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3月29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0年8月18日证监许可[2020]1852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 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 率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流动性风 险;境外投资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本基 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为投资美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 在目前的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 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美元的 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3月26日。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管理人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3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0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27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其中,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指数涨 跌幅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离度与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 影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 可能变更标的指数等,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等的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 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 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公允价,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该风险需投 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申购、赎回风险 ①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 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 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 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 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 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 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 申购失败的风险。 ②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 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④代理买卖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 资者买入或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 的价格可能处于规定时间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 处于规定时间内较低的位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或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或 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或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 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申购赎回轧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或卖出的其他 情形。 (1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 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美国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 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 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 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 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6)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不当时,也可能会引起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第三方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 值变化态势,如果波动超出正常范围,将采取适当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地以合理成本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7、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 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 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 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8、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该产品不由纳斯达克及其附属公司发行、背书、销售或推广,对该产品不作任何保 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 作出投资决策。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 品等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 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 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 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 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 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 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 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6、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似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2)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 述第(1)条、第(3)条第1)项、第(4)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 1、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 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纳斯达克100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s://www.nasdaq.com/solutions/nasdaq-100-SC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暂无。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 公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 富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 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 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 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 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 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 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 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CCBC)的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 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律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宗庭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品经理、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数量投资部高级 副总裁,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7日起任职)、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7日起任职)、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9年6月12日起任 职)、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0日起任职)、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2日起任职)、华 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 日起任职)、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 10月2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3月18日起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18日证监许可[2020]1852号文准予 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6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707,171,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23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简称:纳斯达克,扩位证券简称:纳斯达克ETF,交易代码:51330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公允价,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 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目前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人民币对 美元参考汇率。未来根据市场变化和需要,可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公允价进行调整,包括 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 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北京时间16:30 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如上述机构未正式发文规定公布上述收盘价,则为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夏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申购赎回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以下简称“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自2020年11月5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以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公告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在T日 后第7个共同交易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当本基金境外投资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变更或交割延迟、外汇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发生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 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赎回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现金差额、T-2日基金份额净值、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 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计开盘价×T-2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买入组合证券, 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 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在T日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操作。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后,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 值汇率)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 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日后的第2个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T日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对于 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后,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 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确定基金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退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加上按 照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T日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 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确定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 折算汇率和用于计算未卖出被替代被替代证券价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日后的 第7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 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 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该证券T-1 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1日预 计开盘价以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若T-1日或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 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 基金名称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301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251.2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单位:份) 赎回上限(单位:份) 成分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AAPL AAPL 26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98670.90 ADBE ADBE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2150.89 ADI ADI 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390.77 ADP ADP 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7971.28 ADSK ADSK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6154.93 ALGN ALGN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357.17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ALXN ALXN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021.23 AMAT AMAT 1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6974.18 AMD AMD 2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2117.21 AMGN AMGN 1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9726.11 AMZN AMZN 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60090.38 ANSS ANSS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179.94 ASML ASML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902.26 ATVI ATVI 1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8254.36 AVGO AVGO 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9023.40 BIDU BIDU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051.37 BIIB BIIB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440.72 BKNG BKNG 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1169.33 BMRN BMRN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089.50 CDNS CDNS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140.87 CDW CDW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206.50 CERN CERN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786.27 CHKP CHKP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370.15 CHTR CHTR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6610.52 CMCSA CMCSA 9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7483.32 COST COST 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0657.91 CPRT CPRT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468.64 CSCO CSCO 8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2166.83 CSX CSX 1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7866.03 CTAS CTAS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279.98 CTSH CTSH 1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010.75 CTXS CTXS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814.52 DLTR DLTR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905.57 DOCU DOCU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543.33 DXCM DXCM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295.26 EA EA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203.06 EBAY EBAY 1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744.90 EXC EXC 1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462.96 EXPE EXPE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851.22 FAST FAST 1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250.78 FB FB 3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63740.06 FISV FISV 1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8753.08 FOX FOX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908.81 FOXA FOXA 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267.14 GILD GILD 2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0850.69 GOOG GOOG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8369.63 GOOGL GOOGL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8335.16 IDXX IDXX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930.38 ILMN ILMN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477.83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INCY INCY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308.77 INTC INTC 8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8567.00 INTU INTU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0399.49 ISRG ISRG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8678.52 JD JD 1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9141.14 KHC KHC 2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810.06 KLAC KLAC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672.44 LBTYA LBTYA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68.34 LBTYK LBTYK 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109.64 LRCX LRCX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6386.92 LULU LULU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995.68 MAR MAR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772.61 MCHP MCHP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329.05 MDLZ MDLZ 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0570.51 MELI MELI 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6840.55 MNST MNST 1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827.91 MRNA MRNA 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745.30 MSFT MSFT 11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61550.16 MU MU 2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7309.05 MXIM MXIM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201.91 NFLX NFLX 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9648.18 NTES NTES 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243.82 NVDA NVDA 1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0612.97 NXPI NXPI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921.59 ORLY ORLY 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068.54 PAYX PAYX 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631.54 PCAR PCAR 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873.33 PDD PDD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242.94 PEP PEP 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4839.27 PYPL PYPL 2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8483.38 QCOM QCOM 2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7400.03 REGN REGN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7512.51 ROST ROST 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278.36 SBUX SBUX 2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3042.25 SGEN SGEN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626.40 SIRI SIRI 8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005.07 SNPS SNPS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095.85 SPLK SPLK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604.10 SWKS SWKS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722.39 TCOM TCOM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908.21 TMUS TMUS 2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8684.95 TSLA TSLA 1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7715.38 TTWO TTWO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221.71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TXN TXN 1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6666.49 ULTA ULTA 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526.84 VRSK VRSK 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623.36 VRSN VRSN 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2742.87 VRTX VRTX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8922.54 WBA WBA 1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112.68 WDAY WDAY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5503.58 WDC WDC 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463.70 XEL XEL 1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4504.53 XLNX XLNX 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3359.81 ZM ZM 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 12666.49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九)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 运作的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 常运作的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境况 等进行调整)。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1)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12)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 运作的情况。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 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在条件允许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 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 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 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审计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相关 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应缴纳税费,以及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基金的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 认证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追 索费等; (15)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6)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对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不超过1亿美元(经估值汇率调整)的部分,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对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亿美元 (经估值汇率调整)的部分,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如下: 当E小于等于1亿美元(经估值汇率调整)时,H=E×0.06%÷当年天数 当E大于1亿美元(经估值汇率调整)时,H=1亿美元(经估值汇率调整)×0.06%÷ 当年天数+(E-1亿美元(经估值汇率调整))×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年度收取下限为4万美元。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本条第(一)款第1项(4)至(17)小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销售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和境外市场所在地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 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 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 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 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16:00人民 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如未公布上述参考汇率,则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汇率中间价。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基金 的估值汇率。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 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3)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 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 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 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1、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 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 市前一共同交易日经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 率调整)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 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汇局备案。 9、澄清公告 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0只。自2003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十八、境外托管人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公司(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注册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ew York, U.S.A. 办公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ew York, U.S.A.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成立时间:1818年 总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70.9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9.85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至2018年12月31日):4.7万亿美元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2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15170012175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3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3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3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3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3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 http://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4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电话:18202270814 联系人:刘国能 网址:http://www.h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4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电话:021-20655562 联系人:龙莹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2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10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2020年10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三)2020年10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四)2020年10月23日发布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2020年10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六)2020年11月2日发布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七)2020年11月2日发布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2020年11月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九)2020年11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十)2020年11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十一)2020年11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二)2020年11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十三)2020年12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十四)2020年12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十五)2020年12月1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十六)2020年12月1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十七)2020年12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十八)2020年12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十九)2021年1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十)2021年1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十一)2021年1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二十二)2021年1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二十三)2021年1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代销机构办理本 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2021年1月21日发布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五)2021年1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二十六)2021年2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的公告。 (二十七)2021年2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二十八)2021年3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 证券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 册的批复。 2、《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境外证券 借贷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申购、赎回及交易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不时更新;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标的指数调整编制方法; (9)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1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 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经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 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审计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相关费 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应缴纳税费,以及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基金的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 证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追索 费等; 15、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6、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以人民币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2)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 述第(1)条、第(3)条第1)项、第(4)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④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⑥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⑦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⑧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⑩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②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③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对于上述第2)条第①、②、③、④、⑤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 1)条、第3)条第①项、第4)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3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 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4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 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 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4.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 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5.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6.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 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 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 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6.2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 托管职责。 6.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6.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 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 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6.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6.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4、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估值日估值价格截止 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 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9.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9.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 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9.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9.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7.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17.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本文件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 1、指数介绍 纳斯达克100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1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表现。 2、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 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 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对该“发行人”的参考会参考其相关证券, 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多类别证券 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 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交易所 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地区资格 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 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 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市值资格 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流动性资格 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 股(界定为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 历月为准)。 上市时间资格 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 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包括该月)截止前确定。 流通量资格标准 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其他资格标准 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 证券发行人已经签订最终或其他协议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及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 该项交易即将进行。 3、指数日程表 成分股调整 纳斯达克每年12月进行一次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调整参考日 证券资格审核采用截至10月底的市场数据和截至11月底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成分股调整公告日期 指数成分股调整于12月初公告。 成分股调整生效日期 指数成分股调整在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后生效。 权重调整 指数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季度调整。 权重调整参考日 权重调整使用截至上月底(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之所有指数证券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TSO”)及最后出售价(“LSP”)。 权重调整公告日期 权重调整公告日期为3 月、6 月、9 月和12 月初。 权重调整生效日期 权重调整在3 月、6 月、9 月和12 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后生效。 特殊权重调整 为了维护指数的完整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根据指数重整程序中所述的权重限制 进行特殊权重调整。 4、成分股选取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分股选取的流程 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 依序纳入指数。 ? 排名前75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 在成分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 数。 ? 若通过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分股调整中 名列前100但本次排名为第101-125位的当前指数成员中选取。 ?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100且截至 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5、成分股加权 成分股加权方案 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成分股加权流程 季度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100指数季度权重调整根据发行人层面限制采用两段式权重调整方案。 指数证券的初始权重根据两种市值计算方法:已发行股份总数(TSO)衍生市值以及指 数股份衍生市值。TSO衍生市值由股份最后出售价乘以其已发行股份总数得出。指数股份 衍生市值由股份最后出售价乘以其上月末的最新指数股份得出。TSO衍生市值和指数股份 衍生市值均可用于计算已发行股份和指数股份衍生的初始指数权重,计算方法为该成分股的 市值(TSO或指数股份衍生)除以所有成分股(TSO或指数股份衍生)的市值。 当权重调整和成分股调整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仅采用已发行股份总数(TSO)衍生的初 始权重;如果权重调整和成分股调整并非同时进行,那么仅在指数股份衍生初始权重不影响 权重调整的情况下采用指数股份衍生的初始权重,否则权重调整流程的两个阶段均采用已发 行股份总数(TSO)衍生权重。发行人权重等于该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证券的权重总和。 阶段1 如果发行人初始权重没有超过24%,则初始权重将作为阶段1的权重;否则,初始权 重将根据阶段1限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阶段1权重: ? 发行人权重不超过指数的20%。 阶段2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阶段1权重超过4.5%的发行人组合总权重不超过48%,则阶段1的权重将作为最终 权重;否则,最终权重将由阶段1权重根据下方阶段2的限制调整得出: ? 阶段1权重超过4.5%的发行人组合总权重为40%。 年度权重调整 纳斯达克100指数年度权重调整根据证券层面限制采用两阶段权重调整方案。 指数成分股的初始权重通过季度性权重调整程序来确定。 阶段1 如果成分股初始权重没有超过15%,则初始权重将作为阶段1的权重;否则,初始权 重将根据阶段1的限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阶段1权重: ? 成分股权重不得超过指数的14%。 阶段2 若市值最大的5只成分股组合总权重小于40%,则采用阶段1的权重作为最终权重; 否则,最终权重将由阶段1权重根据下方阶段2的限制调整得出: ? 市值最大的前5只成分股组合总权重为38.5%。 ? 市值排名在前5名之后的成分股,其最终指数权重不得超过4.4%或市值排名第五的 成分股的最终指数权重。 有关指数权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Weight Adjustment Guidelines。 6、指数维护 剔除政策 在成分股调整外的任何时段内,如果纳斯达克判断某成分股正进行或将要发生根本改变, 并导致其资格不符合纳入指数,则纳斯达克会尽快剔除该成分股。 此类改变可能包括: ? 转移至不合资格的交易所上市。 ? 合并、收购或其他可能对指数完整性构成不利影响的重大企业事件。 ? 公司重组为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 该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基准 (ICB) 被重新分类为金融公司(金融行业)。 ? 连续两个月的月末调整后市值低于指数调整后总市值的0.10%。 在发行人进行合并和收购的情况下,指数成分股的剔除生效日期将主要根据事件而定, 以在判定该收购或合并极有可能完成时能尽快剔除该发行人/证券为目标。须注意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完成各项监管审查,处理重大诉讼和/或取得股东和董事会批准。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剔除指数成分股时,如果没有充足时间为成分股替换作提前通知,以便成分股剔除和 替换在同一天生效,则该成分股将暂留并继续以最后出售价进行指数计算,直至替代发行人 或证券进入指数的生效日期为止。 替代政策 当有剔除事件时,证券可能会在成分股调整外加入指数。若发行人整体从指数中剔除, 则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更换该成分股(或同一发行人下的所有成分股,如适用)。截至上月底, 市值最高并符合所有资格标准但未列入指数中的发行人将替换被剔除成分股。 对于在成分股调整和/或权重调整生效日后不久将进行的剔除,纳斯达克可决定在成分 股调整和/或权重调整生效当日从指数中剔除该成分股。 企业行为 在已定的成分股调整与权重调整期间,个别成分股可能会受到各种企业行为和事件的影 响,从而需要进行指数的维护和调整。除下文的例外情况外,各类型企业行为或事件的具体 处理方式请参照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 – Equities。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将参照加权方案或其他指数构建技术。无论所述 哪种方法,指数都将遵循“市值企业行动法”。 进行季度调整时,指数从上个月末到季度股份变动生效日为止不会进行任何变动,有除 权日的企业行为除外。 企业行为例外情况 分拆 ? 若母公司为指数成分股,且分拆后形成的公司拥有预发行制度,那么母公司的价格 将根据分拆公司的价值向下调整。分拆公司的价值按分拆比率乘以分拆公司预发行 制度的最后出售价(“LSP”)计算而得。母公司的指数股份不进行调整。这将导致 除数调整。分拆公司不会纳入指数中。 ? 若分拆公司没有预发行制度,指数成分股不会进行价格或指数股份的调整。分拆公 司不会被纳入指数中。 指数股份调整 有关其他企业事件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变动大于或等于10.0%的处理方式,请参阅 Nasdaq Corporate Actions and Events Manual – Equities。 7、附加信息 公告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纳斯达克通过其全球指数观察(GIW)网站(网址:http://indexes.nasdaqomx.com)公布指 数相关信息。 有关一般指数公告流程的更多资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节假日安排 指数的计算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包括纳斯达克交易所休市日。 市场意外关闭 市场意外关闭的相关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计算方式 如欲了解指数计算方式种类以及指数计算的数学方式,请参阅Nasdaq Index Policies & Procedures:Calculation Manual – Equities & Commodities。 重算政策 有关重算政策的更多资讯,请参阅Nasdaq Index Recalculation Policy。 数据来源 如欲了解数据来源和股息分类及其相关税率的有关信息,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联系方式 如遇任何与指数相关的问题,请访问indexservices@nasdaq.com 联系纳斯达克客户服务 团队。 指数发布 指数值及权重信息通过纳斯达克全球指数观察(GIW)网站 https://indexes.nasdaqomx.com/、纳斯达克全球指数FlexFile 交付服务(GIFFD)以及全球指数 发布服务(GIDS)发布。与GIDS 所提供的服务类似,Genium Consolidated Feed (GCF)提供北 欧指数的实时指数值和权重信息。 有关指数发布的更多详情载于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计算和发布时间 交易日内指数由最后出售价计算得出,并在美国东部时间09:30:01到17:16:00之间发 布,频率为每秒一次。在美国东部时间17:15:00之前,指数收盘价可能会因为指数成分股 最后出售价更正而出现变动。 网站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访问纳斯达克GIW网站https://indexes.nasdaqomx.com/。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FTP 档案发布服务 指数值和权重可通过FTP 于纳斯达克全球指数FlexFile 交付服务(GIFFD)中获取。指 数值还可通过纳斯达克全球指数发布服务(GIDS)获取。 8、治理 指数治理 纳斯达克指数依循同样的治理架构。有关该信息的详细列表,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纳斯达克指数管理委员会 纳斯达克为所有新指数方法建立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指数目标、证 券合资格标准、指数的构建、指数维护、指数治理、指数政策和指数发布。 纳斯达克指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新的指数编制方案。该委员会由纳斯达克全职专业成 员组成。委员会定期开会并审查项目,受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影响指数成分股的未决 企业事件、指数构成与市场比较的统计数据、纳入指数的候选公司,以及重大市场事件。 有关指数管理委员会的详细介绍,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编制方案的内部审查 有关指数编制方案内部审查的详细描述,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咨询 利益相关者的咨询与沟通相关详情参见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指数终止 纳斯达克对终止/停用指数或指数系列将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详情请参阅Nasdaq Index Cessation Policy。 酌情调整 本指数编制方案由纳斯达克创立,旨在实现上述编制方案所管理的各指数的基本目标。 纳斯达克可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偏离此编制方案,以使指数能继续实现其目标。 指数计算与定价中断、专家判断和无法预视的指数调整等有关详情,请参阅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 9、本文件使用的术语表 详见Nasdaq Index Methodolog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