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28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 则上市之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1)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必需性消费、医疗保 健业、金融业和资讯科技业; 2)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 商贸和数码。 3)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 展开支占收入比例超过 5%(含)、年度收入同比增长超过 10%(含)。 4)市值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被选为成分股,成分股数量:固定 30 只。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schi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 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 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则外币份额 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8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3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85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3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9 月 30 日颁布并实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互联互通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11 日颁布并实施的《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2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2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6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3、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指数代码:HSTECH)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包括境内、境外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指数投资 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8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 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在投资过程 中,将把流动性作为本基金标的基金选择的重要考察指标,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 流动性良好。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9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 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 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额,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 金的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1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只 QDII 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投资表现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 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鉴于相关国 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相对估值水平、科技行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区域 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 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 生重要影响。 (2)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 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汇率风险 本基金资产经过换汇后投资于主要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同时不排除少量资产投资于 其他国家或地区。港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 12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5)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境外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境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 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6)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投资时,不排除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 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 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 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9)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13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票 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 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 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 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 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 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15 (8)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关 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4、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 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故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 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 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 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而不为获取投机收益, 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净值波动较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16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净值波动幅度风险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科创板 股票的每日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主板,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 会因此而遭遇单日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四、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7 五、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 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 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 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 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 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 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 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 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 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 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 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1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恒生科技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以标的指数成份股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股票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二)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但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成份股投资受限、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公司行为等),或受基金规模而投资受限,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 此外,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对于可转债与可交债,由于其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可交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可交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可交债进行投资。 (四)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22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 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除第 7)、9)、10)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 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算范围。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 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B、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24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25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若基金超过上述第 1)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该指数由 30 家最大的香港上市科技企业组 成,反映香港科技企业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 27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28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会员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上 29 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薪酬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 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理事,广东省金融发 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 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上市公司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会员代表,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产业发展顾问,新财富最佳分析师 评选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 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 任深圳市政协委员,中国侨联青委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 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 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 30 限公司董事,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共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副书记。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 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 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 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 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 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 学会会长、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 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 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31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32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荣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 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 6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 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王海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总经理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国 34 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李耀柱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定光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 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易阳方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5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36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3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发售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38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 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 模上限限制。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不同币种和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允许互相转换。 39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认购金额(M) 普通投资者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0.1%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0.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40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普通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1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十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非直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 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发生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 45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6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100元/笔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A类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47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 A类份额赎回费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C类份额赎回费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48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 份 即:普通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 A 类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5%=16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650=108,350.00 元 49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份额持有期限 6 天,对应赎回费率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3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 正常估值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51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在未来摆动定价机制的实施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可以采用摆动定价作机制为大额 53 申赎或赎回等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 与操作方法,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互相转换。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5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 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5 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56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7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 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60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股票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股票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股票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境外上市流通债券,若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1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分如下情况处理: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税收 62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63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对应的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64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65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 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 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70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73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74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75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 3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3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6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境内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十五)侧袋机制相关的公告 本基金若启用侧袋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77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和营业场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79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80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 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 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 82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 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举的独 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 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 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 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 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 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 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 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 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 服务需求。截至 2019 年 6 月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49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 同时在境 内外下设 6 家附属机构,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 公司、中 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 限公 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7 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 投 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立有 3 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 度 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6 家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30 多年来,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 中 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 竞 争力的金融集团。 2019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 中排名第 19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 第 26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加入本行董事 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 起 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 年 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 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 于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9 月兼任 本行杭 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 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7 年 9 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 83 党组书记,国际 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东 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 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 7 月至 1992 年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 2015 年 7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5 年 12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江 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 处长,信 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 党委书 记、行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 生学历, 管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 长 春分行副行长;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本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 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 职责。 截至 2020 年半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160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9.73 万亿元人民币。 三、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 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 金财产 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4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 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 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 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 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 续、稳健 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 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 金信 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 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 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的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 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85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Citibank N.A) (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 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 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19 年度所有者权益( Common Shareholder’ s Equity):193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 21.51 兆美元(截至到 2020 年 1 季度)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是其主要的营业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 备银行( FEB)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FDIC)监管。花旗银行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 年,并且从 1822 年开始经营资产托管业务。花旗集团 是在 1998 年由花旗企业( 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 Travelers)合并后而成立的。花旗集团 为纽约证交所的上市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是世界上业务范围最广泛的国 际银行,在 100 多个国家设立了分行和子公司。业务包括企业、投资和消费金融业务以及交 易活动,遍布经合组织国家和所有发展中国家。 证券服务部是企业及机构客户业务部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花旗集团为全球投资者、中 介机构以及发行人提供跨境交易,托管及受托管理服务。行业调查显示,花旗集团在多个市 场上的托管、清算、证券融资、全球代理与信托以及存托凭证等业务一直雄踞榜首。投资经 理人、经纪商以及托管机构都依赖花旗集团提供权威的市场信息、高水平的业务流程以及周 到及时的客户服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香港成立于 1902 年,并从 80 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 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 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年来 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 86 条件以及安全、 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 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集团自 1822 年起开始经营证券托管银行业务,至今已成为资本金最雄厚,信用评级 最稳健,全球自有专属托管网络最大,跨国界托管资产规模领先的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也是 唯一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全球托管、直接托管及清算服务的证券服务提供商和最有能力 为客户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的银行。花旗集团所能够提供的证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球第一。 四、信用等级 (2020 年 5 月 08 日) Moody's Standard & Poor’ 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87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发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88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 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 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1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9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3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5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96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97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8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9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0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和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主袋账户的,则仅指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103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0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0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07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 票(包括港股通标的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108 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 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除第 7)、9)、10)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 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109 算范围。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 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B、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110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11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若基金超过上述第 1)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 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托管 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2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 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113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14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 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 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115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 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未按时或未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116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0、基金托管人对侧袋机制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 不得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117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所 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 施。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118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119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120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 之和】。基金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121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股票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股票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股票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22 (3)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境外上市流通债券,若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境内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对于境外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 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23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24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125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 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126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没有相关成文规定 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 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127 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2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相关业务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30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 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13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