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0312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2080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4 七、基金的募集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十、基金的投资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 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E类基金份额:指通过特定渠道申购并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7、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8、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 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 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ED)、交易与衍 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 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DBA,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 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秦亚峰先生,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REITs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 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贾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银行 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 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 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 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 Samuel T. 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 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年11月起加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贾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 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 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何璁先生,执委会委员、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轮值首席执行官。硕士研究生。 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 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执委 会轮值首席执行官。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 圳分行科技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秦亚峰先生,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REITs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 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汤丛珊女士,管理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 1日、刘静女士,管理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至今、林悦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 29日至今。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联席投资总监。2015年1月1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9月2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 月15日至2021年2月23日,任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20 日转型为前海开源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9日,任前海开 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任前海开 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14日转型为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任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18日,任前海开源裕瑞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7日转型为前海开源裕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15日,任前海开源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3月6日2020年10月22日,任前海开源顺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10月28日,任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3月1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8月16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鼎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 林悦先生,应用经济学硕士。2014年至2016年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总部债券交易员,2016年9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本部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任 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2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林悦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吴国清、王霞、谢屹、杨德龙、肖立强。曲 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肖立强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80万亿元。2020年1-9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7.1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 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 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 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 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0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 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 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 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 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栋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王玲玲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璇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3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许家宝 客服电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1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9,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1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2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2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客服电话:400-688-9967 网址:www.jp-fund.com 2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24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6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29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9层940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客服电话:85965586 网址:www.lanmao.com 3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gw.com.cn 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chtfund.com 3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3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3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959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座0327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0层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启香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9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6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6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1层1102内103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客服电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6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6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7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8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3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8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8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8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9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0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0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0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1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1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1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0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21 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B座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张媛媛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2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123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24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客服电话:0756-96588;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25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308-9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客服电话:400-9987-593 网址:www.fund.qiushicaifu.com 12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 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传真:9,01061951009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8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传真:9,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 12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传真:9,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0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 法定代表人:韩森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3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传真:9,0108203147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3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传真:9,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3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王滨 传真:9,01066222276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传真:9,02168889283 客服电话:86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36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客服电话: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137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gfhfzq.com.cn 13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39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4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141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Giamberti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0532-87071088 网址:www.yitsai.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笔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单个账户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的其他不同条件,而设置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设A类、B类和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 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 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单一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A类 1元 1元 10份 0.25% B类 5,000,000元 10,000元 5,000,000份 0.01% E类 0.01元 0.01元 0.01份 0.25%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0,000份 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0,000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4、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15]2080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5年9月18 日至2015年9月24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076,267,084.22份,利息结转份额 10,155.71份,合计2,076,277,239.93份,募集户数为516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5年10月2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已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万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已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 购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数量请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份时(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B类和E类份额除外),该笔赎回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 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 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该基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10,000.00份A类基 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基本计算 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的,本基金A类和B类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额当日结转的未付 收益为正时,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扣除未付收益为负 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当日未付收益为100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5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 50,000×1.00 = 50,0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50,000份A类基金份额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元。 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当日未付收益为100元,该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100 元。 另外,本基金其他份额等级投资者全部及部分赎回本基金余额的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0月29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7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0月29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年10月27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 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 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分 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 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 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当市场利 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 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 优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 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 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1)、(7)、(12)、(17)、(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可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320,206,459.27 58.34 - 其中:债券 8,230,187,510.60 57.71 - 资产支持证券 90,018,948.67 0.6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86,700,170.11 31.46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5,674,373.85 9.86 4 其他资产 49,275,809.30 0.35 5 合计 14,261,856,812.5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9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37,058,671.03 5.69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无。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5.58 10.1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7.06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63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5.84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66 0.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合计 109.77 10.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762,396.88 0.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59,869,817.05 5.10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9,869,817.05 5.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97,779,610.47 27.01 6 中期票据 119,665,147.57 0.92 7 同业存单 3,903,110,538.63 30.15 8 其他 - - 9 合计 8,230,187,510.60 63.5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015358 20民生银行CD358 4,000,000 397,961,193.25 3.07 2 112076426 20长沙银行CD220 3,000,000 298,001,875.07 2.30 3 160413 16农发13 2,800,000 280,259,917.11 2.16 4 112086932 20广州银行CD043 2,500,000 248,825,739.21 1.92 5 072000271 20申万宏源CP009BC 2,000,000 200,085,976.28 1.55 6 012004015 20东航股SCP032 2,000,000 200,002,989.73 1.54 7 012003907 20中电投SCP031 2,000,000 199,884,200.21 1.54 8 012004066 20邮政SCP008 2,000,000 199,858,687.17 1.54 9 012004343 20光大集团SCP024 2,000,000 199,814,378.19 1.54 10 112009456 20浦发银行CD456 2,000,000 199,458,792.45 1.54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0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8445 链融21A1 900,000 90,018,948.67 0.7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7,736,997.88 4 应收申购款 11,538,811.4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9 合计 49,275,809.30 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9.29-2015.12.31 0.4836% 0.0014% 0.3525% 0.0000% 0.1311% 0.0014% 2016.1.1-2016.12.31 2.3665% 0.0020% 1.3725% 0.0000% 0.9940% 0.0020% 2017.1.1-2017.12.31 3.8250% 0.0020% 1.3688% 0.0000% 2.4562% 0.0020% 2018.1.1-2018.12.31 3.3099% 0.0025% 1.3688% 0.0000% 1.9411% 0.0025% 2019.1.1-2019.12.31 2.3354% 0.0023% 1.3688% 0.0000% 0.9666% 0.0023% 2020.1.1-2020.12.31 1.8914% 0.0022% 1.3725% 0.0000% 0.5189% 0.0022% 2015.9.29-2020.12.31 15.0431% 0.0029% 7.2038% 0.0000% 7.8393% 0.0029% 前海开源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9.29-2015.12.31 0.5466% 0.0013% 0.3525% 0.0000% 0.1941% 0.0013% 2016.1.1-2016.12.31 2.6123% 0.0020% 1.3725% 0.0000% 1.2398% 0.0020% 2017.1.1-2017.12.31 4.0742% 0.0020% 1.3688% 0.0000% 2.7054% 0.0020% 2018.1.1-2018.12.31 3.5590% 0.0025% 1.3688% 0.0000% 2.1902% 0.0025% 2019.1.1-2019.12.31 2.5816% 0.0023% 1.3688% 0.0000% 1.1218% 0.0023% 2020.1.1-2020.12.31 2.1360% 0.0022% 1.3725% 0.0000% 0.7635% 0.0022% 2015.9.29-2020.12.31 16.5054% 0.0029% 7.2038% 0.0000% 9.3016% 0.0029% 前海开源货币E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13-2017.12.31 3.6903% 0.0020% 1.3125% 0.0000% 2.3778% 0.0020% 2018.1.1-2018.12.31 3.3099% 0.0025% 1.3688% 0.0000% 1.9411% 0.0025% 2019.1.1-2019.12.31 2.3324% 0.0023% 1.3688% 0.0000% 0.9636% 0.0023% 2020.1.1-2020.12.31 1.8910% 0.0022% 1.3725% 0.0000% 0.5185% 0.0022% 2017.1.13-2020.12.31 11.6938% 0.0030% 5.4225% 0.0000% 6.2713% 0.0030%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0.25%,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 关金融工具;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 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 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其变现的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 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 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 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强制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 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 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收取强制赎回费 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 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 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 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7)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为0.25%,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1)、(7)、(12)、(17)、(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1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除上述(1)、(7)、(12)、(17)、(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 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 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 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 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 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和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谢劲松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0年01月21日至2021年01月22日披露的公告: 2021-01-22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01-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2-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部分代销机构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0-12-30关于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12-09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11-0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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