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 重要提示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关于核准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号)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美元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6 四、基金的投资 11 五、基金管理人 20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8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基金的财产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7 十六、基金托管人 70 十七、境外托管人 74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跨境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4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外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额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纳斯达克100指数(Nasdaq 100 Index)是以在Nasdaq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为基础,选取其中100只市值最大的美国本土及国际性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组成的股票指数,其100只指数成分股均具有高科技、高成长和非金融的特点,是美国科技产业的代表性公司。指数在反映美国科技产业股票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在使用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二)海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美国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美国股票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资产大部分以美元计价,因此当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对于以人民币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将面临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美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4、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美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美国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8、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如采用优化方法计算最优化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此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美元计价计算)。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现金拖累、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年跟踪误差最小化。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若基金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品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作为投资组合管理的主要标准,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基金经理定期检验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美元资产计价)。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和 分别为 日基金组合收益和和业绩基准收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为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其中 为观测日个数。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100价格指数(Nasdaq 100 Price Index)收益率。 纳斯达克100指数于1985年1月31日发布,涵盖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上100只市值最大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反映了科技、工业、零售、电信、生物技术、医疗保健、交通、媒体和服务公司等行业的整体走势。 如果纳斯达克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纳斯达克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纳斯达克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负有监控、报告的职责。集中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为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代理投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当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海外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六)证券交易管理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七)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风险管理的原则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于各地区、各资产类别的市场行情不断变化以及开放式基金现金流的个性化需求,本基金建立起一套动态的投资风险管理程序,做到事前管理、事中调整和事后评估。 事前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预测数据,以及投资者现金需求的分析报告及申购赎回模型,结合现有基金组合的风险监控指标,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地域配置、个股个券选择等方面的操作空间。事中调整是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事前管理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风险指标所处的区域给予基金经理以不同的风险警示。事后评估是指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的操作提出维持或修正建议,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适时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计算跟踪误差,并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的"(三)投资策略"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有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1、32楼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冯颖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SONOFEC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年9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CFA,FRM,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计算机学士,8年基金业从业经历。 曾在美国道富全球投资工作,担任量化分析师/对冲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1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5月起到2012年12月止担任上证龙头ETF及上证龙头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标普全球石油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 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宏初先生,全球投资部执行董事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09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2013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号文《关于核准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美元份额又分为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现钞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钞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钞份额,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美元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美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美元,直销机构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以及美元现钞认购业务。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与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按面值发售,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其中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认购;美元现钞份额以美元现钞进行认购;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认购,其中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支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及认购金额分档标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单位: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美元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单位:美元) 认购费率 M<15万 1.0% 15万≤M<50万 0.6% 50万≤M<80万 0.3% M≥80万 每笔150美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发售价格以及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和认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其中使用美元进行认购份额的计算同时适用于美元现钞认购和美元现汇认购,具体方法如下: (1)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人民币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①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 ②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③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认购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97)÷1.00 =9,902.96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02.96份人民币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0元,对应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10,000,972.60份人民币份额。 (2)美元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美元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①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②美元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③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2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9.87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476元,对应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认购的美元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1+0.6%)=198,807.16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198,807.16=1,192.84美元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1.00÷6.3476=0.1575美元 认购份额=(198,807.16+9.87)÷0.1575 =1,262,330.35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1,262,330.35份美元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49.35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476元,对应费用为150.00美元,则其可得到美元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50.00美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50.00=999,850.00美元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1.00÷6.3476=0.1575美元 认购份额=(999,850.00+49.35)÷0.1575=6,348,567.30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美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6,348,567.30份美元份额。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八、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外币份额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美元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美元,直销机构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及美元现钞申购业务。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申购,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付。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美元份额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申购费率 M<15万 1.2% 15万≤M<50万 0.8% 50万≤M<80万 0.4% M≥80万 每笔150美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其中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用以美元支付。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净值以及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其中使用美元进行申购份额的计算同时适用于美元现钞申购和美元现汇申购,具体方法如下: (1)人民币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在申购期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申购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15 =9,735.39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735.39份人民币份额。 例六,某投资者在申购期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用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申购的人民币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15=9,851,231.53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51,231.53份人民币份额。 (2)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七,某投资者在申购期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申购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7,353.92份美元份额。 例八,某投资者在申购期投资10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用为150.00美元,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申购的美元份额为: 申购费用=150.00美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150.00=999,850.00元 申购份额=999,850.00/1.0150=985,073.89份 则该投资者投资100万美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5,073.89份美元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九,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人民币份额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十,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20万份美元份额18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200,000×1.0150=203,000元 赎回费用=203,000×0.25%=507.50元 赎回金额=203,000-507.50=202,4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0万份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2,492.50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除第4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但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和数据提供费; 10、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12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随后的12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金额 / 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支付周期结束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1-3项费用以基准货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加元、澳元、英镑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各币种份额中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份额每一份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选择现金分红的,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币种的基金份额;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币种份额之间的转换;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08.69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12年12月31日,托管和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24.37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9.1%。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 (标准普尓) 及Aa2(穆迪投资)。 道富银行在全球29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2012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超过2万9千多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在亚洲开设了四个全方位的营运中心: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悉尼,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6688 传真:(86)10-6601687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1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或jijin.txsec.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站:http://www.shzq.com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座席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申购4折/定投4折/转换4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8折/定投8折/转换4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8折/定投5折/转换4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7折/定投4折/转换4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8折/转换4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8折/定投8折/转换8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4折/定投4折/转换4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4折/定投4折/转换4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手机WAP平台(以下简称"WAP")、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基础交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 支持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 支持 -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定期交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支持 转/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支持 - 转/赎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预约交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转/赎 - 创新交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手机WAP平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 支持 -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 支持 -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 支持 -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1、3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1、3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在本基金正式运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相关基金等相关信息,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标的指数临时调整其成份股,则临时调整前述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境外期货或远期,应事先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业务操作备忘录以及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4)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境内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币种的,则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中间价为基准。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