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 [2010]98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14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二是投资工具风 险,包括股票风险、债券风险、衍生品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三是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积极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7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8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5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9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96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9、《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10、《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发售公告》: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及其更新;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6、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日/天 :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4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9、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1、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7、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 回等信息;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对象划分,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同时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风险也越 大。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起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除存在一般开放式混合型基金所固有的风险外,投资于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还包括汇率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初 级产品风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一)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 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 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可能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 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新兴市场 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 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存在差异。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 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 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 影响证券价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兴市场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 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 来较大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 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 购买力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有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 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 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赎回基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 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 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 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受到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 行政府管制的风险,如政府债券违约、临时实行外汇管制措施以及冻结境 外投资者资产等。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 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 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区域、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选择等各个层面的 投资决策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主动管理。虽然本基金的上述投资决策均以业 绩比较基准为出发点,并结合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但仍存在相应的主动 管理风险。 同时,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 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 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BMI 市场指数。其中,“海外中国组合”是指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形成的投资组合;“全球(中国除外)组合”是指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 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 ;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 40%-10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 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具体配置比例。 由于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速度和周期、财政和货币政策等存在 差异,上述两个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对两 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收益较大程度 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七)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首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投资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和技能等,将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 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如开征资本利得税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 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 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对全球经济环境和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精选 出具备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力 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 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 国组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 外)组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 ;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 40%-10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 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1所示)。 个 股资 产与 与个 行券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业选 配择 置 研究支持研究支持 图1 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策略示意图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手段,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大类资 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并参考业绩比较基准,制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以达到降低风险、 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市场、政治经济环境,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成长 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深入研 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仅在股票市场系 统性风险过高时,本基金将考虑投资债券品种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当期债券投资比重和策略。本基金将衍生品投资作为辅助投资策略, 仅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多币种管理策 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 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判断股 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及其相关性,并根据现代投资 组合理论综合考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 重点关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标包括:重点区域住房市场、PMI 领先指标、 消费者信心指标、资本开支、就业数据、通胀指标、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及 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等。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 相对吸引力,对其未来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在市 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 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月度为周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 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发 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基金管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降低风险及 提高收益的目的。 2、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1)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 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的流 动情况,挑选部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或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 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除外)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跟踪标 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 在区域资产配置中,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中国组合的股票占股票总资产 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其他为全球(中国除外)组合( 比例范围40%-100%)。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上述两个组合总体配置比例后,在全球(中国除 外)组合的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 中各国家或地区的权重,对估值水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结合风险 预算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同时,为了使投资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 本基金还将对各个国家及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及地区)上市公司在 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 配置以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强调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区域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对 单一国家或地区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本基金秉承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 理念,当研究支持不足以覆盖某些市场时,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投资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区域代表性、经济权重、估值水平及可投资性等因素, 其中对某一国家或地区可投资性的考察主要包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入便 利性、交易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中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场主要包括: 香港、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巴西、 韩国、台湾等。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股市,本基金若考虑投资的,将采取被动式投资的方式进行。未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 中的权重较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避免大幅 超配或低配该类国家和地区,从而避免引起较大的跟踪误差。对于市场准 入受到限制或基于运营成本考虑暂不直接进入的国家和地区,本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在非受限国家交易的存托凭证、市场指数化产品、掉期或类似产 品作为替代投资品种。将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覆 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主动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3、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 估,并在大类资产配置和区域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标包 括:行业基本面指标(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政策支持因素、行 业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部分和全球(中国除外)部分将分别动态跟踪标准 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及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结合行业 分析,考虑市场相关度并基于行业风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 配比例,原则上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4、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配置和行业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 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具有良好市场 预期甚至可能超出市场预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平的股票进行发掘。在选 股过程中,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和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全球研究平台 中的选股模型(如图2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 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点,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 研;对于全球(中国以外)组合部分,将主要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 资建议。 高超的股票选择 严谨的风险管理 图2 美国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的选股模型 5、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但在 必要时(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较高的、 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债券(指数)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 海外债券投资经验。本基金将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的 比重和策略,并由海外投资部负责提供研究支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 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 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掉期、期权、股指期货等。其中,在出现市场准入 限制性情况时,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 期权则主要用于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用于 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 高组合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种的 形式存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 人民币以外的港币、美元、欧元等多种货币。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 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海外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海外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 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 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 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包括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行业 配置建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 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 问提供的总体投资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 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并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分析 及建议,进行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 易指令到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平台,由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通过经纪商 执行。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 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 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 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并由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投资策略的实现与分工 在投资流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大类 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配置比例。 在海外中国股票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结 合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 在全球(中国除外)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境外投资顾问的 全球研究平台,重点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国家、行业资产配置和 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所有交易指令的下达,境外投资顾问利用其位于亚 洲、欧洲和美洲的全球交易平台负责完成交易执行并提供交易支持。本基 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提供风险管理与业 绩评估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并保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0%-40%; (2)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帐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 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 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 基金,为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 表;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 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总收益率(S&P Global BMI)×70%+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总收益率(S&P BMI China ex-A-B-Shares)×30%。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是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通 市值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该指数覆盖全球47个市场的12,000多家上 市公司,其中包括26个发达市场和21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 约97%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S&P BMI China ex-A-B-Shares) 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推出的标准普尔QDII系列指 数之一,旨在为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 资提供广泛的市场比较基准和投资方案。该指数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美 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上市的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 据本基金长期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 权重。该业绩基准涵盖了本基金重点投资的主要股票市场,充分反映上述 股票市场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在进行交 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一、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代理投票政策的原则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也是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理投票政策应以保护基金份额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金管理人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 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 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要求基金必须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为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 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代表投资者投票是完整的投资决策机制中的一环, 因而海外投资部总监将承担做出最终决策的责任。目前,委员会由海外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投票委员 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但海外投资部总监有一票否决权。投票委员会决 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代理投票的流程 (1)公司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由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 ,形成书面的投票意见,并指派适当人员出席参加或以法律法规许可的方 式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因考虑经济及地理因素,对于部分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公司 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席行使投票权,而委托独立专业 机构(如基金托管人等)代理行使投票权。独立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包括: A、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B、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C、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二、证券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 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 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 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 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 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 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为实现基金交易量的合理、有效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察已签 约经纪商在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交流、交易执行等服务方面的表现, 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派点制”分配交易量的具体方法为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给投资人员和 研究人员不同的点数,每名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对经纪商予以评价,根据 服务效果派给各经纪商不同点数。每月月底,基金管理人安排专门人员汇 总整理派点结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撰写建议方案时,应参考之前的交易量执行情况,如经纪商有超额 执行,则应在交易量分配建议方案中予以相应扣除;如有执行不足,则应 在完成之前的交易量后再执行新的方案。建议方案撰写完成后,基金管理 人将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由交易部对经纪商的交易量分配情况进行监控, 并对单一经纪商交易量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总交易量30%比例的情况予以 及时提示。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 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避免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恪守信托责任和最佳执行原则。 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时,基金管理人至少考虑这样的选择 将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0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387,779.85 81.00 其中:普通股 31,479,493.88 74.1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2,908,285.97 6.85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937,212.75 2.2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41,051.57 16.59 8 其他资产 87,550.08 0.21 9 合计 42,453,594.25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7,195,488.26 65.78 中国香港 7,192,291.59 17.40 合计 34,387,779.85 83.18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384,845.97 0.93 必需消费品 2,254,196.95 5.45 非必需消费品 7,055,947.55 17.07 能源 334,015.53 0.81 金融 3,463,790.32 8.38 医疗保健 4,805,454.61 11.62 工业 876,776.67 2.12 房地产 1,485,476.26 3.59 信息技术 7,291,619.59 17.64 电信服务 6,269,152.14 15.16 公用事业 166,504.26 0.40 合计 34,387,779.85 83.1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US0378331005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2,724 2,148,358.00 5.20 2 ALIBABA GROUP HOLDING-SP ADR 阿里巴巴 US01609W1027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989 1,980,010.83 4.79 3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US023135106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91 1,951,328.12 4.72 4 MICROSOFT CORP 微软 US5949181045 纳斯达克 美国 1,361 1,949,453.30 4.72 证券交易所 5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KYG875721634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3,600 1,618,075.01 3.91 6 FACEBOOK INC-CLASS A Facebook公司 US30303M1027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665 1,186,070.85 2.87 7 MASTERCARD INC - A 万事达股份有限公司 US57636Q1040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470 1,082,396.61 2.62 8 ALPHABET INC-CL C Alphabet公司 US02079K1079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05 1,050,852.91 2.54 9 HOME DEPOT INC 家得宝 US4370761029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443 837,816.16 2.03 10 BERKSHIRE HATHAWAY INC-CL B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US0846707026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563 816,430.34 1.97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ISIN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 生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 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ISHARES CORE S&P 500 ETF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457,720.44 1.11 2 CONSUMER DISCRETIONARY SELT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200,189.70 0.48 3 HEALTH CARE SELECT SECTOR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143,665.87 0.35 4 VANGUARD FINANCIALS ETF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79,678.17 0.19 5 ISHARES MSCI CHINA ETF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50,510.51 0.12 6 ISHARES CORE MSCI CHINA ETF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td 5,448.06 0.01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1,343.75 4 应收利息 298.17 5 应收申购款 55,908.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550.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9月14日—2010年12月31日 -1.60% 0.57% 10.35% 0.83% -11.95% -0.26%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19.00% 1.14% -15.21% 1.29% -3.79% -0.15%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13.80% 0.75% 17.13% 0.80% -3.33% -0.05%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12.13% 0.67% 16.88% 0.69% -4.75% -0.02%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6.00% 0.60% 7.47% 0.59% -1.47% 0.01%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30% 1.09% 2.60% 0.98% -3.90% 0.11%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8.18% 0.78% 14.36% 0.81% -6.18% -0.03%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3.72% 0.49% 23.14% 0.47% 0.58% 0.02%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9.27% 0.88% -7.04% 0.83% -2.23% 0.0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9.74% 0.62% 27.77% 0.63% -8.03% -0.01% 2020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 -1.10% 1.72% 2.70% 1.75% -3.80%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53.00% 0.90% 136.70% 0.92% -83.70% -0.02% -2020年9月30日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 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 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 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 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90年获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 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 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 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 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 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 官。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 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 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 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 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 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 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 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 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 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 学院,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 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 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 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 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1995年 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1995年8月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干部,信息技术管理部 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信息技术总监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3 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专员、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 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 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 理、审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 设计院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 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 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李博涵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硕士,加拿大籍华人。曾就职于美 国联邦快递北京分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和美国万事达卡国 际组织北京分公司。2005年2月起加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任全球资本 市场投资助理;2006年8月起加入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任全球资本市场 投资顾问;2008年8月加入我公司海外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兼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部门副总经理,2020年5月起兼任 部门总经理。2013年8月5日起任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该基金自2020年1月10起转型为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QDII),李博涵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1月13日起 任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新兴市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13日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高茜女士:2010年9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 赵英楷先生:2011年4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 李博涵先生:2017年11月13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赵乐峰先生,总裁特别助理。 李博涵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名称: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注册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13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ara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二、简要介绍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是信安金融集团的成员公司。信安集团成立于 1879年,是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也是《财富》500强企业, 在全球拥有超过1.46万雇员,为全球1920万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退休和投资服务、人寿和健康保险以及银 行服务。信安集团在亚洲、欧洲、澳洲、拉丁美洲和美国等地的十八个国 家设有机构。 由于公司主要致力于资产管理,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的目标可以概 括为:提供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357名, 资产管理规模为3,331亿美元。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顾附属机构问服务部运作部 运作 财务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年为831 亿美元,到2014年12月底增长到3,331亿美元。同时,信安环球投资有 限公司将通过维护和扩展现有的客户关系,开发新的机构客户来实现资产 管理规模的持续增长。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1、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于日常业务进行的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证券 买卖建议以与境外投资顾问整体投资理念及QDII基金投资限制一致的方式 提供有关QDII基金资产组合的建议、协助评估QDII基金的风险及绩效、 投资研究业务培训、执行及交割基金管理人认为应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及交 割的交易,并向基金管理人及QDII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该等交易的有关资 料。为避免歧义,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执行 任何投资; 2、就全球市场的宏观经济分析提供书面报告,并就证券买卖及QDII 基金组合提供建议,该等报告的内容和频率须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 顾问不时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 和/或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如境外投资顾问发现基金管理人该 等境外投资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则的情形,境外投资顾问应立即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投资顾问承诺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置于其自身利益之 上,并为QDII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披露涉及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对QDII基金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任何利益冲突和事件的一切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 责人员的变动、公司涉及到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境外投资顾问所在地国 家或地方监管机关处罚,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 查,不再有资格作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或满足基金管理人依据《投资顾问合同》提出 的合理要求。 8、尽力公平客观对待其所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禁止对其中某些 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在该等规定与境外投资顾问担任《投资顾 问合同》下境外投资顾问直接有关的范围内)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四、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的基本流程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是一个多步骤的定期调整组合的过程,一 般情况下每周调整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组合调整包括决定卖出 部分股票和买入部分股票。同时,组合调整是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共同深入、 细致讨论的过程,因此,通常在工作日结束、市场闭市的情况下完成投资 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工作日下午5:00(北京时间早5:00),境外投资 顾问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讨论形成投资决策。该决策形成后将在最快时间 内发送给拥有类似投资目标和策略的所有客户。投资策略发出后,在美国 的基金经理可以在交易系统里输入交易指令,该交易指令会被发送到适当 的交易平台(如新加坡、日本、伦敦或美国)。由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 这些交易指令将等到次日市场开盘时才会被执行。在北京,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在北京时间上午8:00收到并讨论该投资建议,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 市场开盘之前发出交易指令。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基 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再以香港市场为例,本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部分由境外投资顾问的香 港团队提供投资建议。在香港工作日下午(通常是闭市后)基金经理和研 究员完成组合调整方案,随后该投资建议被发送到本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资顾问的香港投资团队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当日下班前或次日开盘 前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由于亚洲交易市场还未开盘,这些指令将等 到市场次日开盘时才会被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 基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进行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已于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发售完毕。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规模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 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 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 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5%,且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 98,57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8,572.17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2年6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98,213,122.75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3,921.75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55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498,237,044.5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之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如 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美国、香港资本市场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公告具 体暂停交易日期);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因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 产无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 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 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 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6%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3%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 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2)、(3)、(4)、(5)、(9)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 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 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 费、诉讼费、追索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管理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托管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 值日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 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若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或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 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 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 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 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 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 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 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 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 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 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 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 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 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4 万亿美元,其中超过6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 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6,000亿美 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900名员工。我们致力 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 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 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 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1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 www.yibaijin.com (1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 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2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 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2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3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6)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3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1再转6)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4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4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5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5)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6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6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7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7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7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7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7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7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7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8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10-66555050转1026 传真:010-66555060 经办律师:秦悦民、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协助履行托管职责;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 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 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 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 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 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管理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 当日)的托管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五)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 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 国组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 外)组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 ;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 40%-10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 资产的0%-40%; (2)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 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 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 金,为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 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 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 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 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 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 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 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 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 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 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 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 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 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 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自身,并 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 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 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采取商业上的一切合理行动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 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 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 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 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 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 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 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 管人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基金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 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 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 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 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 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 证券,并且(b)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 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 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或不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 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 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 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 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 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 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 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 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 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 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 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 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 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 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 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造成差错的 责任人(以下简称“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 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 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 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 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而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 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经纪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 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 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 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 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 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旗下两只QDII基金暂停估值及办理交易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10-14 2 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9-18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7-29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6-10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5-30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渤海银行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5-26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正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4-30 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正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4-14 9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4-10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0-04-08 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旗下三只QDII基金2020年境内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19-12-31 1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117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19-12-31 13 关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 指定报刊和/或 2019-12-31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公司网站 14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19-12-31 1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19-11-13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 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全球机遇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全球机遇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