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06年4月13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三)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四)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五)总经理(代):张健 (六)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八)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十一)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联系人:吴涛 (十三)电话:021-68644577 传真:021-68533888 (十四)股权结构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上海久事公司 20%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20% 2006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是国内首家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业内独树一帜,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为投资者提供系列指数化投资产品;同时注重发展其他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完善公司的基金产品线。公司注重投资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进投资模型的应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运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投资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公司强调团队整体能力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倡团队精神,鼓励业务创新,是国内一家独具特色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万家180指数基金(原为天同180指数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基金(原为天同保本增值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基金(原为天同公用事业行业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柳亚男先生,董事长。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马志刚先生,董事。1967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至2005年7月担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8月至今任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新沪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运营部经理等职。2002年至今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曲为民先生,董事。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傅光明先生,董事。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湘西自治州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职务。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孙健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晓冬女士,独立董事。1961年生,大学本科,法学学士。历任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总干事助理、新加坡发展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华德集团董事。 任辉先生,独立董事。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讲师。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等职。现任职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波先生,监事。1957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曾先后担任吉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吉首市副市长,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慧英女士,监事。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孙江先生,监事。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张虹霞女士,监事。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刘国华女士,监事。1970年生,博士。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国际融资转租赁、外汇信贷等工作。2002年8月至今在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三)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总经理(代):张健先生,1966年生,管理学硕士。1988年至1992年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技部、资金计划部工作;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业务部负责人;1993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存款证券处、基金托管部,先后任部门经理、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5月起,担任公司代总经理。 副总经理:朱顺平先生,1964年生,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博士。1992年7月至1993年11月,就职于美国GAMS开发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4月就职于IBM 环球管理咨询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咨询顾问;1998年5月至2002年2月分别担任美国金融债券担保集团副总裁、高盛投资银行副总裁;2002年2月起先后担任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等职。 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至今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肖侃宁,男,1973年生,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5-2002年任职于南方证券武汉管理总部,曾任固定收益小组投资负责人,投资理财部业务负责人;2002年4月至今先后担任万家18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万家保本增值基金基金经理等职,现担任万家18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孙海波,男 ,1970年2月生 ,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先后工作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担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主管、光大证券投资银行北方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2004年5月加入公司,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现担任万家保本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张健 委员:朱顺平、杨峰、孙海波、潘江 张健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朱顺平先生, 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峰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孙海波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经理 潘江先生,现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四)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7、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8、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9、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联系人:郑鹏 12、电话:010-85238667 13、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和稽察室3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个托管分部。基金托管部共有员工12人,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05年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德盛精选股票基金等两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36.2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 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 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 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 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 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五)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 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 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3、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进行监督和核查;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代):张健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 010-85238512,85238038 传真:010-85239626 联系人:吴霞蕊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周勤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0、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公司网站: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刘永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电话: 010-85252605 传真电话: 010-85252655 联系人: 杨甦华 客服电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址: www.mszq .com 17、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6]69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一)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二)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一)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计算如下: 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 元认购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 利息为15.98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基金认购份额=(10,000+15.98)/1.00 =10,015.98份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已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认购的限额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二)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一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之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2、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四)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本基金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本基金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以1.00无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 (四)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五)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二: 假设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六)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三: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5.0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间进行转换。 基金转换的开始时间、转换条件、数额限制和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主动式投资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组合的高变现力与当期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通知存款; (三)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五)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利率预测报告,于每月月末拟定下月的资产配置计划。 资产配置计划的拟定,是根据投研团队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短期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报告,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该计划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比例、期限结构配置、品种选择等。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利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资产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资产配置计划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依据,是投研团队提供的各类研究分析报告、利率预测报告、基金管理小组提供的资产配置计划、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对该计划进行风险测算后的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绩效评估人员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的归因分析报告。 3、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 资产配置计划的实施,由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计划规定限制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小组与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小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管理中,将通过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谋求在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同时,依据对未来短期利率水平的判断,合理调整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确定同类资产中不同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3、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四)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根据市场变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一)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三)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的第(三)、(四)、(六)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及票据投资收益; (二)银行存款利息; (三)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三)“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 元。 (四)“每日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其收益账户。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 (五)“按月支付”。每月累计收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其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一)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根据收益公告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公告。 2、基金收益支付公告:本基金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按月公告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二)计算方法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2、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率的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更新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收益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1、本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时,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2、利率波动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 3、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利率的不确定性称为再投资风险。 5、收益率曲线风险 利率变化对短期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的利率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不同信用等级收益率曲线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一样,如果判断失误便会丧失投资机会或带来投资损失。 6、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短期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二、摊余成本法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由于债券价格的变动,摊余成本法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价值。 三、运营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故意违背行业公约、职业道德、公司管理制度或个人承诺,而给基金管理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8)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8、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的,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第一款“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68644577-276 传真:021-68533888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 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定期存款账户,其户名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名章。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存款银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 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客服周刊、客服月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五、资讯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客户服务传真:021-68531888 (二)公司网站: http://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