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 10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的业绩 ..................................................................................................................... 33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1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5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4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236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衍生 品投资风险、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三是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 险、操作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金融 模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 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 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 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3月30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包括明确 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 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 的金融机构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在中国外汇市场暂 停交易日除外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投资人及相关运营机构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的美元金额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本基金特有风险、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和一般证券投资 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成果。由于大中华地 区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 会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2、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台湾市场,目前 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台湾市场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3、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5%-60%。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债券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 到期支付的风险。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4、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 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 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 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 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 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 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 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 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 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 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 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能影响本基 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 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 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 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 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 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 任政府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 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 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 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三)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 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国内外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 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 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 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 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 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 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 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等。 1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 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 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 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 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6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 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情 况、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 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2、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本基金通过对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就业状况及市场估值水平变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投 资区域的权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挖掘基本面 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向。主要评估因素包括: (1)公司竞争优势评估——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 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2)盈利能力评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 资产质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有行业 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市公司。 (3)成长能力评估——选择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 稳定增长的公司。 (4)公司治理结构评估——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 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 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5)估值评估——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 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 判断新股的投资价值、参与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 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 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互 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 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 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以及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 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 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境外证券的投资需要通过海外经纪商完成交易执行。基金经理通过系统下达投资 指令给中央交易室,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对海外经纪商下达指令,由海外经纪商执行交易, 并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通过交易报表对基金经理进行交易结果反馈。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 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 围内。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 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一例第(7)项、第(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X 60% + 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X 40%。 MSCI 金龙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大中华区域内可投资股票的 全球性投资指数,是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 在MSCI 金龙指数的体系中,包括价格指数(Price Index)、总收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 和净总收益指数(Net total return)。考虑到海外股票的分红次数多、比例高,以及本基金在一 些主要投资市场需缴纳一定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我们选择将MSCI 金龙净总收益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将样本股分红计入指数收益,同时扣除了分红的预扣税,因 此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收益特征。 虽然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例如美国和新加坡等境外市场,而 MSCI金龙净总收益指数并未涵盖这些市场,但目前尚未有能够涵盖所有境外市场大中华概 念股票的公开知名指数。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大中华基金已广泛使用MSCI金龙指 数当作业绩指标,显示海外投资者已认同此指数作为业绩衡量的标准。另外MSCI金龙净总 收益指数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数据了解指数的变动情况,可保证基金业绩 评价的透明性。因此,鉴于MSCI 金龙净总收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匹配性以及其知 名度等因素,我们选用其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 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九)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行使本 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 代理投票的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对于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 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 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本基金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 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 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 息。 5、基金管理人运用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持有人 的代理人行使股票表决权时,适用本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基金对该等事项的表决意见; (7)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表决结果。 (十)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管 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 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 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 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 交,及时、准确、高效。 2、 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一家 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 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半年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 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量)、研究交流、 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半年对券商经纪人进行打分,加 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其中投资研究质量占比70%,交易执行质量占比 30%。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9,067,059.59 74.82 其中:普通股 480,134,337.45 70.57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28,932,722.14 4.25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800,478.20 0.85 其中:债券 5,800,478.20 0.8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599,280.20 8.17 8 其他资产 109,886,621.13 16.15 9 合计 680,353,439.12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313,320,479.40 56.03 中国 84,728,425.41 15.16 美国 57,638,082.95 10.31 台湾 53,380,071.83 9.55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59,638,807.50 10.67 电信业务 5,463,990.05 0.98 信息技术 186,818,768.23 33.41 消费者非必需品 74,029,748.76 13.24 消费者常用品 3,576,513.62 0.64 能源 15,784,754.37 2.82 医疗保健 433,345.60 0.08 金融 25,564,329.38 4.57 工业 96,291,647.52 17.22 公共事业 - - 房地产 41,465,154.56 7.42 合计 509,067,059.59 91.04 注:以上分类采用GICS行业分类标准。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 中芯国际 BBG000LB4NH8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1,859,000 19,883,144.94 3.56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 BBG00QV37ZP9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94,200 17,484,049.03 3.13 3 Kingboard Laminates Holdings Ltd 建滔积层板 BBG000K4RHB9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1,987,000 17,193,977.55 3.07 4 China Oilfield Services Ltd 中海油田服务 BBG000PH54R1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1,442,000 15,784,754.37 2.82 5 Taiwan Union Technology Corp 台燿科技 BBG000LLH1T7 台湾证券交易所 台湾 438,000 15,078,193.81 2.70 6 CITIC Securities Co Ltd 中信证券 BBG001MM1RL0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930,500 14,820,044.10 2.65 7 Ever Sunshine Lifestyle Services Group Ltd 永升生活服务 BBG00MQCXPL1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3,050,000 14,425,641.12 2.58 8 Midea Real Estate Holding Ltd 美的置业 BBG00M3JKC25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670,400 14,352,688.80 2.57 9 Micron Technology Inc 美光科技 BBG000C5Z1S3 纳斯达克 美国 37,700 14,144,287.36 2.53 10 Xinyi Solar Holdings Ltd 信义光能 BBG001XVDJ15 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 2,802,000 13,880,164.85 2.48 注:1.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彭博BBG-ID。 2.上述表格“所属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统计。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至A- - - BBB+至BBB- - - BB+至BB- - - B+至B- - - 未评级 5,800,478.20 1.04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11 19国债01 57,970 5,800,478.20 1.0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9,106.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888,112.61 3 应收股利 78,335.96 4 应收利息 132,710.25 5 应收申购款 1,137,574.70 6 其他应收款 98,610,780.7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9,886,621.1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年2月3日- 2015年12月31日 -11.60% 2.52% -4.33% 0.74% -7.27% 1.78%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8.14% 1.15% 3.85% 0.61% 4.29% 0.54%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9.33% 0.86% 24.20% 0.39% 15.13% 0.4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4.26% 1.42% -7.73% 0.72% -6.53% 0.70%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7.48% 1.04% 14.05% 0.53% 23.43% 0.51% 2015年2月3日- 2019年12月31日 57.00% 1.50% 29.86% 0.61% 27.14% 0.89%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 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邓 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 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 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 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 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 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 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 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 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 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 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 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 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 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 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 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 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洲基金合 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 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辉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理合伙人。 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 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 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 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 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 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 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 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 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 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 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 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 证100指数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和国富基本面优选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 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 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 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 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 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银行浦东 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 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 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5、基金经理 徐成先生,CFA,朴茨茅斯大学(英国)金融决策分析硕士。历任永丰金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新加坡东京海上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首席代表。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副总监, 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基金、国富大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 基金、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基金、国富估值优势混合基金及国富全球科技互联混合(QDII) 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总经理);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 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 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 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 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 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 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 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 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 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 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 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 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 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 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 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 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 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 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 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 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 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 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 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 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 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 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 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 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 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 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 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 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 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 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 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 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2014] 1236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30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330,173,165.8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9,589.22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54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 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330,173,165.8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9,589.22份,两 项合计共330,232,755.0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3日生效。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 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 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决 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 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除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 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机构网点、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 美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美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 美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暂不 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销售机构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50% 20万美元≤M<40 万美元 1.00% 40 万美元≤M<100万美元 0.60% M≥100万美元 200美元/笔 2、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1.50% 7日≤ N 0.75% 30日≤ N 0.50% 1年≤ N 0.25% N ≥ 2年 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业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或等于6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用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增减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 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以人民币 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定T日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例3: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800 美元,则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申购金额(美元,A) 2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00% 申购费(C=A-D) 1,980.20 净申购金额(D=A/(1+B)) 198,019.80 申购份额(=D/0.1800) 1,100,110.0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该日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250元,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时间为6个月,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1.250×10,000 = 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 12,500.00×0.50% = 62.50元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 12,500.00-62.50 = 12,437.50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 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0.250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50,000×0.2500=12,500.00 美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25%=31.25 美元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2,500-31.25=12,468.75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 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 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 时,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届时公告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开放时间,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 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 账户、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 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同时,保证上述帐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5、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 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权威 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 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 制等,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 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2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第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调整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25)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48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 P. Gibbons (Interim CEO – 临时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 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 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 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 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 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 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7.1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 1.9万亿美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15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7%。 全球员工总人数为48,400。 信用等级: 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2019年12月31日) 注:次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和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 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联系人:廖雪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4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licaike.hexun.com (4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64788016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4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8.jrj.com.cn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5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姚杨 电话: 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孟召社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0)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61)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80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联系人: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6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6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张旭阳 联系人 :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 www.harvestwm.cn (6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00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 www.danjuanapp.com (7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7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7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932810 联系人:王丽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 https://www.tdyhfund.com/ (7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 https://www.5irich.com/ 期后事项: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自2020年4月7日起中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财富”)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赎回及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投资者通过泰诚财富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以通 过直销机构发起转托管申请,将持有份额转托管至直销机构,并通过直销办理赎回业务。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 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10 传真:021-6888 0120 联系人:肖燕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腾 联系人:陈腾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 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 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 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 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 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 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 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6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 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一例第7)项、第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2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第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 三层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 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 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 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 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6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 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②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③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⑤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⑧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⑨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⑩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⑥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 进行档案管理。 5)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一例第⑦项、第⑧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 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 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 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 2)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 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4)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 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 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基金财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复核程序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每个估值日在约定时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 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以 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三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 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 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 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 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 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可在 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 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选择月 度短信对账单。本公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 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我们 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手机 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确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 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 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注 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 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 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年3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9年1号); 2、2019年3月16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号); 3、2019年3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认)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9年3月29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5、2019年3月29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摘要; 6、2019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9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9年4月11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美元份额在部分 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19年4月11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2019年4月11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019年4月1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美元份额相关事项的公告; 12、2019年4月17日,关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2019年4月17日,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9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 度报告; 15、2019年5月10日,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9年5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快捷支 付业务并进行费用优惠以及电话交易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9年5月29日,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9年6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客户 身份基本信息的公告; 19、2019年6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参与科创 板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告; 20、2019年6月26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9年7月3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认)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9年7月16日,关于增加蛋卷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9年7月18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 度报告; 24、2019年7月23日,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19年8月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9年8月16日,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9年8月28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 28、2019年10月16日,关于增加唐鼎耀华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19年10月24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 度报告; 30、2019年11月12日,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19年12月2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及“2020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 公告; 32、2019年12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苏州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19年12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2020年1月4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5、2020年1月17日,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20年1月17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 度报告; 37、2020年2月3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38、2020年2月2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32只公募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39、2020年2月28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40、2020年2月28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41、2020年2月28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书及摘要更新; 42、2020年2月28日,关于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43、2020年3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有关销售 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获得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准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