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重要提示 华安生态优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3]101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自2013年11月28日正式生效。2015年8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 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七、风险揭示 ............................................................................................................................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7 一、绪言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项目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媛女士,硕士研究生,1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上海交通大学应届毕业 加入华安基金,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2 月起,担任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2019 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 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冠宇先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施卫平先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26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翁启森先生,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9月21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伟亭先生,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5月14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7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1.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 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7)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2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4)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2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6)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8)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1)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房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3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3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86-10-59366000,86-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4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4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4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服电话:86-10-63631191,86-10-63631241,86-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46)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客服电话:86-877-2073343 网址:www.ynhtbank.com (4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章德春 客服电话:86-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5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 (5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6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fund.sina.com.cn/ (68)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fengfd.com/ (7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4)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7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7)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 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8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84)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8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8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9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07a46813.atobo.com.cn/ (9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9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9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9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itics.com (10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0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10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0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10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1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1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1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1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理)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1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1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12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1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 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2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2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3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1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3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34)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135)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服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13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 客服电话:86-25-528909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7)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庄颖杰 客服电话:86-512-63969966,86-512-63969870 网址:www.szrcb.com (138)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86-817-8188888 网址:www.cgnb.cn (139)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 九层(不含六层A座) 法定代表人:程泽宇 客服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网址:www.ncbchina.cn (140)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 客服电话:86-757-86313255 网址:www.nanhaibank.com (14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14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4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4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4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4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14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4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50)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5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3】1017号文批准 设立。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11月26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52,287,131.63元 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13,965.84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已于2013年11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15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952,287,131.63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13,965.8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2,057.05份(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33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11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015年8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段。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为每笔500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5% 100万≤M 1.2% 300万≤M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 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 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转换转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与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 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行业或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存托凭证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 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资源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业 与公司对于资源环境消耗的依赖必须刚性下降。因此,致力于改善环境生态的行 业与公司将有可能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此外,对资源环境依赖度较低的 公司也会逐步体现出其比较优势,将会最终体现在其市场份额以及盈利水平上。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 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 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 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 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生态保护相关行业和生态友好型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 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资价值。 (1)生态优先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生态优先主题是指那些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或者以改善环境生态作为主业的相关行业。 据此界定,本基金借鉴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行业分类方法,将机械设 备、纺织服装、信息服务、信息设备、交运设备、电子、医药生物、农林牧渔、 食品饮料、餐饮旅游、化工新材料、环保工程与服务等申万一级和二级行业界定 为生态优先主题相关行业。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整体经济、行业的发展变 化以及申万行业分类的调整,动态调整对于生态优先相关行业的定义,以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业配置 生态优先相关的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面临的上下游市场环境 也各不相同,因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资产 配置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合的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中,与本主题相关的各行业所面临的战略机会及 出现时点各不相同,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步伐,前瞻性 地在各个行业间进行布局,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生态保护和生 态友好型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技术发展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对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行业造成深远的影响,新技 术和工艺的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和企业的生产方法和资源消耗程度,从而 影响相关子行业的发展前景。鉴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领 域的最新进展,并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的子行业。 3)政策因素 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行业的发展会受到政府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等政策的 影响,不同子行业会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而面临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变化,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 变化预期的子行业。 4)经济社会因素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分布和结构的变化,不同子行业面临的发展 机遇各不相同,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新的适宜于生态优先主题的新兴行业。本基金 管理人将动态地跟踪这些变化,积极配置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相关子行业。 5)市场短期因素 中短期内,各个子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弹性也各不相同,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析短期宏观经济形势,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所界定的符合生态优先要求的上市公司分为以下两 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关条件,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成 分股的上市公司;另一个层次是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但是未 来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的相关业务可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人将对两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目前已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成分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采用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先,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择财务和资产状 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盈利指标(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投资回报率、企业净利润率)等指标。结合相关财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 票的初步判断。 其次,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通过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等基本面研究方法深入 剖析影响公司未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 技术改造; ①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 领先水平; ①技术升级:企业核心生产技术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 展的内在需求且存在技术壁垒; ①公司治理: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高效,同时企业家致力于打造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规划公司长远发展; ①短期事件:企业是否有诸如整体上市、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并购重组、 股权激励等短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于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生态优先相关子行业,但是未来生态优先相关业务可 能成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司,除了采用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外,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 生态优先相关业务的比例;生态优先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生态 优先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7、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 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 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8%;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6)、(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18,130,324.32 87.98 其中:股票 2,418,130,324.32 87.98 2 固定收益投资 1,780,900.00 0.06 其中:债券 1,780,900.00 0.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1,725,807.14 11.34 7 其他各项资产 16,794,205.83 0.61 8 合计 2,748,431,237.2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7,739,313.00 3.59 B 采矿业 56,352,482.00 2.07 C 制造业 1,622,826,480.73 59.5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2,662.00 0.00 E 建筑业 30,929.16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5,004,104.02 1.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278,872.88 2.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6,177.45 0.00 J 金融业 195,716,998.73 7.18 K 房地产业 13,098,960.00 0.4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5,504,515.68 8.6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032,430.60 0.5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90,460.85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2,171.22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3,495,222.00 2.7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88,544.00 0.05 S 综合 - - 合计 2,418,130,324.32 88.70 2.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717,871 219,725,955.68 8.06 2 000858 五 粮 液 814,567 218,287,664.66 8.01 3 603345 安井食品 966,853 201,646,861.68 7.40 4 600519 贵州茅台 84,402 169,563,618.00 6.22 5 600809 山西汾酒 383,980 127,788,544.00 4.69 6 000568 泸州老窖 498,200 112,104,964.00 4.11 7 601166 兴业银行 4,423,500 106,562,115.00 3.91 8 300791 仙乐健康 1,114,200 97,860,186.00 3.59 9 002714 牧原股份 977,100 97,739,313.00 3.59 10 300132 青松股份 4,087,406 87,102,621.86 3.2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80,900.00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 合计 1,780,900.00 0.07 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31 洋丰转债 17,809 1,780,900.00 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2020年8月31日,兴业银行因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授信管理不尽职等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361,807.97元,并合计处以罚款15,961,807.97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4日,兴业银行因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 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为支付机构超范 围(超业务、超地域)经营提供支付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 行(福银罚字〔2020〕35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75,088.15元,并处 13,824,431.2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5,993.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43,529.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653.76 5 应收申购款 4,032,028.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94,205.8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0.00% 0.07% -2.47% 0.87% 2.47% -0.80%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4.00% 0.93% 40.12% 0.92% -16.12% 0.01% 2015年1月1 57.34% 3.23% 12.83% 2.00% 44.51% 1.23% 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86% 2.13% -10.98% 1.22% -5.88% 0.9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8.11% 1.12% 11.28% 0.52% 16.83% 0.6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5.35% 1.45% -20.67% 1.07% 5.32% 0.3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71.10% 1.22% 27.19% 1.01% 43.91% 0.2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7.21% 1.67% 20.60% 1.15% 66.61% 0.5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 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 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 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先行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详 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中第(六)条第2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 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本基金为主题行业型混合型基金,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 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 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基 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 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1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04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5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6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7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中 2020-03-0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1号)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8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11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12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1 13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4 15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 《中国证券报》、中 2020-05-21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6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7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8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30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中芯国际)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1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寒武纪)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1 2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7 22 关于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7-21 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3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1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亿华通)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天正电气)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敏芯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4 2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8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博睿数据)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1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均瑶健康)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2 30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渤海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绿的谐波)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35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8 36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3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福昕软件)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09-02 站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4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华翔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5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8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天元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2 4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5 4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2 46 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4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48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49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9 50 关于暂停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30 5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09 5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 《中国证券报》、中 2020-10-17 变更的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53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7 5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8 5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9 56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9 57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9 58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3 59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03 6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11-12 站 6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2 62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南红塔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9 63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26 6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等三家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5 6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6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6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伟创电气)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3 6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3 69 关于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4 70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71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7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30 7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合兴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12 74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21 7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1-02-03 公告(纵横股份)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7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7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海泰新光)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19 7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09 7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盛京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20 8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24 81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3-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股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存托凭证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 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 友好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8%;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