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28号) 注册日期:2020年4月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等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风险主要包 括杠杆风险、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到期日 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政策风险等;国债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瑞 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并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2、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权 保 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翠婷女士,董事长,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仪表局职工 大学任职讲师、校团委书记,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任职副处长、常务副主编,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任职副行长,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副总裁。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监、保德 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部共同基金 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总裁 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CIO。 刘翔先生,董事,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历任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外汇会计、国际部经理、香港代表处代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同业银行部境内银行室客户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 部渠道主管、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市场官、执行委员会 联席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苏 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省 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市 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中 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商 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学 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照比 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新兴金 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龚俊涛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硕士。曾任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 部业务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 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执行总经理、首席市场官,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叙华,监事长,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 行上海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东方证券风险 管理总部总经理,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算 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副总 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现任美 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学 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品设 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年4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理、副总 监、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翠婷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高级专家兼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翔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董事兼子公司执行董事,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科利华有限公 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2004年4月至2014 年8月担任督察长,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7 年1月至2020年2月兼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人及权益投资团队、 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理等。2017 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及2020 年12月起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兼专户投资经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不动产投资团队团队长。 贺敬哲先生,内蒙古大学电子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历任内蒙古大 学电子系教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光 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兴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经理、信息技术部运营维护管理处副处长、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兼系统运行处处长、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2021年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翟昱磊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分行储蓄、会计 科、信贷科,历任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任职非贸易结算科科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理财业务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2011年7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首席市场总监兼机构管理总部、零售管理总部负责人及机构管理团 队团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鹏飞先生,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专业硕士。曾任浙江康恩贝健康产品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在浙江同花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13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7年 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2020年4月至今担任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光 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权益管理总部负责 人及权益投资团队、权益专户团队团队长。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经 理、固收管理总部负责人及固收专户团队、不动产投资团队团队长。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管理总部权益投资团队副团队长兼光大 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05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2、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 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 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 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 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 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 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 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 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 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 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 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1年6月底,中信银行托管22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 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 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A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C类份额代销机构: 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军 联系人:史蕾 联系人电话:4008888005 客服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人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人电话:021-60897869、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人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人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88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 0695 客服热线: 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 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24日,本次募集的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200,230,165.7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2,994.81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57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 成基金份额共计200,253,160.5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0.1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1.0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6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到30日 0.75% 30日(含30日)到6个月 0.5%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0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到30日 0.5% 30日以上(含30日) 0 注:1个月为30日。 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0=4,105.0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05.09份A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 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份 即投资人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166.67份C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75%=86.25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11,413.75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天,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赎回费用为86.25元,净赎回金额为11,413.75 元。 例6: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0%=57.5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天,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赎回费用为57.5元,净赎回金额为11,442.5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 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 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直销平台及相关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4. 办理方式 (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 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光大保德信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 扣款金额 本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及相 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本基金投资者可与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约定 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含1元),不设金额级差。 6. 扣款日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期,否则为次期。 7. 扣款方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 进行自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请投资者于每期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 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如无另行公告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 务。 9. 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与基金申购申请日为同一日,以该日( T日)的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央 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在AA(含)以 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具体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在以整个 宏观策略为前提下,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充分挖掘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并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行业周期、估 值水平、盈利趋势、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策条件、投资者结构变化等因素, 对行业进行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式,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深入挖掘上市公 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 级在AA(含)以上。 (1)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A) 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 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7、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 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 合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3)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4)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3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27)、(2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3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沪深300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 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A股市场代表性。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较权威、应用较广的指数。基于上述指数的主 要特征,“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 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416,392.16 45.73 其中:股票 5,416,392.16 45.7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73,684.65 48.75 7 其他各项资产 654,319.05 5.52 8 合计 11,844,395.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91,210.00 4.6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01,089.96 43.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036.12 0.2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493.82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671,799.25 7.9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078.53 0.3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6,080.00 3.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80.48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9,424.00 3.06 S 综合 - - 合计 5,416,392.16 63.8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00 青岛啤酒 5,201.00 440,212.64 5.19 2 600258 首旅酒店 12,433.00 338,799.25 4.00 3 600754 锦江酒店 6,000.00 333,000.00 3.93 4 601888 中国中免 1,000.00 306,080.00 3.61 5 600132 重庆啤酒 2,500.00 278,225.00 3.28 6 002461 珠江啤酒 26,200.00 271,170.00 3.20 7 000729 燕京啤酒 36,400.00 267,176.00 3.15 8 300144 宋城演艺 12,100.00 259,424.00 3.06 9 600779 水井坊 3,600.00 257,508.00 3.04 10 002078 太阳纸业 13,100.00 205,932.00 2.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 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 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618,816.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27.02 5 应收申购款 22,975.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4,319.0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86% 1.19% 18.05% 0.94% -5.19% 0.2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0.97% 1.80% -1.76% 1.12% -9.21% 0.6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0.48% 1.41% 15.97% 1.00% -15.49% 0.41%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2.77% 1.19% 18.05% 0.94% -5.28% 0.2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1.05% 1.80% -1.76% 1.12% -9.29% 0.6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0.31% 1.41% 15.97% 1.00% -15.66% 0.4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3月31日) 1.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A: 2.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C: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20年06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 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以除权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赎回申请人中存 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第八章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5、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发行人经 营状况和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因素都会影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因此本 基金还需要承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风险。 7、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9、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强行平仓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 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8)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 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 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0、国债期货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国 债期货合约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 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 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 动性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 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 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 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 用风险较小。 (4)合规性风险:国债期货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 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 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国债期货实物交割风险:国债期货到期时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因此可 能存在因实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1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 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 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 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 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 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 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 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 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 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 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 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 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 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 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7)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 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12、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合限 制: 1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16)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2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3)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24)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3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除上述2)、9)、27)、2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 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 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 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 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赎回、分红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对账单、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登录公司网站、公司移动端平台或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销售机构 登录及查询方式详询基金销售机构。 (二)信息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针对未主动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月度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的方 式,向上一会计年度进行过基金交易或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发送上述信息。内容包括:截至年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参考 市值及年度交易明细。 2、其他相关的信息服务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官网、移动端平台的“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 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五)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0-06-29 关于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0-06-30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07-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0-07-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7-29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包括移动终端平台)进行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29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0-08-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8-0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2020-08-1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0-08-31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A)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31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C)产品资料概要 2020-09-1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09-2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暂停银联支付渠道认申购与定投业务的通知 2020-10-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支付的公告 2020-10-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 报告 2020-10-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1-0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1-1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1-18 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含转换转入)旗下所有基金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1-2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络系统改造升级的公告 2020-11-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12-28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1-0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公告 2021-01-18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招商银行直付通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2021-01-22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2-0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2-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3-31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4-22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9 光大保德信瑞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