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二月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号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达到0.04元或者当基金净值达到1.10元或以上时,且满足法定分红条件时,即实施收益分配,具体分红金额待定,分红方案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实施;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年度分红12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收益分配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8、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本基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选出各个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具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具有管理优势的龙头企业,建立股票池。在基于各行业配置相对均衡的基础上,对于景气度提高的行业给予适当倾斜,以构造出相对均衡的不同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结合公司质量、行业布局、风险因子等深入分析,对资产配置进行适度调整,努力控制投资组合的市场适应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债券、权证和其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投资于具有核心优势的股票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投资研究一体化的客观化投资平台,坚持“研究创造价值、风险管理创造收益”;?本基金将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有机结合,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争取长期获得主动投资收益。最终追求长期、稳定、持续的一致性获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首先,根据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选出各个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具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具有管理优势的企业,建立股票池。具体包括:   A.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B.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C.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D.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服务提供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等;此外,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其次,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强调两端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能平衡,兼顾价值与成长型股票,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这样可以较好控制组合市场适应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对景气误判概率,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主动管理回报。   其中,价值型股票是在寻找具有竞争优势、具有领先优势、具有技术优势、具有垄断优势、具有管理优势的企业的基础上,根据PB、PE综合排序,得到价值特征的股票排序,按照顺序由高到低,在100分到0分之间打分。成长型股票是主要根据公司的PEG、ROE进行评价并打分。按照排序情况,从高到低的依次打分,在100分和0分之间打分。   对上述股票池中的企业进行价值型和成长型的评价,由行业研究员根据所研究的行业,对覆盖的个股进行评价。   最后,对于所评价的个股的价值型特征和成长型特征进行排序,在对每个公司的价值属性和成长属性进行打分的基础上,将每个企业的两种属性进行综合考虑,取两者的平均打分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价值属性的打分,即投资价值打分=(成长属性打分+价值属性打分)/2,得到每个公司的投资价值的排序,选取投资价值在前300以内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池。建立基金组合时,根据每个月的基金资产配置要求,按照行业配置的需要,在风险预算的基础下,在每个行业中选取投资价值打分居前的公司进行选择并择时介入。同时,在每个季度后,根据最新的股票价格进行股票池的更新,包括优势企业的更新、价值型和成长型的评价更新,再根据基金资产配置要求,进行再平衡。   (2)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在构建股票组合时体现三大特点:   第一、兼顾价值成长组合平衡的优化资产组合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强调两端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能平衡,兼顾价值与成长型股票,以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努力克服单一风格投资所带来的局限性,这样可以较好控制组合市场适应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对景气误判概率,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主动管理回报。   第二、进行投资组合风险预算,实现积极控制风险为前提的积极投资管理   本基金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相对收益,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预算的方法是采用行业偏离度和VaR体系。行业偏离度是衡量基金组合的整体配置的均衡程度,适度的行业偏离度有助于提高收益率,但同时要避免过重的行业偏离度,追求长期稳定的净值增长;VaR体系则是从基金组合整体上对组合进行量化风险预算,对于组合整体风险暴露程度较大的,要求基金经理根据边际VaR进行调整。   本基金借助宝盈客观化投研平台,在积极运用先进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更为强调择时择股的主动管理能力,更多地关注具有价值成长意义的个股,以提高投资组合管理的效率。同时,另一方面坚决控制风险暴露,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结构。在管理投资组合时,既要重视精选个股,同时更应该运用数量分析方法,时时了解该组合的风险暴露情况,通过适时调整投资组合的配置,来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结构。   第三、以稳健正收益为目标的长期投资管理   中国经济未来十年的稳定增长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旨在通过构建均衡资产混合策略建立动力资产组合,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实现持续跑赢基准一定比例的投资目标,从而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换为投资者的累计正收益。证券市场的周期波动性恰恰凸显了长期投资的重要性,长期持有具有稳定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将帮助投资者最终取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充分享受中国经济稳健增长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更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从而取得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由于本基金贯彻由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力求在全市场优选品种,构建相对均衡的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根据本基金防御性资产的配置特征,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本基金投资运作水平,并如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保本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在风险预算范围内追求收益最大化。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