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 0.05% 0 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D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D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6=93,776.9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D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D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D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5%=53.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105,947.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947.0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赎回C类、D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5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9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106,000.00(元) 赎回费=100,000×1.06×0.9%=9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954.00=105,0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D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46.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 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 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 境、市场状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 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 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 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做 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基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 比例将不低于8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 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 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 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 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 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 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 债券组合,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 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 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 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 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 生变化的时候,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 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 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 其组合收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 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 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 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期类 似于利率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 那么在图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入长期 债券而卖出短期债券。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 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 金可以买入短期债券,卖出长期债券。 总之,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低风 险,提高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 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 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 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 观经济指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 类投资品种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 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 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 因素,判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 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 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 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 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投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 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金计 划在封闭期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 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 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 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 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 价差回报。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 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 例如可以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 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易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 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收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 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 3年以下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 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 市场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 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 券种,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 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个 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 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本基金相当于期限为一年的、专业优化后的债券组合,有较强的固定收益属 性,因此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 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 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20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30,043,572.90 89.92 其中:债券 2,530,043,572.90 89.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3,904,744.54 7.96 8 其他资产 59,687,637.15 2.12 9 合计 2,813,635,954.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15,487,572.90 92.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64,072,572.90 84.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23,065,000.00 11.34 9 其他 491,491,000.00 24.98 10 合计 2,530,043,572.90 128.58 注:其他为地方政府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05 19国开05 5,000,000 504,150,000. 00 25.62 2 180211 18国开11 3,600,000 370,188,000. 00 18.81 3 180204 18国开04 2,000,000 210,040,000. 00 10.67 4 180210 18国开10 2,000,000 209,420,000. 00 10.64 5 018008 国开1802 1,600,170 165,409,572. 90 8.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因基金销售业务存 在问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2019〕107号,做出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2月24日)。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52.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672,484.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687,637.1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自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1.60% 0.04% 1.26% 0.01% 0.34% 0.03% 2014年度 11.00% 0.20% 2.94% 0.01% 8.06% 0.19% 2015年度 11.66% 0.09% 2.03% 0.01% 9.63% 0.08% 2016年度 2.56% 0.12% 1.41% 0.00% 1.15% 0.12% 2017年度 2.12% 0.06% 1.39% 0.00% 0.73% 0.06% 2018年度 10.04% 0.08% 1.37% 0.00% 8.67% 0.08% 2019年度 5.41% 0.09% 1.35% 0.00% 4.06% 0.09% 2020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56% 0.18% 0.67% 0.00% 1.89%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自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56.90% 0.12% 13.10% 0.01% 43.80% 0.11% C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自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1.50% 0.04% 1.26% 0.01% 0.24% 0.03% 2014年度 10.52% 0.19% 2.94% 0.01% 7.58% 0.18% 2015年度 11.11% 0.10% 2.03% 0.01% 9.08% 0.09% 2016年度 2.18% 0.11% 1.41% 0.00% 0.77% 0.11% 2017年度 1.74% 0.06% 1.39% 0.00% 0.35% 0.06% 2018年度 9.62% 0.08% 1.37% 0.00% 8.25% 0.08% 2019年度 4.99% 0.09% 1.35% 0.00% 3.64% 0.09% 2020年度(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36% 0.18% 0.67% 0.00% 1.69%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自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52.64% 0.12% 13.10% 0.01% 39.54% 0.11% D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度(2015年8月17日至12月31日) 2.60% 0.08% 0.56% 0.01% 2.04% 0.07% 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8月29日) 3.70% 0.12% 0.94% 0.00% 2.76% 0.12% 2016年(2016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1.50% 0.11% 0.43% 0.01% -1.93% 0.10% 2017年度 1.62% 0.06% 0.97% 0.00% 0.65% 0.06% 注:1、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根据公司2015年8月13日的公告,自2015年8月17日起增加D类基金份额,但 D类份额已于2017年9月13日全部被持有人赎回。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D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或D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或D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公司债券,由于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可能会导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 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 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一年后开放5-1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开放期间终止的风险: ①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②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 ③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七)流动性风险 1.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 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 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基金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2019年08月02日至2020年08月0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9年08月1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08月23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08月23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09月04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2019年09月12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2019年09月26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09月27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维护暂停服务的通知 2019年09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年09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09月30日 关于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10月08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2019年10月22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1月06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51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51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4号)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4号)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年01月07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0年01月21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年03月30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03月3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04月2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04月21日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年04月29日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0年04月3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04月3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05月30日 关于旗下基金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5000万元,或者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 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2)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 个开放期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7)、(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