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6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43号文注册,基金合 同于2019年1月30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 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但因其他投资者 赎回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境外托管人....................................................... 22 六、境外投资顾问..................................................... 23 七、相关服务机构..................................................... 24 八、基金的募集....................................................... 43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十九、风险揭示.......................................................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7 一、绪言 《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印度机 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 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 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 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学等 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 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年7 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 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 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8月起代理公司督察长。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 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管理 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证 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年-2010年 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在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 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中 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 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 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 年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 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 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 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 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 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 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刘轶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基金经理 师婧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理学硕士;2010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职于新加 坡辉立资本集团旗下的辉立证券,其中2010年7月至2015年6月担任高级全球股票交 易员,负责参与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的股票交易;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担任基金 组合经理,主要负责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亚洲二级市场的投资和全球大类资产的配置 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9月25日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 部,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9年1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印 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8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1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傅国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权益)刘 欣、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宋加旺、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傅浩、 基金经理李祥源、基金经理杜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宋加旺、傅浩、李祥源、杜磊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 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57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行政总裁:王冬胜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0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723.35亿港元 2020年6月30日托管资产规模:7.5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 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 3,8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6个国 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业茁 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 超过 200,000名,遍布全球 125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 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 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 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 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 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 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 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 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 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香港铜锣湾希慎道一號16楼 成立时间: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4445.2亿港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 联系人:陈展宇 电话:+852 - 29102600 传真:+852 - 29072076 二、公司简介 投资顾问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宏利旗下的投资管理分部,成立于 1994年,为亚洲各主要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及投资基金提供周全的资产管理服务。宏 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Manulife Financi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宏利金融」),宏利金融具有超过120年的发展历史,在 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具有良好的风控文化、经营稳健,获得多个业内财务实力最 高评级。宏利金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共同基金、个人保险及财富管理、团体福利及 退休金、团体寿险及医疗保险等。目前,宏利金融在亚洲1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 务,已经拥有9家资产管理公司。 三、主要负责人情况 陈致洲先生,英国Exeter大学会计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陈致洲先生于 2011年加入宏利投资管理,在此前曾供职于Pacific Eagle、Reliance、GCIS和霸 菱等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担任宏利投资管理亚洲区(日本除外)股票投资部首席投 资总监,拥有27年股票投资经验;工作于香港,负责管理宏利投资管理遍布亚洲10 个国家及地区的股票团队。他的工作着重于提升公司各地区股票投资策略的业绩表 现,并帮助促进亚洲各当地市场团队之间的信息分享,同时作为据点联系香港团队 与北美、欧洲股票团队的合作。 七、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工商银行卡、中国 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 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11)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13)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0)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33)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34)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7)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3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39)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0)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42)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7)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8)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49)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0)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5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2)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丁思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53)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八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5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56)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028-8661-6229 公司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5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5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60)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2)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3)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64)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5)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6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7)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6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6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0)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7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7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7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 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八、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6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43号文募集注 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1447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6,246,239.27元,折合基金份额 376,246,239.27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4,530.37 元,折合104,530.37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 376,350,769.64份。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生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 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暂仅设立人民币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 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币种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调一致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境外市场为印度市场。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变更 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2月1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 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 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 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 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或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 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 身情况设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75% 100万元≤M<250万元 0.25% 2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50万元 1.00% 25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天 1.50% 100% 7天-29天 0.75% 100% 30天-89天 0.50% 75% 90天-179天 0.50% 50% 180天-365天 0.10% 25% 366天(含)以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 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 49,261.08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 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有可能低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合计不得低于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理; c.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9年2月15日起开放定期定额投资。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印度经济成长带来的机会,挖掘在印度发行上 市的优质公司,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且不限于ETF及联接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不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 于印度主题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等可能影响印度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 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 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 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印度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为印度主题基金,主要投资于印度主题企业,包括印度主题企业在境外 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等。 所谓印度主题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地在 印度;2)非注册在印度但在印度上市;3)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印度市场的机 构、企业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印度经济成长所带来的印度股票投资机会,优选在印度市场 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公司,重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但质地优良具有好 的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 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通过对 印度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 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 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 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的 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采用 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内 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值 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 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4、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跟踪印度相关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或包括且不限于指数型的公募基金,作为辅助性的流动性投资。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管理资产规模、发行时间、月交易量、费用比率等因素,选取满足流动性需要的投 资标的。 5、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 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 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国内外市场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 理。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 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 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 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 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 合。 ②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首先对信用债、利率债等券种 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投资工 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③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 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 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 资产的流动性。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 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等衍生品投资。通过 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 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 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 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通过对国际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 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 投资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 换协议等金融工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印度主题企业在境 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1)基金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境外资产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第6)、9)、10)、11)点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7)点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 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MSCI印度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0%+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MSCI印度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编制推出,是对于全球投资者而言最 为重要和通用的印度市场指数之一,采用自用流通加权方式,兼顾了印度市场的代 表性和可投资性;MSCI印度指数主要代表了印度的大型和中型股市场,截止2017年 10月31日,77只成分股共覆盖了约85%的印度股票体量。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 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取“MSCI印度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0%+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2月8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5,181,298.12 80.71 其中:普通股 35,181,298.12 80.71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89,109.75 18.33 8 其他资产 418,199.36 0.96 9 合计 43,588,607.23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印度 35,181,298.12 89.07 合计 35,181,298.12 89.0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10,757,369.23 27.2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5,124,107.21 12.97 信息技术 5,004,778.52 12.67 原材料 3,869,020.43 9.79 医疗保健 3,332,896.79 8.44 能源 2,746,859.11 6.95 日常消费品 2,037,884.93 5.16 工业 1,642,676.63 4.16 公用事业 665,705.27 1.69 通信服务 - - 房地产 - - 合计 35,181,298.12 89.07 注:本基金持有的股票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进行行业分类。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CICI Bank Ltd 爱西爱西爱银行有限公司 ICICIBC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69,148 3,303,6 39.53 8.36 2 Infosys Ltd Infosys科技有限公司 INFO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29,222 3,276,7 93.53 8.30 3 Reliance Industries Ltd 印度瑞来斯实业公司 RIL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15,495 2,746,8 59.11 6.95 4 HDFC Bank Ltd HDFC银行有限公司 HDFCB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18,254 2,341,1 10.26 5.93 5 Maruti Suzuki India Ltd Maruti Suzuki 印度有限公司 MSIL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2,391 1,633,1 90.95 4.13 6 UltraTech Cement Ltd Ultratech Cement有限公司 UTCEM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3,441 1,624,8 26.90 4.11 7 Asian Paints Ltd 亚洲涂料有限公司 APNT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5,292 1,306,3 36.59 3.31 8 Hindustan Unilever Ltd 印度斯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HUVR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6,049 1,293,8 39.16 3.28 9 Divi's Laboratories Ltd Divi's Laboratories有限公司 DIVI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3,435 1,178,3 96.54 2.98 10 Kotak Mahindra Bank Ltd Kotak Mahindra 银行有限公司 KMB IN 国家证券交易所 印度 6,474 1,153,6 25.51 2.92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2.21 5 应收申购款 416,947.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8,199.3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10.41% 1.41% 19.99% 1.58% -9.58% -0.17%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印度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0%+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MSCI 印度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编制推出,是对于全球投资者而言最为重 要和通用的印度市场指数之一,采用自用流通加权方式,兼顾了印度市场的代表性 和可投资性;MSCI印度指数主要代表了印度的大型和中型股市场,截止2017年10月 31日,77只成分股共覆盖了约85%的印度股票体量。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市场 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取“MSCI印度指数收益率(经人民币汇率调整)×90%+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2.泰达宏利印度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19年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 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 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 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 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T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T+1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基金份额、期货 合约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一)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二)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 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 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估 值。 9、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以外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届时以估 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需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配合缴纳基金的应付海外 税收、收取基金的应收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1、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 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税 务顾问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 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 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 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所投资市场当地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 行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 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 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 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 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印度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印度证券市场,印度属于新兴市场国家,与成熟市场相 比,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 点,投资于印度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 潜在风险。此外,印度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较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潜在投 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 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印度以及其他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 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 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 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价格管控、 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 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 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 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 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印度”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印度”相关企业在印度和 其他境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品等以及以印度为主要投资 范围的公募基金(包括且不限于ETF及联接基金),以及境内货币市场工具。存在下 列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市场整 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甚至因指数熔断而交易暂停,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 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个股或个券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整体流动性比较好 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 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 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交易因交割制度的 不同,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 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 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给基金仓位调整带来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 动。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 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项的可能。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 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当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有可能无 法如期获得赎回款,或增加赎回成本。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如有)的研究水平、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 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 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 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 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 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 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 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 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 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 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 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 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单一市场风险 相比以全球作为投资范围的组合,本基金将较易受单一市场风险冲击。 2、宏观经济风险 经济成长放缓或利率抬升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的公司股 价。 3、油价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特定地域或市场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能源赤字,油价的急剧上升可 能会对贸易和竞争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4、政策风险 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可能会采用自由化的经济政策,这一趋势的逆转 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风险溢价。 5、价格管制风险 特定市场政府可能对会某些资产进行价格控制,并可能在未来对商品或服务采 取价格管控行为,这可能会对投资公司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6、股票市场管制风险 所投市场的对于股市的监管可能发生变化,当地监管机构可能会引入对交易成 本和自由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监管措施。 7、新兴市场风险 作为新兴市场,全球金融市场的的不稳定性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新兴市场的 市场情绪。 8、地缘政治风险 地缘政治风险向来被认为是影响世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偶发性的地域冲突, 或受到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影响,此风险于拟投资的市场并不常见,但是地缘政治 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影响该市场的股票价格。 9、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 任何地域市场的主权评级下调,都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投资的风险溢价。 10、外汇风险 同时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大国,及人力资源、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大国,任何外汇 市场的波动都可能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11、劳动力市场风险 低廉的工资成本是许多新兴市场企业的竞争优势,工资监管的变化可能会影响 这些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它们的股价。 12、环境整顿风险 新兴市场对于环境监管通常相对放松,任何环境整顿的加剧都可能对该市场的 工业部门产生影响。 13、全球商品价格风险 本市场作为大宗商品的主要进口国,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影响该国公司 的利润率。 14、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1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 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 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 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 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 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 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且不限于ETF及联接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债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不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 于印度主题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等应作相应调整。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印度主题企业在境 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各项金融衍生品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1)基金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境外资产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第6)、9)、10)、11)点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7)点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 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 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3.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C.债券估值方法 (一)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二)境外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D.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 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E.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F.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G.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 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估值。 I.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以外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届时以估 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J.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需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 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配合缴纳基金的应付海外 税收、收取基金的应收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K.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 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L.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M.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L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报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4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 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8月29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0年中期报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5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适用“养老金客户差别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 事长变更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使用招商银行直付通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展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0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2020年第3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部分支付方式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提示通过浙江 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购买并持有本公司 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关于终止深圳盈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2021年印度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相关交易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使用快钱支付提供的工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