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0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22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当基金所投资的股指期货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 时,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 基差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 3 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 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 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 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 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 系统风险、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 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且不存在通过一 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因其他投资者赎回使得单一投资 者持有份额集中度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目录 第 1 部分 绪言 ................................................................................................................. 1-1 第 2 部分 释义 ................................................................................................................. 2-1 第 3 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 4 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 5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 6 部分 基金的募集 ..................................................................................................... 6-1 第 7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 8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 9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1 第 10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0-1 第 11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 12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 13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 14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 15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 16 部分 风险揭示 ....................................................................................................... 16-1 第 17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 18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 19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 20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 21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1-1 第 22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2-1 第 23 部分 备查文件 ....................................................................................................... 23-1 1-1 第1部分 绪言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1 第2部分 释义 在 《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消费 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2-2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25、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2-4 39、《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5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2-6 件 3-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 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 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 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 3-2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量化增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达宏利鑫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泰达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 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 3-3 学等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合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 年7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 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 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 学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 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 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 本市场经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 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 资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 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3-4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 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 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 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 2020年5月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8月起代理公司督察长。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 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学位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 学位。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 企业管理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法务、证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2005 年-2010年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耀先生, 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 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 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 3-5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 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 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 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 年在大和证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 1999年-2002年在匯富集团 (Kingsway Group) 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 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 负责营运管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 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 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 担任大中华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 2008年-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 负责监察工作; 2013 年至今在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 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 制与基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轶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3-6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 2002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 售业务部负责人; 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 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华先生;金融学硕士,资深基金经理; 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策略分析员职务; 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研究部、资产管理部,担任经理、副总经理 等职位; 2011年5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经理、 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高级基金经理;2014年3月25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绩优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 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具备17年证券从业经验, 17年证券投资管理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傅国庆、投资总监(权益)刘欣、研究部 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宋加旺、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傅浩、基金经 理李祥源、基金经理杜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宋加旺、傅浩、李祥源、杜磊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3-8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3-9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3-10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3-11 制。 4-1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83 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4-2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含第三方支付):中国银行卡、农 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和平安银行卡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快钱支付及农行快捷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2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6-1 第6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0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22号文 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 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 6-2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 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6-3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250 万元 0.08% 250 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50 万元 0.80% 6-4 25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6-5 (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 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 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914.23份。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100,100.00份。 九、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6-6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7-1 第7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1 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 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8-3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 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 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 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250 万元 0.1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04% 8-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50 万元 1.00% 25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 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 天-6 天 1.50%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0% 75% 90 天-179 天 0.50% 50% 180 天-365 天 0.10% 25% 8-6 366 天(含)以上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 见下表: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天 1.50% 100% 7天-29天 0.50% 100% 30天(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8-7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若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C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0,000/ 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8-8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8-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8-10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8-11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 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公 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8-13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 赎回和转换。特定 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基金管理人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 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 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 8-14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9-1 第9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消费服务类优质企业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良 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 资于消费服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遵 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 9-2 率、 M2 增长率及变化趋势、 PPI、 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 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 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 分超额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服务类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消费服务类股票主要包括: (1)参考申万消费、申万服务指数和申万一级行业分类,主要聚焦于农林 牧渔、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等消费类行业,交 通运输、房地产、商业贸易、休闲服务、传媒等服务类行业的上市公司; (2)参考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恒生消费品制造及服务业指数,主要聚焦于 汽车、家用电器及用品、纺织服饰及个人护理、食物饮品、农业产品等消费品制 造业,零售、酒店、餐饮、赌场及消闲设施、媒体及娱乐、支持服务等消费者服 务业。 本基金将对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和恒生指数有限公司进行密 切跟踪。如遇调整行业分类标准,或对行业内公司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同时对其 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服务行业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服务相关行业的界定进行调整 并公告。 未来随着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符合本基金主题投资的行业范围可能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服务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消费服务所覆盖的 行业范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产业视角的“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 合风险控制,以获得长期、稳健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产业视角主要从动态演进的维度去考察细分行业的市场空间、需求特性、生 9-3 命周期、竞争格局、盈利模式和行业壁垒,以求为个股精选提供更前瞻、更明确、 更有效的投资判断。“自下而上”基于产业视角,进行研究下沉,从定性和定量 两方面全面分析公司质地,进行个股精选。定性分析包括分析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竞争战略、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家精神、管理层执行能力、上下游管控能力、内 生增长路径(产品梯队、渠道建设、品类扩张、品牌力)等。定量分析包括分析 盈利能力、财务能力、长期估值和相对估值的锚定等。 在个股选择中,将 ESG 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投资组合构建体系,综合考虑 环境(Environment)、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企业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情况,严格规避存在治理风险、业务模式风险、财务造假风险、 道德风险的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港股投资标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 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 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互换策 略、息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 策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 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含)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 AAA 级 (含)以上的信用债比例为 60%-100%,相关资信评级机构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评 级业务许可。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 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本基金将在深入 9-4 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环境、发行人所处的 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 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 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 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 股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 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 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 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 收益。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9-5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相关 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 投资比例的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6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9-7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为基金资产的 60%-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9-8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 项、第(16)项、第(17)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9-9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收益率×50%+恒生消费品制造及服务业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是申银万国股价系列指数旗下一只主题指数,基于申万 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用以表征消费品上市公司整体股价表现。申银万国消费品指 数编制合理、透明,市场覆盖率较广,不易被操纵,标的股票与本基金投资策略、 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消费品制造及服务业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以恒 生综合指数成份股为样本空间,从中选取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品服务业的股票作 为样本股。 恒生消费品制造及服务业指数编制合理、透明,市场覆盖率较广,不 易被操纵,标的股票与本基金投资策略、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合作为本基金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申银万国消费品指数收益率×50%+恒生消费品制造 及服务业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9-10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10-1 第10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1-1 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1-2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11-3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8、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1-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11-5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11-6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11-7 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 第12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2-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3-1 第13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包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基金资产承 担;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13-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1 第14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5-1 第15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15-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15-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15-4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5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 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 15-7 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 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15-8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1 第16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将投资于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中债券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包含现金分红,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 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 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稳定性有关。证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 16-2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1)拟投资市场、行业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股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此外,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 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服务 相关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 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 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 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 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 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16-3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因巨额赎回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三)暂停赎回;(四)摆动定价;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 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 部分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16-4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8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11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16-5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16-6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同时投资于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资产。如果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1)在股票市场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 国家颁布的经济转型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经济转型时期相 关产业内部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人与上 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三是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 是否恰当,基金经理、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 净值情况。 另外,本基金可在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 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 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 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16-7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 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e.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16-8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 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 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 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a.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b.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c.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 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d.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 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16-9 (2)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宏 观经济趋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 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 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 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四是本 基金对债券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可能都 无法使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由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存在一定的 作用机制,其将被用来套期保值,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 的潜在原因包括: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标的指数风险 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 正常水平;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展期的过 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 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 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 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 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 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 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 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 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 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 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 16-10 去交易机会。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7-1 第17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7-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18-1 第18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2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8-3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18-5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18-6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18-7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18-8 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8-9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8-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8-11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8-1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18-13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18-1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18-15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18-16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18-17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9-1 第19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19-2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 资于消费服务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消费服务” 相关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9-3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相关 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 投资比例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4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 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为基金资产的60%-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19-5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项、第(9) 项、第(15)项、第(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9-6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19-7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19-8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 19-9 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9-10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19-11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12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9-1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0-1 第20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网上直销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 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 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21-1 第21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2-1 第22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23-1 第23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备查文件第6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