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21】19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力争实现对标的 ETF 所表征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长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 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风险揭示...................................................................................................................7 四、基金的投资.............................................................................................................14 五、基金管理人.............................................................................................................22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二、基金的财产.........................................................................................................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十八、基金托管人.........................................................................................................79 十九、境外托管人.........................................................................................................8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9 二十五、备查文件.........................................................................................................90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 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 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日经 225 指数(Nikkei 225)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标的 ETF:指大和日经 225ETF(Daiwa ETF-Nikkei 225)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 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 ETF 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 ETF 投资比 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标的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标的 ETF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明 显下降的风险;(2)标的 ETF 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 的 ETF 暂停申购及交易;(3)标的 ETF 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 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1)标的 ETF 与 标的指数的偏离。(2)基金买卖标的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3) 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 差。(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标的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 ETF 不同,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退市风险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8、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人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 可能根据标的 ETF 最小交易或申购赎回单位变化等因素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10、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投资者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1、外汇额度不足的风险 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的外汇 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出现折溢 价现象,后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可能使 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 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日本市场相关的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大和日经 225ETF 来投资于日本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 日本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日本证券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 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日本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日本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日本及挂钩日本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的政治 风险,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甚 至会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日本及挂钩日 本的指数型产品上市国家及地区发生时,基金可能会受到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以日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日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日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 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日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日本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日本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 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三)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 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 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标的 ETF 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参与标的 ETF 的投资管理。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择机适当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其他股票、境外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以及符合投资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日经 225 指数是 日本股票市场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指数之一。大和日经 225ETF 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 具有良好的市场容量。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 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本基金标的指数-日经 225 指数的编制机构发布的免责声明 1、“日经平均股价”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日经平均股价”本身及“日经平均股价”的计算方法拥有著作 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 2、与显示为“日经”及“日经平均股价”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归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所有。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是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运作,株式会社日 本经济新闻社对其运作及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相关的交易不承担任 何责任。 4、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无持续性发布“日经平均股价”的义务,对发布的错误、 迟延及中断不承担责任。 5、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享有变更“日经平均股价”的成分股、计算方法及其他“日 经平均股价”内容的权利以及停止发布“日经平均股价”的权利。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3 对于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 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境外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 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 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标的 ETF 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参与标的 ETF 的投资管理。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择机适当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其他股票、境外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以及符合投资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标的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标的 ETF、以 及一级市场进行申购与赎回等。 3、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及其他股票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 份券,该部分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证券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3)其它 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外汇互换等衍生 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主要目的为规避外汇风险规避,不 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 以规避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6 (四)投资限制 A、组合限制 1、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涉及指数化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7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8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9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4((3)-(6)项)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3、4(除第(2)-(6)项外)、5(除第(7)、(9)项外)项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B、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C、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日经 225 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 绩效。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1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力争实现对标的ETF所表征市场走势的有效跟踪,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 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标的ETF的变更 标的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ETF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或更换标的ETF为其他跟踪相同 指数的ETF。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选取跟踪其 他合适指数的ETF作为标的ETF。相应的,基金合同中将删除或修订关于标的ETF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ETF终止上市; 3、标的ETF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标的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2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代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 信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和美洲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和美洲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3 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 前,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 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 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4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年-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5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邓皓友先生,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数据分析师;2014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衍生品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9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二中心负责人。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 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工 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6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 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 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 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 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 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 任研究部总监。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7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8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8、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29 3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承销证券业务;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0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上述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 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2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21】 196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指数型、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 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 简称“深圳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0.80% 50万份(含)-100万份 0.50% 100万份以上(含)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 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5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 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 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0%=8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1,000+10/1.00=1,01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该投资人最终可获得1,010份基金份额。 4、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6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认购金额 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800,000×0.50%=4,000元 认购金额=800,000×(1+0.50%)=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认购金额 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6、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三)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39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及跟踪该指数的 ETF 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 ETF 的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该指数 的 ETF 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 ETF。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1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涉及境外证券,需经估值汇率换算)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 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 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 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3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 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4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 交收+T 日日终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正 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 RTGS 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 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 RTGS 交收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 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 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6 日(指开放日)内 办理。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5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6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上限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 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 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的标的 ETF 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标的 ETF 份额名称、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有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 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购入 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7 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 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 日后至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 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重要权益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 日后的第 2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 或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 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的下一个工 作日内完成。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 该证券发生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 易所共同交易日的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 T 日 后至 T 日后的第 1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期间发生重要权益 变动,则视证券权益情况进行相应调整。T 日后的第 6 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8 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办理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办 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 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 券发生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未来如相关证券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 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 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2)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 T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 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盘 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按比例计算。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49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 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 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1 日信息内容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0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 志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赎回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申 购 替 代 金 额 赎 回 替 代 金 额 挂 牌 市 场 申赎现金 必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1 大和日经 225ETF 允许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标的 ETF 暂停申购、赎回,标的 ETF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下降明显等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7、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 回投资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 形。 10、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2 13、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8、9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或/和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交易;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 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 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9、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标的 ETF 暂停申购、赎回,标的 ETF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下降明显等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 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 以标的 ETF、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 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 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个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4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新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基金的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2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 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 ETF 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标的 ETF 估值方法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以标的 ETF 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2 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3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 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3、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 间 16:00 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1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4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5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6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7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本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 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1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2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3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4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变更标的 ETF;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5 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6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 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0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 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 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 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57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1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 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U.S.A. 法定代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间: 1799 年 总资产(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3.4 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1173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31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3.4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摩根大通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 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 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31 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大 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 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 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 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摩根大通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 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 亚太地区的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 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等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3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联系电话:010-66583193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5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的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 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3 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4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8)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5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6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 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 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7 例决定;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 管局报告;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 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每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与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8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99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场内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或暂停; (9)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销售币种的设置;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0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1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2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3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4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标的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5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8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境外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金。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 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09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 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涉及指数化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 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0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1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5)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2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4)(第 3)-6)项)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3)、(4)(除第 2)-6)项外)、(5)(除第 7)、9)项外)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3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5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6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 ETF 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标的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以标的 ETF 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债券估值方法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7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8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 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3)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 时间 16:00 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1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19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0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2 4、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季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4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工银瑞信大和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25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