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1年4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46 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样本空间: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和根据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行业要求: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 必需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资讯科技业; 主题要求:与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及数码业 务等科技主题高度相关; 创新筛选要求:指数选股准则会考虑公司是否利用科技平台进行营运、研究 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5%及年度收入同比增长是否大于或等于 10%; 经上述筛选后,市值最大的30 只股票将被纳入成为指数成份股。 本指数每季度调整一次成分股。设有快速纳入机制,容许新上市的大型科技 企业更加适时地被纳入指数。单一成分股设置8%比例权重上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s://www.hsi.com.hk/schi。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 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投 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等;(2)市场风险;(3)境外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流动性风险;(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6)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 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 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香港 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香港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 记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 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 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息更新以外,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业务指南相关内容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月2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9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1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4 1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恒生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4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30、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恒 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A 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40、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 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7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科技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授权、或恒生科技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科技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 风险。此外,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 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9 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 募说明书规定代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 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4、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 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境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0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1)投 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 门规定阀值等。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9、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11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 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 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 A 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 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 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d)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12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0、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 12、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三、 流动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14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 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 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 A 股市场,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 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4)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实行 T+0 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内地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 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 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 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15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恒生科技指数,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且针对境外投资:“基金持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6 六、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 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 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17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 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8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求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具体而言: 针对境外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 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20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恒生科技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恒生科技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 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 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 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 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 理论定价分析、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本 21 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 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选 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22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3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5)、11)、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 11)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24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约定限制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25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26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7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28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香港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29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30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工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二部项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 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 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与首席风险 官、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及其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31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 年至 2010 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厦门大学会计学硕士,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基金研究发展工作。2016 年 7 月加入华 安基金,任职于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201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华安 33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担任华安中证定向 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华 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至 2021 年 3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3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任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任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9 年 3 月起任华安沪深 3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华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华安中证民企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华安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任华安中证银行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 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数量分析师,现任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起任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任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起任华安法国 CAC40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