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 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 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 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 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 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 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 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 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 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 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 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 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 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 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 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 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 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张海萍女士,托管运作主管。张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加 入中银香港前,张女士曾任职于所罗门美邦、纽约梅隆银行、摩根大通和道富银行。 来香港工作之前,她曾在美国纽约和达拉斯工作。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 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 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 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 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 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 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 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 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 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 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 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 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 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 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 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 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 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 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 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 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 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 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 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 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 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 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 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 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 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 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 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 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 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 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 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律师:陈胜、张旭颖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19】923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74,970,000.00元,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 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7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74,970,000.00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74,970,000.00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为1.818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6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及跟踪该指数的ETF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ETF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该指数 的ETF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ETF。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 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 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 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 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基金份额的注 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 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 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 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 降等情形)等因素,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 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 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标的ETF份额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2、标的ETF份额相关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标的ETF份额名称、代码 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标的ETF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只有1只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标的ETF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向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操作。 (2)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ETF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标的ETF。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标的ETF数量×该标的ETF调整后T日参考开盘价×T-1日估 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 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基金管理人将买入相应的标的ETF,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 关交易费用后与该标的ETF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 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标的ETF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标的ETF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 标的ETF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 代标的ETF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标的ETF在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标的ETF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 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 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 代标的ETF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标的 ETF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标的ETF在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标的ETF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标的 ETF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7个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 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ETF的数量与其T日参考开盘价(日元计价)及T-1日 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日开盘参考价(日元计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ETF预估的开盘 价。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东京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ETF数量与T日收盘价(日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 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5-21 基金名称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41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41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标的ETF代码 标的ETF简称 标的ETF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1346 JP 三菱日联日经225ETF 366 退补 10% 49959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9、标的ETF暂停申购、赎回,标的ETF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下降明显 等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 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 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标的ETF暂停申购、赎回,标的ETF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下降明显 等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现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 赎回,即以标的ETF、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A股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 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 ,标的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 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并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基金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且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2、标的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标的 ETF、以及一级市场进行申购与赎回等。 3、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 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 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 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 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投资于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 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 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标的ETF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除第(2)、(3)项外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对境外投资部分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日经225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 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 成。其中,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标的ETF为股票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标的ETF的变更 标的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或更换标的 ETF。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 应的,基金合同中将删除或修订关于标的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ETF终止上市; 3、标的ETF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56,400,662.67 97.5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20,932.02 2.46 8 其他各项资产 4,313.83 0.01 9 合计 57,825,908.52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2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MAXI S NIKKEI 225 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Mitsubishi UFJ Kokusai Asset Management Co.,Ltd 56,400,662.67 97.79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263.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7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13.83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20年6月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20-1-1至2020-06-30 -4.12% 1.92% -3.25% 2.08% -0.87% -0.16% 2019年6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9.83% 0.57% 12.15% 0.63% -2.32% -0.0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标的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ETF份额、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标的ETF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ETF份额以标的ETF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 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 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 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保障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 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变更标的ETF;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ETF的风险 本基金以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标的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 高的标的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ETF的净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 波动,标的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标的ETF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 风险;(2)标的ETF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的 ETF暂停申购及交易;(3)标的ETF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标的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标的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标的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标的ETF的风险 如标的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标的ETF参考IOPV决 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标的ETF退市风险等等。 5、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以日元计价的金 融工具。日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日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 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 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日本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日本市场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日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 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日本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日本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 额外税项。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日本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 存在一定差异,目前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 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 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 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日本市场,日本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 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标的ETF是MAXIS Nikkei 225 ETF,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且境外投资为:“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 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 承担。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 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也可能失败。 九、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标的ETF、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十、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 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 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可 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08 2 关于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低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11 3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11 4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11 5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1号)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15 6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15 7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19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1-21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1-28 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04 10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06 11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2-19 12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13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14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2号)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15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07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 《证券时报》、中 2020-03-12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19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7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21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22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19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1 23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25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04-24 的公告 站 26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8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0 2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2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30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0 31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1 32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05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3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35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8 36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37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6 3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3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41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7 42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10-29 赎回的公告 站 43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8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4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46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8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9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06 50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1-21 5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06 52 关于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1-02-1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根据《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约定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2)第(11)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 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基金日常投资 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增设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组成;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 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d)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前述组合限制第2)、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对境内 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对境外投资部分进 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 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 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 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 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 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 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 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 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 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 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 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 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 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 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 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 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 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 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 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开放日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计算得出的当日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第七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审计等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九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