 20,000 2,870,800.00 4.79 7 603259 药明康德 20,000 2,804,000.00 4.68 8 601633 长城汽车 90,000 2,711,700.00 4.52 9 002409 雅克科技 45,000 2,504,250.00 4.18 10 002460 赣锋锂业 25,000 2,356,500.00 3.9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825.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8,600.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6.49 5 应收申购款 165,608.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68,010.8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7,809,876.4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37,020,467.06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32,574,937.09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32,255,406.37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4.27% 2.63% 0.11% 0.87% -14.38% 1.76% 过去六个月 7.19% 2.32% -1.67% 0.78% 8.86% 1.54% 过去一年 47.29% 2.33% 16.44% 0.89% 30.85% 1.44% 过去三年 74.57% 2.17% 26.74% 0.87% 47.83% 1.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85.92% 2.13% 25.28% 0.85% 60.64% 1.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 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作为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的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主题投资的集中度相对较高。因此,本基金不仅需要承受 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需要承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周期、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 等影响健康文娱主题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当健康文娱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 公司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主要市场指数。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 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 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 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 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 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 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 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必须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应事先与外部专业 顾问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令其承担保密义务)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必须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应事先与外部专业顾问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令其 承担保密义务)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 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 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7)、(15)、(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 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没有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 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服务定制规则和定 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 资料。 四、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0-1618 /(010)5851161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 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ost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和交易申请查询等 各类业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2、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3、网址:www.postfund.com.cn 4、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代销机构基金认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11-17 关于调整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官方微信平台认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11-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1-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7-11-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7-11-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7-11-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11-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1-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12-14 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中心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8-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代销机构及直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2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8-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8-01-16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1-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3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21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04-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银河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8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 2018-07-19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 2018-07-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联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8-08-23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海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汇成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2018-10-19 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1-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官方微信平台申 2019-01-04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东海证券基金定投业务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9-01-18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2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 2019-01-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2-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0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5-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机构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5-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平台认购费率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5-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 2019-06-21 票的公告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2号) 2019-07-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08-0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关于变更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8-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2019-09-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0-17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1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代销机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20-01-02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06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2-13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2-13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2-13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2-13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03-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04-16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4-20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0-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7-01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18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24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9-22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9-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10-21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1-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31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1-28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盈米调整基金申购及定投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03-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04-15 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21-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玄元保险调整基金申购起点金额下限的公告 2021-05-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