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8】430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力争实 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 括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为对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 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 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风险揭示 ................................................................................................................................ 11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3 十九、基金境外托管人................................................................................................................. 78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附件一 .......................................................................................................................................... 115 附件二 .......................................................................................................................................... 130 一、绪言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上市交易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及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 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 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证券价格可能会因 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影响被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价值并产生风险。本基面临的主要风险 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1、 印度市场相关的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发达国家市场上市的跟踪印度市场表现的产品来投资于印度市场, 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印度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印度证券市场适用的 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印度 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 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印度市场投资标的的波动情况在极端行 情下可能大于国内市场,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政治风险 本基金可能面临印度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的政治风险,如政府更 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甚至会造成限制资 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印度及挂钩印度的指数型产品 上市国家及地区发生时,基金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汇率风险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 定的汇率风险。 4、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 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因此印度市场走势是影 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主要风险因素。 2、所投资ETF的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或结构化产品等 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收益,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 部本金的风险。 3、投资标的资产数量有限引致的风险 由于跟踪印度市场的基金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 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当流动性最强某只基金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 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4、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考虑到可交易性和资金运作效率,本基金 首选在印度市场以外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度市场走势的ETF。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主要在 美国、法国、瑞士、德国、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发达市场上挂牌交易。这些发达市场的交 易所本身有成熟的机制,能够保障上市ETF的正常运作和交易。本基金同时投资于多个发达 市场交易所挂牌的基金,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分散作用。且印度市场以外交易所挂牌的跟踪 印度市场走势的ETF无论从规模,还是成交额上来看,近5年以来一直呈现向上的趋势,流动 性不断增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 力争实现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为对冲汇 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基 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基金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衍生品投资策略三部分组 成: 1、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业绩基准指数的基金配置进行投资,具体方法如 下: 1)根据业绩基准指数中样本基金的成分和权重,考虑每只成分基金的规模、跟踪误差、 费用、流动性等因素,在样本基金中全复制或者抽样选择基金品种,组成初选基金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初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组 合与业绩基准指数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金的权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此外,本基金可择机适当投资其他基金,作为辅助性的投资策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力争提高投资收益。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时,将综合考虑定性及定量两方面因素,定性指 标包括基金管理人该类基金的管理经验、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团队的结构和稳定性、 风险控制能力等,定量指标包括产品规模、历史业绩、费率水平和流动性等。在此基础上, 结合本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头寸、组合整体的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选择运 作成熟、流动性良好、规模合理且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基金进行投资。 2、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政府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债券投资策略总体上服务于基金资产配置,其目的是管理基金的现金资产。债券投资 主要着眼于中短期投资,以便预期印度市场表现良好时能够迅速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2 年。为了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政府债券, 以及其它信用评级将不低于投资级的债券。 3、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外汇互换等衍生 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为规避外汇风险规避,不 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 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四)组合投资限制 1、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 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 ETF)。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 内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7、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6(除第(2)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5、7(除第(7)、(9)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照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证券印度ETP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中信证券印度ETP指数是中信证券发布的国家基金指数,指数成分为可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产品(Exchange Tradable Products,简称ETP),涵盖在全球各国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 度股票指数的基金(或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上述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以反映跟踪印度 市场基金的整体走势。指数编制方案为选取在全球主要交易所挂牌的跟踪印度指数的基金 (或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规模满足一定条件,根据资产规模 加权。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证券系列指数的发布渠道查询指数信息。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在履行适当必要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ETF),力争实现 对印度股票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34,292,840.02 87.6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30,379.61 11.50 8 其他资产 1,353,558.43 0.88 9 合计 153,276,778.0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LYXOR MSCI INDIA UCITS ETF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Lyxor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SAS 24,009,881.48 16.12 2 ISHARES MSCI INDIA ETF ETF基 契约型开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23,954,782.56 16.08 金 放式 3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WisdomTree Asset Management Inc 20,952,176.85 14.06 4 ISHARES INDIA 50 ETF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8,577,585.68 12.47 5 ISHARES MSCI INDIA UCITS ETF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BlackRock Advisors UK Ltd 17,427,615.93 11.70 6 ISHARES MSCI INDIA SMALL-CAP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6,983,672.73 4.69 7 AMUNDI MSCI INDIA UCITS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Amundi Asset Management SAS 5,172,779.14 3.47 8 INVESCO INDIA EXCHANGE-TRADE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2,958,800.31 1.99 9 ISHARES CORE S&P BSE SEN-HKD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td 2,514,336.12 1.69 10 COLUMBIA INDIA CONSUMER ETF ETF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Columbia Management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2,364,738.29 1.59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6.70 5 应收申购款 1,352,351.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3,558.43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6.15-2018.12.31 -4.88% 1.08% 3.13% 1.39% -8.01% -0.31% 2019年 4.46% 1.00% 4.73% 1.01% -0.27% -0.01% 2020年 5.15% 2.29% 6.57% 2.43% -1.42%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0.69% 1.60% 22.20% 1.71% -11.51% -0.11%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已包含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的效应。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5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代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 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 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和美洲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和美洲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 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 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 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 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 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 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风 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 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 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 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 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年加入工银瑞 信,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产品及营销支持部 研究负责人兼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100指数分级基 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 7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5 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1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自2020年11月26日期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3日,担任工银中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5月4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成份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6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 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二中心负责人。2012年2月14日至2020年 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日至201 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8 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 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 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 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 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 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 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 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2011年11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 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 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 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4年10月22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 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 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促 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2日证监 许可【2018】43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 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等其他份额 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工银印度基金人民币份额于2018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最新公布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 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人民币 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美元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 券交易所等。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 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 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 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美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申购。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 一份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比照场外的申购费率执行 注:M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20万 1.20% 20万≤M<60万 1.00% 60万≤M<100万 0.80% M ≥10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 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70% 1年≤Y<2年 0.35% Y≥2年 0% 场内赎回费率 比照场外的赎回费率执行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 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份 退款金额=0.12×1.1280=0.14元 即投资人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可得到8,760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0.14元。 例2:某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份 即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可得到8,760.1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 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场外申购的本基金人民币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35%=40.1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40.18=11,439.82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场外申购的本基金人民币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39.8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 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 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 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人民币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美元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美元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基金的上市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聘请的税收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为T+1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 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 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3、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 间16:00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1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 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 能;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基金份 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 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 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 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5)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 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83,614.4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54%,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3.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 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 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 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 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 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 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2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 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基金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 围内,该部门由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 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5.2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 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 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800名员工。公司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 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 额的申购。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3、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销售机构包括: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6320151066060069010-85109619 传真:010-6320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7440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100026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郭颖、岳金凤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转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天德广场T1楼1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5899189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830011)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830011)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3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5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5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4008-980-618 客户服务电话: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59)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400818886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800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6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6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5)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86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6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7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7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400-618-0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7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1-20324154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7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7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7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8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8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8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8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威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 助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 账单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 时间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纸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 日内。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 或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 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 热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 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及业务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 录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 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按 “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20-05-26;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20-06-11;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7-01;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0-07-03;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7-1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柜台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2020-08-03;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基金组合调仓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8-14;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09-05;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11-06 ;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优惠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 告,2020-11-27;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柜台渠道面向养老金客户开展 特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25;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及后续投资者服务措施的公告, 2020-12-28;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29;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01;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05;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01-16;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29;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02-0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促 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 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 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为对 冲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期货等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 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A、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 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基金(包括ETF),或业绩比较基准80%以上基于印度市场股票指数的基金(包括 ETF)。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 内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F、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G、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F(除第(2)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A、E、G(除第(7)、(9)项外)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照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境内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1. 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账户中无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境 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印 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 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 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 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